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科教兴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太仓科教兴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太仓科教兴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六)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卫计委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政策、相关管理制度等;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做好中期预算分析规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和奖励评选、牵头组织对申请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及“科教兴卫”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六)规范使用已下达的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的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开展专项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预算总额根据市长责任书确定;
(二)社会各界资助。
第七条 资金用途:
(一)临床医学中心、医学重点学(专)科、临床医学团队、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站、基层特色专科、名医工作室、实验室、全科医师培养基地、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基地建设等的资助;
(二)科技项目资助:
主要用于国家、省、苏州和本市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的科技项目资助;
(三)人才培养资助: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定的医学重点人才(含青年人才)的资助;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资助;
苏州市卫生青年骨干人才“全国导师制”培训资助;
苏州市医学进修学院培训人员资助;
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养对象资助;
医学重点人才参加境外进修的资助;
(四)优秀人才奖励:
省“333”人才、省“双创人才”、苏州市卫生领军人才、苏州市卫生重点人才、苏州市卫生青年拔尖人才、柔性引进的特(外)聘指导专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硕士生导师、城乡对口支援人才、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各级名(中)医、名护士、优秀公卫医师、优秀科技人才等;
(五)科技成果奖励:
各级科技进步奖的配套奖励;
省、苏州市和本市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的奖励;
(六)优秀学术论文的奖励;
(七)其他资助:
主要用于实用型科技成果和基层适宜新技术项目推广和转化的资助;
主办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省级以上项目:
(一)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资助150万元;
(二)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资助100万元;
(三)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资助50万元;
(四)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资助40万元;
(五)省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医院)资助50万;
(六)省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基层基地)资助10万;
以上
(一)至(六)项分5年划拨。
(七)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资助30万;
(八)国家、省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站资助30万元;
以上(七)至(八)项分3年划拨。
第九条 苏州市级及太仓市级项目:
(一)苏州市级临床医学中心:
每个中心资助500万元,分5年划拨。
(二)苏州市级医学重点学科:
每个学科60万,分3年划拔;
太仓市级每个30万元,分3年划拔。
(三)苏州市级临床重点病种诊疗技术专项:
每项30万元;
太仓市级每项10万元。
(四)苏州市级重大疾病、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关键技术(研究):
(五)苏州市级重点专科:
每个5万元;
太仓市级每个3万元;
(六)苏州市基层特色专科、名医工作室:
每个3万元;
太仓市基层重点(特色)专科、品牌科室、名医工作室:
每个1万元。
(七)太仓市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基地:
每个10万。
第十条 科技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项目:
5万元;
(二)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科技项目:
2万元;
(三)苏州市科技局、苏州市卫生计生委科技项目(市“科教兴卫”青年科研项目):
(四)太仓市科技项目:
太仓市社会发展科技专项项目2万元,太仓市卫生计生科研项目1万元。
第十一条 实用性科技成果和基层适宜新技术项目的推广和转化的资助标准:
(一)在苏州市级卫生计生单位推广的项目,每项2万元;
(二)在市级卫生计生单位推广的项目,每项1万元;
(三)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推广的项目,每项0.5万元;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资助标准:
国家级项目:
每项2万元,省级项目:
每项1万元,苏州市级项目:
每项0.5万元。
省级专科护士培训:
每人2万元。
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养对象:
每个2万元,苏州市青年骨干人才“全国导师制”培训:
每人每年20万元。
苏州市医学进修学院培训:
每人每期1万元。
第十三条 公派赴境外专题进修或培训:
按每人每月1万元标准资助,最多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资助标准均为最高额。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优秀人才奖励标准:
(一)获评苏州市级(含)以上的卫生人才,按照上级文件,适当奖励;
(二)柔性引进的外聘指导专家:
A、B、C、D类专家分别为每人每年4万、3万、2万、1万元;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每人50万元,分5年拨付;
引进的紧缺人才:
每人10万元,分5年拨付;
(四)硕士生导师资助:
每期一次性3万元;
(五)基层卫生骨干人才:
每年2万元;
(六)城乡对口支援人才(含培养人才和师资):
每年0.5万元;
(七)太仓市名(中)医:
每人5万元;
(八)太仓市级基层名(中)医:
每人2万;
(九)太仓市级名护士:
(十)太仓市级优秀公卫医师:
每人1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标准:
(一)省级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4万元;
(二)苏州市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三)太仓市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四)省医学新技术奖:
特等奖4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
(五)苏州市医学新技术奖:
特等奖3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
(六)太仓市医学新技术奖:
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七条 优秀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
发表高质量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每篇奖励0.5万元;
在中文核心期刊的“中华级”系列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其它论文经评选获优秀论文的奖励一等奖0.2万元,二等奖0.15万元,三等奖0.1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奖励标准均为最高额。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太仓市“科教兴卫”专项资金资助申请报告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提供需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资金用途预算明细,于下一年度的一月底前报太仓市卫计委;
(二)市卫计委接到申请后,组织市卫生计生科技人才专家委员会,于下一年度的三月底前完成对申请资助项目及资金预算的审核工作;
(三)对同时符合多个资助或奖励标准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或奖励,对不同期间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资助或奖励;
(四)经审核,对符合资助的项目,由市卫计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二十条 市卫计委建立专项资金的使用追踪问效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助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定期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行为的,将收回资助或奖励经费。
一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文件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太仓市“科教兴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太卫〔2016〕1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医学专家团队资助与奖励按照《关于印发〈太仓市“医学专家团队”引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太卫计〔2017〕161号、太财社〔2017〕31号)执行。
苏州市卫生青年骨干人才“全国导师制”培训入选人员,按照《苏州市卫生青年骨干人才“全国导师制”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苏卫计科教〔2017〕14号)执行。
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太政发〔2017〕4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太科规〔2018〕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