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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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项目预验收。

(七)牵头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八)负责统计报表收集、审核、上报和管理。

(九)负责资源整合矿井建设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职责

根据集团公司晋煤集计字(2008)471、472号文规定,受集团公司委托,为资源整合矿井提供设计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资源整合矿井勘察设计的技术管理。

(二)配合发展与建设局进行初步设计的审查与报审。

(三)负责设计协调及联络工作。

(四)负责设计文件的管理。

三、资源环境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牵头办理需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环保、水保专篇、节能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协助整合主体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批准的环保、水保专篇、节能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

四、安监局职责

牵头办理需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协助整合主体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

五、保卫处职责

牵头办理需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的消防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协助整合主体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批准的消防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

六、总医院职责

牵头办理需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协助整合主体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

七、质监站职责

负责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的质量监督及质量认证。

八、行政办公室职责

牵头办理需省级及以上部门验收的档案资料报审及验收,协助整合主体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验收的档案资料报审及验收。

九、审计部职责

负责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的审计。

十、纪委、监察处职责

负责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的监督。

十一、集团公司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对整合主体、矿井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整合主体职责

(一)配合集团公司办理项目的立项报批手续。

(二)负责委托编制矿井地质报告,配合集团公司报审。

(三)负责委托编制初步设计,配合集团公司报审初步设计。

(四)负责办理省级以下土地相关手续。

(五)负责审批年度投资计划。

(六)根据规定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七)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八)负责审核矿井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九)配合集团公司办理项目开工报告。

(十)配合集团公司办理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

(十一)参加项目的预验收,配合集团公司完成项目的预验收。

(十二)配合集团公司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负责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批准的环保、水保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

(十四)负责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批准的节能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

(十五)负责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

(十六)负责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批准的消防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

(十七)负责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专篇设计报审及验收。

(十八)负责统计报表的收集、汇总、上报及统计管理工作。

(十九)配合质监站完成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及项目质量认证。

(二十)负责办理需省级以下部门验收的档案资料报审及验收。

(二十一)配合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报审及验收。

(二十二)配合集团公司办理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

(二十三)组织单位工程验收,配合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验收。

(二十四)负责项目的监督移交。

第九条矿井职责

(一)配合集团公司、整合主体办理项目立项相关手续。

(二)配合整合主体编制矿井地质报告,配合集团公司报审。

(三)配合集团公司、整合主体办理土地征用相关手续。

(四)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五)负责向整合主体提交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配合整合主体招标。

(六)负责工程造价的具体实施。

(七)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八)负责向整合主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并提供项目开工的有关资料。

(九)负责协调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外部关系。

(十)负责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十一)配合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整合主体完成安全、消防、环保、水保、职业卫生、节能六大专篇的设计报审及验收。

(十二)配合质监站、整合主体完成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及项目质量认证。

(十三)配合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整合主体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报审及验收。

(十四)组织项目进行联合试运转。

(十五)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配合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六)负责项目的移交投产。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十条管理程序

立项→土地征用→矿井地质报告→初步设计→专篇设计报审→计划→施工图设计→承包方式确定→选用承包单位→预算→合同的签订→开工、停复工→统计→施工→工程进度款的拔付→技术资料的管理→质量监督及认证→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移交投产→审计

第四章实施

第十一条立项

由整合主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立项批准手续,并将立项批准文件报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备案。

第十二条矿井地质报告

立项批准后,由整合主体或矿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集团公司资源环境管理局初审,审查合格后,由集团公司资源环境管理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

由整合主体或矿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附立项批复文件、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矿井地质报告及批复文件等资料报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审查,设计院配合。

审查合格后,由发展与建设局起草报审文件,经集团公司分管基建、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复核,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发后,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需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抽采初步设计由整合主体或矿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报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发展与建设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瓦斯抽采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矿井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所有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初步设计及上级批复文件均需报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专篇设计报审

项目初设完成后,由整合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矿井安全、消防、环保、水保、职业卫生、节能六大专篇设计,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需向省级及以上部门报审时,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牵头向省级及以上部门报审,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需向省级以下部门报审时,由整合主体向省级以下主管部门报审专篇设计,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土地征用

整合主体办理县、市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矿井配合。

办理完成后,由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到省级及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相关手续,整合主体、矿井配合。

第十六条计划

矿井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项目建设总体要求,编制矿井建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整合主体审批,整合主体审批后下达矿井实施,同时报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备案。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

项目初设完成后,由整合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

编制完成后,整合主体组织矿井共同对设计范围、规模、功能、标准、投资等设计指标进行审查或评审,对设计指标符合初步设计要求的,整合主体签署意见后矿井实施;

达不到初步设计要求的,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在审查过程中,设计范围、规模、功能、标准、投资等确需在初步设计基础进行调整的,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方式确定

由矿井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整合主体审核,整合主体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选用承包单位

(一)招标选用承包单位

根据国家、地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单位。

由矿井提出招标申请报整合主体,整合主体审核后并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实施。

(二)招标限额以下选用承包单位

根据国家、地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包括勘察(探)、设计、测绘、施工、监理等选用承包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选用承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年度计划、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审核后的设计文件。

2、选用承包单位程序:

