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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施工供水

第一节生活用水

第二节泵站及水地

第三节管路安装

第四章施工供风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1.1.1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1.1.2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第1.1.3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1.1.4条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第1.1.5条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触电保安器,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控制多台电动设备。

第1.1.6条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大于规定的截面,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1.1.7条手动操作开启式自动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使用绝缘工具,如绝缘手套、绝缘棒等,绝缘工具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第1.1.8条一切电气装置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应将裸露端部包好绝缘,并作出标记妥善放置。

第1.1.9条11OV以上的灯具只可作固定照明用,其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m,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以防人员意外接触。

第1.1.10条在下列情况及场所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

1.行灯。

2.电缆沟道、隧道、夹层及其他空间狭小的场所。

3.地面潮湿的沟道、池坑及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1.1.11条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变压器低压倒应有一端接地。

第1.1.12条施工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电源应设专业班组负责运行与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施工电源设施。

第1.1.13条现场施工电源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并测量绝缘电阻。

第1.1.14条接引电源工作,必须有临护人,方可进行。

第1.1.15条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1.3.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员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远离杆下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3.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用又杆和拉绳控制等。

第1.3.5条项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轻的单杆,不得用铁铣、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杆根要在滑板上起立,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第1.3.6条利用旧杆立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加设临时绳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1.3.7条使用吊车立杆时,钢丝绳应套在立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斜。

第1.3.8条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临护,吊车应接地。

第1.3.9条使用炮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项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侧斜。

第1.3.10条杆塔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受力点处做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

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1.3.11条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安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双杆及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1.3.12条整体组立杆塔,还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Ⅱ)线路

第1.3.13条放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1.3.14条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线时,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第1.3.15条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线、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3.16条靠近带电体工作时,人身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3的规定。

第1.3.17条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栓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侧角,防止意外跑线抽伤。

第1.3.18条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合适选用,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着火或烤坏绝缘。

第1.4.14条事故喷油管的方位,应注意到事故排油时不至危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1.4.15条变压器工作零线与中性点接地线应分别敷设,工作零线不应埋入地中,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第1.4.16条室外安装的变压器其周围应装设高度不应低于1.7m的栅栏,并应在明显部位悬挂警告牌。

第1.4.17条32O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可采用柱上安装方式,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第1.4.18条安装在柱上及地上变压器的所有高低压引线均应使用绝缘导线。

第1.4.19条对于保护接地的系统,变压器中性点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第1.4.20条配电装置中所用的电气设备在短路和过电压的情况下,不应危及人身安全。

第1.4.21条隔离开关和相应断路器之间应装有联锁装置。

第1.4.22条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栅栏高度不应低于1.2m,栅栏最低栏至地面的净距和栅条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2m。

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遮拦高度不应低于1.7m,遮拦网孔不应大于0.O4m×

O.O4m。

栅栏和遮拦的门应装锁。

第1.4.23条配电装置间隔内的导体应留有悬挂临时接地线的位置,此处不应涂相色漆。

第1.4.24条室外配电装置中的套管和绝缘子最低的绝缘部位距地小于2.5m时,应装设固定围栏。

第1.4.25条室外配电装置的带电部分上面和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

第1.4.26条室内配电装置各部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及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于有关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1.4.27条低于2.5m的低压母线桥和低于3.5m的高压母线桥应加装护网或隔板。

第1.4.28条靠墙安装的高压成套配电柜,柜后反侧面有出线者,距墙面应保持O.6m以上的距离。

第1.4.29条在调整检修开关设备及传动装置时,必须有防止开关意外脱扣伤人的可靠措施,工作人员必须避开开关可动部分的动作空间。

第1.4.30条对于液气动及弹簧操作机构,禁止在有压力及弹簧储能的状态下进行拆装检修工作。

第1.4.31条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第1.4.32条进行酸洗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使用防护用品,场地应有充足的苏打水和自来水。

第1.4.33条搬动和安装氯化联苯电容器时,工作人员应戴口罩及胶皮手套。

第1.4.34条在10kV及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进行扩建时,被安装的设备及母线应接地或屏蔽接地,以防感应带电,接地线必须用软裸铜线。

第1.4.35条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皮卷尺进行测量工作,应使用木尺或木杆。

第1.4.36条动力、控制、保温盘内的各式熔断器,凡直立布置时,应一律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

