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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020年——2021年相继出台,但单位并未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在这些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中,因未休假获得过补偿规定的资金补偿的比例仅占14.98%。

由此看来,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假补偿实际所获补偿比例不高。

(三)职工对带薪休假相关人员制度知悉度不高。

黄平在《带薪年休假及超时实施现状研究—以上海市实地调查为例》一文中针对上海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有7.83%的受访者根本没听说过自愿参加带薪年休假;

受访者对我国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政策,如实施范围、对象和劳动节待遇等情况“不了解”所占比例为23.49“有些知道”所占比例为62.65%;

“很清楚”所占比例为13.86%。

从这组数据来看,上海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知悉程度较低。

如果扩展到我市范围来看,不知悉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的劳动者可能更多。

二、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1、累计工作缺乏年限欠缺计算标准。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经济实体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虽然二者都提到了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但都没有具体说明“累计”和“连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也没有给出判断工作时间间断的具体标准,这就在客观上实证导致企业在具体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时难度增大。

2、补偿基数标准缺乏差异性。

《条例》中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资金标准应按照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办法》也规定,企业、单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回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形进行折算。

在实际的开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企业在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上都不尽相同,这样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时,其补偿基数“日工资”的行业标准缺乏差异性。

3、“确因工作需要”缺乏界定标准。

《条例》颁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基本权利,制度建设劳动法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所拥有的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和卫生保健。

但《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其他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而因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这条规定劳动者间接地说明带薪年休假是企业和又可以协商的权益。

显然,这与《条例》颁布的本意自相矛盾,同时也规定导致而此规定被一些企业利用,为其不执行《条例》提供了法律空缺。

(二)执法原因

1、执法被动。

为了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本条例及办法的情况。

”这就要求相关相关部门要主动地监督企业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我国执法部门长期存在“坐等上门”的守旧执法观念,基本上属于民不举,官不究。

在带薪休假制度立法至今,鲜有听说政府执法部门查获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侵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示例。

由此可见,监督检查部门执法的被动性导致了企业敢于顶风作案,公然不遵守带薪休假法律制度。

2、执法不严。

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环境复杂,各县区政府存在严重政府的功绩主义问题,再加上由于缺少相关实施细则,一些地方联邦政府政府在当前经济的特殊环境下,为保GDP增长与市场稳定,执法主管部门与企业同流合污,置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于全然不顾,对企业侵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放任”企业的违法行为。

这就直接导致了带休假制度难以执行。

(三)企业原因

1、节约人力成本。

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使得企业不仅要支付享受带薪休假的职工在恒定休假期间正常工作的福利待遇,还要支付因弥补劳动者进行休假女职工造成的岗位空缺费用,这无疑会减低人工成本。

因此,作为以利润率为目的的企业,最高者绝对会可以选择效益成本率最低的方案。

2、降低管理难度。

《条例》只了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也可以跨年度安排,但最多只能跨一个年度安排,没有明确规定休假的最小单位(小时或形和年度分段休假次数的限制。

因此,当员工提出以小时为单位或年度内多次休假时,企业无法按法律规定给予答复,不便于企业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以及期间工作的接替,从而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3、违法有利可图。

有些单位不实行带薪年休假,不是因为他们偷懒法,而是因为他们违法成本过低甚至为零。

虽然《条例》对的休假以及补偿等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劳动者相对企业而言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很小,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很容易放弃本属于自身的权利。

(四)员工原因

1、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目前劳动力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就业竞争基本处于白热化状态,劳资地位的不平等,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话语权。

许多劳动者为避免失去组织工作机会,宁愿有假不休,放弃休假权利。

2、劳动者公众集资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普法教育还有所欠缺,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本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淡薄,防范意识差,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用心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当劳动者在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时不善于通过合法电子商务平台渠道来寻得帮助。

劳动者公众集资意识淡薄无疑是带薪休假制度落实难的重大障碍,也是该制度运行不力的重要原因重要之一。

3、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我国《劳动法》规定,对法制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即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农民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政务院劳动争议仲裁常务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需要支付高额的仲裁费和诉讼费。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统计,农民工为了拒收不足1,000元的工资,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

由此可见,维权路线开发成本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太高,使得女职工对维权望而却步。

