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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严重性,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本人签名:

日期:

关于期货会计的探讨

摘要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

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时就交易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在我国,一般称之为“期货”。

期货交易是指在固定的场所交易未来执行的标准化合约的行为。

起初交易商一对一签订远期供需商品的合约来回避时间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后来出现专门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供交易商集中活动,并提供交易方便的标准化合同。

期货交易的完成是通过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和交易者四个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进行的。

客户选择一个期货经纪公司,在该经纪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当客户与经纪公司的代理关系正式确立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经纪公司发出交易指令。

经纪公司接到客户的交易定单后,须立即通知该公司驻交易所的出市代表,并记下定单上的内容,交给该公司收单部,出市代表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买卖交易。

结算所每日结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经纪公司。

经纪公司同样向客户提供结算清单。

其中交易的主要环节如下:

关键词:

期货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环节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包括期货交易在内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不可也不能忽视的力量。

作为一个新兴和不断创新的领域,对企业期货交易业务的规范和监管除相关法律法规外,财务会计方面的规范化处理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企业管理当局承担着向相关利益人提供高质量财务会计信息的重担,这涉及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人利益,因此对期货交易中的会计核算加以规范,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就显得非常重要。

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在未改变原来财务报表框架下的披露方式,更多的期货交易信息是通过表外附注方式进行披露,这主要是由于期货交易中的经济、法律事项未得到会计确认和计量,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从而使得期货业务基本上是以表外业务的方式存在。

表外附注方式的规范性和揭示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都难以保证,在包括期货交易在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量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扩大的情况下,目前的披露状况势必会导致表外业务的风险得不到充分揭示而任其野马奔腾,对决策的支持作用下降,最终会损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我们认为期货合约交易市场与最后的实物交割存在内在的因果联系,实际上持仓合约至截止日并未对冲,即交易双方并未做与其持仓方向相反的合约买卖,反而是拒绝进行对冲平仓,以便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使其先前在期货市场上进行的投资有效转换为自己需要的其它类型的资产,这不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形式上的消失,而是与实物资产之间的有效转换。

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必

须将期货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与最后履行合约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结合起来的会计处理方式才能真正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如何通过会计的监督作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期货交易,为相关利益人提供高质量、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己经成为会计理论和实务中需要认真探讨和及时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期货交易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为基础,结合新的会计准则来谈谈我们对期货业务会计的认识[1]。

1、期货交易的特点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

期货交易一般有以下特点:

1.1、以标准合同作为交易的标的。

这种标准合同中,除价格和交货期内容需要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外,其他诸如品质、数量、交货地点、检验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解决纠纷的办法等,均统一拟订。

期货交易双方交易的标的通常不是实际货物,而是合同;

双方关心的焦点是买进和卖出期货合同的差价。

1.2、特殊的清算制度。

清算所会员在清算所内开立账户,并将自己的交易向清算所报告。

所有的清算所会员要就其买卖行为对清算所负责;

反过来,清算所对所有会员负责。

1.3、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都是先成交,后清算。

清算所规定:

在每笔交易达成时,买卖双方均需交纳同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押金(一般为5%~10%),如果清算所发现会员的账面上有亏损,并且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百分比时,清算所还将要求该会员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

1.4、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商品的价格变动大、行市涨落不定,为抑制过度投机,商品交易所通常实行价格涨落限额制度,即张、跌停板。

1.5、期货交易业务涉及的主要环节

期货交易的完成是通过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和交易者四个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进行的。

1.5.1、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1.5.2、交纳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

刚开始交易时,或增加交易时交纳的保证金,所设定的初始保证金额度原则上必须保证支付每份合约每日“归位”清算的款项,无论是买空或卖空交易,决定所需保证金数额的是期货交易的规模,初始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合约总金额的5%~10%。

1.5.3、开仓。

开仓指买入(做多或多头)或卖出(做空或空头)期货合约。

1.5.4、持仓。

持仓指买入(做多或多头)或卖出(做空或空头)期货合约后未反向卖出或买入期货合约了结交易。

1.5.5、逐日“归位”结算,交纳或收回价格变动保证金。

在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每种合约的结算价格和每个清算会员的交易头寸计算合约价格变动所带来的资金差额,据以要求会员追加价格变动保证金或允许会员收回多余款项[2]。

