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冶金企业安全检查表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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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1条
1.2
高炉区须位于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0米。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2条
1.3
高炉煤气的除尘器,应离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布置;
否则,应在除尘器与铁口、渣口之间设挡墙。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3条
1.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00m以外。
炉前休息室、更衣室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4条
1.5
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的设置,不宜设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
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5条
1.6
总平面图设计,应优先考虑厂内铁路、道路、消防车道、人行道、管线等的走向,以及通廊、弃渣场的位置。
厂内铁路线路路基在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天沟边线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1米以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炼铁安全规程》第5.6条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5.1.2
1.7
厂区建构筑物与铁路线路的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②有调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200mm。
③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
《炼铁安全规程》第5.7条
1.8
炉台区,渣罐车、铁罐车及清灰车应各有运输专线。
渣、铁线应高于周围地面,两侧应有排水暗沟。
重罐及热罐,不应经过除尘器下边。
渣罐、铁罐的停放线与走行线应分开,每条线的最大负荷不应超过1000min/d.
《炼铁安全规程》5第5.8
2、一般规定
2.1
高炉工业蒸汽集汽包、压缩空气集气包、氮气储气罐、喷煤系统的中间罐与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其设计、制度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1条
2.2
所有人孔及距地面2m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和需要操作的阀门,均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安设栏杆和足够照明。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2条
2.3
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如下的规定:
⑴通行平台宽度不应小于700mm,竖向净空一般不应小于1800mm
⑵梯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行进方向的长度不应小于850mm
⑶通行平台按20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
⑷梯间平台按35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
⑸检修平台一般按40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大于此值时应按实际要求或相邻的楼面荷载系数设计
⑹钢平台的其他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
⑺平台应采用机械性能不低于A3F的钢材制作
⑻平台一切敞开的边缘均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⑼平台铺板应采用大于4mm的厚的花纹或防滑处理的钢板
⑽平台应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并与其刚性连接;
梯间平台不得悬挂在梯段上
⑾平台全部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
⑿平台钢梁应平直,铺板应平整,不得有斜扭、翘曲等缺陷
⒀制成后的平台应涂防锈和面漆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
2.4
天桥、通道和斜梯踏板以及各层平台,应用防滑钢板或格栅板制作,钢板应有防积水措施。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3条
2.5
楼梯、通道的出入口,应避开铁路和起重机运行频繁的地段;
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4条
2.6
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应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管线距道路及铁路的垂直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标准铁路
