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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分别侵权,造成相同损害,可以确定责任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难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平均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支付超过自己赔偿金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是:

  

(一)停止侵权行为;

  

(2)清除障碍;

  (3)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六)损失赔偿;

  (7)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上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这是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如果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死亡赔偿金。

的相同数额确定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是一个单位,如果该单位被分割、合并,则权利继承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单位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但侵权人支付的费用。

除外

  第十九条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被侵害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从中受益的,应当按照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

很难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侵权人因阻止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避或者不能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要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担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

的支付方式,如果协商不一致,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如果一次性付款确实困难,可以分期付款,但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无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应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造成危险的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应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赔偿。

应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额造成不当损害的,应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第四章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从其财产。

不足部分支付,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暂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或者失去控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没有过错,受害者应根据犯罪者的经济状况得到适当赔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服务的一方因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服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服务的一方因服务本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连接。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扩大部分的损害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旅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教育、管理责任已经履行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中受到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卖方不能指定缺陷产品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卖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缺陷造成产品损坏的,被侵权方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生产商造成的,卖方有权在赔偿。

后向生产商追偿

  如果产品因卖方的过失而有缺陷,生产者有权在赔偿。

后向卖方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方、仓储方等第三方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方有权在赔偿。

后向第三方索赔

  第四十五条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警告、召回和其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或补救措施无效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因租赁、借用等原因而不是同一人的。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的不足部分,并由机动车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机动车以买卖方式在当事人之间转让、交付,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不足部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组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买卖方式转让,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抢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盗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机动车不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受害人人身伤害救助、丧葬费等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执行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如果向患者解释不合适,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解释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不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临终病人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

后,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未履行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诊疗标准;

  

(二)隐瞒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

  第五十九条患者因药品缺陷、消毒剂、医疗设备或输血不合格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供血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达到诊疗标准的;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临终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履行合理诊断和治疗的义务;

  (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难以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医嘱、检查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和其他病历。

  如患者要求查阅、份前款规定的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

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泄露其病历,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标准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0+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的,污染者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应当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其他因素。

确定污染者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战争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持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高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经营者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铁路运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损失、遗弃高度危险货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所有人都有过错,他们应与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货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非法占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他不能证明他已经非常注意防止他人非法占有。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货物储存区域受到损坏,管理人员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履行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高风险责任,法律规定了赔偿限额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章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犬类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内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已经履行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被遗弃的0+逃逸动物在0+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2+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赔偿,或者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第八十四条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章XI对物损害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给他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赔偿,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有其他责任人,他们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要求赔偿。

  因其他责任人原因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的物体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应当给予2+的赔偿。

  第八十八条桩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桩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投掷障碍物妨碍货物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因被毁坏的林木而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洞、修复和安装地下设施等。

,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

  人孔和其他地下设施对他人造成损害。

如果经理不能证明他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他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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