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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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收集标校(断电测试)申请单、相关措施、报警追查报告。

(六)负责总结分析各矿井、洗煤厂安全监控系统上传数据及运行情况,每半个月形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分析报告,报通风管理部审阅。

(七)负责分析、上报、落实集团和地方的安全监控报警信息工作。

(八)参与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追查处理。

第五条安监局

(一)对各矿井、洗煤厂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联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对各矿井、洗煤厂安全监控报警信息及风机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处理,形成事故报告。

第六条总工办

(一)负责组织会审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计划与方案,及时向通风管理部反馈。

(二)负责从技术角度指导各矿井、洗煤厂安全监控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协助总调度室对矿井安全监控报警信息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四)协助通风管理部从技术角度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系统功能完善及准确可靠运行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七条机电管理部

(一)负责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供电保障,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二)负责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进行检查。

(三)参与因供电原因导致的安全监控异常报警信息及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追查处理。

第八条信息中心

(一)负责监控联网系统应用、数据与系统接口的规范和标准化等工作。

统一分配和设置安全监控网络设备IP地址,确保数据安全。

(二)负责监控联网系统网络传输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及时处理监控网络出现的问题,确保监控网络通畅。

(三)负责监控联网服务器及软、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监控数据每3个月进行备份,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监控联网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应确保不间断供电,并配备工作时间不小于8小时的UPS。

(四)根据通风管理部关于监控网络软硬件方面的升级、改进意见,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监控网络异常信息的追查处理。

第九条物资供应中心

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采购供应,为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物资保障。

第十条各矿井

(一)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监控技术管理工作。

(二)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安全监控技术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办公室

1.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对安全监控报警信息进行追查处理,形成事故报告。

(四)生产指挥中心

1.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工作。

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

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总工和矿长审阅。

2.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标校、测试、测点变更、有计划停风等信息的上报工作。

3.负责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汇报工作。

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故障等异常信息时,应立即核实原因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利用短信报警系统向本单位相关人员发送报警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总调度室。

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及时安排处理或启动应急预案。

调度室应跟踪处理结果并记录备案。

4.值班过程中发现安全监控系统软件或网络通讯故障,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5.负责安全监控各类信息的收集、记录、存档工作,并及时将报警及故障原因录入监控联网系统。

需填写的记录包括:

监控值班运行日志、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处理记录、监控系统测点变更记录、主扇局扇停风及其切换记录。

6.每周总结分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及运行情况,经通风科(组)、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通风管理部、总调度室。

(五)通风队

1.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2.负责安全监控主机(包括监控主机和上传主机的软硬件)、环网交换机、分站、传感器、监测缆线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回收、故障处理、检修、维护、巡检等工作。

3.负责安全监控装置(包括车载、机载式甲烷报警断电装置)的定期调试、校正工作,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4.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并将测点变更情况报调度室。

5.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内业资料填写、整理、保管工作。

6.负责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动态系统图的绘制、修改、打印、保存、报送等工作。

7.负责安全监控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和保存。

每3个月备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六)信息组(中心)

1.负责矿内局域网以及安全监控主机至公司信息中心之间网络传输平台的维护工作。

及时处理网络出现的问题,确保安全监控网络通畅。

2.负责对安全监控网络设备IP地址分配和设置,确保数据安全。

3.负责矿局域网路由器、交换机安全供电,配备8小时制式的UPS电源。

(七)各区队

负责本队监管范围内监控缆线延伸、回撤,传感器的挂设、使用及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洗选中心

(一)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二)电气维修部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标校工作。

(三)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信息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网络的运行维护。

(五)各洗煤厂负责本厂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使用、维护、值班工作。

第三章监控系统通用要求

第十二条装备要求

(一)公司所有井工矿(含新建和改、扩建矿井)、洗煤厂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改扩建矿井必须同时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改造,保证矿井改扩建过程中系统装备到位,监控有效;

新建或改造的安全监控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试运行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二)矿井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经矿通风、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完善监控范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停用安全监控设备。

(三)各单位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未联检设备进行置换。

所有接入监控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联检证明。

对于厂家研制的新安全监控设备,未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未制定安全措施,未报相关安监部门批准备案的,严禁在井下做工业性试验。

(四)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各单位必须与公司实现联网。

第十三条性能要求

(一)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三)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

(四)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对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五)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各分站传感器必须能够正常工作且必须保证瓦斯、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六)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七)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输、控制、显示、报警、存储、查询、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参数,均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

第十四条设计要求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洗煤、装车作业规程》等规程、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

第十五条安装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时,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井下监测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受条件限制的可敷设在同一侧,敷设在同一侧时监测电缆与动力电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井筒内0.3m,巷道内0.1m),且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固定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悬挂,临时移设电缆用绑扎带或其它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且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

其它应符合机电完好标准。

(二)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

使用电缆传输信号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同时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性能。

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硐室或房间内,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被串掘进巷道内。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高瓦斯矿井以及有条件的瓦斯矿井的监控分站应实行专用电源供电,以保证监测监控的可靠性。

