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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制度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建设单位到市质监站索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按登记表的内容认真填写。

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工程建设项目批文、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注册时必须审查:

1、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与项目建设相应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并审查有关资格证明。

2、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所许可的范围与其承揽的工程是否相符,是否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监理人员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进行验证登记。

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是否按规定组建,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进行验证登记。

五、有关文件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登记办理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将注册工程进行登记汇总。

六、办结时间:

一个工作日(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七、注册人员应认真负责,按程序操作,严格把关,并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1、监督组在接到监督委派单和工程项目资料后,应针对该工程的特点和相关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编出监督方案交分管站长。

2、监督组下工地前,要报告分管站长,验钢筋前先要抽查资料,验完后要填写监督记录和监督日志;

3、监督组在监督抽查或验收中,如发现有质量隐患,要及时报告分管站长和站长并下隐患整改(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负责监督抽查整改结果的落实情况,如问题未得到落实,一次扣奖金50元;

4、监督组监督资料应及时归档,如站领导抽查无监督资料或未填写监督日志,每查到一次扣除奖金10元;

5、监督组下工地抽查时,如有质量隐患未发现,后经他人或巡查组发现的,将扣除该组抽查人员当月奖金100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程序报主管局,按政纪处理;

6、质量监督组成员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有索拿卡要或故意刁难行为,一经查实,扣除一个月奖金,并且当年不得当选先进个人。

如有隐瞒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行为,一经查实,下岗一年,不享受任何待遇,情节严重的,交政纪、法纪处理。

7、基础、主体、竣工“三大”和相关专项验收要在分管站长和站长同意下进行,“三大”验收前要核查相关资料,履行书面认可手续;

8、监督组每项工程应建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监督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工程完工后,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监督资料应交分管站长审核,最后再交备案管理员。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制度

1、根据省质监总站制定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的相关规定,本站将及时有效地开展工程监督巡查工作。

2、工程监督巡查每月应进行一次,如遇到质量大检查时,两项工作也可以合二为一。

3、工程监督巡查具体时间及工作安排由站长负责组织,按照《指南》及质量大检查的类似方式对各监督组的监督工程进行检查。

4、工程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有:

⑴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监督抽查。

⑵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

⑶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

(4)对各施工段的质控检验资料进行检查。

5、工程监督巡查必须作好相关记录,并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⑴对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责成认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则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⑵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责成施工企业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各责任主体共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站备案。

⑶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发现的质量不符合强制性规范及设计要求(如结构混凝土强度、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责成施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检验批进行检测,然后再根据监督检验及检验批检测报告的数据,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验算,确定是否进行结构处理。

(4)对各施工段的质控资料不齐全的,应责成相关单位立即补签。

6、监督组应积极配合工程监督巡查工作,将《监督工程汇总表》呈报巡查组。

7、工程监督巡查的相关资料(巡查记录、整改通知、处理意见、处罚建议、整改回执等)由质量监督组整理归档,提交工程监督报告时,连同其他资料一并进行保管。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站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本站工作的连续性、严肃性、保密性,统一档案的编制、填表收集、整理归案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注册员的注册资料、台帐必须内容完整齐全,数据准确,可靠真实,编号连续,书写整洁,能反映工程详细概况等。

在每年第二季度前,将上年的注册资料、台帐整理、分类,按照资料归档的要求,及时归档,交站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并履行归档交接手续。

如发现注册员的资料台帐有漏登或丢失的现象,不能反映工程的基本信息,每发现一例,扣除奖金50元,发现两例,扣除100元,依次推算。

三、质量监督员的监督资料应做到及时收集、整理,定期归档,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其真实完整。