第1.4.37条切割软母线时,两侧应固定,以免割断时弹起伤人。

第1.4.38条在运行的电缆沟内敷设电缆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磨破运行电缆,造成漏电伤人。

第1.4.39条敷设电缆时,在电缆拐弯处,施工人员应站在外侧。

第1.4.40条人体不得攀吊在电缆上,或在电缆上行走。

第1.4.41条熔化焊锡、铅块及绝缘胶的容器,工具应干燥,严防水滴带入熔锅,引起爆溅伤人。

第1.4.42条加热和搬运已溶化的电缆胶时,应放在带盖有嘴的容器内。

不得使用密封容器,传递时不得以手传手,应放在地上换手,以免因传接不稳而翻倒烫人。

第1.4.43条熔化或浇制焊锡、封铅及电缆胶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镜、手套、并应穿长袖工作服和使用其它必要的劳保用品。

第1.4.44条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手套。

第1.4.45条向电缆管穿线时,工作人员头部应避开管口或接线盒,以防刺激眼睛。

第1.4.46条蓄电池室应在设备安装前装好通风和取暖设施,电瓶注酸后,室内严禁烟火,并不得进行与充电无关的其它工作。

第1.4.47条安装蓄电池的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防酸和防铅中毒的保护用品。

第1.4.48条配制电解液时,需将硫酸缓慢注入蒸溜水中,用玻璃律或塑料棒搅动,使酸溶液温度不致过高,严禁将蒸溜水往硫酸中倒。

第1.4.49条蓄电池室应备有小苏打和清水,以备人体接触到硫酸时,用以中和冲洗。

电解液、小苏打水及清水应有明显的标志,防止用错。

第1.4.50条平整及清扫极板时,应在有通风设施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应带口罩、手套及护目镜,以免铅粉与皮肤直接接触,或被吸入人体。

第1.4.51条不得在蓄电池室进餐及存放食物和饮料。

第1.4.52条贮存、运输电解液的一切设施必须是耐酸制品。

第1.4.53条蓄电池注酸前,应将蓄电池室内的临时用电设施拆除,注酸后室内严禁烟火。

第五节备用发电厂

(Ⅰ)位置、结构

第1.5.1条备用发电厂的位置应选取在重要负荷的附近,并考虑出线的方便。

第1.5.2条在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有腐蚀性气体,灰尘大、噪声大及振动大的地方,不宜设置备用发电厂。

第1.5.3条对备用发电厂的结构要求可与变电所的相同。

(Ⅱ)电气设备、线路安装

第1.5.4条开启式电机在安装期间,应有防止杂物掉入电机的措施。

第1.5.5条在滑环上打磨碳刷时,操作人员应带口罩,防止吸入碳粉,打磨碳刷应在不高于盘车转速下进行。

第1.5.6条在转动中的电机上调整碳刷时,工作人员应站在绝缘垫上或穿绝缘鞋,并应扣紧袖口,女同志应将发辫盘火帽中,不得同时接触两极或使其中一极与接地部分接触,应防止衣服及擦拭材料被机器拴住,工作应有临护人。

第1.5.7条线路部分按本章第一、二节有关内容执行。

第六节现场临时变压器安装及维护

第1.6.1条当施工用的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高台周围应装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6.2条变压器的引线应采用绝缘导线。

第1.6.3条变压器运行中要观察油的颜色是否由浅黄色加深或变黑,观察油面指示是否正常,有无漏油或渗油现象。

第1.6.4条定期检查变压器的响声是否正常,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和放电痕迹。

第1.6.5条检查接头有无腐蚀及过热现象,检查油枕的集污器内有无积水和污物。

第1.6.6条对于有防爆管的变压器,要检查防爆隔膜是否完整。

第1.6.7条检查变压器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有无中断、断股或锈烂等情况。

对运行中变压器的接地线,不能用手触及或进行缺陷处理。

第七节防雷与接地

第1.7.1条独立避雷针应装设独立的接地装置,安装位置不应设在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接地体局部深埋或铺设沥青绝缘层,及敷设地下均压条等安全措施。

第1.7.2条利用独立避雷针架构装设照明灯时,照明灯的导线应采用铠装或铅皮电缆,电缆金属外皮应与接地装置相连,且埋入地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埋深不小于0.6m。

第1.7.3条多雷区(山区等)3~10kV配电变压器,Y/Y0或Y/Y接线的,应在低压侧装设一组阀型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低压中性点不接地的配电变压器,应在中性点装设击穿保险器。