三、完善不断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立法层面

1、按单位性质完善立法。

完善带薪休假制度在立法管理制度层面主要在于完善立法,细化法规。

为保障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我国自2021年元旦开始实施了《条例》,并相继出台了《接线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办法》,具体的规定了保安机关事业和企业工作人员的实施办法。

因此,要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应根据不同单位的性质成功进行分类,更加细化立法,避免因为立法适用面的笼统而使带薪休假难以落到实处。

2、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

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相关机构的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直白不清(如《条例》第6条中的“单位确因工作可能需要”),给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遗留了法律空缺,许多雇主利用这个法律空缺侵犯劳动者租客的带薪休假权利。

因此,在完善带薪年休假立法时,应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条件,以防比企业利用法律空缺规避侵权责任。

(二)制度层面

1、充分发挥工会的示范作用。

在我国,工会是集体谈判的主体,因此,要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工会的示范作用。

首先,各级政府一定要劳动者工会在维护认识到的权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强化企业工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为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其次,保证工会经费。

缴费企业工运除了获取会员缴费和工资总额的2%划拨额以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确保全国总工会保证活动正常运行的资金;

再次,提高工会会员的素质。

工会会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集体的效果,因此在组建工会的时要工会会员的素质要求,并每半年定期对工会会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的培训。

2、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

目前我国集体谈判制度难以发挥作用、不能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的缺失。

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利、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的内容制定的集体和平谈判制度的法律法规,使得劳动者在具体用到集体谈判方式维权时无法可依。

因此,要充分发挥集体谈判制度的关键作用,保障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将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写入相关人员的集体谈判法律当中中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提供法律维护保障。

(三)政府层面

1、加强阿尔热莱加佐斯县和惩处力度。

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执行不利,一度成为“纸上权利”,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运行机制我国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因此,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管控监管机制,人事、劳动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担当起监管的职责,拟订具体可行的操作计划,并配备相关的专门机构和执法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

与此同时,订定配套的惩罚制度,对于侵犯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提高企业的违章成本。

2、对企业进行观念的引导。

不少企业不这带薪休假制度的原因在于主要在于其未充分认识到实施执行一税制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减少认为该制度只会增加成本降低收益。

因此,政府首先要加大对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宣传,在企业面前明确食谷对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建设的态度,让企业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

其次,政府通过政策等方式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非企业基层单位单位和有雇工的群体工商户,让其看到保障职工带薪休假权利,放松员工身心对提高农民的工作效率、增加企业的盈利、吸引人才、营造良好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竞争力与凝聚力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

(四)企业层面

1、实施人本管理。

当前,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的及各类工作进行目标向导,同时也良好基础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

依法风险保障员工的带薪休假权利是企业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

除此之外,员工是企业迅速扩张发展壮大的基础,企业如果将带薪休假作为第二种福利,可大大提高员工的幸福度和归宿感,降低人员流动率,而使企业更具竞争力。

2、增强法制理念。

在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央企忽视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一部分企业是为了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提高企业营收而知法犯法,还有一部分企业因为本身法制观念不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

因此,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明确在维护员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过程中自己和员工的和义务,知晓如何按照《条例》及相关的实施办法去落实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以及违反相关规定企业将会受到的处罚。

企业只有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更好地遵纪守法,真正落实迪拿特制度。

(五)职工层面

1、士曾强维权意识。

维护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控管权利,不仅必需国家对立法的完善,更需要劳动者增强须要自己维权意识,主动依法争取自己合法权利。

首先,各级政府做好法律普及教育,定期在本辖区内组织劳动者法制教育,请相关法律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讲座,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质。

同时上级政府定期对辖区内各干部队伍法律的普及教育工作进行检查,以防比基层组织搞形式主义;

其次,劳动者切身利益利用空余时间学习与自己要相关的法律知识,减低自身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

2、提高就业竞争力。

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许多截半正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而放弃向雇主维护自己合法的带薪休假权利。

产生这一现象除了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劳动者对自身能力潜能的不信任,在就业机会面前处于被动就业状态,失去就业机会优先权。

因此,劳动者这种应保持一种学习充电状态,不断提高自身的其他工作能力,使自己在劳资关系中能有话语权,能和雇主平等地协商自己的权利。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揭露频频曝光,食品卫生情况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关注重点,食品卫生如果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同时也间接影响着国家的安危和社会的稳定。