道路
人行道
距离(米)
5.5
5.0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5条
2.7
煤气危险区(加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
人员经常停留或作业的煤气区域,宜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到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6条
2.8
无关人员,不应在风口平台以上的地点逗留。
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
”的警告标志。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9条
2.9
高炉、转炉、工业炉窑平台必须安装4块以上固定式声光报警仪,分布在作业区四角;
高炉、转炉值班室、风机房、加压机站以及煤气区域内的值班室必须安装2块以上固定式报警仪,分设在靠近前后两门旁;
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水器旁必须安装固定式报警仪;
所有固定式报警仪必须联网、将报警信号和CO浓度数据传输到调度室或监控室;
高炉每班作业人员至少50%人员配有便携式报警仪。
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冀安监管-[2010]17号)附件二第5.4.1条
2.10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头部应设置遇物料阻塞能自动停车的装置;
首轮上缘、尾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装置;
—带式输送机托辊中心轴线距底面的高度,应不小于0.5m;
⑵带式输送机检修完毕,应用电铃、电话或警报器与操作室联系,经双方检查确认胶带上无人,方可启动;
⑶带式输送机运转期间,不应进行清扫和维修作业,也不应从胶带下方通过或乘坐、跨越胶带;
⑷应根据带式输送机现场的需要,每隔30~100m设置一条人行天桥;
应有防滑措施,超过12°
时,应设踏步;
地下通廊和露天栈桥亦应有防滑措施;
⑸带式输送机的通廊,应设有消防设施;
⑹带式输送机的通廊的安全通道,应具有足够宽度;
封闭式带式输送机通廊,应根据物料及扬尘情况设除尘设备,并保证胶带与除尘设备联锁运转;
⑺带式输送机通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通讯联系设备和足够照明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10条
2.11
采用铁路运输的矿槽和焦槽,两侧及其与铁路之间均应设置走台。
走台宽度应不小于0.8m,并高出轨面0.8~1.0m;
走台边缘与铁路中心线的间距,应大于2.37m;
走台两端应设醒目的警告标志。
采用料车(罐)上料的高炉,栈桥与高炉顶及卷扬机室之间应有走桥相连。
《炼铁安全规程》6.11
2.12
检修期间设置的检修天井,应有活动围栏和检修标志,平时应盖好顶板。
《炼铁安全规程》6.12
2.13
机械运转部位应润滑良好。
移动式机械应有单独的润滑。
分点润滑应停机进行,并挂牌或派专人在启动开关处监护。
《炼铁安全规程》6.13
2.14
油库及油泵室应有防火设施。
油质应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
油库周围,不应安装、修造电气设备。
油库区应设避雷装置。
《炼铁安全规程》6.14
2.15
寒冷地区的油管和水管,应有防冻措施。
《炼铁安全规程》6.15
2.16
原、燃料准备及运输的扬尘点,应设有通风除尘设备。
《炼铁安全规程》第7.1条
3、供上料系统
3.1
矿槽、料斗、中间仓、焦粉仓、矿粉仓及称量斗等的侧壁和衬板,应有不小于50°
的倾角,以保证正常漏料。
衬板应定期检查、更换。
焦粉仓下部的温度,宜在0℃以上。
《炼铁安全规程》第7.2条
3.2
矿槽、焦槽上面应设有孔网不大于300mm×
300mm的格筛。
打开格筛应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
格筛损坏应立即修复。
《炼铁安全规程》第7.3条
3.3
原、燃料卸料车在矿槽、焦槽卸料区间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m/s,且运行时有声光报警信号。
《炼铁安全规程》第7.4条
3.4
在槽上及槽内作业前应与槽上及槽下有关工序取得联系,并索取其操作牌;
作业期间不得漏料、卸料。
《炼铁安全规程》第7.5条
3.5
进入槽内工作,应佩戴安全带,设置警告标志;
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并配备低压安全强光照明;
维修槽底应将槽内松动料清完,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3.6
矿槽、焦槽发生棚料时,不应进入槽内捅料。
3.7
不应任意短接各类保护装置,必要时经确认可临时短接,并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处理正常立即恢复。
《炼铁安全规程》第7.7条
3.8
槽下设焦炭中子测水装置,槽上和炉顶料罐采用放射元素测料位时,应有防护措施,并应有射线危险的警告标志。
《炼铁安全规程》第7.8条
3.9
在有供电滑线的料车上卸料,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炼铁安全规程》第7.9条
3.10
应制定清扫制度,清扫时不应向周围或带式输送机上乱扔杂物,同时应有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炼铁安全规程》第7.10条
3.11
车辆出入的道口,应设立警示牌或安装警报装置。
《炼铁安全规程》第7.11条
3.12
现场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堆放物品处应挂牌说明。
《炼铁安全规程》7.12
3.13
并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除尘装置。
上料操作室(液压站)应有空调和防火设施。