第1.7.4条多雷区(山区等)低压用电单位在接户线第一支持物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亦可将按户线的绝缘子铁脚接地,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

第1.7.5条空旷地段的易燃易爆场所和重要仓库,及其架空进线处应装设防雷保护。

第1.7.6条严禁在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筑物上架设通讯线、广播线、电视天线和低压线。

第1.7.7条不得采用铅丝作防雷引下线。

第1.7.8条对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查。

第1.7.9条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力电缆的金属外皮。

8.高架吊车的轨道及铆、焊、铁工的工作平台。

9.电压在36V以上的电动机具和工具的金属外壳。

第1.7.10条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接至接地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规定为:

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不大于4Ω;

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不大于10Ω。

第1.7.11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

第1.7.12条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统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作重复接地;

2.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应做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和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可以合用,此时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的二分之一;

5.接引至移动式、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的三分之一,但不得小于1.5mm2。

第1.7.13条接地统及接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若用缠绕法,应按照电线对接或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1.7.14条对于接地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测定。

第八节备用电厂、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Ⅰ)各种操作制度的建立第1.8.1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工作制度为: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8.2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2.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3.口头命令或电令。

第1.8.3条在交接班时应共同巡视检查一次,在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每班至少应自检一次。

第1.8.4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特殊巡视。

1.天气突然变化,如大风、大雪、融雪、初雨、暴雨、浓雾、雷电后等;

2.设备有缺陷或异常状态下运行,如设备发生异音,温度不正常,上部挂落杂物危及安全运行等;

3.系统故障当时和事故后;

4.高峰负荷时。

第1.8.5条大修设备或新装设备初投入运行时,按正常巡视一次,并在8h内,每小时巡视一次,以后按正常巡视。

第1.8.6条所内所有变配电装置,每月进行一次夜间闭灯巡视,由变电所负责人带领当班运行人员进行。

第1.8.7条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担任,新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巡线,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必须由两人进行。

第1.8.8条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若受实际条件限制,需在线路下面前进时应有照明,观察横担,瓷瓶状况判明前挡无断线后进行,大风巡视线应沿线路上风侧进行,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

第1.8.9条正常巡线每年两次,事故巡线随时进行,在事故巡线时应始终认为线路带。

电,不准登杆,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雷雨和大风雪后必须巡线。

第1.8.1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挂吊空时,巡线人员不得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并应设法防止行人和牲畜靠近断线地点sin以内,并应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Ⅱ)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1.8.11条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第1.8.12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3-3的设备;

3.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大于表3-4的规定,但小于表3-5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拦措施的设备;

4.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绝缘手套和绝缘靴或穿戴均压服工作。

第1.9.3条人体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用水灭火时,电压110kV及其以下者不应小于3m,电压220kV及其以上者不应小于5m,当用二氧化碳等有不导电灭火剂的灭火器时,机体、喷嘴至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10kV者不应小于0.4m35kV者不应小于0.6m第1.9.4条对架空线路等空中设备进行灭火时,人体位置与带电体之间的仰角不应超过45°

第1.9.5条如遇带电体落地,一定要划出警戒区,以防止跨步电压伤人,并设专人监护。

第1.9.6条蓄电池发生火灾时,应用专用灭火器,但应注意未起火的蓄电池,避免硫酸烧伤。

第1.9.7条发电机和电动机等旋转电机着火时,可用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灭火,但不宜用干粉、砂子、泥土灭火以免损伤绝缘。

第2.0.1条电话站址的选择,应尽量接近线路网中心,在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

1.应尽量避开经常有较大震动或强噪声的地方。

2.应尽量避开易爆、易燃的地方以及空气中粉尘含量过高,有腐蚀性气体,有腐蚀性排放物的地方,如无法避开时,应将电话站设在上述腐蚀性气体或产生粉尘、烟雾、水汽较多的厂房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应尽量避开总降压变电所。