(六)监控分站(电源箱)应设置专用供电开关,以方便进行分站备用电池放电试验、检修和更换设备。

(七)安装断电控制时,被监控区域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按照接线图进行连接,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八)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九)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温度、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杂物,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

风门开关、设备开停、烟雾、负压等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可靠反映监测点实际情况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四章传感器及断电控制的设置

第十六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及断电控制的设置

(1)综采(放)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传感器应按图1所示设置:

图1综采工作面传感器布置示意图

1.T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

1.0%CH4,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T2—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3.T3—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设置位置为:

回风隅角处切顶线向外(向工作面一侧)≤800mm、距顶≤300mm、距煤壁≤500mm,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

4.T4—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传感器,设置位置为:

回风隅角处切顶线向外(向工作面一侧)≤800mm、距顶≤300mm、距煤壁≤500mm,报警浓度≤18.0%O2。

5.T5—回风巷中部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00m时设置),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

6.T6—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

7.T7—回风巷温度传感器,报警温度≥30℃。

8.T8—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存在专用排瓦斯巷时设置),报警浓度≥2.5%CH4,断电浓度≥2.5%CH4,复电浓度<

2.5%CH4,断电范围:

9.T9—专用排瓦斯巷一氧化碳传感器(存在专用排瓦斯巷时设置),报警浓度≥24ppm。

10.T10—专用排瓦斯巷风速传感器(存在专用排瓦斯巷时设置),报警风速<

0.5m/s。

11.T11—工作面回风流与专用排瓦斯巷风流混合处甲烷传感器(存在专用排瓦斯巷时设置),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

12.如采用多条回风巷时,从第二条回风巷起,每条回风巷必须配备至少2台甲烷传感器,其它传感器设置方式应参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相关条款。

(二)房采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传感器应按图2所示设置。

图2房采工作面传感器布置示意图

1.T1、T2—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筒对侧,距掘进迎头不大于5m的范围内),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

2.T3、T4—回风巷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双巷房采工作面设置),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

3.T5、T6—风筒传感器(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距离大于1000米时也必须设置),安设在风筒末端第二节风筒中部,当传感器监测到风筒风量不足或无风时,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4.T7—回风巷中部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房采工作面回风巷>

5.T8—工作面混合风流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

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工作面)。

6.T9—工作面混合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7.T10—工作面混合风流温度传感器。

报警温度≥30℃。

(三)单巷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应按图3所示设置:

图3单巷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布置示意图

1.T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筒对侧,距掘进迎头不大于5m的范围内),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

2.T2—风筒传感器(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距离大于1000米时也必须设置),安设在风筒末端第二节风筒中部,当传感器监测到风筒风量不足或无风时,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3.T3—回风巷中部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回风巷>

4.T4—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

5.T5—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串联通风时设置),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1.5%CH4,复电浓度<

0.5%CH4,断电范围:

当T4附近甲烷浓度≥0.5%CH4时: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当T4附近甲烷浓度≥1.5%CH4时: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四)双巷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应按图4所示设置:

图4双巷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布置示意图

2.T3、T4—回风巷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设置),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

4.T7—回风巷中部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回风巷>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工作面)。

(五)综采(放)工作面单向回撤时传感器应按图6设置:

图6

1.T1—回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掩护支架内),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

回撤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T2—回撤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

3.T3—回撤工作面回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4.T4—回撤工作面回风流温度传感器,报警温度≥30℃。

5.T5—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存在局部通风机时设置),风机停止运转时切断回撤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六)综采(放)工作面双向回撤时传感器应按图7设置:

图7

1.T1—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设置位置为:

2.T2—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传感器,设置位置为:

3.T3、T4—回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掩护支架内),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

4.T5—回撤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

5.T6—回撤工作面回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6.T7—回撤工作面回风流温度传感器,报警温度≥30℃。

7.T8—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风机停止运转时切断回撤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七)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口以里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

0.5%CH4,断电范围为: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八)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风时,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米处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

0.5%CH4,当甲烷浓度≥0.5%CH4,断电范围为: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当甲烷浓度≥1.5%CH4,断电范围为:

(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在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0.5%,复电浓度﹤0.5%;

断电范围为: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进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0.5%。

(十一)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及在回风联络巷中设置的电气设备必须在其上风侧3-5米处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

本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十二)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存在3台(含3台)以上电气设备构成一个配电点的,在其上风侧10-15米处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不构成配电点的必须每隔1000米安设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设置瓦斯传感器。

以上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十三)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的,且未在安全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内的,必须在机电设备设置点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7%,复电浓度﹤0.5%;

机电设备电源。

(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区回风巷内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CH4,断电浓度为≥1.0%CH4,复电浓度为<

1.0%CH4,断电范围为:

采区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7%CH4。

(十五)地面瓦斯抽放与井下抽放泵站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当空气中甲烷超过0.5%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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