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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国能源新增需求的方法计有:

在中国海陆直接开采、政府海外定向议购、国际商业购买、中国企业海外开采跨国输送、天然气替代等多套体制模式,显然重工主义的直接开采与重商主义的国际采购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是在本国直接建立经济体系的油气资源空间,后者则是在异地曲折投资或贸易建立中国经济体的不确定远距的油气资源体系;

前者是在国内可控制的直接输送,后者则需要通过巨型海轮竞争负荷日益增大的海峡航运通道或建立跨国人工石油通道解决;

前者是中国区域内的油气资源与国内能源产业的优化组合,能够扩大本土就业和增加税收,后者则是中国经济体与油气资源的国际、洲际的结合,为国际经济增长贡献力量;

前者与后者另外一个差别就是前者需要巨大的投资,这是目前中国经济体系已经完全有能力解决的。

根据200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组织的第三次石油资源评价初步结果,目前中国石油资源量为1070多亿吨,其中海洋石油资源量为246亿吨;

天然气资源量为54.54万亿立方米,其中海洋为15.79万亿立方米,对此仍然需要加大勘探力度,提高勘探精细程度和资源探明率,不断寻找资源替代区。

仅海洋石油一项价值即相当于三万多亿美元、二、三十万亿人民币的价值,它也预示着一种新的变革,即:

中国完全有条件从目前重商主义的国际贸易采购进口石油转型为重工主义的加大海陆石油资源的直接开采以解决内需。

有关新的石油能源战略应是:

通过对中国以燃煤为主的能源体系的彻底改造逐步实现以油气煤为主、多元发展、择优选择、接替未来的能源政策。

强陆取海,经略海上,改变中国以近海为主的海洋石油开采布局,近海、深海和超深海统筹并举,实行中国石油的基本独立供给政策。

同时也实行创新勘探、全疆整治;

积极反应,选择对待;

合围重点,高速生产;

全海开发、深海优先的新型海洋油气开采战略。

也即以科技创新实施中国全海域的勘探;

对已发现的油气田实施高速生产;

以深海优先战略实施带动整个海洋油气产业的全面发展;

促进实施多方业者竞争致胜的市场体制的发展,力争取得海洋油气开发的国际领先地位。

转折点之二:

中海油石油专营权的跨越与造就海洋石油中国的竞争性体制

当代中国的海上石油开发体制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计划经济转型而来,实行的是国家行政授权国有企业的委托制或代表制而不是市场经济的合同制,它的运作特征是高度垄断的集权拓展而不是公司的商业竞赛。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条例》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修改决定》,根据该等条例宣布了海洋资源的国有制,又确定了中海油对外合作的专营权的制度。

从市场而言中国海洋石油有关专营权的商业价值至少1000亿美元以上,而且不会有任何一个跨国公司有能力独得此权。

中海油的石油专营权不是来自宪法、专门法的本源性权力,根据中国的《立法法》法律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中海油的专营权是政府过程性权力的产物,其效力等级来自行政法规和相关政府的授权文件,它不是来自中国经济秩序中最高的权力本身,因此这种专营权虽然没有注明期限性,但其法律效力天生就有相对性,是不确定的。

在行政主导的体制内这种专营权完全可以予以改变、分解和释法。

对于上述条例已比较成功的释例就在于确认了中海油并没有取得中国海洋石油全域开发的独有权,它的这种独有权仅限对外合作方面,2004年5月中石油由此也获得了国土资源部在南海18个区块的勘探许可证,中石化新星石油公司也通过变通方式实质性开发了东海油田。

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授权制定《石油天然气法》,掀起了业内对石油开采体制垄断性的巨大质疑,取消石油垄断之声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

法律是为了解决利益服务的,在国有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没有彻底衡平之前,即使出台《石油天然气法》也只是过渡性的框架,具体条例仍需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因此在中国采用行政主导的方式解决海洋石油专营与开放的问题是最为现实的选择。

石油是一种较低成本的资源性商品,由于被国际对冲基金挟持价格而致高位,其实际的开采成本从几美元到十几美元不等,解决中国海洋石油专营权再分配的核心就是能以何种模式最大限度获得规模海洋油气的产量以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规模决定影响,产量决定模式。

海洋石油中国全面开发的石油权利解决有几种模式:

