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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工程计划开工日为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正式开工日期以工程具备施工条件、且发包人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三、工程设计、变更

1、设计

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乙方应于开工10日前,向甲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及行业标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施工图及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作节点图及大样图,图纸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各执一份。

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设计公司需在其设计资质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各类图纸,图纸交由甲方及业主审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乙方未按时按要求提供前述图纸及文件或未经甲方及业主审批确认即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不予支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或/及文件,且经审批确认,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甲方及业主确认完毕的任何图纸及技术文件,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修订或变更。

否则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1.2设计变更

〔1〕业主要求变更设计时,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2〕已完成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将调整后工程价款送甲方审批。

〔4〕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乙方假设提出合理建议和变更,需提交甲方审批。

〔6〕乙方应在进场后7天内向甲方及业主提供以下已办理妥当之文件。

a.进场计划

b.施工组织设计

c.测量计划

d.部分节点及大样图

e.施工进度计划〔附施工进度计划表〕

d.现场施工人员〔附施工人员表,格式自定<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工程变更

甲方可发出任何指示要求变更,乙方应予执行,不得以变更价款未确定为由故意推迟执行。

变更材料价款应〔在5日历天内〕及时确认,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该材料采取甲供形式。

乙方不能擅自做出设计变更,乙方要求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甲方要求、批准或继后追认的变更不应使本分包合同作废。

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同范围内部分项目的工程施工,由甲方直接雇用他人完成,取消工程项目的金额应从合同价款内全部扣除。

2.2本合同内所用“设计变更”一词意指因工程设计修改引致:

(1)合同文件所绘画或说明的内容在质量或数量上的改变,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减少或替换;

(2)本工程采用的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类别或标准的变更;

(3)甲方要求拆除或迁离乙方为本工程完成的工作或送抵至现场的材料设备,但不包括不符合本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假设出现以下情况,均不属于工程变更。

(1)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及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由此导致的设计修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假设出现施工图纸的部分内容或个别部位、部件需设计深化或细化后方能进行施工,或该项工作须由乙方自行细化后方能施工,则此部分细化工作及内容不应视为设计增加或变更,任何图纸深化或细化的费用已包含于分包合同价款中。

2.4现场签证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施工问题处理;

(2)根据工程需要临时要求乙方处理的零星工程内容;

(3)合同中未约定之成本类调价内容。

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设计变更指令单、现场签证指令单,如果没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甲方指定印章的,甲方不予结算费用。

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报价单,做到一单一事一结。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应及时催促甲方代表在完工后30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计取。

除另有协议外,签证或变更单价按以下顺序和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签证或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暂定单价除外〕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签证或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暂定单价除外〕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换算出新的单价,从而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签证或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则采用公平合理的市场价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2.8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确定签证或变更价款时还须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指示要求增加、减少或取消部分项目工程施工时,乙方不得有异议或藉此调整单价;

(2)乙方填写的措施项目费用,应被视为包含了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发生任何变更时,不再计取额外的上述费用。

关于变更工程量确实定,原则如下:

(1)有设计变更图纸的,应按照合同图纸与甲方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计算变更增减工程量;

(2)对于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共同完成工程量确实认,同时要求在签证单上附隐蔽或拆除前的照片,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四、合同价款

1、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含税,详见附件二《装修工程报价单》〕。

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金额为包干价格,此金额是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被视为已包括所有直接费和有关的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设备及机械费、利润、税金、工期配合费、施工监督及管理费、所有取费、人工及材料设备价上涨、燃料费/电费上涨、运输费增加、税率变动、施工措施项目费用、超高费、仓储费、加班费、抢工费、材料损耗、检验测试费、包装费、保险费、卸货费、二次搬运费、竣工图费、任何因图纸深化产生的差异费用、建筑行业征收的费用、施工时限引起的额外费用等。

合同价款一经双方确定,合同中的所有单价、合价,除合同中约定的可调整的情况外不做任何调整。

2、工程款支付

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且乙方施工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现场,甲方支付工程总额的30%,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工程完成量达%后〔拆除工程,空调通风管路,隔断工程,吊顶工程,水电隐蔽工程完成〕,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5%,即人民币〔大写〕:

