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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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这种循环被制止或被打破,马上就会出现巨额的信用证垫款。
在这个过程中,开证申请人需要在境外找一个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同时还需要境内机构的“配合”,伪造一些虚假的贸易合同。
(2)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张英男)
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
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
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
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
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
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
还有的伪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买卖仓单方式虚假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这些手段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做贴现套取资金。
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导致银行巨额垫款。
2.开证申请人欺诈:
(张英男)。
。
下面两点可能写得不对,而且也不反映远期信用证业务特点。
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出口商已经打算给予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单据,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
这是给进口商的一种优惠,使其不必见单即付款。
可以使得开证申请人利用假冒信用证骗取受益人的货物,或是骗取银行贷款,或是通过某些附加条件拒不付款。
主要有以下两种。
(1)假冒信用证欺诈
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贷款。
假冒信用证有两类:
一类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
另一类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以“软化”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条件下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进口商常常利用这些软条款故意挑剔,使出口商无法结汇,或大口杀价。
四.远期信用证的风险防范(钟佳宜)
(一)针对开证行破产的风险防范
由于远期信用证的承兑付款周期比较长,为防止开证行在此期间倒闭,确保受益人在此后能顺利拿到应收账款,所以要求开证行最好是一流的国际性知名银行或者寻找另一家银行作保兑。
(二)针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的风险防范
1.开证行行加强保证金管理;
增加保证金比例,对于风险较大的需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以防止为开证申请人垫付了资金后,开证行事后收不回为其垫付的资金。
2.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
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近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
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尤其对金额较大的信用证交易,更要加强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
3.严格对进口商品的审查;
严格审查进口货物,谨防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到港后持报关单到开证行核对合同和提单,这项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犯罪问题,杜绝循环开证。
(三)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欺诈的风险防范(软条款诈骗原则上和远期信用证业务没有必然联系)
针对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五.案例分析
(一)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案例——南德集团牟其中远期信用证诈骗案例(钟佳宜)
案例经过:
天津经济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及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案件。
天津经济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是于1991年8月在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集团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人民币。
1995年初,南德集团发生资金紧缺,集团总裁牟其中为了返还债务和集团开展业务,7月,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定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由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由何君所在的澳华公司及美国索斯曼公司代理境外贴现(共贴现4单)。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12日,南德集团凭借虚构进口货物合同,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单,开证总金额8013余万美元。
其中,南德集团通过香港东集团以及澳大利亚澳华、美国索斯曼公司在香港渣打、丰业、东亚、运通等银行议付信用证31份,获取总金额7505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3亿余元。
并由香港东泽公司,将代理贴现资金转入南德集团的指定账户,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和业务支出2910万余美元和400余万元人民币,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和手续费等,造成湖北中行实际损失3549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4亿余元。
这种欺诈与正常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大体是相同的,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信用证的融资功能来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在虚假的贸易背后,对资金的欲望是赤裸裸的,对银行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案例分析:
诈骗的形式:
南德集团牟其中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并与受益人勾结,在无真实贸易背景下,开立空头信用证;
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以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融资的非法行为。
针对牟其中远期信用证诈骗案的防范措施
1.开证行加强保证金管理;
增加保证金比例,对于风险较大的需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
(如果这样,何必要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呢?
如果有钱,直接支付就是了)如果此案中的湖北中行在牟其中第一次开立远期信用证后没有付清账款的情况下又开立第二份远期信用证的时候增加保证金的比例,也许就不会出现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的诈骗案了,更不会累计损失人民币2.94亿余元。
2.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
