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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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修订稿)

(注:

1.本次修订增加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2.正文中有关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内容,整合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相关要求,该部分未做黑体标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整合原规范第3、6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

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五不出站”是指:

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对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四条 【整合原规范第13、14条第一款】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级以下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原规范第14条第二款,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六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七六条 【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汽车客运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七条 【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站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通报会,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九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布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二十条 【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财企〔2012〕16号文】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1.5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检测检验,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更新,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二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四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

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二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七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项目及要求》(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站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查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详见附件1);

(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表》(式样见附件2)。

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安全例行检查结束后,填写《营运客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表》,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原规范第26条第三款】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九条 【整合原规范第27条和出站检查规范第5、11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出站客车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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