卷扬机室与高炉和栈桥之间应设过桥。
《炼铁安全规程》7.13
3.14
斜桥下面应设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斜桥一侧应设通往炉顶的走梯。
《炼铁安全规程》7.14
3.15
运行中的料车和平衡车,不应乘人。
《炼铁安全规程》第7.15条
3.16
运送料车(罐)及槽下粉矿、碎焦的卷扬机,其每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新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料车(罐)应用两条钢丝绳牵引。
《炼铁安全规程》第7.16条
3.17
主卷扬机应有钢丝绳松驰保护和极限张力保护装置。
《炼铁安全规程》7.17
3.18
炉顶着火危及主卷扬钢丝绳时,应使卷扬机带动钢丝绳继续运转,直至炉顶火熄灭为止。
《炼铁安全规程》7.18
3.19
更换料车钢丝绳时,料车应固定在斜桥上,并由专人监护和联系。
《炼铁安全规程》7.19
3.20
卷扬机运转部件,应有防护罩或栏杆,下面应留有清扫撒料的空间。
卷扬机的日常维修,应征得司机及有关方面同意,并索取其操作牌方可进行。
卷扬机主要部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停机检修应有专人联络、监护,并挂停电检修牌。
《炼铁安全规程》第7.20条
3.21
带高压电机的带式输送机,不应频繁启动。
启动后,应等胶带运行一个循环再排料,以避免带式输送机超负荷运行。
《炼铁安全规程》7.21
3.22
带四台高压电机的带式输送机,若其中一台电机脱机,其他电机应严格按顺序启动,同时工作的电机不应少于两台。
《炼铁安全规程》7.22
4、炉顶设备单元
4.1
生产时的炉顶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炼铁安全规程》第8.1.1条
4.2
炉顶应至少设置两个直径不小于0.6m、位置相对的人孔。
《炼铁安全规程》第8.1.2条
4.3
应保证装料设备的加工、安装精度,不应泄漏煤气。
《炼铁安全规程》第8.1.3条
4.4
炉顶放散阀,应比卷扬机绳轮平台至少高出3m,并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控制操作。
《炼铁安全规程》第8.1.4条
4.5
液压传动的炉顶设备,应按规定使用阻燃性油料;
液压油缸应设折叠式护罩;
液压件不应漏油。
《炼铁安全规程》第8.1.5条
4.6
炉顶各主要平台,应设置通至炉下的清灰管。
炉顶清灰应在白天进行,应事先征得值班工长同意,并应设专人监护。
《炼铁安全规程》第8.1.6条
4.7
清理、更换受料漏斗衬板,应事先与上料系统相关岗位的人员联系并取得操作牌和停电牌,还应有专人在场监护。
《炼铁安全规程》第8.1.7条
4.8
高炉应有各自的工业蒸汽集汽包,集汽包通至各用汽部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生活用汽不应使用该汽包的蒸汽。
《炼铁安全规程》第8.1.8条
4.9
处理炉顶设备故障,应有专人携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检测仪同行监护,以防止煤气中毒和氮气窒息。
到炉顶作业时,应注意风向及氮气阀门和均压阀门有否泄漏现象。
《炼铁安全规程》第8.1.9条
4.10
通入大、小钟拉杆之间的密封处旋转密封间的蒸汽或氮气,其压力应超过炉顶工作压力0.1MPa。
通入大、小钟之间的蒸汽或氮气管口,不应正对拉杆及大钟壁。
《炼铁安全规程》第8.2.1条
4.11
炉顶设备应实行电气联锁,并应保证:
——大、小钟不能同时开启;
——均压及探料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大、小钟不能自由开启;
——大、小钟联锁保护失灵时,不应强行开启大、小钟,应及时找出原因,组织抢修。
《炼铁安全规程》第8.2.2条
4.12
大、小钟卷扬机的传动链条,应有防扭装置,探料尺应设零点和上部、下部极限位置。
《炼铁安全规程》第8.2.3条
4.13
炉顶导向装置和钢结构,不应妨碍平衡杆活动。
大、小钟和均压阀的每条钢丝绳安全系数不低于8,钢丝绳应定期检查。
《炼铁安全规程》第8.2.4条
4.14
高压高炉应有均压装置,均压管道入口不应正对大钟拉杆,管道不应有直角弯,管路最低处应安装排污阀。
排污阀应定期排放。
不宜使用粗煤气均压
《炼铁安全规程》第8.2.5条
4.15
钟式炉顶工作温度不应超过500℃。
《炼铁安全规程》第8.2.6条
4.16
料罐均压系统的均压介质,应采用半净高炉煤气或氮气。
《炼铁安全规程》第8.3.1条
4.17
炉顶温度应低于350℃,水冷齿轮箱温度应不高于70℃
《炼铁安全规程》第8.3.2条
4.18
炉顶氮气压力应控制在合理范围,而且应大于炉顶压力0.1MPa。
《炼铁安全规程》第8.3.3条
4.19
齿轮箱停水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煤气冲掉水封,造成大量煤气泄漏,密切监视传动齿轮箱的温度;
最大限度地增加通入齿轮箱的氮量;
尽量控制较低的炉顶温度。
《炼铁安全规程》第8.3.4条
4.20
炉顶系统停氮时,应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并严密监视传动齿轮箱的温度和阀门箱的温度,可增大齿轮箱冷却水流量来控制水冷齿轮箱的温度。
《炼铁安全规程》第8.3.5条
4.21
动齿轮箱的温度“高温报警”时,应立即检查其测温系统、炉顶温度、炉顶洒水系统、齿轮箱水冷系统和氮气系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炼铁安全规程》第8.3.6条
4.22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齿轮箱等,不应有漏气和喷料现象。
进入齿轮箱检修,应事先休风点火;
然后打开齿轮箱人孔,用空气置换排净残余氮气;
再由专人使用仪器检验确认合格,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炼铁安全规程》第8.3.7条
4.23
炉顶系统主要设备安全联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尺提升到上部极限位置,且溜槽已启动,下密封阀和下料闸(料流调节阀)才能开启;
停止布料后,探尺才能下降;