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
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近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
(二)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案例——南非华裔商人信用证"
软条款"
诈骗案(徐际舟)
案例经过
南非华裔商人李华是一家南非公司总经理,2005年被中国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原因是其“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
2005年初,李华与建华衬衫厂达成购买其领带及衬衫的意向,因建华衬衫厂无进出口经营权,遂委托华泰进出口公司做代理。
2005年1月,李华代表南非公司与华泰进出口公司达成购销合同,并于1月31日通过一香港公司委托香港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249970美元(合2076550元人民币)。
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应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即香港公司)田成签字,且签字盖章须与银行留底相符。
信用证开出之前,李华按约定向建华衬衫厂和华泰进出口公司收取佣金和信用证保证款共计461500元人民币。
2005年2月28日,建华衬衫厂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李华指定的船务公司仓库,李华同时按信用证要求向建华厂出具了客方检验合格单(即客检单,该单在进库前由华泰进出口公司业务人员打印清楚,交李某转托他人带至香港经田成签字后带回)。
在货物装船时,李华和华泰进出口公司发的货物不能按原设想装入一个货柜,只好多装了一个小货柜,而由此引起的费用负担纠纷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05年3月,在未经李华同意的情况下,华泰进出口公司指示船务公司发运货物至香港,同时取得信用证约定的运费到付提单,连同商业发票、客检单等一起,交中行并转寄香港开证行。
李华在得知货已发出后通知香港开证行拒付。
不久,香港开证行告知华泰进出口公司,由于客检单上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现已将不符点交开证公司,如果开证公司确认不符点成立,银行将拒付信用证款项。
2005年4月3日,香港银行正式通知受益人拒付提单,4月10日信用证过期。
华泰进出口公司在与李华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船务公司将货物从香港拉回。
此后建华衬衫厂向李华追索上述46万余元佣金及保证金,李华以各种借口推托,建华衬衫厂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这个是利用单据瑕疵的贸易纠纷,根源在于客检,和远期信用证没什么关系)
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在本案中,李华的目的是想让开证行拒付,而他的手段是通过在单证上寻找不符点而设置陷阱。
首先,信用证是有有效时限的,上面的案例中,李华与华泰进出口公司先是在运费上产生纠纷,悬而未决,从而拖延时间。
其次,就是在单据签字的问题上,因为我们知道,根据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信用证金额的唯一条件是提供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的单据。
而本案焦点的客检单上的签字由于不是当面签署,所以使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出现不符点,为李华拒付货款创造了有力条件。
应对措施:
(关键是要内行)
1、要认真审证。
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
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
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
2、在审证之后还要仔细考虑软条款是否办得到的问题,以及某些无法评价其完成情况的条款,还有某些容易作假的条款,要事先预防。
3、用标准的范本。
国际商会有一套标准的信用证范本,如果对方要开证,建议对方按那个范本开,这样比较容易审核,能对照分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4、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5、收到到复杂的信用证,发现复杂的条款一定要仔细咀嚼。
世界上最好的信用证是什么样的信用证?
回答是最简单的信用证,因此越复杂的信用证,你越要当心,对复杂条款一定要吃透,读懂,有任何歧义的条款和不懂的地方,尽量要求开证人更改,或用更加标准准确的语言修改,把复杂的合同简单化,减少发生软条款的可能性
(三)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及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欺诈案例——重庆佳昌公司陈方伦远期信用证诈骗案例(张英男)
2003年5月28日,历时四年半、涉及资金15亿元的巨额信用证案在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这是迄今为止,全国涉及资金数额最大的单位集体信用证诈骗案。
案件发生于1995年12月到1997年初。
其间,重庆佳昌冶金有限公司董事长(简称佳昌公司)陈方伦及财务总监段海燕涉嫌利用虚假进出口合同和信用证附随单据,伪造虚假的转口贸易,骗取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及江北支行多达59笔信用证,涉及资金15亿元,给开证行带来高达5.3亿元的巨大损失。
时隔近五年,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和江北支行一些了解内情及曾受牵连的人,已经不愿再揭起旧日伤疤。
最后,在重庆市检察院相关人员的指引下,我们终于理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子乌虚有的转口贸易
比起三年前的第一次开庭,陈方伦在法庭上显得沉默了许多。
由于警方已掌握确凿证据,陈不再反驳关于伪造转口贸易的控诉。
他甚至很坦白地说,在从事那些所谓的进出口贸易时,“(佳昌)公司账上确实没有一分钱,还欠了外面一些债”。
与许多金融诈骗一样,陈方伦的操作手法其实并不高明。
据重庆市检察院检查官冯亮介绍,陈方伦先后开立了106笔信用证,总额为2.6亿美元,其中以“虚构贸易背景、附随单据”之名被指控的共59笔,总额1.8亿美元。
这些所谓的进出口贸易,绝大部分都是一天之内签两份合同,一份买,一份卖,并且都是高买贱卖,买卖对象是同一家公司。
然后在毫无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远期信用证,从而实现非法融资的目的。
对此指控,陈方伦曾在2001年7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称自己做的不是一般贸易,而是转口贸易,所以没有货物到岸很正常。
但当公诉人追问转口贸易的港口时,陈立刻语塞。
在伪造附随单据方面,陈的操作手法更加拙劣。
1996年,佳昌公司通过提供虚假合同,在相关部门骗开特种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随后取得银行信用证10笔。
这10笔信用证项下的仓单,都是跟一家“汕头联兴金属有限公司”合作,先后进口有色金属镍10000多吨。
后经汕头保税区海关证实,“汕头联兴金属有限公司”从1994年注册到1997年注销,一共只进口过三辆小面包车。
10000多吨“镍”,不过是陈方伦编的一个故事罢了。
陈的如意算盘是,利用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的时间差满足自己的短期融资需求。
一般而言,远期信用证的期限为180天到360天,而从远期信用证开出到陈的“国外合作伙伴”把贴现款汇到国内,通常只需20多天,中间有5到11个月不等的时间可以操作。
陈就是利用这段时间,把贴现的钱分做两个用途:
一部分拿去炒期货;
另一部分归还一笔银行欠款,亦即“开后证还前证”。
“开后证还前证”的办法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比较奏效,因为表面看起来这家企业运作还比较正常。
1995年底,佳昌公司还“特意”向银行归还垫付货款2000多万美元,以骗取银行的信任。
其后,从1996年开始,佳昌公司从江北支行开立了大量信用证,直到1998年东窗事发。
事实上,陈方伦一直都在做“亏本生意”,只不过亏的是银行的钱。
由于佳昌公司几乎每笔交易都是高买低卖,每笔银行垫付的货款辗转回到佳昌公司账上时,总会少了总金额的5%到10%不等。
这便是公司的融资“成本”,包括贴现利息和国外合作伙伴的好处费。
59笔信用证合计在境外非法融资1.7044亿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4.0959亿余元),仅此一项即造成1017.8029万美元损失。
南方证券涉嫌共同诈骗?
