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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蜜特九次上书王院长Word下载.docx

1、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

2、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1-5)说明

3、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26次举报材料

4、法官办案九连错举报未果七年多

附件1:

见附件4、法官过错九

附件2: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15次举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贵院6月15日回复:

“对于您反映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问题我们已经调查并作出答复,其他问题请向山东高院举报网站反映,请勿重复举报。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贵院的调查、答复与事实不符。

其他问题向山东高院举报久拖无果(7年多、逾万次),勿重复举报别无他法。

请见第113次举报材料:

贵院6月7日回复:

“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在两案一审案卷中没有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书面申请法官耿健回避的材料,而该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在2007年6月4日和2008年2月29日开庭时均表示“不申请回避”,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因此,我们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一、耿建在前案审理中已被申请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我厂是在多次向聊城中院反映问题并提请耿建回避未果的情况下,多名职工代表开始向该院、市、省人大及省高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上访举报的。

当上访者持最高法院转办信在省院由接访人当场和中院孟凡利通话交办说妥后,次日全天求见孟,孟仍借故不见。

无奈之下,我厂职工代表给时任院长魏学义发电报请求耿回避。

此后不久获悉耿已回避。

前案一审案卷中,对此有眼可见的事实,难道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不出来吗?

二、耿建在本案审理中依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本案审理之初,我厂在不知耿建未回避已构成违规的情况下,因担心申请回避若未获准而再次得罪耿引发不利而未提请耿回避。

此后,本案审理如同前案问题颇多,为此,举报及提请耿回避的投诉已多达数千次。

依规耿应回避、难道法院亦不知耿承审该案违规吗?

此外,我厂所举报的其他8个问题(XX一下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贵院常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之复拖延塞责,何也?

非此,除了放弃,请问还有何方?

……

正义不至,举报未有穷期!

……2011-6-12

附件3:

冲天一怒问缘何网上点捜鲁蜜特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26次举报材料

●聊城中院王尹宗、耿建、胡洪建、孟凡利、山东高院孙英、邱建坡、最高法院胡越等多位法官违法违规违纪办案纪实。

XX一下或谷歌搜索:

一、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

阅此篇情何以堪!

二、鲁蜜特诉讼案中聊城中院公然造假!

山东高院袒护不管!

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视而不见违规妄断!

三、最高法胡越及两审法官对鲁蜜特维权案错判的坚持显现个人尊严已重于法律的尊严!

四、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涉法投诉书

五、人民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对鲁蜜特维权之诉,法官歪讲法理枉法办案!

青天有眼不可不管!

六、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申诉续言书

七、鲁蜜特提起的维权案法官裁判确有错误!

问寻担当何所有?

默拖不纠?

岂可休?

八、鲁蜜特诉讼案中法官公然造假确确实实太不话!

九、鲁蜜特诉讼维权九年多,铁案判错!

申诉如是说:

十、鲁蜜特怒发冲冠!

何以使然?

阅毕本文详情可见!

十一、鲁蜜特吿法官枉法裁判太荒唐!

互联网驳错案说三道四话短长!

十二、鲁蜜特对最高法院胡越问题的投诉材料

十三、鲁蜜特九年喊冤,任点一题冤显现!

十四、驱动法官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魔力是什么?

十五、侵害一头牛判赔一只鸡!

荒谬至极太离奇!

十六、鲁蜜特漫漫九年诉讼路坎坷多多何其故?

十七、鲁蜜特九年诉讼三番妄裁四次错判申诉怠拖年半未果

十八、法官办案九连错举报未果七年多

十九、大谬不然!

如此错案!

投诉32259次?

竟然无人管?

二十、九次上书王院长2011-8-23

亦可——

一、何等魔力驱动法官有法不依明知故犯?

二、据实依法论讼事换位思考看问题;

三、涉案法官九连错举报七年无结果;

四、以亊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官岂可法理歪讲法条妄用?

五、涉案法官歪讲法理和稀泥谬据定责打板子;

六、一只鸡判抵一头牛!

案奇谬,问寻法理何所有?

七、鲁蜜特诉求涉案法官正视、面对与担当,切切记心上!

八、侵害一头牛判赔一只鸡,天下哪有这千理?

九、大谬不然罕见妄判:

侵害财产2720万!

判赔97万零9千!

十、不息地诉说:

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

2011-5-22

附件4:

法官办案九连错举报未果七年多

2002-7-23——2011-8-21)

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

一审判赔:

954923.94元;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

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2720.0783万元。

(两审法院均已采信。

有充分证据证明:

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

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

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

恰恰相反:

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

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

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

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

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已九年,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

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

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

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

试问:

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

普天之下岂有此理?

此如:

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

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

此可有法可依?

能说的过去?

仰首问青天!

天下竟然有此妄判!

公平正义何在?

国家法律何在?

何以让受害人服判?

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咄咄怪事,大谬不然!

