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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权利要求书。

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应当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

如果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

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

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内容不能通过合案申请提岀,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

并撰写岀另行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试者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中涉及零部件时,应当在其后面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给岀的该零部件的标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以纸为原材料制作的餐具,更具体地涉及一种以纸为原材料制作的纸碗。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快餐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现有技术的快餐盒多为保丽龙制作,使用

后易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已被禁用。

作为一种快餐用具的碗,常用的这种碗有塑料碗,基本上包括一碗体,碗底,但这种碗通常隔热效果较差。

当碗体内盛装温度比较高的食品时,由于碗体较烫,不利于使用者端持碗体。

而且现有碗体的上端由一层碗体构成,较为锐利,使用者不小心时容易划破嘴。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解决了上述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纸碗,由碗体、碗底组成,在所述碗体上形成多个凸

纹构成;

在所述碗体外侧形成隔热纸层构成。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的外观立体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第三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第四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5是图4中A-A的截面图。

具体实施例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述。

第一实施例

图1是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碗100是选用PE淋膜纸作为原材料制成,该实施例的纸碗100主要

包括:

碗体1;

与该碗体1按照下述方法制成一体的碗底2,碗体1由碗底2向上延伸而且逐渐扩张;

以及由碗体1顶端向外伸张的上缘部6,由于具有上缘部6,因此使得碗体上端不会较为锋利,便于使用者用嘴

进食碗体中的食物而不会伤到嘴。

制造纸碗100时,碗底2为一圆形板体,碗底边缘8向下可折大约80〜90度,最好是折85度;

其碗体1为简体,用扇形纸板,卷筒重叠通过超声波进行熔化、而后施压粘合成筒状体。

另外,在碗体1的外侧还粘附有一隔热纸板层3;

碗体1下部圆的直径与碗底2的直径相配合,最好是相

同,包容碗底边缘8,内折360度形成底座,在底座的内侧粘压有平行滚花痕迹7,以增加其粘合度。

这样得到的纸碗碗底较传统碗底更为坚固,更有益于盛装食物。

碗体1上端部外翻折为大于270度的完全卷边,构成上缘部6,该构成上缘部6的卷边最好是大于360度,其直径大约为5mm借此,得到上述的纸碗100。

另外,隔热纸板层3可以是瓦楞纸板,也可以是白纸板,都能获得同样的隔热效果。

通过在碗体外层粘附一层隔热纸板层就可达到使碗体隔热的效果,而且粘贴隔热纸板层的加工制造工艺简单,成本较低。

第二实施例

请参阅图2,该图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较佳实施例的外观立体图,该实施例的纸碗200主要由碗体21、与

该碗体21一体成形的碗底22、碗体21由碗底22向上延伸而且逐渐扩张,以及由碗体21顶端向外伸张的上缘部26;

在碗体21外侧面具有多个通贯该碗体21的上缘部26和碗底22相接的凸纹24。

由于形成凸纹24的碗体21部分的壁厚大于碗体21上没有凸纹的部分的壁厚,因此,相对地也具有较佳的隔热效果。

又,碗体21的外侧面上具有多个凸纹24,这些凸纹24以预定间隔排列,使得使用者的手端持着碗体21时会大部分和凸纹24接触,故可达到隔热的功效。

第三实施例

请参阅图3,该图为另一较佳实施例的外观立体图。

该实施例的纸碗300主要由碗体31、与该碗体31一体成形的碗底32、碗体31由碗底32向上延伸而且逐渐扩张,以及由碗体31顶端向外伸张的上缘部36。

碗体31和碗底32的结构与第一实施例相同。

并且与第一实施例相同或相应的部分,用标号3加上相应的标

号,例如,第一实施例的标号7表示在底座的内侧粘压的平行滚花痕迹,而在该实施例中则用相应的标号37表示。

在碗体31外侧套插外层33,该外层33上端与碗体31上端接触,下端向内形成卷曲并与碗体下端接触,从而在外层33与碗体31之间形成上小下大的间隙39,间隙39产生了隔热效果,当热物体置入碗体内时,碗体内的热量不会传到外层,从而达到隔热效果。

为了确保在外层33与碗体31之间形成上小下大的间隙39,外层33的下端向内卷曲90〜360度,最佳是100~180度,这样在外层33与碗体31之间形成上小下大的间隙39。

外层33可以采用各种纸板或其他合适的材料。

第四实施例

请参阅图4、5。

本实施例是对第三实施例的进一步改进,与第一、第三实施例相同或相应的部分,用标号

4加上相应的标号表示,例如,第三实施例的标号31、32、33、36、37等,在本实施例中则用相应的标号

41、42、43、46、47等分别给予表示。

因此,其含义参见第一、第三实施例,这里省略对其的详细说明。

下面仅叙述与第三实施例的不同之处。

本实施例的碗体41的结构与第三实施例相同,改进之处在于在碗体41和外层43之间的间隙49之间增设支撑体45,该支撑体45环绕于碗体41与外层43之间的间隙49中,与碗体41的外侧和外层43的内侧分别粘合。

所述支撑体可以采用瓦楞纸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制成。

本实施例通过在碗体与外层之间的间隙中增设支撑体,可以增强纸碗的强度,防止握紧时碗体易瘪的缺陷,并能进一步提高纸碗的隔热、防烫效果。

这里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和应用是说明性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清楚的是,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宗旨下,可以作出各种改变或变形。

本实用新型可以以其他形式、结构、布置、比例,以及用其他元件、材料和部件来实现。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ZL201020654321.7、名称为“纸碗”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纸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碗1,由碗体2、碗底3组成,在碗体上具有多个凸肋(相当于本实用新型的凸纹)构成。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自然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纸碗,由碗体1和碗底2组成,在碗体1的外侧还粘附有一隔热纸板层3。

