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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计单位: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1.4监理单位: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5质检单位:

郫县质检站、公路质检站

1.6施工单位:

黑龙江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1.7质量标准:

1.8投资额:

98487545.15万元(总投资)

1.9工期:

286天

1.10工程概述:

(一)工程项目名称:

成都市郫县成犀路改造工程;

(二)工程项目位置:

本工程起于成都市金牛界,终于郫县太清路口,全长5.6KM。

(三)工程项目组成:

包括道路工程、雨污水管网工程、道路绿化隔离带工程等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以及桥涵建设工程。

(四)工程项目设计标准、规模:

本工程计划工期286天,计划总投资约为98487545.15万元,道路红线宽52m及55.5米,绿线控制60米。

主线原路面面层结构采用4cm细粒式SMA改性沥青砼AC—13C+6cm中粒式沥青砼AC-20。

主线加宽部分设计采用4cm细粒式改性沥青砼AC13C+6cm中粒式沥青砼AC—20+6cm中粒式沥青砼AC—20。

道路类别:

城市主干道I级,双向8车道。

设计车速:

第一、二车道限速60Km/h,第三、四车道限速40Km/h。

路面等级:

高级路面。

设计年限:

主干道沥青砼路面结构设计年限调为15年。

交通等级:

大、小混型。

桥涵设计荷载:

城市—A级。

沿线气象情况:

郫县属中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假,平均气温15℃,最低极端气温零下5℃左右。

全年风向频率以东南风最多,具有春早、夏长、秋秋雨、冬暖、无霜期长、雨量充沛、冬季多雾、日照偏少和四季分明的特点,生态气候环境,十分宜人。

加上地处成都“上风上水”,工业污染少,很适宜开展各种旅游,特别是乡村度假旅游的开发潜力大。

郫县年平均降水963毫米。

最多为1961年,计1326.3毫米;

最少为1969年,计665.2毫米。

两年年度相差661.1毫米。

公路沿线所经过的水系主要为平原小河以及人工水渠,区内水网发育,水流平缓,水位变化幅度小。

监理依据

1.1本监理实施细则依据成犀路排水工程招标文件以及该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市政排水沟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和有关设计文件要求编制。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犀路排水工程中雨水管道及污水管道等工程施工。

2开工许可证的申请

2.1承包商应在沟槽土方开挖施工放样3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监理批准。

其内容包括:

(1)开挖场区周围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2沟槽土方开挖开始施工前,承包商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条件和施工强度,完成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并报监理审批,其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

(2)施工布置图;

(3)施工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边坡保护措施;

(5)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

(6)施工排水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9)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0)施工安全措施;

(11)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

(12)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3沟槽土方开挖开工前,承包商必须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审批。

2.4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报送,监理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5除非承包商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商可即时向监理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将于接受承包商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6监理人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商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7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承包商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3施工过程控制

3.1在沟槽开挖、铺筑石灰土及管材安装等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要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经监理批准后执行。

3.2沟槽开挖或回填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做好测量工作。

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或填筑的横断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开挖工作量和石灰土填筑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3)进度报量收方资料。

(4)提供工程各极端和完工后的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测量工作。

3.3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可要求承包商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商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3.5工程施工期所有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测绘图幅,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商将上述资料和地面控制网点全部移交业主单位。

3.6沟槽开挖基础面及回填土前的管道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7承包商要选派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8承包商要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每100米取样一组)和方法对沟槽开挖处理后的基础面和回填石灰土进行取样检查,其取样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取样地点,试验结束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及时呈报试验成果。

承包商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为由业主同意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检测单位。

监理工程师有权调查承包商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当认为承包商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商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对于经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承包商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

3.9当排水工程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审批后执行。

3.10在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没有进行上道工序验收(如沟槽基础验收、回填土施工前的管道验收)就开始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

(3)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其它违反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利用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3.11排水工程的隐蔽工程联合验收停止点为:

(1)沟槽开挖基础处理好后的基槽验收;

(2)管口接头验收及管道的闭水试验。

凡上述停止点,承包商必须提前24小时申请进行隐蔽工程联合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单位包括业主、质监、设计、施工、监理等,只有通过隐蔽工程联合验收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4施工质量控制

