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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

社会保险:

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帮助措施的统称,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多由国家的专门机构管理。

7保险的职能:

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

作用:

①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②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

③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④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8当今的世界保险业发展趋势的特征:

①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

②信用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越来越受到重视;

③社会福利性保险及综合保险日益增多;

④保险人在承保后,一般都能注意防灾和防损,以减少损害的发生;

⑤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9保险法:

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保险法,一般专指保险契约法。

在我国,专指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立法体例的形式主要有:

①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如英国;

②并入民商法典,单独制定保险业法,如日本;

③制定保险法典公布实行,如我国。

10按照广义保险法,保险法的内容大体包括:

①保险契约法;

②保险特别法;

③保险业法;

④社会保险法。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各国的保险法可分为三大类:

①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②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

③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保险立法。

1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险利益原则;

②最大诚信原则;

③损失补偿原则;

④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⑴保险利益:

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①适法性;

②经济性;

③确定性。

⑵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条件,包含两层含义:

①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②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这就是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

⑶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

⑷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订立时可以暂不具有,但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12最大诚信原则:

⑴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这就是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

⑵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有三: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①告知,又称申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

告知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如我国;

二是采用无限告知,如英、美、法。

②保证,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③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是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⑶告知与保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用来约束保险人的,它们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维护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

13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①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②补偿的量应该是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近因原则:

以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或主要原因作为判定一果多因责任的依据,这就是近因原则,我国法律上称之为因果关系。

14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

①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保险协议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②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

具体条款事先已经统一拟定,投保人只能在投保时对已拟定的条款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能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

③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在射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毫无所得。

④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最大诚信,若一方违反,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

15试述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及其法律规则:

①附和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议商而订立,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

②保险合同属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就;

保险人根据本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条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投保人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

③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之弊端,确定了三种规制方式:

A.立法规制。

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B.司法规制。

即不利解释原则:

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C.行政规制。

即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16试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①不利解释即不利于合同条款起草人的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②不利解释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就其保险条款的文字理解发生歧义时才适用。

③不利解释的逻辑依据在于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由保险人事先备制,投保人只是对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认可。

④不利解释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17保险合同的分类:

①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②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③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④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包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是不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18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与缺点:

优点:

①由于保险价值事先已协商确定,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必对损失额再估定,减少了理赔的环节;

②由于赔偿金额是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根据,而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确定赔偿额简单方便,从而避免或减少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赔偿额的确定而发生的纠纷。

缺点:

在于一些投保人置最大诚信原则不顾,利用定值保险的特点,投保时有意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以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谋取不当得利。

19补偿性保险合同:

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

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即不以补偿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属非补偿性保险合同。

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属补偿性保险合同。

20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是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列明其所承保的危险。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其他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的合同

21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相对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的优点:

①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保险保障;

②由于除列举的为不保危险外,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便于判明责任,亦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2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投保人:

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的条件:

①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具有保险利益。

23被保险人:

也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作为被保险人,一般具有的权利:

⑴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⑵除保险金请求权外,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

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③保险合同的出质、**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

是指保险事件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24简述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差别:

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①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属原始取得;

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属继受取得。

②作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

而作为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③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25试述受益人的资格与受益顺序:

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

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为:

①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

②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

③法定继承人。

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优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声明另定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6保险合同的形式:

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其书面形式通常有:

①要保书;

②暂保单;

③保险单;

④保险凭证。

投(要)保书:

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

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

是由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业已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

27简述要保书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效力:

内容: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②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

③保险对象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

④投保险别;

⑤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⑥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其法律效力表现在:

①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要保书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②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如有记载上的不清或遗漏,要保书作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补充;

③投保人在其填写的要保书中如有告知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则要保书作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28简述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性质:

保险单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①声明事项;

②保险事项;

③除外事项;

④条件事项。

法律性质主要有:

①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

②保险单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③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

29保险凭证使用的场合:

①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根据预约保险单而出立;

②在某些强制保险中,用来证明投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以便投保人等随身携带备有关部门检查;

③在团体保险中,总保险单一般有该团体的主持人保管,而团体内部的其他被保险成员则有保险人另外发给保险凭证,作为已办理保险的证明文件。

30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①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②保险标的;

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④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⑤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⑥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⑦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⑧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⑨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31保险标的:

是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

保险责任:

是指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

是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保险价值:

是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

是投保人依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金:

是指保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后,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赔款。

32简述保险合同的常规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②物品的自然损耗;

③因战争或罢工造成的损失;

④核辐射所造成的损失;

⑤其他道德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33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主要有:

①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

②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的原则:

①保险合同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

②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34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

①主体合格;

②内容合法。

③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要求:

①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

②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保险的财产、财产利益及人的身体和寿命;

③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他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

①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②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要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求进行修改或附加其他条件的,同样要经投保人的同意。

35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

①返还保险费;

②退还保险金;

③赔偿损失;

④其他行政制裁。

36投保人的义务:

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④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⑤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①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②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37保险合同的变更: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保险合同的解除:

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38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①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尽责的;

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未按要求增加保险费的;

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39保险合同的终止:

又称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①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

③因解除而终止;

④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⑤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

40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大多属于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有两类:

一是有形的物质财富;

二是无形的经济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和消极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①以赔偿被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风险。

②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③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④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41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合同分为:

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②责任保险合同;

③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是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42索赔: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理赔:

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①保险赔偿,应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

②保险赔偿,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

③保险赔偿,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赔偿范围的审核,应注意的问题:

①要注意受损财产按什么价格报损,是否合理;

②要注意赔付的范围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

③要注意施救整理费用包括什么项目,是否合理、必要;

④在审核赔偿范围时,还要注意哪些属于间接损失有无第三者的责任问题。

43代位求偿权:

又称权利**,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44试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

①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

具体说,A.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

B.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

②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

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转移了的债权,在保险公司未给付保险金之前,他与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只有在保险公司履行了其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才发生转移。

45简述代位求偿制的逻辑依据:

①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获得赔偿,因此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项原则。

但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

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还允许其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其所获得必然会超过保险利益。

这就违背了保险的补偿原则。

但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如果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这有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②保险财产灾后往往留有残值,当保险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后,应取得该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将取得这部分物资的双重权益。

所以,代位求偿制的施行,具体地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46简述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①权利代位是一种债权的代位权;

物上代位是一种物权的代位权。

②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享有被保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获得保险标的残余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义务。

③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所追偿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金额,如有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超过所赔金额,也属保险人所有,不须返还给被保险人。

同样,在保险人行使物权而带来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也归保险人所有,不必退还给被保险人。

47委付:

是指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险金额的权利。

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特殊规定之一。

委付应注意的问题:

①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②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③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48重复保险:

也称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其特征为:

①在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

②在合同的实质内容上,它们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

49重复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方式:

①比例责任,比例责任是我国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主要方式。

②限额责任;

③顺序责任。

50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是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也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

其投保人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51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财产:

从财产的归属或占有上说,凡是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的财产,都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范围。

52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有:

①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

②停电、停水、停气所致损失;

③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

“三停”属于保险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①遭受损坏的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

②被保险人自己的“三供设备”的损坏必须是由特定灾害事故所造成;

③就范围而言,只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负责。

53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的污染;

③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④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54保险费率:

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千元率来表示。

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费率分为三大类:

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

55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是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它以个人的房屋、家庭生活资料、农村家庭的农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家禽及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等作为保险标的。

其投保人以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劳动者为限。

主要险种有:

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56一般家财险的可保范围:

①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②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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