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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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

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

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

(自习和每节课均视为1学时,年级部、值xx组、所有各科任课教师、班主任老师等发现的学生旷课情况无论是扣分的还是没扣分的均计算在内)

1、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5——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1——13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14——1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16——20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

7、2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侮辱女性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用语言在小范围内)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用语言在公开场合)

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建筑物上随意xx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xx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拒绝、阻碍学校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骂架xx,故意拥挤、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造成损失者要负责经济赔偿。

4、多次吸烟、喝酒者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5、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6、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7、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以现金、证卡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作如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xx,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或参与帮派者,作如下处分:

1、一般帮派成员,没有大的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帮派成员,有一定错误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帮派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帮派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一学期之内虽然未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是累计减分达到以下分值者,作如下处分。

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升级、从重处理。

1、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3分者,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2、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5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7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9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1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3分以下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年级部审批,年级部主任签字。

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部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xx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

返校时,必须到年级部报到,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十九条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xx,每月向学校年级部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

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xx。

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年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舍务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

第二十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

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操行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

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无故旷课两节。

3、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

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记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0节至15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1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14、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9、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0、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酗酒、吸烟的学生。

22、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24、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6节至30节的学生;

26、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27、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28、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

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2)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提供凶器者: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9、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20元至100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20元至100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33、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31节至50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51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

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提供凶器者:

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者:

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4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100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41、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43、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3)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52、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

53、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2)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xx农业大学附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

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

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

(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xx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

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

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

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新民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整顿学绞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根据《中学生守则》和《xx中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劝退;

(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组织和扇动闹事者,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持刀行凶者,作如下处分:

1.策划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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