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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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计划,拟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

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公共教学实验室建设;

负责拟定招生计划;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具体举措;

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特别是重点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学科群建设;

组织申报学位授权点和重点学科;

组织开展各类学科点的评估;

建设学科平台等。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计划;

组织申报并努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重大的、跨学科的科研项目;

组织项目实施,尤其要抓好学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等。

(四)拟定学院内设教学科研组织框架,会同党委(党总支)推荐负责人选;

拟定并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负责学院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学术梯队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考核等。

(五)执行学校财务规定,拟定学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拟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并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

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

负责院内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并统筹资产的有效合理使用;

审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运行等。

(六)配合学院党委,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德育工作方案;

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做好班主任的选配和管理;

会同党委(党总支)负责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的处分、教学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教育中的行政管理,对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作出决定并实施操作、做出的学术决定组织实施。

(八)负责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交流水平。

(九)做好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四)负责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负责统战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建设和宣传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团结师生员工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党政干部的推荐选拔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的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开展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会同行政做好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比例和就业质量。

(九)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十一)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具体研究学院建设、发展和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第九条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正副院长、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以及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成员。

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系(所)、办公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教代会代表、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酬金分配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干部任用、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根据提议共同商定。

会议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院长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

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不能由其他成员代为表决。

讨论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研究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和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年度财务收支,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

包括年度经费预算、收入组织、大额经费(2—5万以上,根据学院规模确定底线)支出、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津贴及奖酬金分配办法、需要院校承担经费的出国出境活动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研究保密、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研究学院其他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教学、科研骨干、工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

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

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有专人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四章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是学院的另一基本会议制度,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提议决定。

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院长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院院长如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除纯党内事务议题外,一般应列席会议。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重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讨论学院党委(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分析党员、师生员工思想状况,提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分析党支部状况,严格党内生活,提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四)讨论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党员评优、表彰或处分等事项,或提出推荐、建议意见。

(五)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等干部的配备和教育管理工作。

(六)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工作。

(七)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研究统战工作和稳定工作。

(九)研究其他重要党务。

第五章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基本要求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院长和书记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通过办公会、碰头会、例会等方式组织或协调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重要决定,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处理日常事务。

院长、书记要相互支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院长和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院长和书记既要根据工作安排,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和党委委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副职和党委委员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基本制度,要将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的情况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及其代表等对这一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对学院执行两个基本会议制度特别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在贯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过程中实行问责制。

由于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对违反本规则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

学校其他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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