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丰矿业集团安全生产追究制度剖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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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丰矿业集团安全生产追究制度剖析文档格式.docx

8、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任何人的“三违”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9、对制止“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

造成后果的要给于受害方相应赔偿。

二、人身事故

1、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轻伤事故要对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检员、相邻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一次发生2—3人以上的人身轻伤事故,二十四小时内发生单人、两次以上人身轻伤事故,重伤一人的人身事故要追究当班班组长、安检员,所属生产区(单位)领导、带班领导、矿分管领导的责任。

3、一次发生三人以上人身事故,二十四小时内发生不连续的人身重伤事故必须追究当班班组长、当班安检员、当班带班领导、矿分管领导、安检科长、安全矿长。

分管技术人员的责任。

4、一月内发生五起人身轻伤事故、两起人身重伤事故的,追究矿分管领导、安全科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的责任。

5、一年内、一个生产单位,发生三起及以上重伤事故的、一人死亡事故的,追究矿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6、各矿累计重伤达时十人以上,死亡二人的,追究公司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公司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一通三防”

1、瓦斯超限作业的,追究该地点、当班瓦斯检查员、当班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当班带班领导的责任。

2、井下任何一个工作地点,发生瓦斯积聚,不处理、不汇报的,追究当班瓦斯检查员、当班安检员、当班该施工地点的班组长、带班领导的责任。

3、发生通风设施(包括:

风门、调节风窗、密闭、局部扇风机、风带、瓦斯探头、风障、隔爆水袋、)损坏,不及时发现、不及时汇报、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追究当班瓦检员、安检员、相邻地点施工人员、班组长、矿带班领导的责任。

4、发生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安全设施损坏,消尘,防灭火设施,器材损坏,不及时发现、不及时汇报,不及时处理追究当班瓦检员、安检员、监控室值班员、带班领导的责任。

5、掘进碛头停风超过10min,不及时撤出人员,不停止作业的追究该地点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的责任。

6、主扇风机因故停风达到10min,不及时撤出人员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包括切断井下电源,打开防爆风门)追究当班调度员、值班领导、通风队长、井下当班瓦检员、带班领导个责任。

7、粉尘超限(空气中达40g/m3或堆积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不处理,仍然继续作业的追究当班该地点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的责任;

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要按规定进行洒水消尘,否则追究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的责任。

8、采煤工作面收面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封闭的,盲巷或停风巷道不及时封闭的追究通风队长、安检科长的责任。

9、微风、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的追究通风队长、(科长)安检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的责任。

10、发现火源或发火征兆不汇报、不及时组织人员处理(抢救)的追究当班该地点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带班领导的责任。

11、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追究技术科长,通风科长和施工人员的责任。

12、通风系统不合理;

不按时测风的;

追究通风工程技术人员和测风工的责任。

13、巷道因回采、掘进等原因发生变化、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追究矿总工程师的责任。

14、主扇风机、局部扇风机不按时,定期维修造成停风、停运事故的追究机电科长、机电矿长的责任。

15、因材料供应原因造成通风构筑物不能按期完工;

影响通风、机电设备维修的,追究供应科长,后勤矿长,矿长的责任。

16、在高瓦斯矿井、高瓦斯煤层中作业、和巷道过煤层时、不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追究总工程师的责任。

在防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加重处罚。

17、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汇报的,弄虚作假的追究当班瓦检员责任。

四、顶板管理

1、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地质部门提供的地质柱状图,设计合理的支护形式,确定合理的支护密度,由于支护形式、支护密度不合理,造成顶板事故的,追究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

地质部门没有提供相应资料的,追究地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支护材料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和相应资质证明,因支护材料不合格造成顶板事故的追究供应科长和后勤矿长的责任。

3、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必须按工程措施的规定,架设支架,控制顶板,架设质量不合格的,追究该地点施工人员、班组长、施工队长、安检员、带班领导的责任。

4、采煤工作面的上下出口的端头支护,超前支护不按规定架设的,追究采煤班组长、采煤队长的责任;

长期没有进行有效整改的,追究矿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5、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

不及时架设支架(或及时挂网喷浆)的,追究该地点的班组长、施工队长,安检员的责任;

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改的,追究矿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6、井下任何一个施工地点,都不得空顶作业,否则追究该地点施工人员和班组长的责任,安检员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7、采、掘、维修工作面移除或更改支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追究施工人员、班组长安检员的责任;

采、掘、维修工作面需要架设新支架(或补充)时,必须到指定地点拿取,不得折除其他地点的支架和其他支护材料,否则追究施工人员、班组长的责任。

8、进班前、爆破后,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检员必须首先进入工作地点检查,并排除隐患;

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个人进入工作地点,否则追究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检员的责任。

9、在采掘工作面,维修地点施工时要随时注意“敲帮问顶”和“刷帮找顶”工作,否则按事故进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1、采掘工作面,要随时对工作范围内的支架(支柱)进行检查,发现变形,失效的支架(支柱)要及时进行更换。

否则追究班组长、安检员的责任,类似情况发生较大时追究相关人员,直至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的责任。

12、当班发现的顶板隐患必须当班进行处理,因故没有处理完的,必须在现场给下一班交代清楚,否则追究上一班班组长、安检员、带班领导的责任。

13、爆破时,崩到支架(支柱)要立即停止爆破,进行处理,否则追究爆破员、安检员班组长的责任。

14、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安全出口、必须随时保持畅通,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否则追究班组长、安检员、带班人员及矿有关人员的责任。

15、液压泵的压力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乳化液浓度低于规定值的,追究当班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机电、运输管理

1、所有入井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贴上有检验人员签名的检验证,否则,按设备失爆追究矿机电管理人员的责任。

2、所有井下的机电设备,必须定期、按时进行检查、检修;