1、中海油为主;

2、中海油、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企共同拥有;

3、建立国企、非公企业、外资多层次多区域多制式的复式开发权利体系。

央企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大的社会石油需求,从市场经济而言实行第3种模式也是必然的选择。

由于中海油的油田收益是由国家、中海油、合作方三方分配的,中海油拥有90%以上海上油气区块的全套资料,拥有海上油田开发的管理团队和技术服务体系,立即取消中海油的专营权也是不公平的,政府取消自己的委托人或代表人也需要过渡政策的支撑,因此应该选择一个变通方案既实现海洋石油开发利益的最大化又解决中海油专营权的软着陆,即中海油的独家专营权初期应过渡为3—5家大型国企共享的专营权,同时中海油也可拥有陆上石油的共有专营权;

最后推行市场化竞争体制;

中海油有涉独有专营权的另一部分体系也应划转给国土资源部;

同时在国家实施海洋石油中国的大开发战略中优先支持(实质上是补偿)中海油,从法律权利而言优先支持中海油不是国家赔偿、补偿,不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行为。

中国海域石油资源的广大,决不可能仅靠中海油一家开发,海洋石油要成为中国能源体系的基础支撑的压力也决非中海油独家能够承担解决,改革是必然的潮流。

海洋石油中国行动的转折点之三:

资金常胜

2004年中国原油进口超过1亿吨大关,反映了中国能源体系的两大机制必须妥为解决,其一是储备体制缺陷,为此2004年中国建立了战略石油储备计划以衡平国际石油供需体系;

其二是反映了中国石油生产能力的不足,进口量达到了中国石油生产总量的近一半,由此暴露了扩大石油再生产的资本保障体制的危机,为此应尽快投入有效的金融资产拉动中国石油的生产能力,即应建立国家能源基金并注入石油生产体系,彻底提高石油生产规模。

从目前的石油生产市场测算,国家石油能源基金需要1000亿人民币左右,来源可以是财政性拨款;

或外汇储备的利息收益;

或国家战略石油储备计划的部分资金;

或国资委管辖的国有企业红利收入。

国家石油能源基金还可以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外汇储备等机构设立专项或临时的资金;

还可以与地方政府设立区域资金。

为放大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基金应主要作为种子基金投入有前景的油气田的开采,与此相组合应充分利用当前中国资金流动性过剩的特点,大力支持设立各种商业化的能源产业基金、海内外并举发行石油企业的股票、债券和票据市场,简化国内能源企业的上市条件,力争在国家能源基金的带动下1-2年内形成7000-10000亿人民币的资金注入石油生产体系。

与中国的石油需求相比,大型石油公司不但拥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也是国民石油创富、海洋创富的重大历史机会。

国家能源基金应是一种临时性资金,形式上可以称谓国家基金,也可以谓称其它的投资组合名义,可增大可减少,最终也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撤销和转型。

以美国本土为主的金融资本和对冲基金将石油产品衍生成现代重要的金融产品石油期货,创造了世界上庞大的石油虚拟经济体系,它产生了巨大的浮动价值和巨大利润,甚至绑架了世界石油价格体系。

资金的流动性过剩是一个全球问题,2005年中国居民储蓄总额超过了14万亿人民币,美国也有至少几万亿美元投资石油等大宗商品的期货市场。

解决流动性过剩的办法:

一是将资金引进生产领域,一是继续鏖战期货市场,值此中国能源需求旺盛之际引转国内外资金进入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直接投资或直接开发是完全有可能的,也是对国际上炒作石油期货资金的一种转移操作。

转折点之四:

提升中海油的十一五商业计划,实施海洋石油中国总体开发的先头方案

2006年中海油确定十一五计划,要求五年内投资1000亿人民币发展五十个油气田(24个正在建设,13个正在评价,21个正在勘探和经济评价)力争到2010年中海油实现年产5000万吨油当量。

但是从中国对石油资源的需求而言这还仅是一个中小型的商业计划,并不能满足中国能源转型的需要。

由此可对中海油已完成勘探、技术和经济评价的油气构造实行重点开发,限定期效开发,为此国家应尽快确定政策约束,即确立海洋石油采矿权的强行收回机制;

确立海洋石油采矿权的流转市场;

确立多家国有企业共享对外合作专营权;

