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书格式和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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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文书名称。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申诉书。
文书名称
应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
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称申诉人,无须列明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基本情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3.案由。
包括案件的性质、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裁判的时间、文书名称、字号,当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内容。
(二)请求事项
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
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原裁定、决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体写明请求撤销xx人民法院(xxxx)x行x字第号判决(裁定)的第x项等具体的请求事项,如果有多项请求的,应当分项列述。
(三)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行政申诉书的核心部分,是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复查)的重要依据。
主要应针对原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在指明错误的同时,提出当事人认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以及应当适用何法律,以此来论证提出的申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变更,依法重新审理。
(四)尾部
1.申诉状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附项。
写明本申诉状副本份数;
所附生效判决或裁定份数等。
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行政申诉书范文【2】
申诉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原任中外合资xx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x县xx镇xx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行初字第x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1993年x月xx日x乡企(1993)xx号关于xx县东坡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东坡食品厂名为集体实为国营企业。
事实上,东坡食品厂的前身是吴xx的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集体企业。
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东坡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东坡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
因此,二审判决将xx县东坡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决。
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
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
(二)项的规定。
另外,xx县东坡食品厂为集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三、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xx的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东坡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东坡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本申诉状副本x份;
2.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x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吴xxxxxx年x月x日
行政起诉状范文【3】
原告:
陈义夫,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自行车厂工人,住郑州市城南路909号。
身份证号:
42222222222222222
被告:
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
郑州市管城区清真寺街。
单位代码:
111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X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强受到轻微伤。
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郑州市公安局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强发生殴打是由王强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陈义夫
二〇XX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