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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划方案审批程序Word文件下载.docx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规定补正申请材料决定,同步拟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拟定,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

批准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如下简称《受理复函》);

拟批准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如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协办部门所需材料。

在申请人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批准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步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告知》;

不批准受理,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不予受理复函》(如下简称《不予受理复函》);

规定补正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材料。

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批准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经办人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草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睬审表》(如下简称《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需协办部门审批,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规定,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

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以为需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如下简称“用地会”),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

(3)用地会批准,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

不批准,分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查复函》(如下简称《审查复函》)。

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批准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经办人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需协办部门审批,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批准,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不批准,办理《审查复函》。

(三)颁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毕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四)发布

依法应当发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步发布。

九、办理选址意见书时限

(一)时限

自批准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能在以上规定期限内决定,经有权作出决定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不列入审批时限情形

在作出与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节)、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选址意见书办理期限。

选址意见书办理因上述因素中断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断后,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中断告知》(如下简称《计时中断告知》);

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恢复告知》(如下简称《计时恢复告知》)。

十、选址意见书注销

自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延续且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一、选址意见书效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法定凭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是关于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根据文献。

附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格式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选字第     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

____________:

经审核,你单位申请_______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批准该建设项目在_____区_______选址。

该建设项当前期工作应遵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关于规定。

一、重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关于规划规定

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_______(可多选),拟用地面积约_______平方米。

建设用地面积等详细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关于规划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件、附图中拟定。

二、关于阐明

1、该建设工程拟用地范畴、重要规划控制线等见附图。

2、该建设工程若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保护、河道保护、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防护等内容,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前将征求有关部门协办意见,作为能否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根据之一。

3、自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且未申请延续,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其她规定

   发证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函办理

一、办理规划条件函根据

3、国家关于部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经依法批准城乡规划。

二、规划条件函受理范畴

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

三、办理规划条件函所需材料

1、土地主管部门规定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函(原件1份);

2、土地主管部门提交1:

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拟出让土地范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四、规划条件函受理机关

五、规划条件函决定机关

市局及各区别局按照《关于调节都市区规划管理范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渝规发[]104号)职责划分和关于规定作出与否批准核发规划条件函决定。

六、办理规划条件函程序

(一)受理

1、土地主管部门按窗口公示办理规定,向区别局窗口送交规定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函等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规定补正申请材料决定,同步拟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拟定,报用地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

批准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

拟批准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协办部门所需材料。

在土地主管部门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批准受理,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同步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告知》;

不批准受理,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规定补正申请材料,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所有材料。

(1)批准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经办人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需协办部门审批,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规定,分局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营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有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交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存档),分局划定规划拆迁范畴线等其他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如下简称《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审签。

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以为需报用地会,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

(3)用地会批准,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审签;

不批准,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

(1)批准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经办人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需协办部门审批,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2日内,综合关于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批准,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

(三)送达

《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毕审签,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主管部门送达。

其中不批准核发规划条件函,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七、办理规划条件函时限

自批准受理土地主管部门规定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函等材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能在以上规定期限内作出,经有权作出决定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土地主管部门。

(二)不列入办理时限情形

在作出与否核发规划条件函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节)、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条件函办理时限。

规划条件函办理因上述因素中断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断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中断告知》;

恢复办理时,应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恢复告知》。

八、规划条件函注销

土地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并不得更改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

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须申请延期或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

九、规划条件函效力

《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是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必备条件。

规划条件函格式

非工业类:

渝规地函[]字第号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______区别局:

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关于规定,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关于规划管理规定,拟定你局____号函规定提供宗地规划条件如下:

一、重要规划条件

(一)建设用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地上建筑总规模_________平方米;

二、分地块规划规定

(一)规划用地性质:

_________________

(二)绿地率≥________;

(三)建筑限高≤_________米(涉及文物和历史街区保护、飞行净空、通信管理、国家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四山”建设管制等情形时必要填写);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

(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________________;

(六)停车位配备规定:

____________;

(七)机动车出入口、车库出入口设立规定:

(八)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规定:

(九)其她:

1、各类规划控制线见附图。

2、______________________(都市设计、滨江地区和重要建筑景观、地下深度控制等有规定应当填写)。

3、______________

三、关于规划条件阐明

1、土地经“招、拍、挂”确认中标单位后,建设用地总面积、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限高(自动生成)和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变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数量不得减少。

其她分地块规划规定以土地出让合同订立后核发规划允许文献为准。

2、本规划条件函所列地上总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由于技术原则、规范和地质条件等因素限制,也许导致方案设计中相应指标达不到给定上限,建设单位在作项目经济测算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四、其她阐明

1、请在6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并不得更改本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

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须向我局申请延期或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

2、土地公示前,请你局核算本规划条件函附图所示公示地块内,与否具有暂不能进行“招、拍、挂”土地,若具有上述土地,请与我局协商。

3、该土地公示后,请将公示成果抄送我局。

若本规划条件函公示地块范畴涉及储备土地,请你局在土地“招、拍、挂”前告知关于土地储备单位;

土地“招、拍、挂”成果同步抄送关于土地储备单位。

   发函机关盖章

工业类:

(一)建设用地面积总计_______平方米;

(二)地块容积率控制指标按附表拟定。

(一)规划用地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限高≤_________米(涉及文物和历史街区保护、飞行净空、通信管理、国家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四山”建设管制等情形时必要填写);

(三)停车位配备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机动车出入口、车库出入口设立规定:

(五)其她:

土地经“招、拍、挂”确认中标单位后,建设用地总面积、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限高(自动生成)和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变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数量不得减少。

四、其她关于阐明

1、请在6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土地“招、拍、挂”时不得更改本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

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须向我局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

若本规划条件函公示地块范畴涉及储备土地,请你们在土地“招、拍、挂”前告知关于土地储备单位;

附表:

各类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控制表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不含地下建筑面积)

代码

名称

13

农副产品加工业

≥0.9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0.7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6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送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她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她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注:

本表所指代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第三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允许

一、设定建设用地规划允许根据

2、《重庆市都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建设用地规划允许内容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建设用地规划允许条件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项目

1、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符合《规划条件函》;

2、获得关于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献。

(二)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项目

1、符合经依法批准城乡规划;

2、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满足其他有关规定(限需关于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3、获得关于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献。

四、建设用地规划允许申请材料

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献(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关于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献(原件1份);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她材料(1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限需关于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允许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允许证申请表》。

六、建设用地规划允许申请受理机关

七、建设用地规划允许决定机关

市局及各区别局按照《关于调节都市区规划管理范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渝规发[]104号文)职责划分和关于规定作出行政允许决定。

八、建设用地规划允许程序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办理规定,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经办人;

3、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规定补正申请材料决定,同步拟定协办部门(凡已在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函办理中列为协办部门不再列入),并在窗口公示。

批准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需协办部门审批,同步发出《规划环节协办告知》;

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1)批准受理,不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经办人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有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交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存档),分局划定规划拆迁范畴线等其他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

(3)用地会批准,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

(1)批准受理,不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经办人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关于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毕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其中不予允许行政决定,应当书面阐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依法应当发布《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步发布。

九、建设用地规划允许时限

自批准受理建设用地规划允许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能以上规定期限内作出,经有决定权市局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允许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节)、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允许办理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允许因上述等因素中断办理计时,分局应在建设用地规划允许办理时间中断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断告知》;

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告知》。

十、建设用地规划允许审批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允许决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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