由国家主管部门建立相关权项登记备案和管理体系。

据此中海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作业的油气田应由其它国有公司渡让,以保障较高的海洋油气产量。

海洋石油中国行动也必须有较为保险的先头方案,目前建设一个大型海上油田的投资需要10-30亿美元之间,中小型油田也需要2-6亿美元,以中海油的投资流程估算,它本身就需要3000亿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因此应尽快实施海内外市场的能源资金的集成,3-4年内应支持投资、融资3000-5000亿人民币予中海油,其中重点改组提升中海油十一五计划的商业计划。

在此基础上力争3-4年内使国家海洋石油总产量达到1.2-1.5亿吨油当量,力争5-6年内达到2亿-2.5亿吨油当量,实现中国石油基本供应独立。

天然气是世界上下一代的世界第一能源,市场预计2010年天然气将在中国一次能源消费中达到6%左右,届时中国天然气消费总量将达到1000—1400亿立方米,相当于可替代1亿多吨原油,如果达到发达国家的一次能源消费比重20%的水平,中国天然气消费总量将达到4000亿立方米,那么相当于替代数亿吨原油,发展天然气产业必然成为海洋石油中国的重要战略内容,

改造中海油的天然气﹙LNG﹚商业计划也有一定的基础。

十一五规划国家计划在沿海地区发展10-11个LNG项目,中海油已经获得了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海南、珠海、深圳有关项目的发展权,产业链涉及热电厂煤改气、油改气、燃气电厂、国家、省、市三级的接收站、处理厂、输气干线管道、配送系统网络划,城市供热及制冷、居民燃料、化肥、汽车气代油、化工原料等综合产业。

中海油制定的“控制海气,业务上岸,沿海管网,发展LNG”的天然气战略显然需要改造提高以顺乎中国市场,整合发展天然气上下游产业可能成为中海油最有价值的产业,构成中海油成为排名前列的全球跨国公司的最主要的基础。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气轮机厂发电效率高将成为下一代世界能源体系中电厂的主力类型,中国的发电网络煤改油、气的市场巨大,至少一万亿以上的人民币的规模,对于发展天然气项目,至少在现行体制内中石油、中石化与中海油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和历史机遇。

海洋石油中国行动转折点之五:

迎接国内外企业的共同竞争、共同繁荣

石油天然气产业划分为三个部分:

其一是上游的勘探开采,主要权项是探矿权、采矿权;

其二是中游的炼油化工等加工,中国已经开放;

其三是石油天然气的批发、零售。

目前市场申论的主题是上游和下游业务政策的调整和开放,也说明中国海洋油气的勘探开采将引领世界上最大的一次石油创富的历史机会。

目前由于石油能源生产规模有限影响了中国能源体系的安全需要,海洋油气开发主体的多样化将促使我们的国家拥有一种新的能源竞争力,将使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世界上最有价值的能源产业领域中的的生产方式更加强大。

迎接国内外企业参与海洋油气产业就是改变中国的能源史,改变历史就要先改变游戏规则。

锁海锁油锁气锁权的政策是自我枷锁,错失机遇,主权流失,有必要推行开海固权,富民为先,强国优尚的新策略。

即:

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法规的作用确定新的条例或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司通过竞争机制不受地域限制的取得海洋油气区块的探矿权、采矿权;

监管主体应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分程监管;

对外合作的独有专营权调整为3-5家国有企业共有的过渡性专营权;

支持具有财政能力、拥有专业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外资公司以油气分成、联合财团的多种形式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允许民资、外资准入;

作为改革的部分应划定深海、超深海的部分区块通过竞标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中外企业以联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允许依法转让。

建立海洋天然气开放的市场体制并作为整个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改革的实验产业;

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中国海洋油气勘探高投资高回报的商业模式,对于勘探投资者获得的油气分成应允许在中国境内自行加工、零售;

中国海洋油气的勘探区域应集中在深海、超深海区域,支持风险工业资本对两极地区、国际公海海底等油气资源的勘探。

作者为资深学者,中国海权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

1989年出版《共和国的海洋政治和海洋政策》,1991年根据其专门报告人大常委会延缓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法》,补充增加了台湾和钓鱼岛条款,1999年著有《台湾海峡的世纪遗权》,提出了台湾海峡为内海的理论。

中国海权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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