4.应选择地形较平坦,地质较坚实,地下水位较低,干扰少的地区。

第2.0.2条消防及警卫业务中继线,应从每个电话站备引出不少于一对,接到本企业的消防哨和警卫部门。

第2.0.3条有线广播线路应采用双线回路。

第2.0.4条广播网的馈电线电压一般为120V,用户线电压宜采用30V。

第2.0.5条广播明线与低压电力线同杆架设时,电力线电压不应超过380V,广播线应在电力线下面,其间距不应小于1.5m,线位的确定应考虑安装和维护方便。

第2.0.6条广播明线与通信电缆同杆时,广播线应在通信电缆的上面,其间距不应小于0.6m,且通信电缆每隔200m左右应接地一次。

第2.0.7条架空广播明线引入室内或与电缆相连接时,应加装保护设备。

第2.0.8条通讯明线线路不应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第2.0.9条通讯电缆一般不应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否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1~10kV电力线路相距不得小于2.5m。

0.8m。

第3.2.8条各级水地应有良好的排污清理设施,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水池上必须装有安全防护装置,防止有人掉入池内及冲入管道。

生活专用水池须加设防污染顶盖,不得采用草木结构。

第三节管路安装

第3.3.1条沟内施工遇有土方松动、裂缝、渗水等现象应及时设置固壁支撑。

第3.3.2条阀门井大小应满足操作要求,安全可靠并应有防冻措施。

第3.3.3条用车辆运输管时要绑扎(封车)牢固。

人力搬运时起落要一致,通过沟、坑、井时要搭好马道,用滚杠运输要防止压脚,不准用手直接调整滚杠,管子滚动前方不准站人。

第3.3.4条往山坡上人力运输管材时,施工前要有安全员检查现场,对于险坡、险石必须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3.3.5条竖立大口径铁管时要用绳子拴好,不准用人扶,立好后应立即加固,以防倾倒。

第3.3.6条人工往沟槽内下管,所有绳具,地桩必须牢固,沟内不得有人。

第3.3.7条管子串动和对口,应设专人指挥喊号,动作要协调,手不得放在管口和法兰接合处。

第3.3.8条用切管机切割管子要垫平卡牢,操作者要站在切管机的侧面。

第3.3.9条用剁子切割铸铁管时,应带防护眼镜,剁子顶部不得有卷边和裂纹,木把应牢固。

第3.3.10条化铅锅应支放稳固,露天化铅要有防雨措施,操作时要带好防护用品,禁止熔化潮湿的铅块。

第3.3.11条灌铅时管口保持干燥、清洁,要缓慢浇筑,并带好防护眼镜和鞋盖。

第3.3.12条管道用玻璃棉保温时,操作者要带长筒手套、口罩;

保温、浇沥青时劳保用品要穿带整齐,否则不准施工。

第3.3.13条一般情况下管道应尽量敷设于地下,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明设,但要考虑保温防冻和其它安全措施。

第3.3.14条在山区明设管道要避开滚石、滑坡地带,以防伤人或管道被砸坏。

第3.3.15条当明管坡度达15°

~25°

时,管道下应设挡墩支承,明管转弯处应设固定支墩。

第4.0.1条空气压缩机站应选择在基岩或土质坚硬,地势较高的地点。

并适当离开要求安静和防振要求较高的场所。

第4.0.2条压气站应远离散发爆炸性、腐蚀性、有毒气体和产生粉尘的场所,并作好防火、防洪、防高温等各项措施。

第4.0.3条寒冷地区压气站应有取暖设施以防由于润滑油过稠而发生事故。

第4.0.4条空气压缩机房应宽敞明亮,尽可能利用自然采光,并应有足够的照度,以利于检修和散热。

第4.0.5条机房应有足够的高度。

在单机排气量等于或大于2Om3/min,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60m3/min的压缩空气站宜安装天车等起重设备,以便于检修工作的安全、可靠。

第4.0.6条机组之间应有足够的宽度,一般不少于2.5~3m,机组的一侧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另一侧应有宽敞的空地,以利于检修。

第4.0.7条机房的墙壁和屋顶应安装吸音材料以减少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第4.0.8条压缩空气站内的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dB),进气口应安装于室外,并装有消音器。

第4.0.9条储气罐应安装在机房外,距离不小于2.5~3m(一般不小于立式储气站高度的一半)。

第4.0.10条储气罐上必须装安全阀,该阀全开时的通气量必须大于空压机排气量。

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第4.0.11条储气罐应每年进行一次压力试验,具体规定按本规程第十五篇三章“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执行。

第4.0.12条空气压缩机的冷却水,必须是清洁无杂质水,凡是赃污的水,或酸性水不能做为冷却水使用。

第4.0.13条如当地的水质硬度较高时应进行软化处理,方可做为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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