何故如此呢?

一、两案案号:

原案:

一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

二审山东省高级法院(2004)鲁民二终字第379号案;

再审山东省高级法院(2007)鲁立民复字第268号案。

本案:

一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

二审山东省高级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案;

再审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

二、两案审理中的法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法官过错一:

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聊城中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为:

违法断电确认无疑,司法技术鉴定结论铁证如山。

以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法条为准绳,按照双方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的法则作出判决,本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之事。

然而,聊城中院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

令人气愤!

显然,我厂的违约行为就是欠电费,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补交电费及滞纳金。

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

欠交电费,国家法律并沒有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

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

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聊城中院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

我厂因断电遭受毀灭性损失,实处经济枯竭、失去资金支付能力,因此无力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

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

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

原告为企业当年欠费户。

依规应按千分之二判罚。

一审法院竟然判按千分之三计罚。

)后,再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依规罚2‰后再加罚1‰、另罚40%,三重惩罚!

依法不应双重惩罚,该案竟然三重惩罚!

法官对受害方如此,而对加害方不罚、少罚(仅作象征性惩罚)。

法官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

其公正性已荡然无存。

这种挖空心思、极力歪曲,践踏法律、阉割合同法,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和稀泥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合同法第180条明确规定: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82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纵观本案,我厂欠交电费是事实,依据合同法第182条,我厂欠电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就是交付电费和支付违约金。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

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若此不适用于前述两案,对抗此法的法条在哪里?

可想而知:

前述象征性判赔是何等荒谬!

何等荒唐!

法官过错二:

延宕怠拖、审限逾超,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

原案,于2002年7月23日受理并随即立案,2004年10月27日判决。

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法院委托的司法技术鉴定,依规一般案件25个工作日结案,疑难案件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结案。

原案为一般案件,实际占用鉴定时间3个月。

此一审限超期问题的处理,既无院长签字延期,超过若干个法定审限后,亦未向省院报备批准。

严重违反了民诉法及相关审限规定。

本案,于2006年9月30日正式提起诉讼,2007年6月4日首次开庭审理,2008年11月13日一审判决,历时2年零51天。

去除立案及鉴定时间,审理期再次严重超限。

本案起诉之初,依法本应7日内受理(立案)完毕,最终竟然耗时206天。

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2006年9月30日,我厂提起本案诉讼(以特快专递详情单为据)。

法官孟凡利借故推拖,久拖未果。

我厂据理力争,电话、面求,无数次催促,直至信访、人访,组成上访团赴省院集体上访。

历经百折,耗时89天后,于2006年12月27日,孟凡利口头答复:

“不予受理!

不给裁定书了。

”(此前,孟和刘延新庭长驱车到我厂上级主管部门县粮食局,面见局长游说撤诉、破产遭拒。

此一节外生枝画蛇添足之举,受被告驱动为其代劳作说客之嫌已显现无疑。

沒有裁定书,按程序无法提起上诉。

显然,孟欲切断诉讼之路。

无奈之下,我厂加大上访力度,持续分组到省、市人大及党政司法部门上访……。

2007年2月7日,耗费130天才拿到了不予受理裁定书。

我厂据此上诉,省院(2007)魯民辖终字笫42号《民亊裁定书》,撤销了聊中院(2007)聊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受理该案。

此足可证明:

聊城中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确为错裁。

2007年4月17日,我厂收到了本案受理的相关材料。

屈指计算,足足用了199天。

第206天,终于接到了正式立案的材料。

依法7天应办完、实际拖了近7个月!

期间状况多多、波折连连,一言难尽……

早在2003年2月21日,我厂向原案原审前期合议庭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此时,聊城中院(2002)聊中法司鉴技字第46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已确损2053883元。

庭审中,被告违法断电的事实已确认无疑。

案件法律事实及财产损害证据可谓铁证如山。

我厂糸季节性冷饮企业,惜时如金。

若依法获得法院支持,执行部分资金用以启动生产,其结果:

此后绝对不会造成2720多万元损失、直至彻底断送了企业。

对此,作为时任主审法官的耿建和分管院长王尹宗,应负有不可推缷的失职、不作为责任。

原案审理之初,我厂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我厂财产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九年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

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打九年,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

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非常痛苦的切身感受!

……。

一天应了的讼事一月办,半年的官司打十年!

如此作为、所导致的恶果,扪心自问,若有人性及良知,其心可安?

法官过错三:

法官造假,神圣的法院殿堂岂不成了造假工厂?

原案原审主审法官胡洪建(约在04年7月底8月初接任)空穴来风,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

造假脫责(假裁定在终审判决书中显示的落款时间为:

2003年11月10日。

上述所谓的裁定绝无此事。

该裁定,双方当事人依规应当签收。

聊城中院报送二审法院的卷宗内是不会有当事人的签收回执的。

法官造假,太不象话!

