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质量安全行为分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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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质量安全行为分册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试行)

(质量安全行为分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

 

2.1基本要求

2.1.1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1.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5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6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7企业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1.8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并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相关要求收集归档工程资料。

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2.1.12项目应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2.1.1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2.1.1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落实施工扬尘防治责任,有效防治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2.1.15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2质量行为要求

2.2.1建设单位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2)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①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且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只可作为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①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③消防安全性。

④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⑤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⑥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①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①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

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定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③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材料,可能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认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确无不良影响的,方可使用。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应当向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2)遵守民用建筑节能相关规定。

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③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13)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①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不能违规收取费用,并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③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1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15)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

2.2.2勘察、设计单位

(1)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按规定参与基槽(基桩)、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5)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2.2.3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施工现场应配备设计文件中引用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8)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整体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

(9)由建设单位委托或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应修改的内容,需按审查程序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各类质量管理施工记录应由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写,并与工程建设同步,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7)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所涉及到不合格报告对应材料部位的施工,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方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并依据整改方案进行落实。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不合格情况涉及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报告,并做好记录工作。

(18)问题及整改台账。

(19)质量监督计划,工程隐蔽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2.2.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6)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7)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9)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10)按规定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

(11)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12)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3)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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