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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会员大会每届×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其决议应当出席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解释。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遂宁市×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应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出席理事名单;

会议议程;

  理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三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解释。

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和运作,依据《遂宁市×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监事长可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如通过会员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十条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解释。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遂宁市×

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

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

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

  第三条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

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报销手续。

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审批权限。

协会日常开支在×

元以下的秘书长审批,×

元以上的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因公出差需借款在×

元以下的,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遂宁市×

行业协会章程》第  条的规定执行。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本协会旅差费用的管理。

  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

  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只能乘坐公共汽车,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者,须经会长批准才能报销。

  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从第二晚起每人每晚住宿标准不得超

  出  元。

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

单人出差的,经会长批准,住宿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专职人员出差在亲朋处住宿没有住宿发票的,按规定标准

  的  %发给个人。

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不得领取  %的包干额。

  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般地区  元,经济特区  元。

  专职人员于出差之便,经会长批准就近探亲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天数作为事假处理。

该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得报销。

  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本人自理。

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

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  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七条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本人日标准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本协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书籍购置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九条×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解释。

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遂宁市×

  第二条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遂×

协字”和“遂×

协秘字”。

“遂×

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

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

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以“遂×

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遂×

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遂宁市×

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遂宁市×

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遂宁市×

协会”印章的使用,本会会长审批。

“遂宁市×

协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协会财务专用章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解释。

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遂宁市×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修改章程;

创办经济实体;

创办内部刊物;

  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重大的学术活动;

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出国交流活动;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

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

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六条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解释。

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遂宁市×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否则,对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解释。

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遂宁市×

  第二条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名称为遂宁市×

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或遂宁市×

工作委员会、遂宁市×

分会和遂宁市×

代表处。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任务: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开展技术交流、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帐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有财务帐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位。

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设有银行帐号的也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遂宁市×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

分支机构领导变更及换届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上一届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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