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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所有物资设备分为两大类:

1.甲供物资设备

是指在。

部组织下或由公司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分别为“部管物资”和“建管物资”)。

甲供物资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设〔2012〕216号)文件执行。

2.自购物资设备

是指用于工程的除甲供物资设备外的其他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物资设备部、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安全质量部、综合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决定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重要事项。

2.审定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3.审定合格供应商目录。

4.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

指挥部职责:

(一)物资设备部

1.组织建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甲供物资设备进场前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编制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检查指导参建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2.负责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

及时上报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计划,协调组织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工作,按时完成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相关工作;

组织代理机构做好甲供物资设备监造与供应,监督主要物资设备质量、协调资源分配和采购各方关系;

配合计财部做好材料价差调整工作。

3.核备重要自购物资招标计划与结果,监督、指导施工单位规范重要自购物资管理,收集反馈供应商诚信信息。

4.负责利用外资采购物资设备的归口管理;

牵头组织外资采购物资设备计划申报、接运、验收;

协同处理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5.指导、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供应、验收、使用的管理办法和机制,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6.负责甲供物资设备进场前质量控制,组织甲供物资设备管理专项检查、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检查和评定;

参与公司组织的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

负责联系协调设计单位,提供详细准确的甲供物资设备具体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条件等招标采购基础资料;

编制或审查甲供物资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参与招标计划安排、开标评标等工作;

参与甲供物资设备供应计划管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实际工程进度,提供甲供物资设备使用地点、使用时间、使用数量等供应管理基础资料。

(三)。

负责联系协调设计单位,提供详细准确的甲供物资设备概(预)算单价、运杂费、利用外资采购物资设备清单及概(预)算等经济基础资料;

审查甲供物资设备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参与开标评标等工作;

协同办理利用外资采购物资设备其他相关工作。

(四)。

参与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等重要事项的研究;

负责物资设备进场后质量控制,开展物资设备安全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五)。

管理部

参与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和物资设备安全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六)。

1.掌握管段内甲供、自购物资招标情况,监督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在管段内各单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管段内物资设备质量和正常供应。

2.组织检查进场物资设备验收、签证情况;

协调管段内甲供物资设备现场供应、调剂和管理。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购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工作,及时履行首问责任,做好信息反馈。

3.审查管段内各施工单位提报的甲供物资设备清单、需求计划、技术要求等资料。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分类提供物资、设备(安装、非安装)清单,及时提交分专业分标段(桥涵、隧道、路基、轨道、房建、“四电”等)甲供、自购物资设备清单,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提出物资、设备进场建议计划;

单独计算物资、设备购置费及相关费用,为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提供技术、经济性基础资料,资料提供时间应充分满足招标采购、组织生产、运输供应、抽样检测等环节所需要的时间周期。

第八条施工单位职责

1.设立物资设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物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2.履行自购物资设备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

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3.按规定编报甲供物资设备需求计划和技术要求;

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接运、检验、验收、仓储、保管、分发使用等工作。

4.通过。

信息化系统物资设备管理模块及时上传甲供物资需求计划,并在该管理模块中建立本标段甲供、自购物资设备管理库,按照管理模块的内容认真填报数据,及时更新,确保物资设备数据真实、准确。

第九条监理单位职责

1.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签证。

2.监督落实各类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在管段内各单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管段内物资设备质量和正常供应。

3.深入施工现场,调查了解物资使用方向、供应质量、存在问题和现场物资管理等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设物资管理供应工作建议。

4.审查管段内各施工单位提报的甲供物资设备计划需求计划、技术要求等资料。

第四章部管物资管理

第十条在。

部工程管理中心组织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

1.。

在工程施工招标前,根据施工组织安排,适时提报部管物资招标计划,经铁道部批准后分批组织实施。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向部物资办上报采购建议计划,部管物资末次招标前,详细对比历次招标实际数量与已批准招标计划,据以提出招标计划调整意见报部招标办,以使实际招标数量与招标计划批复数量相一致。

具体工作由物资设备部负责,计划财务部和工程管理部配合。

2.施工单位按公司要求及时编报部管物资需求计划,包括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及说明,明确单项工程或具体工点需求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需求计划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监理、。

部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

物资设备部,未依据施工图或未签字盖章齐全的需求计划将不予受理;

需求计划应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物资设备生产周期、适量库存及运输、季节性气候等因素影响;

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提报甲供物资需求计划影响施工的,或因计划失误导致物资设备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3.。

按规定向部物资办上报物资设备采购供应计划,编制批次招标计划。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

1.按照铁道部物资设备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审查,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审查。

2.部物资办组织进行招标采购,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各批次部管物资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

3.评标结果经铁道部公示无异议后,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4.。

物资设备部根据签订的合同,公布中标供应商名录。

第十三条组织供应

物资设备部下达部管物资设备生产计划;