在2021年举办的全国人民两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参考资料和规范成为了本次全体会议的重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的相关机构理论

(一)食品安全概念

食品安全的概念主要是对和安全分别进行论述的,食品范围主要包括在卫生安全规范水产品的范围之内,而安全是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把对食品的判别需要进行具体的划分,并加之确定。

(二)食品之间的界定

食品与食物之间存在间着不同,食物主要是用于温饱的主要食材,而食品主要是指通过进行加工并在商场直接销售的相关。

食物与食品主要不同表现在豆制品食物是对食品的统称,其注重的是外壳着重于的具体性质,如:

形态、味道、口感等;

而食品主要强调的转折是其变化和自身性质,主要包括:

食物内在与外在的实际特点、发生的相关机构化学反应以及食品的生产、市场需求、销售价格以及对社会的阻碍等特点固。

我国相关法律对食品的定义为,其主要为人们生活提供食用或饮用功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食品,也属于药品中的物品,然而其不以医疗为首要目的。

与此同时,食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是对其的经销生产、加工以及收购等工作环节需要进行处理。

食品应当对人体是无毒、无害的,且可能为人体保健提供营养所可能将需,不会对人体造成生病、死亡等伤害,为人的身体健康提供更多人分有效的保障。

(三)食品安全的界定

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核心,也打破纪录是食品安全法所要超越的目标,同时还是规章食品的划分标准团。

针对食品安全具有相对性换言之的特点,如果食品自身是无毒无害的,但是对某些具有共通体质的人而言,其食用后便会产生一些不良恶性的反应,那么这类食品对于这些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就是不安全的食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往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技术规范已经很难适用,制定新的食品安全界定标准已经势在必行。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客观存在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各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目标存在错误,其主要被用来达到各管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生产经营目标,规范低下的管理对象方面存在着针对性不足的问题,以规范违法违纪这些行为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重点工作。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中普遍存在着违法现象,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旧没有确立的目标,直接导致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备,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速,法律工程滞后引起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针对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等,专业性法律也仅仅是针对食品动物的防疫法和针对植物的检疫法。

近几年来,我国的湖南、河南以及辽宁等地都发生了黄花菜氧化硫超标现象,随着而此现象的纸漏,石榴销量迅速降低,打压黄花菜销售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相关菜农和加工企业经济损失巨大同。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黄花菜并不属于干菜范围,不假如通过硫磺进行漂白,所以,其不应残留物有二氧化硫残留其中,而国家农产品质检部和农业部的相关食品划分中将黄花菜包括在干菜内,且明确规定其一氧化碳残留不得高于0.19/kg。

各部门含义对黄花菜的划分意义不同,不但给龙眼的种植、加工、销售造成了不利,不稳愈给消费者对黄花菜的认知带来了不利,造成了黄花菜销量的急剧下降。

(二)《食品卫生法》方面的缺陷

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而受到相关环境、条件、信息、科学技术以及相关理念等客观因素的有关制约,法律的制定势必存在一些不足和风险问题,主要包括有:

其一,有关环节不够规范和完整。

对人们生活中的食品安全最容易危害因素主要是源头引发的污染图。

所以,食品安全卫生法应当概括食品全过程;

其二,相关食品安全内容不够具体和有效。

近几年来,各国社会弱势群体组织和各发达国家根据自身情况执行具体化的、如何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比如:

食品安全情况的紧急处理过程措施、不卫生食品的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的整个市场划分、奶制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问题和赔偿、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评价以及食品安全的具体认证和监督管理等,归纳完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的相关管理条例,对食品安全管理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

其三,缺乏相关的法律可操作性。

对食品安全的概念规定比较模糊,这使得相关执法部门很难对具体行业进行判断,并实施管理。

比如食品安全卫生法中规定:

对于参与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工作人员或是临时加入到经营生产食品中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每年进行具体的必需身体情况检查,如果发现相关工作人员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均不得入选直接参加食品加工工作,避免病毒可能发生传染,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安全卫生。

三、完善习惯法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人员重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

自从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以来,国家的食品生产和加工得到了有效的安全保障,相关品种越来越多样化。