工程完成量达%后〔灯具插座开关工程,门窗工程,地面工程,实验室家具电器设备进场安装完成〕,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2%,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工程完成量达%后〔协助甲方其他设备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税率为6%服务发票后,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大写〕:

发票邮寄至: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工程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结算资料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审核期限审核确认后15日内与乙方办理结算。

因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有误,不能通过甲方审核,造成甲方无法按期办理结算的,甲方结算时间顺延至乙方解决该问题时起算。

3、本合同文件内的合同清单,做如下约定:

合同清单内的数量,乙方应确保全都是确定数量,甲方不会因为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额给予乙方费用和工期上的补偿,且不会对设计变更部分考虑费用调整。

假设合同图纸或合同标准中要求的部分工作内容或做法或工序未能在合同清单中找到对应项,则理解为其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不管合同清单中是否出现该项费用或做法或工作内容的名称。

4、自工程结算之日起,甲方扣除合同总额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在保修期届满后且全部缺陷修正后10日内甲方无息返还该保证金。

5、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一份经甲方及监理确认的竣工图纸;

(2)一份已标价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汇总清单;

(3)暂定金额、暂定单价、暂定工程量的调整清单;

(4)所有变更及调整的计算书;

(5)所有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指令单;

(6)甲方直接供给材料设备签收单及汇总清单;

(7)工程竣工验收单;

(8)罚款通知单和奖励通知单〔如有〕。

五、工期管理

1、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甲方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

甲方不同意或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的,开工不予延期且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或业主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正式通知乙方,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但不予任何费用的补偿。

3、工期顺延

发生以下情况而相应顺延乙方工期的,在顺延期内,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或业主未能按时提供开工条件的。

〔2〕因甲方或业主原因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或业主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给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或因甲方或业主原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的。

〔5〕7日内由于非因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报告〔包括顺延的内容、原因及因此发生的价格支出等〕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乙方延期要求被确认。

假设乙方负有通知义务,却因未及时或怠于通知而使原本可以防止的损失因无法及时抢救而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到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乙方应免费更换存在质量缺陷的成品、材料且工期不顺延。

非上述原因由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提前竣工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

5、施工计划:

5.1乙方须在开工前10日内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供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此等批准均不能免除乙方对其应负的责任。

乙方提交的进度计划,要求能明示其施工前期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顺序,以及每一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

5.3施工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要求编制并上报工程进度报告。

在进度报告中,将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照比较,对产生延误或提前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延误的进度提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5.4如果甲方监理工程师认为实际进度与总进度已不符,有必要对该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改或次序做调整时,乙方应遵照执行,但乙方不得就改良措施提出任何索赔。

5.5乙方应遵守政府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因夜间施工、超时工作及施工时间限制等导致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

六、质量管理

1、工程及材料质量、技术要求

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和标准。

对现场不符合工程标准、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施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引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标准、标准及本合同图纸、标准的技术要求,并需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

本工程严禁使用一切有毒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含铅油漆、石棉、甲醛的物料等〕进行施工,乙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均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甲指乙供品牌材料设备是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品牌或规格及价格范围内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订购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报批报审,包括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数据的资料或材料样本,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甲方可要求乙方退回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或构件,并从工程现场运走,由乙方负责重新采购。

已经施工安装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必须拆除、更换、重新安装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任何经甲方或业主批准的材料设备不得随意替换。

假设乙方要求替换,须报甲方或业主批准后方可使用。

但替换材料设备的品质不得低于甲方或业主限定品牌的或经批准的材料设备,此等材料设备的替换不视为工程变更。

本工程由甲方供给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中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材料设备问题等〕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事故、治安事故、设备安全事故等〕的,造成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如因此导致甲方或业主遭受行政处罚、承担连带责任或对外偿付的,甲方或业主可在承担之后,直接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因此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质量检验

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根据有关标准,不合格或无法取得使用批准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正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申请表,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申请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

如甲方认为需要,可要求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

如再次检验结果说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再次检验结果说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确保本工程质量到达一次验收合格质量等级。

同时不能因乙方现场管理原因影响到甲方公司的品牌形象,否则按合同总价的1%赔偿甲方公司品牌形象损失。

七、工程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

当工程某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须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申请该部分工程验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或家里工程师在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无论甲方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