隔热纸板层3可以是瓦楞纸板等各种合适的隔热材料。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自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

所述碗体的上端还具有由所述碗体顶端向

外伸张的上缘部。

然而这一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实用

新型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

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1、2和4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2和4之间的相同技术特征为:

纸碗,由碗体和碗底组成。

然而这些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

1公开了。

因此,这些相同技术特征不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这三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没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备《专利法》第三^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不清楚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底座的内侧粘压有平行滚花痕迹”,然而在此之前并没有岀现特征“底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底座”与纸碗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

因此,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2和4之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张某

2010年8月4日

对比文件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比文件1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纸碗1包括碗体2和与该碗体2一体成形的碗底3。

碗体2由碗底3向上延伸而且逐渐扩张,以及由碗体2顶端具有向外伸张卷曲的上缘部4,上缘部4的存在可以防止由于碗体上端锋利而划破使用者嘴的现象;

在碗体2外侧面具有多个通贯该碗体2的上缘部4和碗底3相接的凸肋5。

凸肋5可达到隔热的功效,使得使用者不会因纸碗内的食物太烫而不能长时间端持纸碗。

FjO-H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的纸碗由碗体1和碗底2组成,在碗体1的外侧还粘附有一隔热纸板层3。

另外,隔热纸板层3可以是瓦楞纸板等各种合适的隔热材料,都能获得同样的隔热效果。

这样用户在使用纸碗时,不会被内装的热食品烫到。

n

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请求人于2010年8月4日针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结合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2详细说明了

请求无效的理由,现补充提交对比文件3证明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纸碗,包括碗体和碗底,碗体1顶端向外卷曲的上缘部,在碗体的外部粘贴有纸板

层。

该纸板层起到隔热作用,在碗体内盛装温度较高的食品时,用于防止使用者在端取纸碗时被烫。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自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2010年9月12日

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3说明书相关内容

如附图所示,图1是本实用新型正视图;

图2是图1的正面剖视图;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纸碗,包括碗体1和碗底,碗体1顶端向外卷曲形成纸碗的上缘部3,上缘部3的存在可以防止由于碗体上端锋利而划破使用者嘴的现象;

在碗体的外部粘贴有纸板层2。

该纸板层2起到隔热作用,在碗体内盛装温度较高的食品时,用于防止使用者在端取纸碗时被烫。

(分数:

75.00)正确答案:

(一、总体考虑

“纸碗”试题包括无效实务和撰写实务两题。

无效实务题主要测试应试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意见陈述书”的能力,以及对无效期间权利要求书修改及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

撰写实务题主要测试应试者是否掌握撰写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又

能够为委托人谋求尽可能充分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技巧。

二、无效实务题

无效实务题部分要求应试者完成三项内容:

①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一份正式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②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

③简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

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一)撰写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意见陈述书”之前,需要认真阅读实务试题所给定的素材,从而全面了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事实。

阅读理解试题素材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请求人提岀了几项无效理由,提岀的无效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

请求人提岀补充意见和证据的时间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分析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在撰写上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针对三份对比文件,需要关注其公开时间、是否具有优先权及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判断其是否构成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现有技术,是否对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构成影响。

根据“纸碗”无效实务试题所给定的素材,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比文件2只会有可能构成被请

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抵触申请,而不能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对比文件3的提交时间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

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不符合单一性不属于无效请求理由;

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缺乏新颖性;

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缺陷。

在阅读分析“纸碗”实务试题素材的基础上,确定出应对请求宣告无效的策略为:

对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修改,以达到部分维持专利权的目标;

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针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具体论述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依法维持专利权有效。

鉴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因此还有必要对修改内容和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陈述。

另外,应试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分析并明确指出:

对比文件2不能用于评价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创造性;

不符合单一性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对比文件3的提交时间超出了举证期限等问题。

同时,所撰写的“意见陈述书”应当条理清楚、有理有据、针对性强,逻辑清晰。

针对请求宣告无效的意见陈述书范文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张某于2010年8月4日提交的“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2010年9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

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3、5删除,保留原独立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

要求1,因此,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

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审查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

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具体理由如下:

1.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清楚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碗1由碗体2、碗底3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纸碗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所述碗体包容所述碗底边缘,形成底座。

由此看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不

同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

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如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很大区别:

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可达到碗底更为坚固的有益效果。

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

言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对比文件2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涉及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0年1月22日,公开日为2010年7月22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2009年11月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原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

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专利权人请求核实对比文件2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因为如果其不符合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就不能享有

2009年11月8日这一优先权日,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最后,即使对比文件2的优先权成立,专利权人也认为:

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的纸碗由碗体1和碗底2组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纸碗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

上述内容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由此看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纸碗不同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纸碗。

所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4.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请求人于2010年9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8月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其又于2010年9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

由此看出,对比文件3的提交时间超出了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单一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中不包括《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也就是说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二)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对“纸碗”无效实务试题给定素材进行分析可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部分成立。

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修改。

在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除了必须遵循《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外,还应当特别注意:

修改应当仅限于专利权利要求书,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不得删除技术特征;

不得对主题名称或技术特征进行改变。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及技术方案的删除。

虽然将从属权利要求3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避免此次无效理由,然而,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

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特征,因此,即使不删除权利要求3,也有可能被再次无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纸碗,由碗体、碗底组成,其特征在于:

”(三)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4.6节、第4.6.2节、第4.6.3节的相关规定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叔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①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②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③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三、撰写实务题

应试者应当根据试题所给定的素材,撰写出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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