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zhubob经济应用文写作诉讼文书诉讼文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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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是一个更大的概念,通俗一点说,只要是涉及到法律事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都可以称为法律文书。

学术界一般将法律文书划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另一部分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制作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

诉讼文书即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一部分。

诉讼文书作为一种处理法律诉讼实务的特定文书,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

(一)运用的实效性

所有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诉讼文书的制作是要起到启动或推进诉讼活动不断进展,乃至解决诉讼争议的实际效能。

诉讼文书一经制作并送达,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司法机关制定的诉讼文书是具体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一经生效不能违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具有明显的强制力,并且是排斥其它处理决定的。

诉讼当事人所写的诉讼书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依据。

从文书本身特有的性质来讲,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专用文书。

(二)制作的合法性

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的产物,绝大多数的诉讼文书都是随着诉讼活动的进展而产生的。

诉讼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规定,如什么主体制作什么文书:

每一种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总是特定的,否则要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么就达不到制作文书的目的。

像起诉书的制作主体就只能是检察机关,答辩状的制作主体一定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

什么时候用什么文书:

有些诉讼文书是诉讼行为进行到某一阶段的产物,如上诉书、抗诉书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规定的上诉期限和抗诉期限就是无效;

什么范围用什么文书:

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适用范围只能是控辩双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诉讼文书的作者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时限来制作,同时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三)主旨的鲜明性

无论何种诉讼文书,都是为了解决某一特定的诉讼实际问题而制作的,所以必须根据诉讼活动的进程,确定制作某种诉讼文书的明确目的和主旨,并使其在文书中表述得鲜明突出,使读者对文书所提出的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或意见一目了然,以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有无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损害结果的大小,当事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证据证实,依照法律规定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等,都必须予以明确具体地表述。

观点明确,立场坚定,态度鲜明,是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四)内容的法定性

诉讼文书的写作内容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要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

诉讼文书一般都需要写清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请求的理由,以及处理或请求的具体意见。

如当事人基本情况,之所以要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住址等要素,是因为其中的要素是与法律的规定直接有关。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刑事判决书尾部的有关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起诉书,理由部分在定性时必须要引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理由部分必须要引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从根本上说,诉讼文书的写作内容是由诉讼文书本身的功能决定的。

(五)形式的程式性

诉讼文书的制作属于诉讼活动的一个环节,因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作。

不仅如此,诉讼文书经过长期法律实践约定俗成,还形成了程式化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结构的格式化和用语的成文化两个方面。

比如一审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交代有关上诉权的文字就属于这类成文化的文字。

近年来国家司法机关对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司法文书,都制定了相关的“文书格式”或“文书样本”,种类齐备、要求具体。

绝大部分文书都有首部、正文、尾部3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大体有近似的内容层次。

项目的设计也是要素化的,不得更动次序,更不容随意增减。

这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文书制作的规范性。

二、诉讼文书的类别与功用

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法院的基本审理程序,以使我们对应该使用何种文书进行诉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原告起诉(起诉状)→被告答辩(答辩状),提起反诉(反诉状)→法庭审理判决(代理词、辩护词、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起上诉(上诉书)→法庭二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申诉(申诉书、再审判决书)。

(一)诉讼文书的类别

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诉讼文书划分出不同的类别。

按诉讼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有:

1.司法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书

公安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书。

如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和要求的司法文书。

2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诉讼文书。

如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制作的司法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

如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用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详见本章第三节。

2.律师部门制作的诉讼文书

如代理词是指代理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综合性发言。

3.诉讼当事人制作的诉讼文书

主要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和答辩状等,详见本章第二节。

(二)诉讼文书的功用

1.诉讼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法律仅仅靠正面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靠对法律的具体实施。

诉讼文书的作用之一就是把法律的规定运用于各类具体的案件,把各种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制的轨道。

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从事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时,依据国家法律、按照规定格式写作诉讼文书,目的就是启动诉讼程序或参与诉讼应对活动。

诉讼文书是法律活动的主体为实现其权利,履行其义务而采取具体行动的客观标志。

2.诉讼文书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文书能够直接证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在受到非法侵害后,诉讼文书就成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获得司法救助的依据。

还有一些法律行为的实施和执行则必须以证明其合法的特定文书为条件,如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持判决书、决定书,否则就是非法。

3.诉讼文书是有关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

各种诉讼活动都离不开诉讼文书的如实记录和反映。

诉讼文书以文字的形式把诉讼活动真实地记录下来,一个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每一步骤或环节,都要制作相应的诉讼实用文书来如实记录办案活动。

如刑事诉讼活动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均会相应产生诉讼文书。

4.诉讼文书是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公民通过诉讼实践,接触一些处理具体案件的诉讼文书,体会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规范。

像裁判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就有义务履行有关条款,也有权获得有关利益,这必然会扩大和加深人们对法律活动的认识。