探尺手动提起检查时,不应布料,下密封阀不应开启;
高炉发出坐料信号,探尺自动提升,下密封阀不启动;
——上密封阀开启后,上料闸方可开启;
上罐向下罐装料完毕(取得到上罐料空信号后)上料闸方可关闭;
——上密闭阀开启条件:
均压放散阀已开启,下罐内外压差达到规定值;
按料批程序向该罐装料且罐内前一批料已卸完;
料流调节阀、下密封阀已关闭;
——上密封阀关闭条件:
料罐已发出料满信号;
上料闸已关闭;
——下密封阀开启条件:
得到布料信号,探尺已提升至上极限位置;
罐内外压差已达到规定值,且均压阀已关闭;
——下密封阀关闭条件: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已关闭;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开启条件:
对应的下密封阀已打开;
溜槽转到布料角;
探尺已提升到位,料流调节阀已开启;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关闭条件:
按程序布料完毕(即下罐料空)进行全开延时和关闭;
——均压放散阀开启条件:
下罐料空,下密封阀已关闭;
其他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均压放散阀关闭条件:
下密封阀、上料闸、上密封阀已关闭;
——均压阀开启条件:
上密封阀、均压放散阀关闭;
均压阀关闭条件:
罐内与炉内压差达到规定值(或已开启到设定时间);
——探尺提升不到位,布料溜槽不应倾动布料。
《炼铁安全规程》第8.3.8条
5、高炉主体构造和操作
5.1
高炉内衬耐火材料、填料、泥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炼铁安全规程》第9.1.1条
5.2
风口平台应有一定的坡度,并考虑排水要求,宽度应满足生产和检修的需要,上面应铺设耐火材料
《炼铁安全规程》第9.1.2条
5.3
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炼铁安全规程》第9.1.3
5.4
风口、渣口及水套,应牢固、严密,不应泄漏煤气;
进出水管,应有固定支撑;
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也应有各自的固定支撑。
《炼铁安全规程》第9.1.4条
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与炉壳之间应留有间隙,检修平台之间宜设两个走梯。
走梯不应设在渣口、铁口上方
《炼铁安全规程》第9.1.5条
5.6
为防止停电时断水,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炼铁安全规程》9.1.6
5.7
冷却件安装之前,应用直径为水管内径0.75~0.8倍的球进行通球试验,然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同时以0.75kg的木锤敲击。
经10min的水压试验无渗漏现象,压力降不大于3%,方可使用。
《炼铁安全规程》9.1.7
5.8
炉体冷却系统,应按长寿、安全的要求设计,保证各部位冷却强度足够,分部位按不同水压供水,冷却器管道或空腔的流速及流量适宜。
《炼铁安全规程》第9.1.8条
5.9
冷却水压力比热风压力至少大0.05MPa;
总管测压点的水压,比该点到最上一层冷却器的水压应至少大0.1MPa;
高炉风口、渣口水压油设计确定;
供水分配管应保留足够的备用水头,供高炉后期生产及冷却器由双联(多联)改为单联时使用;
应制定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
5.10
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
《炼铁安全规程》第9.1.9条
5.11
采用汽化冷却时,汽包应安装在冷却器以上足够高的位置,以利循环。
汽包的容量,应能在最大热负荷下1h内保证正常生产,而不必另外供水。
《炼铁安全规程》第9.1.10条
5.12
汽包的设计、制作及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个汽包应有至少两个安全阀和两个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指向安全区;
—汽包的液位、压力等参数应准确显示在值班室,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时,应装水位自动调节
器;
蒸发量大于2t/h时,应装高、低水位警报器,其信号应引至值班室;
—汽化冷却水管的连接不应直角拐弯,焊缝应严密,不应逆向使用水管(进、出水管不能反向使
用);
—汽化冷却应使用软水,水质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浊度≤5.0,硬度≤0.03,PH:
7.0~9.0,溶解氧≤0.10,全铁≤0.3
《炼铁安全规程》第9.1.11条
5.13
炉顶压力不断增高又无法控制时,应及时减风,并打开炉顶放散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方可恢复工作。
《炼铁安全规程》第9.2.1条
5.14
休风时应事先同燃气(煤气主管部门)、氧气、鼓风、热风和喷吹等单位联系,征得燃气部门同意,方可休风(或坐料)。
《炼铁安全规程》第9.2.2条
5.15
休风时炉顶及除尘器,应通入足够的蒸汽或氮气;
切断煤气(关切断阀)之后,炉顶、除尘器和煤气管道均应保持正压;
炉顶放散阀应保持全开;
《炼铁安全规程》第9.2.2
5.16
因事故紧急休风时,应在紧急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通知燃气、氧气、鼓风、热风、喷吹等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5.17
休风前及休风期间,应检查冷却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水入炉;
5.18
休风检修完毕,应经休风负责人同意,方可送风。
5.19
休风期间或短期休风之后,不应停鼓风机或关闭风机出口风门,冷风管道应保持正压;
如需停风机,应事先堵严风口,卸下直吹管或冷风管道,进行水封;
5.20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