法官过错四:

本案主审法官耿建,依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耿建法官作为原案的主审法官,自2002年7日23日立案后,五次开庭审理,马拉松式审至2004年7月23日,在该案分管副院长王尹宗迴避后,耿亦回避。

然而,在本案一审中,耿建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兼任主审法官。

合议庭内,两个重要职务集于耿建一人之身。

本案一审亦同原案一审,均延宕、怠拖,耗时2年多。

结果是:

双双妄判、成为错案!

同一起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原案及本案),前已迴避,后又复任主审。

依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二)、等相关法规而论,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

耿建法官本应继续迴避而未迴避。

此一程序违法,就实际效果而言,对原、本两案的公平、公正审理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可想而知。

法官过错五:

分管院长王尹宗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2年8月份以来,由聊城市法治办一位孙姓领导引见,被吿法律顾问多次和王尹宗会面密谋。

2003年11月间,王尹宗因眼疾在北京住院,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

致使该案审理阻力重重、久拖未果。

我厂查明事因后,于2004年3月16日,向聊城中院寄报了请求王尹宗回避的申请报告(该报告附后)。

同时,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中院各位院长作了投诉。

对此,原案前期主审法官耿建代表院方作了回复(04年4月6日第三次开庭前,在第八审判庭,原审判长牛廷彪副庭长,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和诉讼代理人赵学义在场。

):

“你们反映的问题,市里领导有指示,院里领导很重视,由呉声院长接替王院长分管本案。

此一违反五大禁令的行为,是不是前述种种问题的症结所在呢?

法官过错六:

山东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孙英、邱建坡的妄判问题。

两案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判决,存在问题有三:

一是维持了一审违反合同法所作出的大部分错误判决;

二是对一审按千分之三计罚滞纳金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

对此,我厂当庭据实陈述、论争、举证,法官睁眼瞎断,仍判维持!

三是对一审造假问题轻信、袒护!

一言概之:

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

错案不纠、自然依然是错案。

法官过错七:

原案申请再审,山东高院草率驳回。

原案申请再审,山东高院审査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不作纠正。

草率驳回。

终致原案一错到底,公平正义尽失。

从而,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

悠悠长讼!

至今仍在进行中……

法官过错八:

山东高院纪检组(监察室)默对投诉举报,迟不回复查询。

9年来,对前述问题,我厂依法、按程序逐级向市、省法院反映情况,未获任何回应。

无奈之下,开始信访并先后五次进京群访,向最高法院等相关机关投诉,仍未果。

2009年5月以来,我厂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提交了128次举报材料,该中心受理后曾55次回复:

”。

我厂天天与其联糸(后改为毎天联糸两次。

)未获一言回复。

与此同时,我厂毎天两次同时向市、省法院及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等机关举报、查询,至今共计已38459次(前述联糸、举报及查询,发送后均显示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

然而,三万多次举报及查询,均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直至2011年1月11日山东高院首次回复:

此指对张盛昌的举报回复”。

”举报7年多,才来了个均受理并转交尽快妥善处理。

此后查询,均糸答非所问复非所报的雷同回复,实际上至今仍未处理。

我厂为实名据实举报,举报的问题情况属实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山东省高院副院长兼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张盛昌,作为国家高级公务员、司法机关的高级负责人,尤其作为护法执纪的专职高级领导人,如此默然冷对、不作为、失职,确实少见!

法官过错九:

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

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

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

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

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

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的规定。

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前已述及,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原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

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

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

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

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本不成立的事由及主观臆断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

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多位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本案审理及判决结果。

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

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

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针对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承办法官胡越的违规妄裁之词,我厂特作如下反驳:

首先,该裁定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二)的规定(前已述及),无视本案原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违规事实,胡越法官违规裁定驳回,显然是错误的。

2010年3月15日,我厂依法提起申诉,时过1年又4个多月,至今怠拖、杳无音讯。

其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20行:

“在库存产品等损失得以赔偿后,就饮料厂停止经营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另行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

”此说对否?

事实是:

2002年6月28日断电后,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

7月23日诉至原审法院。

两审终结并执行完毕已是4年零2个多月后的2006年9月30日了。

冷饮行业季节性強,惜时如金。

4年多久拖原因为何?

我厂因违法断电遭受毀灭性惨重损失实处经济枯竭、无力作为的状态,供电公司凭借強势实力恶意缠诉,原审法院怠拖、一拖再拖。

我厂的设备、制冷糸统内,因久浸于盐水及氨液(无法维护)的高腐蚀中,损毀严重已全部报废。

另计其他损失,经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共计损失2514.69万元(不含前案司法技术鉴定损失205.3883万元)。

我厂基于筹措诉讼费困难等因索的考虑,决定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求实处无奈,此举并无不妥。

依据双方纠纷引发两案的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断电、财产侵害的法律事实,以因果关糸法则及相关法条而论,此所导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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