由矿井经过对三家及以上的承包单位进行比较,择优推荐承包单位,报整合主体审批,整合主体审批后矿井组织实施。

(三)承包单位备案

资源整合矿井建设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办基发(2007)341号文及集团公司晋煤集基字(2007)498号文规定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及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备案,未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不得承包矿井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预算

施工图预算由矿井编制或由矿井委托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由整合主体组织矿井共同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是编制标底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依据。

未经审核施工图预算的工程不得招标、不得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得开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结算。

工程变更预算由承包单位进行编制,工程变更预算必须随工程进展及时编制,并提交整合主体审核,未经审核工程变更预算的工程不得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合同

(一)合同签订应具备的条件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具备的条件:

资金计划已下达,设计单位已按规定程序确定。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具备的条件:

资金计划已下达,供货厂商已按规定程序确定。

施工合同签订具备的条件:

资金计划已下达,施工单位已按规定程序确定,非招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已审核。

监理合同签订具备的条件:

资金计划已下达,监理单位已按规定程序确定。

总承包合同签订具备的条件:

资金计划已下达,总承包单位已按规定程序确定,非招标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已审定。

(二)合同的签订

由矿井与承包单位商谈并草签承包合同,报整合主体审核,整合主体审核后,由矿井与承包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由矿井将正式合同报整合主体备案。

由整合主体每季度将合同签订情况报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备案,签订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开竣工日期、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量、标的额、价款调整方式、结算方式、签订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开工、停复工

(一)项目开工,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各专篇设计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土地征用手续已办理、建设资金已落实、承包单位已确定并签订承包合同后,整合主体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开工申请,经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审核符合开工条件后,由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牵头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未办理开工报告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停复工,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项目建设存在重大管理缺陷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而责令停工。

整合主体、矿井须按要求停工、整改。

整改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集团公司检查的,须经集团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签字)方可复工。

(二)单位工程开工,设计施工图已审核、土地征用手续已办理、年度资金计划已下达、承包单位已确定并签订承包合同后,由矿井向整合主体上报开工申请,经整合主体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单位工程停复工,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单位工程施工存在重大管理缺陷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而责令停工,整合主体、矿井须按要求停工、整改。

整改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集团公司部门检查的,由原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复工。

由整合主体每季度将单位工程开、停、复工情况报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备案,开、停、复工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承包人名称、工程量、计划开竣工日期(停、复工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统计

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开工建设后,由矿井根据集团公司晋煤集计字(2009)574号文“关于印发《晋城煤业集团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逐月编制投资统计报表,编制完成后报整合主体,由整合主体于每月2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

项目竣工移交投产后,由矿井、整合主体根据晋煤集计字(2009)191号文“关于印发《晋城煤业集团统计管理办法》和《晋城煤业集团统计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按上述报送程序向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上报各专业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施工

矿井按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等组织实施。

整合主体按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程序及有关标准、规范对矿井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合格。

第二十五条工程进度款的拔付

由矿井根据承包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向整合主体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经整合主体批准后支付进度款。

第二十六条档案资料

(一)单位工程:

由承包单位整理,矿井、监理单位初审,整合主体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矿井存档。

(二)项目工程:

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对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进行指导,需省级及以上部门验收档案资料的,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牵头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档案验收相应审批手续;

需省级以下部门验收档案资料的,由整合主体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档案验收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及认证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执行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质量认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站及时出具质量认证鉴定书。

项目工程具备质量认证条件后,质量监督站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认证,并取得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书。

第二十八条联合试运转

项目联合试运转由整合主体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审查符合联合试运转条件后,由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牵头,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联合试运转。

批准联合试运转后,由矿井组织项目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期间,进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水保、职业卫生、节能六大专篇验收,并取得验收批复。

需由省级以下部门验收的,由整合主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验收批复;

需由省级及以上部门验收的,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牵头向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验收批复。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

(一)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单位向矿井提交竣工报告,矿井审核后组织承包、监理等单位进行预验收。

预验合格后向整合主体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整合主体收到矿井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正式验收。

(二)项目工程验收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整合主体向集团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项目预验收,预验合格后,由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牵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取得上级验收批复。

第三十条项目投产

项目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凡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十一条工程决(结)算

工程结算由矿井组织承包单位编制,应在工程竣工后二十天内编制完成。

整合主体组织矿井共同对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未审核工程结算的竣工工程不得拨付工程余款。

由整合主体将审核后的竣工决算汇总表报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审计

集团公司审计部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进行审计。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以定期的综合性检查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进行检查与考核。

一、定期综合性检查与考核

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定期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对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程序执行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安全质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投资控制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根据综合性检查,对矿井进行百分制打分排名,其中:

程序执行情况10分、计划执行情况10分、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10分、安全情况15分、质量情况15分、工程进度情况10分、开工及竣工验收情况10分、工程造价控制情况10分、统计报表执行情况10分。

(二)不定期抽检与考核

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不定期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抽检,抽检情况将纳入全年综合性考核。

(三)全年综合性考核

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根据综合性检查与不定期抽检,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百分制打分排名,其中:

综合性检查得分占70%,日常不定期抽检得分占30%。

年度综合性考核将与集团公司对整合主体、矿井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对矿井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以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全年综合性考核得分为依据;

对整合主体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以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全年综合性考核得分平均值为依据。

检查与考核情况将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整合主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确保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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