1.5.6、对冲平仓。

对冲平仓指对以前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约进行反向卖出或买入操作以了结交易。

1.5.7、实物交割。

实物交割指合约到期后进行商品实物和款项的实际交割。

2、期货交易中会计问题的辨析

2.1、期货交易开仓的会计问题

2.1.1、原规定和新的会计准则对开仓环节的会计处理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和新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准则对开仓环节均不做处理[3]。

其实质是按照现行会计要素理论,期货合约买、卖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不能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记录。

这也代表了目前会计界较普遍的看法,也是财政部反复论证选择的结果。

期货合约的买卖是否能够形成传统会计要素理论中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并准确地加以确认和计量从来就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以至于到今天为止,期货交易合约的买卖也未能在我国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得到列示和反映,其交易信息也始终以表外业务的方式向会计信息使用人传递。

2.2、开仓环节的会计要素辨析

期货交易市场实际上是期货合约的交易市场,从交易的角度出发,它是一个独立于现货市场之外的一个金融市场,它为规避风险而产生,合约的流动性使期货交易本身就具有价值。

因此,企业选择期货交易是一种逐利或避险的需要,无论是逐利或是避险,都是一种追求企业价值增加的行为,最终导致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企业。

会计的任务就是对企业价值变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因此,期货交易行为必然具有会计特征,开仓环节不做会计上的反映是不合适的。

不管是开仓买入还是卖出期货合约(以下称为“开仓合约”),企业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均产生了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或流出企业的潜力(或称为企业未来经济利益)发生了变化,如果开仓量巨大,该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均会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危及到企业的持续经营状况。

因此,从会计报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角度都必须对其加以确认、计量和披露。

我们认为,期货交易的开仓环节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约应该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对应科目应该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在合约持有(持仓)期间在会计报表上列示。

那么开仓是否符合现行会计要素中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呢?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是: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4]。

期货交易中开仓活动的完成实际上是交易双方签约完成的结果或在一个合约转让市场上己经完成了合约的转让行为,企业己经实际拥有了继续转让还是履约的实际控制权:

以该价格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或以市价进行转让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获得的资源实质上是合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拥有这种履约权或履约权的所有权及其附加的处置权就拥有了未来获取利益的基础。

因此,期货合约的买卖基本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

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权利和义务,对该权利和义务的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同时,我们认为开仓合约确认为资产的关键是:

与开仓合约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己经全部转移给了企业、是否具有可计量性和可靠性。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83段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标准,就应当确认一个符合要素定义的项目:

(1)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

(2)对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实际上是规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企业的可能要满足概率要求,要具备可靠性和可计量性。

传统会计模式下,签订契约合同,如购销合同是不能据以确认购销业务的,主要原因就是现货交易合约中与合约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不能保证己经全部转移给了企业,履约的可靠性低,进而给计量带来不确定性。

如果风险和报酬不能保证己经全部转移给了企业,则交易的可实现性降低,会计上就认为不能满足实现原则,也就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

非常重要的是,当现货合约转变为期货合约后这种合约的会计属性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开仓合约的未来经济利益变化的概率、交易履约的可靠性和可计量性都得到了保障,这主要是期货交易所的作用引起的,通过它的出现导致了交易方对合约的依赖性更强,也决定了签约点可以作为资产的确认点。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83段规定“如果一项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成本和价值也能可靠地计量,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其为资产”。

那么,应该确认为一项什么样的资产呢?

开仓买入和卖出期货合约有没有会计差别呢?

实际上,虽然开仓买入和卖出期货合约在期货交易中存在差别,是方向相反的交易,因此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反的,但从企业角度考虑,无论是买入或是卖出合约,其经济实质都是通过期货合约来规避风险或获取合约转让价差,是买入合约还是卖出合约在目的上并无差别,也就是企业承担风险或动用资源的会计实质并无差别,是一种对风险项目的投资,属于投资性质,应确认为一项投资性资产[5]。

根据借贷记账法,有借必有贷,那么贷方科目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

我们认为,既然开仓合约己经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也就是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期货交易所己经将合约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了企业,则企业就对其产生了一项金融负债,即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我们认为义务的现时性是由合约的现时义务所产生的,合约一旦成交该义务的履行就具有了现时性,至于何时履行则并不重要,这与企业其它负债项目并无区别;

