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剂厂党委工作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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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3),共印25份。

催化剂厂办公室    2007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

抚顺石化公司催化剂厂党委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市委和集团公司党组、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催化剂厂党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

第三条党委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抚顺石化公司的部署和要求,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群众,为企业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努力建设一个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核心价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推进企业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

第四条党委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党的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坚持厂长负责制,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治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党委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领导方式,坚持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进一步提高应对市场变化、引领企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带好队伍、培育先进企业文化的能力,维护安全稳定、构建和谐企业的能力,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防腐拒变的能力。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参与厂重大问题的决策,为决策落实情况提供有效监督。

第八条负责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做好干部的选拔、推荐、考核、任免、交流、奖惩、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条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厂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党委实行常委制。

第十二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有分歧意见,各方人数接近,一般情况下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复议。

第十四条规范和健全党委重大决策的规则及程序。

提交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由党委常委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

对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厂党委常委代表党委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委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党委常委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党委常委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党委领导的一致性。

要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常委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委决议形成后,党委常委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中应坚决服从和执行党委的决议。

第十七条党委常委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

党委书记要善于集中党委常委的智慧,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

党委其他常委要尊重和支持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厂党委召开的会议分为党委常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支持,党委常委参加。

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扩大)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机关有关部室和基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确需召开,应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扩大)会议。

第二十条党委常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听取厂改革、发展、稳定、安全环保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厂党委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部署,审议厂党委重要会议议题和重要议案;

(四)研究决定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加强党的建设、职工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党风建设、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听取各单位党支部的工作汇报;

(八)按规定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

(九)研究讨论需要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党委常委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必须有半数(含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常委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需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二十二条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研究的议题,一般由党委机要秘书提前两天通知到各位党委常委。

会议有关材料由党委秘书同时送达,会前各位党委常委要认真阅读,准备意见。

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党委常委参加常委会议应充分发表意见。

常委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常委会议表决,赞成票需达到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以上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党委常委会议的会务组织由厂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由党委机要秘书负责。

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

常委会议一般不印发纪要或讲话,确有必要时,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

第二十五条对应该保密的常委会议内容和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常委及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查阅党委常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六条可根据需要召开党政联席会,由厂党委书记主持,党委领导和行政领导参加,主要研究需党政共同解决和处理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五章干部任免

第二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不断加强各部门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按照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择优、组织考核、党委决定的工作程序,不断深化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机制改革,建立并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第二十九条党委负责管理厂主管以上干部。

属公司直接管理的厂副处级领导成员,由厂党委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厂主管以上干部由厂党委组织部负责有关人选的考核,在考核前或者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沟通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方能举行,对涉及任免的干部,应逐个表决,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超过半数常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核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凡拟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需要报公司人事劳资部的任免请示和备案材料,由厂党委上报。

第三十三条坚持党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切实抓好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抓住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建设好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操作技能人才“三支队伍”,全面推进人才强企战略。

第六章党风建设

第三十四条党委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对公司党风建设负总责。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从企业实际出发,提出年度工作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部署,不断开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五条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上级关于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厂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每年1-2次听取厂党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及重要案件、信访情况汇报,并通报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以党委名义上报公司党委及市委的请示、报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或党委常委传签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以党委名义向各部门、各单位发文,经党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八条党委形成的重大决议,需要下发文件的,由承办部门负责拟稿、会签,党委办公室负责核稿、送签。

要尽量减少党委发文。

党委文件应印发至厂直属党支部。

第三十九条党委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及时在《宣传月刊》上公开报道。

其他决定事项需要公开报道的,由承办部门拟定新闻稿,经党委办公室核稿,报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常委审定后发布。

第八章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学习计划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党委书记审定。

组织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四十一条参加党委学习人员为厂党委常委。

视学习内容可吸收厂长助理及机关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党委学习可通过举办讲座、集体学习和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坚持和完善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三季度。

党委常委应遵守双重组织生产制度,既参加所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又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组织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四十三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牢记“两个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

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党委常委要经常深入基层,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形象。

第四十四条党委常委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带头树立规范高效、清正廉洁、从严治企的新风。

第四十五条党委常委原则上不参加未经厂党委批准举办的剪彩、奠基、开业、庆典、颁奖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党委常委兼任基层单位或机构职务,应邀参加社会团体兼职的,应报党委书记批准。

第四十七条党委常委出访、出差、学习和休假,要事先报告党委书记。

党委常委脱产学习、因病休假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应安排其他领导同志负责其分管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厂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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