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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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而提供的担保。
6、2011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2011年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且为本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融资性担保总额的50%以上。
7、在任何时点上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8、平均年担保费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项目申报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额/项目申报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额)低于3%。
9、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10、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3、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4、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附件1)。
3、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提交相关银行出具的无恶意证明原件)。
4、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2011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
5、经符合闽财会〔2012〕7号文规定、纳入我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范围之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0年末余额+2011年增加额)及其占2011年末净资产比例;
(2)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额占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4)对外投资总额是否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5)2011年平均年担保费率、代偿率、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4)项目申报期内(2011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与附件2格式相同);
6、经符合闽财会〔2012〕7号文规定、纳入我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范围之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
7、项目申报期内的完税证明及完税证明汇总表(附件3)。
8、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的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商贸担保的基本情况、创新及亮点、成效、问题和建议)。
9、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4);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属于商品交易市场的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商品交易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属于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当地经贸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七、补助标准
(一)担保机构风险补助标准:
(1)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
(2)对为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将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3)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贴标准:
(1)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
(2)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将根据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资金规模,结合所有申报项目的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其中,对中小商贸企业的保费补贴不低于中央财政分配我省资金总额的20%。
八、申报程序
申请中央财政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担保机构的申报程序:
担保机构应通过系统填报电子数据并下载打印有关申报表,形成部分书面上报材料,提交各设区市财政和经贸主管部门。
(二)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程序:
中小商贸企业的网络申报由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填报,书面材料按要求自行整理成册后交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统一提交各设区市财政和经贸主管部门。
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经贸部门对各申报机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于7月31日前联合行文并连同书面材料一起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各一份)。
九、相关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设区市财政、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融资担保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监督各担保机构用好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对获得补助的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
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补助资金。
(三)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要求规范管理,针对商贸企业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仓单、应收账款、商铺租赁权及会员封闭式、企业互助式等担保方式,积极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附件: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完税证明汇总表
4.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名称(全称)
地址
企业性质
公司□事业单位□社团法人□
出资类型
政府独资□政府参与投资□民营独资□境外参与投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企业人数合计
收费标准及方法
协作银行(其它金融组织)
公司与银行责任分担比例
公司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注册资本金(万元)
政府出资
民营出资
境外资金
其他
合计
在保责任余额
在保企业户数
担保企业个数
项目申报期内担保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
100-300万元
含300万元
3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500-800万元
含800万元
笔数
户数
金
额
笔
数
户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贷款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担保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2:
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担保机构名称:
项目申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担保业务发生时间
中小商贸企业名称(客户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贷款担保额(万元)
担保期限(月)
担保费率(%)
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
1
2
3
4
5
6
·
合作金融机构意见:
以上笔万元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属实。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完税证明汇总表
单位:
万元
税款类别
税务机关名称
金额
出具证明日期
国税
地税
税款金额合计
附件4:
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电话
申办担保金额
(万元)
申办时间
已缴担保费
(元)
申请补助金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担保项目
名称
类别
(万元)
项目起止时间
申请单位
企业法人(签名):
(公章)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批准补助金额:
元
人民币大写:
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注:
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应填写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