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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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报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4.2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和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4.3发生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资格印章。

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

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4.4发生器及操作间建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时,应按GB11进行地震荷载计算。

4.5发生器内宜设置防爆装置。

4.6辐射段至少应设一个人孔,并应设置看火孔。

4.7燃烧器的设计、安装,应确保在最大放热量时,火焰不直接接触管束及管卡,并便于拆卸.?

燃烧器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4.8发生器起重用结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GB3811的有关规定。

4.9发生器禁止采用冲压弯头和对接焊弯头。

4.10发生器必须设置有火情况下远距离切断燃料供给的装置。

4.11车载发生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的规定。

5制造、安装与修理

5.1制造

5.1.1发生器制造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报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5.1.2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参数的修改和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

明文件。

对改动部位应做详细记载。

5.1.3焊接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担任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制造单位应建立

焊工技术档案。

5.1.4发生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b.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材料质量证明书、焊接质量证明和压力试验记录);

c.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5.1.5制造单位必须在发生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金属铭牌。

未装产品金属铭牌的发生器不能出

厂。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a.发生器名称及型号;

b.制造厂产品编号;

c.额定蒸发量,t/h;

d.额定工作压力,MPa;

e.额定工作温度,℃;

f.外形尺寸;

g.总重量;

h.制造厂名称;

i.制造年月;

j监检标志。

5.1.6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焊接,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工艺。

5.2安装

5.2.1发生器的安装单位,必须经局级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承担发生器的安装任务。

5.2.2发生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

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安全部门。

5.2.3发生器的制造、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样和SYJ4041及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

制造、安

装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5.3修理

5.3.1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并经局级安

全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修理任务。

5.3.2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应有施工技术方案,经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安全部门

备案。

5.3.3发生器受压元件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5.3.4经检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修理:

a.发生器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验期;

b.受压元件开裂;

c.因材料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d.辐射及对流管束的局部鼓包高度超过3mm时,应切换管段;

e.辐射及对流管束直管弯曲度超过管长的2%或超过管子内径的90%,应予更换。

5.4检验

发生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必须由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厂、安装、使用。

6主要附件与仪表

6.1安全阀

6.1.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安全阀:

a.泵出口;

b.蒸汽出口(装设2个);

c.雾化分离器;

d.蒸汽出口雾化管线。

6.1.2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在安全阀和管线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6.1.3安全阀的总排放量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132条进行计算。

6.1.4蒸汽出口安全阀始启压力应为1.08倍和1.1倍额定工作压力。

6.1.5安全阀回座压差一般应为始启压力的4%~7%。

6.1.6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

安全的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

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6.1.7发生器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排放试验,停用后再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排放试

验。

6.1.8发生器的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正。

6.1.9对新安装的安全阀和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进行整定和校正。

6.1.10安全阀经过校正后,应加锁或铅封。

严禁用加重物、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

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6.1.11安全阀的校正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校正能力,并经局级安全部门认可。

安全阀校正后,始

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正结果应有记录,并归入档案。

6.2压力表

6.2.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a.供水泵出口至单流阀前;

b.热交换器入口、出口;

c.对流段出口;

d.辐射段出入口;

e.蒸汽出口;

f.燃料入口,进燃料器入口;

g.吹灰装置;

h.燃料雾化用蒸汽、空气管道;

i.燃烧室。

6.2.2高温、高压部位的压力表,必须耐高温、防震。

6.2.3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

b.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

2倍;

c.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6.2.4压力表的安装、校正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正,并在

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

压力表校正后应封印。

6.2.5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b.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6.2.6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期限止钉处;

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

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b.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正有效期限;

d.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e.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标的缺陷。

6.3温度计

6.3.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温度计:

a.换热器入口、出口;

b.对流段出口;

c.辐射段出口;

d.燃料油入口,油嘴入口。

6.3.2选用温度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式或双金属式;

b.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6.3.3温度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超过校正有效期限;

b.温度计损坏,刻度模糊不清;

c.其它影响温度计准确指示的缺陷。

6.4温度指示仪

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温度指示仪:

e.测量燃油温度的部位。

6.4.1温度指示仪的精度低于1级,并按时校正,超差应予更换。

6.5自动控制系统

6.5.1发生器控制部分应具备下列功能:

a.自动点火及报警时自动停机;

b.流量、压力、火量自动监测及调节;

c.手动调节。

6.5.2启动时应首先启动附属设备(供水泵、鼓风机、空压机)进行前吹扫。

6.6保护装置

发生器至少要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a.蒸汽超压、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b.火焰中断联锁保护装置;

c.低燃烧联锁保护装置;

d.进水低流速联锁保护装置。

7发生器操作间

发生器操作间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符合SYJ27。

a.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b.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c.应防止积水。

d.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e.承重梁、柱等构件,与发生器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2发生器操作间。

8使用管理

8.1发生器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8.2发生器操作人员应熟悉发生器安全知识,定期检查发生器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

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8.3发生器使用检查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a.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b.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c.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d.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e.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f.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g.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8.4启动

8.4.1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8.4.2新装或长期停用的发生器,在投运闪应烘干衬里。

8.5运行

8.5.1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用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8.5.2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8.6停止运行

发生器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8.7紧急停止运行

发生器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a.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发生器供水;

b.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c.安全阀全部失效;

d.发生器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e.发生器构架被烧损;

f.其它异常情况影响发生器安全运行时。

8.8发生器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8.8.1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8.8.2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8.8.3如果发生器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转换。

8.8.4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8.8.5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8.9检修人员进入发生器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9.1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

爆。

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8.9.2燃油、燃气发生器,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8.9.3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

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

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8.10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发生器运行时的给

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11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1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发生器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表”[见附录A(补

充件)]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a.发生器出厂资料;

b.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c.发生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d.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8.13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证”,见附

录B(补充件)。

8.14没有取得“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证”的发生器,严禁投入使用。

8.15进口发生器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

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

进行。

未经商检的发生器,严禁安装。

8.16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发生器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

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

,应选派熟悉发生器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

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8.16.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8.16.2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

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8.16.3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8.17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9定期检验

9.1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对运行的发生器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

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9.2从事发生器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

员担任。

9.3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

后应出具《湿蒸汽发生器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

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9.4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9.4.1受检发生器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9.4.2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9.4.3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9.4.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发生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9.4.5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9.4.6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

9.4.7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9.4.8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9.5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6发生器定期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9.6.1外部检查:

是指专业人员在发生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9.6.2内外部检验:

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发生器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6.3压力试验:

是指发生器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

少1次。

9.7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

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a.无损探伤检查;

b.硬度测定检查;

c.金相检验;

d.应力测定;

e.声发射检测;

f.压力试验;

g.其它。

9.8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9.8.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9.8.2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9.8.3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9.8.4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9.8.5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9.8.6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9.8.7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9.9发生器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

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

法确定工作压力。

9.10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

极限的90%。

9.11压力试验应符合SYJ4041第3.8.2条。

9.12发行器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a.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b.由于事故造成发生器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c.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凡报废发生器,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

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

已报废的发生器严禁使用。

9.13发生器的检验单位,应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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