但是,随着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种类的多种多样,食品生产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带来的严重的污染,食品大批量生产技术手段相对幅度大偏低,食品加工中存在不法行业和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以及滥用工业材料和病死肉现象极其严重,满天飞食品加工行业违法违纪层出不穷,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极其可危。

根据不完全统计可以得出,我国在2020年——2021年我国国家管理部关于食品安全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我国很多城市出现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食物中毒消失事件,造成社会中二万多人次中毒,一百七十七例窒息因该毒而死亡。

2020年——2021年时安徽阜阳发生的关于不合格奶粉的案例,该有毒奶粉造成二百三十多婴儿身体不达标,其中中度营养缺陷的婴儿人数有一百六十人次,经过多次的调查和分析,因食用不达标奶粉而造成营养不达标缺陷的婴儿其死亡人数达到了十二人之多,社会影响极坏。

(二)食品安全的自身类型看法

以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和概括公共物品基本原理而言,其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的经济特征来具体说明法律的必然依据。

公共物品主要是指,为了更好人们满足人们对不同产品的资金需求,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非和非竞争性消费特征网。

其中,非排他性主要是指不能除去个体从公共物品中所取得的经济收益;

非竞争性主要是指公共物品在销售过程中,其数量的变化不能对产品的生产成本变化。

公共物品的怪现象消费不但可以避免发生公用物品被私用现象的发生,还能充分发挥出公共物品的具体作用,有效规限限制提供者经济效益的取得。

公共物品公共设施的供给方不能利用市场竞争方法来进行有效的处理,所以理应应当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来提供有效的帮助。

食品安全制订主要是对公共物品实施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人们安全卫生提供保障,因此才制定与实施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

食安人们对于食品安全有着不能替代的权利与义务,而能够使用该权利的人们群众数量也广大群众在不断的增加,那样食品安全的成本也随之加大。

所以说,食品的卫生安全解决办法,应当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替的协助下,在完善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在国家政府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下,由相关运营管理部门行使权利,通过国家明定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让食品全面实施安全法通过如何有效的实施。

四、不断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全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食品卫生免检制度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足,对于人们日常所需要的食品而言,国家美国联邦政府应当提高重视,规范管理,可以学习和借鉴发展经验其他国家的处理办法,由政府机关强制试行,除此之外,还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把检查的化解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用定期监督检查的数据信息来选定质量评价情况,用统一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的监督检查来发现其中存在的具体不足和问题,重要领域并对这些具体难题进行分析和处理,用监督检查和抽查方法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相关问题。

对食品生产不合格等风险问题,其一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抽查频率;

其二应当对抽查不合理的食品进行及时的;

其三应当对不合理食品进行或抽查,加大其对质量的整治处罚力度。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要求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明,但一些食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管理控制仍然不能完全按照规定一下执行。

应当做到下列措施:

第一,加强食品包装标签的信息有效性。

奶制品一些食品的外标签所标明的信息并不准确,不能完全的反映当中出食品中转基因含量的成分和用途,不能准确大自然反映出食品中所含转基因成分对人体和自然的不良影响与作用。

所以,目前食品转基因没有实现消费者对食品成份的知情权,不能起到其所具备的积极作用。

第二,食品所含有的转基因成分容量衡量标准不够科学化。

我国食品转基因成分以不含有或检测不出为主要,这样与其他国家实施的食品安全办法完全不同,同时,与我国现行的生物科学技术相矛盾。

所以,应当根据食品的实际转基因含量进行准确的标注。

第三,完善对肉类标准的划分和具体管理实施。

当前我国的食品标识管理对象涵盖有:

大豆、油菜、棉花、玉米以及番茄这五类,与日本食品标识管理对象的二十四和韩国食品标识的二十七类对比,明显多于其他国家。

所以,我国应当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必须加强对食品标识的具体运营管理,增加具体的食品管理对象。

(三)制定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

我国应当制定关于卫生召回不合格酒类的召回制度,明确详细的标准和步骤。

下述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在对食品进行抽查或举报等方式时,发现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应当对提醒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警告,并要求生产企业供货提供相关人员的书面说明。

由相关国家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分析,认定食品的不合格级别,并依据食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等资料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具体的食品草拟召回计划。

制定的相关召回计划经由相关政府部门管理部门认可后,才由企业充分运用通过利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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