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筹建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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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筹建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5.7合同编号...............................................-16-

5.8合同审查整改...........................................-16-

5.9合同审计...............................................-17-

5.9.1合同审计范围.....................................-17-

5.9.2合同审计目的.....................................-17-

5.9.3合同审计内容.....................................-18-

5.9.4合同审计要求.....................................-20-

5.10合同签订...............................................-21-

5.11合同存档...............................................-21-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22-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24-

第八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26-

第九章合同的日常管理...........................................-27-

9.1合同印章管理...........................................-27-

9.2合同管理基础工作.......................................-27-

第十章合同的考核...............................................-29-

10.1合同管理考核机构......................................-29-

10.2对单位部门的考核......................................-29-

10.3对员工的考核..........................................-31-

附件............................................................-33-

附件1:

项目调研及招标工作分工负责表.......................-34-

附件2:

对方资信调查报告...................................-36-

附件3:

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书...............................-37-

附件4:

单项工程(物资)招标申请表.........................-39-

附件5:

经济合同审查流程表.................................-41-

附件6:

经济合同管理台帐...................................-43-

附件7:

合同履行与结算审批表...............................-44-

附件8: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报告书.........................-46-

附件9:

经济合同管理考核表.................................-47-

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强化、规范电厂筹建处经济合同管理,更好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实现合同管理层次化、专业化、法制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厂筹建处经济活动高效健康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审计办法》,结合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制度。

1.2筹建处的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1.3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筹建处与外部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

1.4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是指书面形式的合同,它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书面形式。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

2.1合同管理机构

筹建处建立全面的合同管理体系网络,见下图。

2.2合同管理机构职责

综合办公室所需的物资采购,除日常零星办公用品(如稿纸、计算器等)外,其他所有物资(包括大型办公用品,配置的办公设备等)按规定由使用单位提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招标采购,,统一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三章合同的分类与编号

3.1合同分类

经济合同按用途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设计合同、土建合同、安装合同、监理合同、调试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征地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借款融资合同、其他合同。

3.2合同编号

为便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编号,根据《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规则》要求,电厂筹建处合同编号规则如下。

合同编号共有12个字节组成,具体为: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码+电厂筹建处代码+合同分类代码+时间代码+“—”+合同序号。

YD○○○○○○—○○

合同序号

时间代码

合同分类代码

电厂筹建处代码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码

合同分类代码采用简称中各汉字拼音首字母(大写)表示。

合同分类代码

合同分类名称

SJ

设计合同

TJ

土建合同

AZ

安装合同

JL

监理合同

TS

调试合同

CG

采购合同

XS

销售合同

ZD

征地合同

YS

运输合同

ZL

租赁合同

DB

担保合同

TZ

投资合同

JR

借款融资合同

QT

其他合同

时间代码由订立合同年度的后两位数字和订立合同的月份构成,月份采用两位数。

第四章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4.1合同的形式

4.1.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2合同的内容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2.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

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2.3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2.4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

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2.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熟后多少日内支付。

4.2.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

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2.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2.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2.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对双方违约责任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

平性。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

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

5.1总体要求

其他人员代表筹建处签订合同的,须经筹建处主任授权委托,XX委托以筹建处名义签订合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1.4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5.1.5筹建处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筹建处主任同意。

5.2合同管理权限

5.3合同签订流程

5.4项目前期调研

5.5项目招标

5.6谈判和草拟合同

5.7合同编号

由合同承办部门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

5.8合同审查整改

5.8.1签订合同前,主办业务部门人员或筹建处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5.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5.8.2由合同承办部门填写《经济合同审查流程表》(见附件5《经济合同审查流程表》)中的相关内容并附合同草案,然后交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同审查。

5.9合同审计

主要由集团公司和筹建处内部审计机构对筹建处对外签订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过程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保障签订合同真实、规范、合法,维护集团和筹建处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序号

内容

1

合同双方名称、住所是否明确

2

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3

合同标的数量、计量标准方法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4

合同价款或酬金是否具体、标准

5

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可行、明确

6

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所列条款是否合理、有效

8

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

9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10

是否依法履行审批、签证、公证等手续

产品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注明商标或标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和等级

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是否明确,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方法是否明确

产品价格是否当事人协商决定,产品单价、合同总价和计价的币种是否明确

产品交货单位、期限、方式、地点、接/提货单位,是否在合同中注明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勘察设计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是否注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是否根据定做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做、修缮能力签订合同

承揽方是否未经定做方同意,擅自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是否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及检验标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是否对使用技术资料涉及技术诀窍的约定保密措施

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和内容

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融资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违约责任

应当提供担保的合同是否经过担保,担保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签订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团、筹建处发展战略

合作经营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是否具体明确、公平合理

合作经营的形式和应履行的义务是否合理、明确

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可行

是否有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和公约我国是否加入

合同中涉及的注入资金、回报率及风险承担是否符合平等、合理原则

合同标的是否符合集团及筹建处发展战略

融资成本的运用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外方报价是否合理

采用的保险条款范围是否适当、可靠

选择的仲裁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外方资信能力是否得到真实可靠的审查

合同是否有利于科技进步和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合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

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是否准确

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5.10合同签订

5.11合同存档

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其正式文本(招标签订的合同需附有关招标文件资料)交由集团公司或筹建处计划财务部登记《经济合同管理台帐》(见附件6《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存档,需依法办理公证等手续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6.1凡筹建处或以集团名义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应全面、实际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筹建处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6.3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6.4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及时书面上报筹建处合同管理部门处理,并报筹建处主任。

6.6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7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筹建处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6.8合同履行至预付款阶段时,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合同正本有关条款,按集团公司或筹建处财务管理规定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6.9合同履行至结算阶段(包括一次结清的)时,合同承办部门一律凭合同正本及合同管理机构签发的《合同履行与结算审批表》(见附件7《合同履行与结算审批表》),到集团公司或筹建处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财务部门对此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及筹建处审计部门的审计业务范围。

6.10合同履行及其效益审计内容

项目

合同

履行

的可

行性

当事人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有无履约能力

需要担保的合同是否确定切实可行的担保形式,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债务、债权情况

合同履行的效益程度

的完

整性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7.2生效合同确有合法理由需要变更、解除或提前终止的,应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报告书》(见附件8《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报告书》),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在合同管理部门或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7.3合同管理机构或人员认为变更、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时,应向筹建处主管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7.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7.5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八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8.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8.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拟定处理意见,报筹建处主任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筹建处主任。

8.3筹建处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由筹建处合同管理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8.4筹建处与外部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应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8.5筹建处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筹建处合同管理机构。

第九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9.1合同印章管理

筹建处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9.2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第十章合同的考核

10.1合同管理考核机构

10.1为保证本制度有效执行,不断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筹建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筹建处成立合同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筹建处经济合同的考核管理。

10.2对单位部门的考核

具体考核标准见《经济合同管理考核表》(附件9《经济合同管理考核表》)。

考核依据原始记录文档资料和档案记载为准。

不定期考核结果纳入(只纳入一次)定期考核中划分评定等级。

全年两次考核平均得分80—90分的为合格,平均得分91—95分的为优良,平均得分96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为不合格。

对考核为合格、优良的单位部门,分别奖励1000—2000元;

考核为优秀的单位部门,奖励2000—4000元。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部门,或不认真执行本制度,管理混乱,给筹建处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该单位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10.3对员工的考核

附件

《项目调研及招标工作分工负责表》

《对方资信调查报告》

《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书》

《单项工程(物资)招标申请表》

《经济合同审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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