在做信用证“文章”之前,陈方伦曾是上海期货市场的“风云人物”。
1994年5月7日,陈方伦的佳昌公司与重庆嘉陵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嘉陵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组建嘉陵企业有限公司佳昌进出口分公司。
此后,嘉陵公司以进口铜、铝的名义,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申请开立信用证8笔,共3800万美元,所进口的货物全部交由陈方伦在上海期货市场进行炒作,所获利润双方共享。
有了嘉陵公司的协作,一时间,陈方伦在上海期货市场几可呼风唤雨。
但好景不长。
1994年下半年,嘉陵公司在处理一笔来料加工贸易时,擅自将这笔境内生产、境外销售的保税产品在国内销售。
此举很快被重庆海关和上海海关发现,并对其处以扣货及罚款、补税5700万元的处罚。
企业受罚,最后承担恶果的却是银行。
嘉陵公司在江北支行开立的8笔信用证到期时,因为受罚无力还款,迫使江北支行为其垫款2400多万美元。
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处长王璐介绍,为了替嘉陵公司补缴罚款、偿还债务,从1995年3月起,佳昌公司开始委托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重庆嘉陵企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江北支行开立信用证。
此时,江北支行亦认为佳昌公司是能尽快弥补垫款的企业,愿意为其提供远期信用证服务。
能取得银行信用证这个金字令牌,陈方伦自是喜不自禁。
但是,没经过几个来回陈就发现,进口实货资金周转期长,收汇困难,有时还会出现大额亏损。
于是,他萌生了一个“投机取巧”的念头:
编造进口货物事实,在银行骗开信用证。
自此,从1995年底到1997年初,陈授意佳昌公司副总兼财务总监段海燕,以佳昌公司名义或委托重庆市对外贸易公司、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与香港“猛而高”有限公司、美国APT公司、新加坡中金商品公司、新加坡新宇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北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签订虚假进口合同,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在中行骗开信用证59笔。
但陈没有想到的是,踌躇满志的他在期货市场上竟一败涂地,前后亏损共达4.8亿元。
1998年12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接到报案,随即对陈实施了逮捕。
12月30日,段海燕也被刑事拘留。
自那以后,案件山重水复,几经曲折。
检察院两次提起公诉,又两次撤诉,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事隔三年后才重新开庭审理。
而审理的障碍和取证的难点均在于:
赃款去向不明,且在查证赃款去向时又发现一些“涉及本案的新的重要事实和证据”。
陈方伦先后开立的59笔信用证总额达1.8亿美元,除了陆续归还的一部分之外,还有6900多万美元的空缺,折合人民币约5亿多元,全部来自于银行垫付的货款。
问题在于,这么多钱都去了哪里?
据调查,陈方伦并非生活奢靡的人,他最春风得意时在上海开的也不过是一辆普通型桑塔纳。
考虑到陈在期市亏损4.8亿元,还剩下几千万不知去向。
此时,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角色——南方证券——开始浮出水面。
据检查官冯亮称,早在1995年,佳昌公司即与南方证券过从密切。
后来有一次,南方证券因代理深圳某公司管理国债,到期兑现时差了1000多万元,遂向佳昌公司求援。
当时的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徐虹代表南方证券与佳昌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后者随后分数笔向南方证券汇出4758万元。
这笔钱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赃款。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处长王璐证实,佳昌公司涉嫌骗开的信用证中,有3单均为南方证券委托佳昌公司在中行江北支行开立,涉及金额814.6935万美元,造成损失496.4522万美元。
目前,重庆市公安局已就南方证券涉嫌共同信用证诈骗一事立案。
案发经过与反思
“开后证还前证”,陈方伦这一招在一年多时间里几乎通行无阻,为何在1998年底突然败露?