如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如检验不合格,则乙方应拆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竣工验收

乙方应于整体工程竣工前,提供竣工图,用于甲方、监理单位及业主的验收依据,并且负责清理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直至到达甲方或业主之要求。

图纸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各执一份,图纸形式及内容需符合行业标准。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

乙方应按甲方或业主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修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或业主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

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或业主签字确认后,乙方应在10日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缴费手续。

因验收不合格,而乙方拒绝进行按照图纸或施工文件或材料质量进行返工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应付工程款。

验收标准: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设计施工图纸、说明书及施工技术为依据。

验收方式:

组织甲方、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验收签字确认。

如乙方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质量等级,则除自费整改至合格质量等级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如工程质量经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整改导致延误工期达30天以上〔包含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后续款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3、培训

本工程竣工并移交给甲方或业主后,如甲方或业主认为有必要,乙方须负责给甲方或业主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培训的应是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前向甲方或业主提交培训计划,经甲方或业主认可后执行。

培训课程需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专业系统的操作程序、调校程序、日常的保养及损坏维修技术。

乙方还须负责提供维修保养手册等资料,包括:

(1)一份包括专业系统操作指南、试验、维修保养的手册;

(2)由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供给商联系单;

(3)负责维修保养的乙方雇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甲方或业主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本工程实际竣工时,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保修期详见附件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3、“缺陷保修期”是上述《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中指定的保修期。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其实际修复费用由甲方或业主承担。

但此部分修复工作,甲方或业主不必向乙方支付实际修复费用〔由人、材、机直接费和税金组成〕之外的任何额外利润:

(1)业主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

(2)合理的物理磨损;

(3)非乙方负责的设计不当造成的;

(4)不可抗力。

如果保修工作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则在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由乙方自费修复。

5、假设乙方收到甲方或业主指示后未能在约定的时限内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或业主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或从工程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或业主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

假设保证金不足以扣除时,甲方或业主对不足扣除的费用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6、假设合同文件说明某部分工程包含保修之外的保养,则乙方须提交保养说明书及保养计划给甲方或业主审批并负责按批准的文件进行保养。

九、双方权利义务

1、双方权利

1.1甲方权利

〔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2〕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3〕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4〕有权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2乙方权利

〔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2〕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3〕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以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双方义务

2.1甲方义务

〔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及其他。

〔除乙方义务所办理的证件〕

〔3〕积极配合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4〕提供施工所需水、电,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2.2乙方义务

〔1〕根据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拟定施工组织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严格按施工组织方案及进度计划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工作。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3〕遵守现场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或业主现场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保卫、出入制度、现场通道的使用、垂直运输、成品保护、临时设施的使用、施工扰民等。

乙方有义务配合承包人使整体工程的安全文明到达总包合同中的要求。

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设施损坏、安全文明不达标等,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4〕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5〕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6〕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

〔7〕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假设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材料遗失或损坏,乙方应全额赔偿并承担因此带来的延期责任。

〔8〕绘制工程的竣工图及整理竣工资料,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移交给业主汇总,因乙方竣工资料不合格影响竣工备案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在入场后1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与图纸不符部分提供资料交设计师作图并向甲方呈报采购材料计划单。

〔10〕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工程现场有其他单位的施工人员同时施工的,应当互相配合。

配合中出现问题或纠纷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1〕乙方未按国家标准及甲方要求自行施工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返工的项目,其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延期等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12〕按照《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的约定履行工程保修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本分包工程的缺陷修复,并令发包人满意。

〔13〕乙方应承担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包括签订消防及安全责任书,工人进场需办理施工证,工人生活及日常管理等,上述事项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14〕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a.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b.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c.增加楼、地面荷载。

d.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e.强令甲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15〕应遵照执行甲方或授权监理工程师就任何事项发出的一切指示或工程指令,如乙方在收到工程指令后7天内仍未遵照执行,则甲方可另雇用其他人执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由甲方从任何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正常情况下,向指定分包人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

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发出了口头指示,指定分包人也同样应遵照执行。

〔16〕乙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有要求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进场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遵守业主及甲方的各项规定。

十、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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