另外通过价格变动保证金的逐日盈亏结算,企业实际上是已经在按照期货合约在履约了),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2.3、开仓环节的会计确认处理[6]

既然开仓合约可以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建议设置“期货合约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当开仓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时借记该科目;

设置“期货交易清算”科目对该种金融负债进行核算,该负债类似具有短期借款性质,在某一特定时点需要以期货投资资产或其它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加以偿付。

通过上述分析,期货交易开仓环节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

期货合约投资

贷:

期货交易清算

我们可以将上述过程概括为:

企业在提供履约担保情况下,向交易所融资进行了期货合约投资。

2.4、开仓合约的初始计量

既然开仓合约定义为投资性资产,其相应的贷方确定为负债,如何确定其价值呢?

有些人认为用保证金金额来反映开仓合约的价值比较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因为根据交易所保证金和其它相关规则分析,期货交易的损失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同时保证金金额也是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7]。

我们认为开仓合约的初始计量应该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确定,但保证金毕竟是担保(初始保证金)和盈亏结算(价格变动保证金)性质的资金支付,前者是财务杠杆性质的资金,后者是合约双方盈亏结算性质的资金,都不能完整反映合约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的货币金额,因此建议将合约交易金额作为初始成本的价值计量金额,这样才能如实反映企业所控制或拥有的资源的整体金额,而实际上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确也是由该整体金额变化引起的。

例1:

A企业2月1日在交易所买入30手绿豆期货合约(假如每手10吨),每吨价格2500元;

2月2日,该合约的收盘价(交易所清算价格)每吨2450元;

2月3日,该合约的收盘价每吨2550元[8]。

企业2月1日开仓后的会计分录为:

借:

期货合约投资750000

贷:

期货交易清算750000

2.5、期货交易持仓的会计问题

2.5.1、.持仓合约日常计量和损益确认方面存在的争议[9]

既然持仓合约确认为资产,那么如何对其进行日常计量呢,由于期货交易价格的频繁变动,持仓合约将产生“浮动盈亏”,该盈亏真是浮动盈亏性质的变化吗?

该盈亏何时进行确认才能反映这种变化的实质?

这些问题目前有许多争议:

(1)有人认为既然持仓合约不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也就不存在上述问题。

(2)有人认为既然确认为一项投资性资产,当产生减值时进行减值处理,以便使其更加符合资产的定义,按照实际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加以计量,减值部分即“浮动亏损”部分确认为报告期损失,增值部分即“浮动盈利”部分按照谨慎性原则不加以确认。

(3)还有人认为应该对持仓合约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此后一直保持历史成本不便,在最后对冲平仓或实物交割时再进行处理。

2.5.2、对持仓合约日常计量和损益确认方面的建议

期货交易的逐日“归位”核算管理是确定持仓合约价格变化时形成的是资产减值还是实际盈亏的关键。

我们认为价格变动造成的是资产减值或增值从而产生“浮动盈亏”(与“实际盈亏”相对应)的观点基于如下认识:

持仓合约在未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之前,合约交易方并未就该合约价格的变动进行实际结算,持仓合约仅仅是价格发生了变化。

如前所述,价格变动保证金的实质是交易双方在合约价格产生变化后对持仓合约的赢利和亏损部分进行结算的资金,亏损方追加保证金,而赢利方则可以清退该部分保证金,其期间己经产生了实际的资金划拨关系,资金的所有权都己经产生了转移。

正因为如此,人们说“逐日‘归位’”结算后,所有的交易都己经在市场上进行了“清算”。

这时企业的持仓合约与其它交易商的持仓合约已经没有任何区别,看起来好像市场上所有的交易都是按照该日的结算价格成交的,严格来说市场上所有持仓合约已经按照市价进行了重新计量。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所谓的“浮动盈亏”实际上是“实际盈亏”,清算后的合约价值又与市价相吻合了,就如同开仓合约一样,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资产减值”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对持仓合约价格的变动的经济实质做如下判断:

持仓合约的价格变化导致实际盈亏的产生。

相应的会计实质是:

持仓合约的价格变化导致的实际盈亏应该在产生之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其金额为持仓合约数量与价格变动数的乘积。