事情缘于1998年8月的中国银行全行外汇大检查。
据知情人介绍,1998年8月,中国银行总行对全国各分行进行了一次外汇大检查,检查发现重庆市分行的押汇数(即垫款)特别巨大,于是先后派出三个工作组约60人,到重庆市分行调查。
佳昌公司涉嫌信用证诈骗一事始露出冰山一角。
据知情人透露,就在总行工作组进驻的这一年和随后的案件揭露过程中,中行重庆分行和江北支行发生了人事“大变动”:
分行行长被降级,分行主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熊麦丁自杀,另一位主管信贷业务的分行副行长受到牵连,迁为巡视员;
江北支行行长刑廷帮被就地免职……
其后,总行从北京派来一位新的分行行长。
这位行长甫一到任,便向重庆市公安局举报了佳昌公司涉嫌骗取信用证、造成银行巨额损失一事。
中行重庆分行及江北支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何界定?
作为受损一方,他们缘何受到牵连?
个中可能别有隐情:
陈方伦的辩护律师在实施辩护时称,“银行在开立信用证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且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知道陈方伦等人的做假行为。
”
此案宣判在即,无论结果如何,银行的巨大损失已难以弥补。
而本案的意义,或许更在案件本身之外。
最耐人寻味的是,在佳昌公司1年多的诈骗过程中,是否有一些关口原本是可以堵住这个大漏洞的?
到底是人员的过错,还是制度的缺失对这笔5亿多元的银行不良垫款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
如何进一步健全金融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诈骗形式:
虚构贸易背景,利用虚假进出口合同和信用证附随单据,伪造虚假的转口贸易,或是编造进口货物事实,骗取开证行信用证。
同时向银行还付垫付贷款,以骗取银行的信任。
利用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的时间差满足自己的短期融资需求。
针对陈方伦远期信用证诈骗,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适时的安排外汇大检查,外管局应进一步加强外汇监管的后续监管工作,仔细查实每一笔售汇核销,对不能圆满解释无法核销的金额的,将其列入套骗汇和骗取银行资金的嫌疑人黑名单中,限制公司做新业务,对其进行较严厉的处罚,以儆效尤。
2.加强银行内控,推行统一授信,特别针对无贸易背景信用证的风险加强防范和控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举报。
(四)信用证软条款欺诈——警惕不法商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欺诈案例
1996年10月,辽宁某外贸公司与法国SOFRAMER国际海产公司签订了第一笔对法出口3个集装箱,约30万美元的冻扇贝柱合同,付款方式为远期信用证,提单日期后45天付款;
货物装船前由CCIB及SGS中国办事处检验。
该合同执行顺利,货款于12月中旬全部按时收回。
在执行合同的同时,SOFRAMER公司又要求签订第二笔9个集装箱约95万美元的合同,我外贸公司接到这样的订单后十分高兴,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于同年12月初签订了第二笔合同。
付款方式仍采用远期信用证,但改为提单60天付款:
交货期为12月底至次年2月底,分批装运;
其它条款与第一笔合同相同。
由于第一笔合同的货款安全收回,第二笔合同的第一个集装箱便于12月26日装船发运(该票货款于次年2月24日按时收回),第2-8个集装箱的货在1月15日至1月26日期间装船发运,最后一柜于2月28日发运。
由于中国至欧洲基本港海上运输只需40天左右的时间,即客户接到货物后还有20天的时间才到付款日,不法商人就利用这个时间差,挖空心思做起了文章。
在第二个货柜付款日临近之时(注:
3月16日到期付款),3月10日,SOFRAMER公司来传真请求该票延期30天付款,理由是货物的含水量及卫生方面超过法国规定的标准,需要时间来处理该票货。
出口公司当即明确表态,货物出口前要经过CCIB和SGS严格的质量和细菌检验,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同意延期付款。
因为其时,中方银行已收到对方银行的对第2-8个集装箱到期付款的承兑。
3月12日,出口公司收到了18页法文传真件,通过翻译,得知是法国地方商业法院致付款行的停止支付贷款的命令。
(信用证付款的司法禁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该止付令止付了包括2月24日已付款的一票,共计7个货柜,78万美元的货款。
除已付款的一票,另外6个货柜的付款日期均在3月16日至3月31日间。
余下两个货柜,一柜没在止付令之内,另一柜最后发的货,当时正在香港转船,出口公司及时通知船公司将货退回。
法院的止付令,主要理由是:
从进口商SOFRAMER公司的律师提供的材料看,由于货物的含水量(注:
未提及卫生细菌方面的问题),超过了法国规定的标准,该批货物不能在法销售,而CCIB出具的证书,虽然标明是符合法国标准的,但显然该证书是出口公司伪造的,属故意欺诈行为。
因而,可以不执行根单信用证项下有关条款。
上述货款暂冻结在有关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