并能与注册号相对应。

在所监督的工程完工验收后,必须及时把收集的各项资料用A4纸张装订成册,交站长审查。

审查后,如资料齐全,由监督员本人签名并贴好封条,交档案管理员存档,如审资料有丢失或不真实的情况,每发现一例扣除奖金50元,发现两例扣除100元,依次推算。

四、办公室应做好来文登记,及时交站领导阅办,然后收回保存,年底统一装订。

文件、资料应在每年的元月份完成对上一年的文件、资料的整理、分类和移交工作。

要本着便于保存和有利于查找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准确分类。

在完成整理、分类工作后,交站长审查,审查通过后,移交档案管理员存档,如发现文件或资料有缺失,发现一份扣除奖金50元,发现两份扣除100元,依次推算。

五、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及资料等,应按检测项目分类,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并做到编号连续准确,内容真实,每季度或半年将工程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和资料等移交到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如资料有丢失或不真实或编号不正确,每发现一例扣除奖金50元,发现两例扣除100元,依次推算。

六、注册资料、监督资料以及办公室文件等,由站务会确定一名档案管理人员来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收集各种技术档案资料、文件,并进行分类、整理、鉴定、编目、装订保管。

2、质监员在交纳监督资料档案前,由其本人将档案贴好封条,并签字,以便档案管理员保存。

保存期限分为长期(15年)和短期(5年)两种,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其余工程监督档案,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由站领导核准其保存期限。

超过保存期的,应登记造册向站领导汇报,并报站务会核准进行销毁,以利新档案的存放。

3、质量控制资料没有当事人到场和站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对外查阅,档案管理员如有违反或丢失档案资料的情况,一次扣发当年的奖金,二次下岗一年。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⑴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⑵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

⑶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凡发生重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在48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报告。

3、对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

4、根据勘查、调查情况,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一般质量事故,责成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及返工;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一般质量事故,责任相关责任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验算,对必须作出结构加固的,按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加固施工,并根据有关程序进行验收。

5、对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决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30号令)及《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部建监[1997]63号)规定办理。

6、负责该项目的监督工程师应将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及时向站领导汇报并参与调查,搜集和整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并将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存入监督档案。

7、质量监督组应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学习培训制度

1、全站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以自学的形式为主,积极参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达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鼓励全体工作人员积极通过自考,函授等形式取得与本站业务相关的大学学历和各等级的技术职称。

3、自2008年起,对通过自学取得的有注册可查的与本站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大学文凭,本站可报销取得该文凭学费(凭交学费的正规收费票据)的50%。

对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站里可报销费用1000元。

4、对参与自考考试,函授,面授所请假期,凭请假条存档,一律按考勤制度规定的在当月扣发各项补贴及工资,但所扣发补助及工资,待取得正式有效的证件后予以补发。

5、对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站务会研究派员参加,其费用按培训规定的予以报销,如参加培训后未取得该次培训合格证件的,其费用一律自己承担。

6、对在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经站务会研究通过后,对市级的给予300元奖励,省级的给予500元奖励,国家级的给予1000元奖励。

(在投稿前必须经站务会审查)

7、由于本站工作的特殊性,在本站工作的质监员和检测员每年要参加二次相关的业务知识考试,如第一次考试不及格,将每月扣除津贴50元整,直至下次考试及格后,再恢复其应得的待遇。

业务考试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8、凡取得与本站业务相关的中级职称人员,每月发职称补助50元,取得高级职称的每月发职称补助100元。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投诉是指人民群众或有关单位以各种方式反映工程项目所存在影响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行为。

投诉方式包括书面、口头、电话、信函等形式。

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包括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站工程质量投诉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所属的质量监督组协助质量投诉处理。

第三条、接到投诉后,投诉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投诉情况进行记录,经报站领导批示后承办并处理。

第四条、各质量监督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质量监督工程师会同技术部门人员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由投诉办人员写出书面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站领导汇报,质量投诉资料由投诉办存档。

第五条、对投诉处理的时限要求:

1)对在建项目,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应向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2)对竣工后的工程项目,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向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六条、超出质量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问题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投诉处理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上级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还应将投诉调查和处理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2、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站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⑴对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⑵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⑶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⑷应当给予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⑸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⑹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⑺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情形。

4、对过错问责人员,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⑴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⑷取消当月补助;

⑸停职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⑹追偿相应费用;

⑺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⑻其他追究方式。

5、对过错问责人需要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的,由组织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不在本制度追究之列。

过错问责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在本制度追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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