4.1沟槽

4.1.1沟槽开挖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除非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要满足相关设计文件及施工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4.1.2沟槽开挖断面应满足设计文件及施工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在施工规范允许的偏差范围内。

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施工承包商必须遵照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及工期的延误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4.1.3沟槽开挖的土料要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料与废弃渣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料取出加以利用。

4.1.4除非另行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必须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要在承包商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商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4.1.5沟槽开挖验收时,承包商要提供“三表两图”:

(1)沟槽平面图(图上应标明沟槽的平面位置);

(2)沟槽断面图(图上应标明沟槽的底高程及尺寸等);

(3)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

(4)施工测量成果报审表(包括:

沟槽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说明);

(5)质量评定表;

4.1.6沟槽基础位于回填土段或沟塘段,应清除淤泥、腐植土至原状土,严禁扰动槽底土壤,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应采用10%石灰土回填。

并且槽底不得受水浸泡。

4.2平基、管座

4.2.1本工程管基多采用10%石灰土垫层,回填石灰土需分层夯实,密实度不小于95%。

4.2.2铺料必须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压实。

压实采用人工夯实或通过碾压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夯实。

每层填土厚度不大于20cm,压实遍数不少于4遍。

4.2.3填筑灰土料土性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作业面。

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承包商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4.2.4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灰土料,要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压实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

承包商要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灰土填筑的过程控制。

4.2.5承包商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进行自检,并要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必要时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监理工程师根据抽检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内容包括:

(1)扩大抽检范围;

(2)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3)对抽检范围内的工程全部返工;

(4)监理工程师认为的其它处理措施。

承包商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承包商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商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4.2.6承包商对管基石灰土按长度每100m取一组环刀检测压实度,监理工程师按承包商数量自行取环刀组数检测压实度。

4.2.7凡涉及隐蔽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4.3管道安装

4.3.1管道摆设位置和高程的放样,除非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要满足相关设计文件及施工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4.3.2管道安装尺寸应满足设计文件及施工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其中管道中线位移、管底高程、相邻管底错口必须在施工规范允许的偏差范围内。

4.3.3管道必须垫稳,管底坡度不得倒流水,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

安管允许偏差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4.3.4当排水管内径不小于Φ500mm且覆土不大于7m时,采用塑料管(双壁波纹管采用弹性密封橡胶圈接口;

缠绕管采用电热熔带接口),否则采用钢筋砼管,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承插口或企口多种接口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灰口应平整、密实、饱满,不得有裂缝、空鼓等现象。

抹带接口应表面平整密实,不得有间断和裂缝、空鼓等现象。

抹带接口允许偏差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4.3.5凡涉及隐蔽工程的管道安管、接口、埋设,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4.3.6除非另行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必须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4.4检查井、闭水及回填

4.4.1检查井井壁必须互相垂直,不得有通缝,必须保证灰浆饱满,灰缝平缝,抹面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井内流槽应平顺,踏步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不得有建筑垃圾等杂物。

井框、井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平稳,位置正确。

检查井井身尺寸、井盖高程、井底高程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

当井筒到路面高度达不到规范要求时,承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汇报,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4.4.2根据设计要求,污水管道必须作闭水试验。

闭水试验允许偏差值、渗水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在作闭水试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闭水试验应在管道填土前进行;

(2)闭水试验应在管道灌满水后经24小时后再进行;

(3)闭水试验的水位,应为试验段上游管道内顶以上2m。

如上游管内顶至检查口的高度小于2m时,闭水试验水位可至井口为止;

(4)对渗水量的测定时间不少于30min。

4.4.3回填:

在管顶上500mm内,不得回填大于100mm的石块、砖块等杂物;

回填时,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

回填土的压实度及控制过程参照管基石灰土回填的标准及方法进行控制,在回填过程中承包商注意保护好管道,如有损坏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4.4.4在管道埋设和回填土施工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方可进行回填土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5其它

5.1在每道工序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部位、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

5.2凡未按本实施办法组织施工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有权利用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承包商没有申请进行上道工序验收,擅自安排下道工序施工,经监理工程师多次警告无效的,除停工整顿外,加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5.3本实施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施工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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