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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承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

电子信箱:

/

资质等级:

/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AA区44条道路信号灯及相关设备提升工程

1.2工程地点:

AA区香港西路、香港中路、澳门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贵州路、费县路、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文登路、正阳关路、普宁路、增城路、清远路、越秀路、金湾路、台湾路、高雄路、顺德路、新会路、福州南路、福州北路、四川路、中山路、江苏路、广西路、湖南路、湖北路、常州路、鱼山路、延安三路、山东路、江西路、南京路、闽江路、新浦路、宁夏路、银川西路、广州路、单县路、泰安路、徐州路、延吉路

1.3工程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改造信号灯接线、灯盘、计时器、更换超限的信号灯杆件、迁移设置不合理的信号灯杆件等;对重点道路沿线的信号机及相关附属设备进行提升整治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第二条工程承包价款采用下列第2.2种方式确定

2.1固定总价方式:

总承包价(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2.2固定单价及计算方式如下:

/

预测总承包价为(大写):

壹仟伍佰伍拾贰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伍角捌分元(人民币)¥:

15526182.58元

第三条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30天

3.1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开工之日起30天

3.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驻工地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2.1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3.2.2不可抗力或政府行政指令。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六条材料供应方式

6.1施工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供应。

材料名称详见附件1:

主要设备清单。

,设备规格/,型号/,品牌/。

6.2乙方提供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否则因材料不合格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

6.3本工程主要材料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材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由乙方负责取样交甲方封存。

应甲方要求,可另取样一份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则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取样、封存、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7.1甲方应当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7.2甲方指派任徐亮作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7.3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7.4乙方指派王京杰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7.5乙方与其施工队伍、人员的结算支付、社会保险、工伤等纠纷与第三人的侵权纠纷等均与甲方无关。

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因信访、诉讼等原因导致甲方在审计工程款外另行支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差旅费用等),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或向乙方追偿。

7.6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审计全部资料。

第八条工程变更

8.1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8.1.1甲方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之后书面通知(需要加盖甲方公章)乙方。

8.1.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并报甲方同意,之后书面通知(需要加盖甲方公章)乙方。

8.1.3乙方提出书面变更建议(需要加盖乙方公章),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甲方同意。

8.1.4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8.1.5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8.2工程变更以加盖甲方公章的工程变更书面签证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条竣工验收

9.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9.1.1各项隐蔽工程隐蔽前

9.1.2各项中间工程完工后

9.1.3自检。

承包人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核实具备预验收条件时,组织预验收。

9.1.4竣前检查。

工程预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前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和竣工文件资料重点进行监督抽查。

9.1.5竣工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签发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AA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9.2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包括管线敷设等

中间工程包括人行灯立杆等

9.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应自接到验收资料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第十条质量争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1.1双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

2018年支付工程总承包价的20%,2019年支付工程总承包价的30%,2020年支付工程总承包价的20%。

余款经审计结束后,按审计值一次性付清。

11.2付款方式为支票或银行转账。

11.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工程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11.5审计前,需要对封存的样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进行比对,如果样品质量、价格与实际使用的材料不一致,但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则以较低价进行结算。

11.6工程价款结算时,需调整价格的材料和设备的调整方法执行《AA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号)的规定,人工费执行政策性调整。

第十二条质保方式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质保书,详细约定质保范围和时间、质保责任及质保费用的承担。

(详见工程质保书)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13.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数额支付0.03%的违约金,但工期不顺延。

13.3本合同工程按照第九条的约定进行验收,前一阶段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施工未验收合格,致使下一期施工不能按时进行,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工程总承包价0.03%计算的违约金;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20%计算的违约金。

13.4工程经验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如拒不重新施工,或者经重新施工仍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该不合格部分工程款,并向甲方承担按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20%计算的违约金,造成工程逾期的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13.5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如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20%计算的违约金。

13.6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施工期限内竣工,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0.03%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60日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按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20%计算的违约金。

13.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的20%计算的违约金。

甲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终止转包或者分包,同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前述违约责任。

13.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6款的约定,逾期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审计全部资料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3.8.1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工程总承包价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13.8.2因乙方逾期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导致无法对工程结算额进行审计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结算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核实确定,导致审计无法认定的工程款项等,乙方均无权向甲方主张。

13.8.3乙方逾期提交结算资料期间的工程款利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

13.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火灾或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导致乙方雇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行政罚款等;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差旅费用等),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或向乙方追偿;因此严重影响工程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20%计算的违约金。

13.10不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指令解除、违约解除和协商解除),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腾退场地,每迟延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按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0.03%计算的违约金。

13.11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并应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13.12乙方应及时发放农民工等人员的工资,并严禁工程分包、转包以及层层挂靠,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当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5%计算的违约金,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工程总承包价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或向乙方追偿。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14.1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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