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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法人条件,证书限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有多处产品生产地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

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产品基本要求)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负责审批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认定的技术机构评定合格的本企业标准制造产品。

若产品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制造,该标准应当先转化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

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有关资源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与许可制造产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原材料储存、产品存放的库房、场地,生产管理的办公条件;

(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适应产品生产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3。

第条(有关分包责任及分包单位资格)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验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

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或者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第一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被许可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

第二条(申请监督检验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第三章制造许可程序第三条(许可基本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厂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取样及型式试验、审批、发证、公告。

第四条(申请)制造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下述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六)质量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注:

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附加英文译本。

第五条(受理)审批机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审批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二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不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确定)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条(产品试制)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试制产品。

第八条(工厂许可的鉴定评审)工厂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条、第一条的要求;

(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4)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确定型式试验的方案,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九条(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

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

第二条(型式试验)从事工厂许可需要的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并且在取样后(样品到达试验室)7日内安排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

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试验结果。

工厂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给鉴定评审机构、一份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报审批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报许可实施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第二一条(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二条(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变;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

(五)产品安全性能有问题,审批机关或者用户要求。

第二三条(一般变更相关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第二四条(增项、升级申请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产品限制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五条(换证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有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相应证件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许可申请程序办理换证复查。

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六条(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七条(对制造单位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行制造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且要求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者吊销制造许可资格。

第二八条(禁止事项)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使用安全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六)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且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九条(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一条本规则自xx年月日起施行。

2000年1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产品限制范围类别品种(产品)压力管道管子(金属)1无缝钢管A1含公称直径DN≥100mm无缝钢管的全部无缝钢管材料、规格A2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B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不含锅炉、热交换器用无缝钢管)2焊接钢管螺旋缝埋弧焊钢管A1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必须具备生产L4

85、1016Χ

14、6mm产品的能力)材料、钢级、规格A2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钢级不超过L485)、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A3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直缝埋弧焊钢管A1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埋弧焊钢管A2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埋弧焊钢管高频直缝焊管A1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A2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钢级不超过L415)、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A3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其他焊接钢管B材料、规格压力管道管子(金属)3有色金属管铝、铜、钛、铅、镍、锆等有色金属管及其合金管A材料、规格续表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产品限制范围类别品种(产品)压力管道管件(金属)4铸铁管B铸造工艺、材料、规格5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含有缝管坯料制管件)A铬钼钢、双相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不小于540Mpa且公称压力大于

6、4MPa的管件产品名称、材料、规格B不包括铬钼钢、双相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不小于540Mpa钢材制且公称压力大于

6、4MPa的管件之外的其他无缝管件6钢制有缝管件(钢板制对焊管件)B包括铬钼钢、双相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不小于540Mpa钢材制且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钢板制对焊管件材料、规格B不包括铬钼钢、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不小于540Mpa的钢材制且公称压力不小于

6、4MPa、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钢板制对焊管件之外的其他无缝管件7有色金属管件铝合金管件、铜合金管件、钛合金管件A材料、规格8锻造管件(机加工)B规格9铸造管件B材料、规格阀门(金属壳体)10阀门特殊工况阀门A1特殊工况阀门及一般工况用阀门用途、产品名称、规格A2不包括设计温度大于425℃且公称压力大于10MPa的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用阀门一般工况阀门B不包括设计温度不小于425℃或者公称压力大于

6、4MPa的一般工况阀门续表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产品限制范围类别品种(产品)阀门(金属壳体)11安全阀A1公称压力不小于

4、0MPa的蒸汽、气体、液化气体介质安全阀产品名称、规格A2公称压力小于

4、0MPa的蒸汽、气体、液化气体介质安全阀;

