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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协议0630Word下载.docx

2.1本合同期限为自光伏发电站发电首日起20年。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期5年。

2.2本项目所涉屋顶光伏电站的建设期为自项目批准之日起二年。

2.3本项目的节能服务费用结算期的起算日为项目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首日,节能服务费结算期为自前述日期起至合同期满。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甲乙双方应当在项目电站建成、用户侧并网工程完成后按照电力接入的规定进行试运行,对项目电站发电首日进行检验,并共同书面确认项目电站发电首日。

第4节节能服务费用

4.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节能服务结算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

4.2节能效益按照项目屋顶光伏发电站的发电量,并按照当地官方电网峰、平、谷期间的实际电价,屋顶光伏发电站的峰、平、谷期间的分时发电量分别乘以峰、平、谷电价即为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节能效益由甲、乙双方按照1:

9的比例分享,乙方可享受的节能效益部分即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服务费用,甲方可享受的节能效益部分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屋顶租赁费和所享受的节能效益。

4.3为准确计量屋顶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双方确认在光伏电站安装时,在甲方的用户侧安装计量分时发电量的计量装置,以该计量装置计量的分时发电量确定光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

4.4节能服务费用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最后一日16时确定当月光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次月7日前向甲方开具节能服务费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的当月2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发票载明的节能服务费。

4.5任何一方对于分时发电量计量装置的性能存在疑问,可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鉴定,以确认计量装置计量的准确性,如果计量装置合格则鉴定费用由提出疑问的一方负担。

如计量装置偏离允许的误差值,则双方同意按照偏离值计算修正实际发电量,按修正后的数据确定实际发电量。

4.6在乙方取得供电营业资格以前,乙方就节能服务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者服务业增值税发票。

由于甲方向电网购电时获得的是电力增值税发票,可以依法作为进项抵扣。

乙方承诺,如乙方就节能服务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是服务业增值税发票,则比较相同金额的电力增值税发票减少的进项抵扣额,由乙方补偿甲方。

补偿的方式为:

计算确定减少的进项抵扣额后,乙方在计算当月发电费用时扣减相应的金额。

4.7屋顶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后,乙方即申请供电营业资格,乙方在获得供电营业资格,可向甲方开具电力增值税发票后,则前述进项抵扣额的补偿条款不再适用。

4.8甲方将节能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账户。

4.9甲方优先使用乙方电站所发电量,甲方未使用的盈余电量,乙方有权向甲方临近业主或向当地电网公司出售盈余电量。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甲方提供满足本项目所需的屋顶,并甲方保证优先使用本项目发出的电能。

5.2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3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4就本合同项目而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所使用屋顶的建筑物的权属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设计图纸,并提供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等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并与乙方签署《屋顶租赁合同》。

5.5甲方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6甲方应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5.7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发电首日的确认文件。

5.8甲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并提供便利条件。

5.9甲方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5.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5甲方与乙方应当相互协助,努力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6节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委托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屋顶的技术资料,合理设计、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光伏发电站。

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应由甲方获得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6.9甲乙双方应相互协助,努力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6.10乙方建设光能电站及该电站运行过程中应保障其安全性,该电站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若发生事故,由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机构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告知甲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若私自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设施等恢复原状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除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后另行书面约定外,本项目所有权属于乙方。

8.2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甲方不得以乙方项目财产设定任何性质的担保、抵押,不得将项目财产用于偿债或作其他处分,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必须立即向文件发出方声明该财产非甲方财产并立即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本合同期满之后或者提前解除,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有偿转让给甲方,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乙方可将属于自身所有的财产拆除,甲方应予协助。

8.3属乙方所有的项目财产,乙方有权转让。

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项目财产时,应书面通知甲方项目财产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并征询甲方是否购买,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作出是否购买项目财产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甲方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人转让项目财产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该受让项目财产的第三人承继。

8.4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转让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5在建设或运营期间,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屋顶所处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不属于甲方自行变更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导致甲方厂房需拆迁的,乙方有权参与其拆迁补偿谈判,就乙方在其谈判中所争取到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包括并不限于对于项目电站获得的补偿)。

拆迁时,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并可依照本合同约定模式在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8.6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违约行为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第9节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节能服务费,则对逾期付款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补偿手段。

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60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11.4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60日内未得到纠正。

11.5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但是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除外。

11.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对于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本项目顺利实施后该方按照本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节能效益。

第12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13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甲方:

14.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任何时候,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乙方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

保密信息既包括全部也包括部分的信息。

14.1.2保密义务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非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使用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保密内容范围内的信息。

甲方及其的所有职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甲方需采取措施确保其职员履行保密义务,甲方职员之泄密行为,视同甲方泄密。

14.1.3保密期限: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相关的保密内容公开之日止。

14.1.4泄密责任:

a.无论故意与过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b.违反本协议保密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c.上述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时,受损害方还可以就不足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该受损害方的损失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14.2乙方:

14.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任何时候,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甲方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

14.2.2保密义务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非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露、使用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保密内容范围内的信息。

乙方及其的所有职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14.2.3保密期限:

14.2.4泄密责任:

第15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在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6节保险

16.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属于乙方的财产由乙方购买适当的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属于甲方的财产由甲方购买适当的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16.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17.1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属于各自的知识产权属于各自所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项目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各自的知识产权许可对方实施使用。

17.2各方保证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若发生侵权事件,由责任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18节费用的分担

18.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9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通知由相对方授权代表或其邮件接收部门签字接收,或在快递被拒收或无法送达情形下,快递发出一周,即视作完成送达。

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

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2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3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4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5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2份,乙方执4份,其余2份用于项目申报。

19.6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14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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