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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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1.审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方案;

2.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3.审定引导基金中长期发展规划;

4.审定引导基金投资支持方向;

5.审定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和参股设立基金及其规模计划;

6.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及投资损益情况报告;

7.审定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联管会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主要职责:

1.参与联管会的决策;

2.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省工信委(联管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审核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

2.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3.审核引导基金中长期发展规划;

4.审核引导基金投资支持方向;

5.审核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和参股设立基金及其规模计划等;

6.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及投资损益情况;

7.审定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的条件和要求;

8.审定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投资方案;

9.审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方案;

10.审定引导基金股份公司组建方案、公司章程、组织架构、高管人员安排及部门设置等;

11.审定引导基金股份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12.负责监督管理引导基金股份公司;

13.负责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引导基金股份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拟订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

2.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3.拟订引导基金中长期发展规划;

4.拟订引导基金投资支持方向;

5.拟订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和参股设立基金及其规模计划等;

6.拟订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及投资损益情况报告;

7.拟订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的要求和条件;

8.拟订和落实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投资方案及相关合伙协议;

9.拟订和落实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方案及相关投资协议;

10.负责实施省工信委批准的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11.拟订和落实引导基金股份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12.制定和落实引导基金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业务管理制度;

13.制定和落实引导基金股份公司行政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

14.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15.负责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16.其他事项。

第七条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为引导基金所参股基金的投资运营机构。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省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负责对我省重点优势产业和创业创新型企业进行投资;

2.负责参股基金募集社会资本;

3.负责参股基金的运营管理;

4.负责参股基金投资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投资退出等事项;

5.负责定期向引导基金股份公司报告参股基金运行和财务情况等;

6.负责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资金投向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向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省政府的产业导向,重点支持我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发展潜力大、产业带动强的重大项目和创业创新型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及其所参股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基金、跟进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对参股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60%,对跟进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引导基金规模的40%。

参股基金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等合作新设子基金或参股现有基金。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总额的30%,不得作为参股基金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所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管理团队熟悉相关产业或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四)管理团队在相关产业或行业领域具备较强的招商能力,能将政府拟扶持或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引入我省落地;

(五)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所参股新设子基金,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子基金在江西省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其募集资金规模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资金原则上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子基金管理公司参股子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三)除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引导基金股份公司外,原则上其他合格投资者单个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

(四)子基金投资于江西省内企业的资金根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确定。

当引导基金在子基金占比超过20%,要求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生产基地在江西的企业比例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60%,其余40%投资的企业原则上要求该企业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落户于江西省,或用于联合江西省内企业进行国内、境外的并购和投资;

当引导基金在子基金占比在20%以下(含20%),要求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生产基地在江西的企业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于子基金总额的2倍,其余部分也应优先投资与江西省相关联的企业和项目。

(五)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现有基金,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

(二)、(四)、(五)条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在江西省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规模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已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60%,其余资金承诺3年内到位,且剩余存续期在3年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公开征集、资格审查、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审核批准、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对每期资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公司应在社会资本到位其应出资额的60%以上时,向引导基金股份公司发出资金募集通知(附到位资金凭证),引导基金股份公司将向基金同比例拨付出资资金。

第十八条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对参股基金所形成的增值收益,可提取不高于2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可提取不高于40%让利给所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

第十九条参股基金一般通过IPO、股东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施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股份公司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退出:

(一)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后,基金管理公司仍未完成子基金设立或引导基金参股现有基金备案手续的;

(二)参股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实质投资项目的;

(三)参股基金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公司发生实质性不利于子基金管理投资的变化。

跟进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可视情况对参股基金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可视情况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或重点产业的企业和重大项目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20%。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和股权投资按照“企业申请、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专家评审、审核批准、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跟进投资所形成的增值收益,引导基金股份公司可提取不高于3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其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形成股权提供托管服务的费用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或股权投资,一般通过IPO、股东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股份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参股基金方案、跟进投资和股权投资方案等进行独立审核,为引导基金股份公司董事会、省工信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股份公司派员参与参股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与所参股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但不参与参股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股基金中至少要有与引导基金出资额等值的社会资本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出资额承担亏损,其次基金中至少要有与引导基金出资额等值的社会资本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亏损按约定分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江西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引导基金股份公司提供《引导基金资金季度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提供上一年度的《引导基金资金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引导基金股份公司提交《基金季度运行情况报告》和《基金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股份公司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表》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股份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45日内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委报送《引导基金季度会计报表》、《引导基金季度运行情况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联管会、省财政厅、省工信委报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表》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股份公司要加强对所参股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视工作需求进行专项审计,防范财务风险。

当参股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股份公司应及时向省工信委报告,并经审批同意后按协议终止与所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股份公司接受省财政厅、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股份公司每年按引导基金实际规模的2%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引导基金股份公司可将引导基金所实现的、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增值收益的20%,作为引导基金股份公司的绩效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联管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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