派遣相关人员驻厂监造、监装,货物发出后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准备验收。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许可证书(许可认证物资设备)、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进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记录。

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使用。

不合格的甲供物资设备,由公司负责处理。

3.物资设备验收过程发现数量、质量差异或与合同约定不符、证书资料缺省等问题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和取证,由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供应商处理。

4.验收合格的工程物资由施工单位保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赔偿。

第五章建管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在。

组织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运输生产设备由。

商运营单位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建管物资的计划管理比照部管物资办理。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

1.按照。

部物资设备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2.在。

部规定的交易地点开标评标,并办理招标交易相关事项(包括招标公告、交易表格、评标结果公示等)。

3.由。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

4.评标结果经。

公示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未中)标通知书;

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报送交易中心核备,抄发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监理、施工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建管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比照部管物资办理。

项目建成后如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由公司会同委托协议相关方共同对采购的运输生产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在动态验收前移交委托运营单位;

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司负责处理。

第六章自购物资设备

第十八条按照。

设〔2012〕216号)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自主采购,采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招标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施工单位必须将企业通过许可或产品通过认证作为招标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自购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前,施工单位应将招标计划、招标方案报。

物资设备部核备。

第二十一条评标报告应报。

物资设备部、。

部、监理单位核备。

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将合同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和监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按照投标承诺组织供应,确保物资质量和供应渠道与招标投标文件相符,不得接受供应商投标承诺之外的产品。

物资设备部、安全质量部、。

部和监理单位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供应商擅自供应投标承诺以外的生产厂家产品、施工单位擅自采购中标供应商以外产品的行为,按照铁道部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供应商、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对重要自购物资实行“台账管理”,施工单位定期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报送重要自购物资采购合同执行台账。

部、。

部及监理单位根据设计用量、重要物资管理台账、完成实物工程量等资料对上述物资的使用数量和质量进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对物资设备供应厂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部有关部门。

第七章许可认证物资设备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

部关于铁路专用物资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需要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部行政许可目录和。

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时,属于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必须将企业通过许可或产品通过认证作为招标的资格条件。

物资设备进场验收时,除规定检查检测质量外,还必须检查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许可认证文件。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载明,由施工单位采购的许可认证物资设备,必须从通过行政许可的企业和认证的产品中采购。

第八章新型物资设备

第二十八条设计阶段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须在设计文件中说明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要性和依据,并注明新型物资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应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应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等,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施工单位应在新型物资设备入场前将上述证明文件报公司,。

将组织对新型物资设备及证明文件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增加使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应比照变更设计进行审查,严禁违反审查程序使用未经评审的新型物资设备。

第九章物资设备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物资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实行“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精细管理”的原则,实施全过程、全员、全面管理。

通过各责任主体的关键质量控制和相应措施的落实来运转物资设备质量监控体系。

物资设备部负责甲供物资设备进场前质量控制,组织并敦促相关单位及驻厂监造人员对甲供物资设备的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质量控制体系、包装运输、货物装卸等方面加强监管。

适时派员对驻厂监造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巡检,对非驻厂监造甲供物资设备适时派员巡检,从源头上加强物资设备质量控制,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和进入工地。

2.。

部负责物资设备进场后质量控制,经常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抽样检测情况和不合格物资设备处理情况,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履行建设单位检验检测职责。

部会同安全质量部根据不同物资设备的技术条件和保管仓储要求,适时检查施工单位进场物资设备保质期、仓储保管使用分发等质量控制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的源头控制。

定期对物资设备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管理、监控及追溯制度,明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落实物资设备质量采购供应单位的责任,把好采购、运输、验收等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从物资设备采购、货物监装、包装运输、进场验收、见证抽样、检验检测、仓储保管、分发领用等环节,从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使用时间、工艺流程、配合比、各环节责任人等具体数据等方面建立追溯制度,原始资料台账必须保证真实有效。

第三十五条物资设备采购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各类物资设备的质量监测,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量监测。

第三十六条物资设备使用过程中,经任何一方检验、检查机构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进行下一道相关工序施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监理单位和。

部请求处置,否则自行承担全部不良后果。

物资设备供应商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抽)查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公司确定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章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七条物资代理公司委托服务合同价款由。

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八条甲供物资设备合同价款及运杂费由。

第三十九条自购物资设备合同价款及运杂费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并自行结算与支付。

自购物资设备政策性价差调整按照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章物资设备专用章管理

第四十条物资设备专用章仅用于物资设备采购供应业务往来,并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四十一条物资设备专用章做到专人专管,严格印章使用,禁止未经批准携带物资设备专用章外出使用。

空白纸张不得盖物资设备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物资设备专用章保管使用人应认真核对物资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确认无误并登记后方可盖章。

第四十三条物资设备专用章保管使用人离职时须事先办理印章移交或归还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

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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