会计实务中,建议设置“期货投资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归集由于持仓合约的价格变动造成的实际结算盈亏及后面提到的对冲平仓产生的盈亏。

按例1的条件说明我们在会计核算规范方面的处理方式:

2月2日会计分录:

期货投资损益15000

期货保证金——价格变动保证金15000

期货交易清算15000

期货合约投资15000

银行存款15000

2月3日会计分录:

期货保证金——价格变动保证金30000

期货投资损益30000

期货合约投资30000

期货交易清算30000

期货保证金——应收交易所款项30000

银行存款30000

上述会计分录反映了价格变动造成的实际盈亏的结算和对持仓合约清算、资金划拨的经济过程,实际上是对盈亏的确认和引入公允价值(成熟市场条件下为市价)这种计量属性对持仓合约价值的再计量。

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式,企业必须像交易所一样对持仓合约价格变动造成的盈亏和价值计量进行逐日核算,这将为会计核算增加巨大的工作量,我们认为,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报告期末对报告期末的持仓合约进行期末一次性会计确认和计量比较合适,这并不影响会计报告使用人的信息需要,但对保证金的追加和清退必须逐笔进行核算,以便满足资金日记账核算的要求,也有利于企业资金的管理。

2.6、期货交易对冲平仓的会计问题

1.原规定和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式

《暂行规定》规定在持仓合约对冲平仓时确认期货交易的损益,持仓期间由于价格变动形成的差额作为“浮动盈亏”不进行确认和计量。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可以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但是,二者都是将期货损益在期末或是资产负债表日才做确认,没有对其在每个结算日做损益的确认。

2.建议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我们的观点,持仓期间由于价格变动形成的差额作为“实际盈亏”进行确认和计量,实际上,在持仓合约平仓前日,该合约己经按照该日收盘价进行了清算和盈亏差额结算,对冲平仓实际上只是平仓日平仓价格和上日收盘价格之间差额形成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处理方式真正反映了期货交易损益形成的时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虽然最终确认的损益结果一致,但相对于《暂行规定》的处理方式,木文的处理方式能够真正反映期货交易盈亏变化的过程和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的实际经营成果。

假设上例中A企业于2月4日对合约进行了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每吨2650元。

其会计分录为:

期货交易清算765000

期货合约投资765000

3.两种会计处理方式的比较

按照《暂行规定》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损益结果是:

300×

(2650-2500)=45000(元),并且全部在2月4日一次性确认。

我们处理的结果是:

2月2日确认损益为:

(2450-2500)=-15000(元)

2月3日确认损益为:

(2550-2450)=30000(元)

2月4日确认损益为:

(2650-2550)=30000(元)

累计确认损益为:

-15000+30000+30000=45000(元)

从两种会计处理结果来看,损益确认的期间不同影响到了企业编报的财务报告中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在会计分期报告前提下有非常重大的影响的,这对于企业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的结果认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4.关于强制平仓的损益确认和会计处理

虽然强制平仓与企业自行平仓产生的原因不同,但是其过程和经济结果是一致的,因此应该按照对冲平仓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2.7、实物交割的会计问题

2.7.1、现行会计处理方式

对实物交割环节的会计处理包含两部分内容:

A.按照截止日清算价格对冲平仓了解期货合约交易;

B.按照结算价格进行货币资金和实物的交割。

实际上是将期货合约交易市场与商品采购市场分割开来的一种处理方式,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

按照截止日清算价格对冲平仓了解期货合约交易环节是形式上了结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该对冲平仓是没有实际交易对手的,但合约的权利和义务却被确定下来,因此,这种截止日实物交割环节的对冲平仓与了结合约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合约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但是该种对冲平仓还是会产生实际的盈亏,在会计核算上依旧应该加以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式:

(1)多头交易方

对冲平仓: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盈利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盈利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亏损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亏损金额)

实物交割:

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空头交易方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

2.7.2、建议的会计处理方式

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必须将期货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与最后履行合约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结合起来的会计处理方式才能真正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我们提出与新的会计准则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由于至交易停止日的持仓合约的价格变化盈亏己经得到确认和计量,因此本处理方式中不再涉及到损益处理问题):

(1)多头交易方:

期货保证金

期货投资损益

3、目前期货交易信息披露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进行期货交易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中披露期货保证金的余额(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披露会员资格投资额、持仓合约的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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