闲置设备必须上井检修,检修好的设备要贴上检修合格标签,送设备库备用。

否则追究机电队长,机电修理工的责任。

3、井下设备要分片(段),落实人员进行管理,凡片(段)内机电设备出现失爆,严重失修,管理混乱的,追究该片(段)机电管理人员的责任;

同时连带追究机电队长的责任。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完好,随时传送现场准确信息,凡出现信息显示不准确、信息中断、超过2小时的追究机电队长的责任。

5、井下与地面必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凡通讯系统中断达2小时或以上的追究调度员和机电队长的责任。

6、井下电器设备必须设置“三大保护”;

未设置“三大保护”、或形同虚设的追究机电队长、机电矿长的责任。

7、掘进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或甩掉不用的,追究机电队长,机电矿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井下电缆混杂使用的、与用电设备最大启动电流不相匹配的,追究责任人,机电队长的责任。

9、井下使用电(气)焊,没有制定相应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得到批准就进行相关作业的,追究机电队长、机电矿长的责任,引发事故的连带追究机电矿长(工程师)、安全矿长的责任。

1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追究责任人和机电队长的责任,因此引发事故的连带追究机电矿长的责任。

11、提升井各个片口的声光信号必须清晰可靠,未设置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追究机电队长,机电矿长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材料供应影响声光信号安装和使用的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

12、提升井各个片口必须设置可靠的防跑车装置(一坡三挡)未设置“一坡三挡”的追究机电队长、运输队长、安全矿长的责任,不使用“一坡三挡”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现“一坡三挡”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进行提升作用的,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

13、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设稳固装置的追究作业地点,施工班组长的责任,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架设机头大棚的,追究该作业地点施工班组长的责任。

14、主要扇风机、压风机、绞车、水泵不按规定作运转记录的,追究当事人和机电工程师的责任。

15、绞车、绞车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追究当事人和机电负责人的责任。

17、绞车的后备保护必须完好,发现后备保护或其他设备故障故障,不采取排除措施,继续进行提升作业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连带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8、风、水管路出现漏风漏水不及时进行处理的,追究安检员,当班机电维修人员的责任。

调度员不及时进行安排的追究调度员的责任。

19、主要水泵房的备用水泵,必须保持完好,因备用水泵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影响矿井排水工作的的,追究矿机电负责人的责任。

20、各矿井下必须设置漏电保护系统,未设置漏电保护或甩掉漏电保护的按重大事故追究矿各级机电负责人责任。

21、井下需要使用煤电钻的地点,必须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不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或使综合保护失效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机电负责人的责任。

22、矿灯失爆,或矿灯使用时间达不到11h的,追究矿灯管理员、机电管理人的责任。

23、井下私拆矿灯,或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的,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

24、不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5、往井下运送大型物料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爆破材料与爆破管理

1、爆破材料的领、运、管、用、退必须建立完整,可行的制度,爆破员必须遵照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产生失误必须追究其相应责任。

2、装药前必须由瓦检员对放炮地点进行瓦斯检查。

未经过瓦斯检查,(或瓦检员不在爆破现场),强行装药作业的,追究爆破员、班组长、安检员的责任。

3、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不履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的。

追究瓦检员,班组长,爆破员的责任,追究安检员的连带责任。

4、炮眼充填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粘土炮泥的追究爆破员的责任,安检员监督不到位的追究安检员的责任。

5、放炮前,没按规定设置警戒人员、设置警戒线强行爆破作业的追究班组长、安检员、爆破员的责任。

6、处理拒爆、熄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否则追究爆破员、班组长、安检员的责任。

7、发生爆破材料损坏的,要据实汇报,发生丢失的要立即汇报,迅速展开追查,同时追究爆破员,班组长、安检员的责任,对发生爆破材料丢失、损坏不及时汇报的要加重处罚。

8、发生爆破“十不准”的情况时,严禁爆破,否则按事故追究爆破员、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的责任。

9、井下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裸露爆破,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连带追究班组长、安检员的责任。

10、一个工作面内,使用两台以上放炮器爆破作业的,追究爆破员,班组长、采掘队长的责任。

七、安全管理

1、不组织工人进行班前会学习,追究班组长、部门领导的责任,不参加班前会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不按期组织工人学习培训的,追究所在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不组织工人进行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学习的追究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的责任。

3、带班领导、矿各级管理人员不和工人同下同上的,要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4、生产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仍安排工人进行作业的,追究部门领导,直至矿分管领导的责任。

5、施工现场无施工图版,无避灾线路图的追究技术人员的责任;

不爱护上述图版,造成损害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不按期组织隐患排查、不根据隐患排查,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的,追究安检科长,安全矿长的责任,发现隐患不汇报、不处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处理的,追究安检部门,安全矿长的责任。

8、不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一通三防”例会的,追究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的责任。

9、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没有进行(通过)安全设施检查验收的,追究技术科长、安检科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的责任。

10、每月,不组织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追究生产技术科、安检科长的责任。

11、对已发生的事故,不遵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的,追究安检科长、安全矿长的责任。

12、查出隐患没有按照‘五定’原则(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整改负责人)进行安排,进行整改的,追究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的责任。

13、重大隐患、重点工程、未实行跟踪管理,挂牌督办的,追究安全科长、生产技术科长、调度室主任、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的责任。

14、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设备不到位的,追究后勤矿长,矿长(总经理)的责任。

15、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不足,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正常组织,正常开展的。

追究矿长、人力资源部长及公司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6、对待公司或上级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文件不及时向员工传达,不组织员工学习的,追究安全矿长的责任。

17、未参加班前会学习的,安排上岗、上班的,追究工作安排人员,当事人的责任。

18、没有组织工人进行“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学习,就安排工程施工的,追究安全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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