所以说诉讼文书可以潜移默化地发挥宣传教育作用。

三、诉讼文书的写作要领

诉讼文书不能自由创作,更不可随意制作。

诉讼文书在写作方面有下面一些基本的要领和规定。

(一)以法律为准绳

诉讼文书为进行诉讼而制作,是法律的具体体现,诉讼文书写作在本质上体现了制作者对法律公正性的信赖。

所以在写作诉讼文书时,叙述事实、阐述理由、提出要求都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立意、选材、行文的过程都聚焦于法律规范,绝不能让个人的写作偏好凌驾于法律原则之上,否则会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另外诉讼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里的合法既包括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包括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同时还包括符合司法部门的有关解释和要求。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这一规定是制作民事判决书的依据,民事判决书

3

的格式、内容也由此所决定。

(二)以事实为依据

诉讼文书写作必须尊重客观现实,讲求真实,其真实的基础就是要拥有查证属实、确凿无疑的证据材料。

诉讼文书的对事实的叙述是对法律事实的叙述,这是一种特定的叙述,即必须按法律事实的构成来进行叙述。

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一定是法律事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也未必一定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必须隐含法律构成。

具体而言,民事案件就是以权利义务为标准来进行叙述,而不是生活情节的叙述;

刑事案件事实叙述就是按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一种犯罪来进行叙述;

行政案件事实叙述就是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来进行叙述。

诉讼文书要求在叙述事实时,基本要素要记叙清楚,关键性情节要求具体记叙,因果关系要交代明确,争执焦点要抓准,涉及的数量力求确切。

(三)说理充分有力

法律理由部分是诉讼文书中的灵魂,是连接事实与结论的桥梁。

诉讼文书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依据一定的法律理由,最终推出一定的法律结论的。

其法律理由分两部分,第一是事实理由,主要是对事实的本质特征进行概括,得出事实的概貌和特点。

第二是法律依据,主要是指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说理要分析透辟,要以理服人。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条文只是法律适用“三段论”中的大前提,要适用法律还必须分析说明本案事实符合该法律条文,然后根据该法律条文才能得出结论,有时还需要着力说明为何适用该法律条文,而不是其他法条。

(四)熟悉文种特点

从写作学角度看,诉讼文书写作是一种具有特定专业性的应用写作,作者不仅应该熟悉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还要熟悉法律文书与一般实用文体不同的体式特点。

写作诉讼文书,必须充分了解法律部门的责、权、利的关系,了解法律程序。

还要分清该法律事务属于哪一个职能管理系统管辖,处于哪一个法律阶段,这样才能选对文种。

不少诉讼文书由司法机关制定了统一的格式,还有一部分诉讼文书由法律、法规规定了所包含的事项,并有统一的格式,而有些诉讼文书则为约定俗成的格式,如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规定了300多种文书样式。

总之,按照规定的格式完整地提供内容要素是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五)运用法言法语

法律学科拥有一批固定的专门用语,这些专门用语描述着法律科学所特有的事物以及相应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科学概括,反映着法律事物的本质特征。

例如有关诉讼参加人称谓,在民事案件中就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代理人等不同用语,每一词语均有准确的内涵和外延。

诉讼文书是一种严肃的专业文书,其表达必须严密、准确,因此在对主语及宾语的修饰中,以使用限制性定语为多,以严格限定中心词的所属、数量、性质、状态等关系。

诉讼文书多运用陈述句,很少或不用祈使句,排斥感叹句。

为了表达复杂的内容,也为了准确表达避免歧义,诉讼文书中长句子多,复杂句子多。

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决定了诉讼文书准确、精炼、朴实、庄重的语体风格,它排斥文学笔调和积极修辞,作者往往以抽象思维的方式、消极修辞的手法,客观冷静、平实质朴地运用语言。

四、训练与实践

(一)从媒体上找一案例,假设自己为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代为拟写一份代理词或辩护词。

(二)阅读一份一审判决书,假设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你代为拟写一份上诉状。

第二节诉状类

法律文书按处理问题的途径来分,有诉讼类法律文书和非诉讼类法律文书之分。

狭义的诉讼文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从事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时为实现其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各种文书。

诉状是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而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是诉讼文书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文体。

广义的诉状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和答辩状等,狭义的诉状专指起诉状。

本节所说诉状概念取其广义。

一、类别及适用范围

诉状的种类很多。

以当事人制作诉状的动机及其所提交诉状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诉状分为起诉状和答辩状两大类。

(一)起诉状

起诉状,俗称“状子”,我国以前称作“牒”、“讼牒”,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请求裁判与他人的争议时制作和使用的诉讼文书。

起诉状是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也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调解的依据和基础。

根据不同的标准,起诉状可以分为两大类。

1.按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的性质分类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时适用民事起诉状。

民事诉状可以自行书写,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为书写。

民事起诉状不仅是民事原告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工具,也是法院立案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2)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诉讼文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条规定范围内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适用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是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4个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所撰写的行政起诉状才可能被法院所接受。

(3)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诉讼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包括轻微的伤害案,侮辱、诽谤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遗弃案。

凡是属于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其他的重案、大案则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

2.按诉讼的不同程序和阶段分类

(1)一审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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