各种液体介质用安全阀B公称压力小于

1、6MPa的无毒非易燃气体(蒸气)及液体介质用安全阀法兰

12、法兰(钢制机加工)B规格补偿器13金属波纹膨胀节B1各种规格的金属波纹膨胀节产品名称、规格B2不包括公称压力不小于

4、0MPa且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之外的其他金属波纹膨胀节14其他型式金属补偿器套筒补偿器、旋转式补偿器、非金属织物补偿器、特种补偿器等B产品名称、规格15金属软管B规格压力管道支承件16弹簧支吊架B续表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产品限制范围类别品种(产品)压力管道密封件17密封件金属垫片、非金属垫片、金属非金属复合垫片、密封填料A产品名称18紧固件合金钢制M14以上螺柱、螺母A包括M36及以上高强合金钢制螺柱、螺母的各种螺柱、螺母材料、规格B不包括M36及以上高强合金钢制螺柱、螺母的各种螺柱、螺母压力管道特种元件19元件组合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撬装调压装置、井口装置及采油树等A产品名称压力管道特种元件20管道小型设备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阻火器等B产品名称续表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产品限制范围类别品种(产品)21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涂敷层防腐、内衬防腐蚀材料、内搪玻璃等压力管道管子、管件、阀门A产品名称、规格压力管道特种元件22工厂预制直埋管或者保温管(直埋夹套管及带防腐外壳的各种直埋保温管)B产品名称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23PE管、PE管件及PE复合管、管件PE管材A1各种规格PE管材产品名称A2各种规格PE管材PE管件A1各种热熔连接PE管件A2多角热熔焊制管件PE复合管、PE复合管件A24其他非金属及非金属复合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膨胀节A产品名称、规格续表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产品限制范围类别品种(产品)压力管道元件坯件(锻件、铸件)25阀门铸件铸铜件B材料铸铁件B1各种铸铁阀体B2公称直径不大于500mm的阀体铸钢件(砂型铸造)B1各种铸钢件B2碳素钢铸件且公称直径不大于300mm且公称压力不大于10MPa铸钢件(精密铸造)B1各种铸钢件B2碳素钢铸钢件26元件锻件管件、法兰、阀体锻坯A各种管件锻坯、法兰锻坯、阀体锻坯材料B不包括双相锈钢、耐热钢的其他各种锻件压力管道材料(原料)27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钢级L360及以上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A材料、规格28聚乙烯管(含管件及复合管、管件)原料(聚乙烯混配料)A牌号、级别注:

(1)

许可审批级别的“A”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B”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

该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石油天然气及相关工业、火电站高温高压管道、低温设备管道(温度低于-46℃)、燃气管道上,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低温介质的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

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或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5)元件组合装置: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管道元件,通过焊接或机械方法组装成整体部件出厂的产品,如汇管(汇流排)、绝缘接头、减温减压组合装置等。

(6)工厂预制直埋管或者保温管包括带夹套的直埋管和带防腐外壳的保温管,防腐外壳包括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防腐保温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等。

附件2安全标记其及使用

一、安全标记(以下简称TS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TS图安全标记式样

二、TS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最小高度不应小于5mm。

三、TS标记的使用

(一)被允许使用TS标记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已经完成的或者是处在最终评定状态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TS标记。

TS标记应当加贴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二)没有必要为组成组合件的每个元件分别加贴TS标记。

如果在并入组合件时,元件已经贴有TS标志,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志。

(三)不得在压力管道元件上或者组合件上加贴可能会对TS标记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

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TS标记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四、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TS标记应附有参与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编号。

附件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A基本通用条件A11技术人员A

1、1工程技术人员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

A

1、2专业技术人员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1、3技术负责人制造单位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为制造单位最高管理层人员,并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1、1、4质保工程师制造单位应当设质保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助工及以上职称。

1、1、5责任人员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主要环节(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

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材料的挤出、缠绕、注塑等主要工序);

产品检验(宏观检查、压力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等)设置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1、1、6焊接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永久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接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生产需要。

1、1、7无损检测人员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制造专项条件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所进行的项目至少有相应的检测项目Ⅱ级人员各2人项。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及资格(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1、1、8试验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1、1、9检查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材料检验、机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在组织形式上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完成检验工作。

1、1、10技术工人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A2生产条件A

2、1生产厂房制造单位有适应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确保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在室内生产,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制造专项条件的规定。

2、2生产环境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

环境温度、湿度满足产品生产、试验、检验的要求。

2、3分包铸造、锻造的分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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