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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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号(武警总医69

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

团结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和学者,借

鉴国际研究型大学构建经验,深化中国研究型医院理论体系研究,

为建设研究型医院提供理论依据。

(二)学术交流。

为国内大型医院间的学术交流搭建平台,

推广研究型医院建设理念、标准和做法,加速研究型医院理论的

国际化进程。

(三)转化医学。

加快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手段的

转化速度,改善人类健康状况,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四)人才培养。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先进医院发

展理念,能够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优秀医院管

理人才。

(五)指导实践:

指导国内研究型医院建设,评估研究型医

院建设水平,规范研究型医院发展模式,奖励研究型医院先进典

型,促进研究型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

主,单位会员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发展

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

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并具.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2

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与医院建设相关的大型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机构;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4

体;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院校、企业和单5

位。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现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领导及所属处(科)室领导或具有1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及医疗相关专业的人

员;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2

工作三年以上人员;

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

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三)资深会员:

具有五年以上本会会员资格,已经退休或

因工作变动离开医疗机构岗位者,本人愿意并提交申请,经本会

审核批准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

凡对我友好,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给予本

会支持和帮助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机构的人士,由本人

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五)荣誉会员:

凡在探讨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建设实践中做

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本会会员,或对本会建设

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有关社会知名人士,经所在会员单位或2

名常务理事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

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不含名誉会员、荣誉会员);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

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

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

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2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

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32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年。

1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

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

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注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

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23

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2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1/3

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

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23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研究型医院领

域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70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

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3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

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

事会;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

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

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

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学会发展需要,本会成立二级机构,包括中“

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研究分会、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专“”

业委员会、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转化医学中心、中国研“””“

究型医院学会某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报有关业务主管部”

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

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其他二级机构会长或主

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助;

政府资助;

在核

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

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2120134

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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