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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片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舌下片系指置于舌下能迅速溶化,药物经舌下黏膜吸收发挥全身作用的片剂。

舌下片中的药物与辅料应是易溶性的,主要适用于急症的治疗。

口腔贴片系指粘贴于口腔,经黏膜吸收后起局部或全身作用的片剂。

口腔贴片应进行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

咀嚼片系指于口腔中咀嚼或吮服使片剂溶化后吞服,在胃肠道中发挥作用或经胃肠道吸收发挥全身作用的片剂。

咀嚼片口感、外观均应良好,一般应选择甘露醇、山梨醇、蔗糖等水溶性辅料作填充剂和黏合剂。

咀嚼片的硬度应适宜。

分散片系指在水中能迅速崩解并均匀分散的片剂。

分散片中的药物应是难溶性的。

分散片可加水分散后口服,也可将分散片含于口中吮服或吞服。

分散片应进行溶出度检查。

可溶片系指临用前能溶解于水的非包衣片或薄膜包衣片剂。

可溶片应溶解于水中,溶液可呈轻微乳光。

可供外用、含漱等用。

泡腾片系指含有碳酸氢钠和有机酸,遇水可产生气体而呈泡腾状的片剂。

泡腾片中的药物应是易溶性的,加水产生气泡后应能溶解。

有机酸一般用枸橼酸、酒石酸、富马酸等。

阴道片与阴道泡腾片

系指置于阴道内应用的片剂。

阴道片和阴道泡腾片的形状应易置于阴道内,可借助器具将阴道片送入阴道。

阴道片为普通片,在阴道内应易融化、崩解并释放药物,主要起局部消炎杀菌作用,也可给予性激素类药物。

具有局部剌激性的药物,不得制成阴道片。

阴道片应符合普通片的规定。

阴道泡腾片应符合泡腾片规定。

缓释片系指在水中或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的片剂。

缓释片应符合缓释制剂的有关要求(附录ⅪⅩD)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控释片系指在水中或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恒速或接近恒速释放药物的片剂。

控释片应符合控释制剂的有关要求(附录ⅪⅩD)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肠溶片系指用肠溶性包衣材料进行包衣的片剂。

为防止药物在胃内分解失效、对胃的剌激或控制药物在肠道内定位释放,可对片剂包肠溶衣;

为治疗结肠部位疾病等,可对片剂包结肠定位肠溶衣。

肠溶片除另有规定外,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片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料药与辅料混合均匀。

含药量小或含毒、剧药物的片剂,应采用适宜方法使药物分散均匀。

二、凡属挥发性或对光、热不稳定的药物,在制片过程中应遮光、避热,以避免成分损失或失效。

三、压片前的颗粒应控制水分,以适应制片工艺的需要,防止片剂在贮存期间发霉、变质。

四、含片、口腔贴片、咀嚼片、分散片、泡腾片根据需要可加入矫味剂、芳香剂和着色剂等附加剂。

五、为增加稳定性、掩盖药物不良臭味、改善片剂外观等,可对片剂进行包衣。

六、片剂外观应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有适宜的硬度和耐磨性,除另有规定外,对于非包衣片,应符合片剂脆碎度检查法的要求,防止包装、贮运过程中发生磨损或破碎。

七、片剂的溶出度、释放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

必要时,薄膜包衣片剂应检查残留溶剂。

八、除另有规定外,片剂应密封贮存。

【重量差异】片剂重量差异的限度,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平均片重或标示片重重量差异限度

0.30g以下±

7.5%

0.30g至0.30g以上±

5%

检查法

取供试品20片,精密称定总重量,求得平均片重后,再分别精密称定每片的重量,每片重量与平均片重相比较(凡无含量测定的片剂,每片重量应与标示片重比较),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片,并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1倍。

糖衣片的片芯应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包糖衣后不再检查重量差异。

薄膜衣片应在包薄膜衣后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片剂,一般不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释放度】肠溶片照“释放度检查法”(附录ⅩD)检查,应符合规定。

【崩解时限】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ⅩA)检查,应符合规定。

咀嚼片不进行崩解时限检查。

凡规定检查溶出度、释放度或融变时限的片剂,不再进行崩解时限检查。

【融变时限】阴道片照“融变时限检查法”(附录ⅩB)检查,应符合规定。

【发泡量】阴道泡腾片照下述方法检查,发泡量应符合规定。

取25ml具塞刻度试管(内径1.5cm)10支,各精密加水2ml,置37℃±

1℃水浴中5分钟后,各管中分别投入供试品1片,密塞,20分钟内观察最大发泡量的体积,平均发泡体积应不少于6ml,且少于3ml的不得超过2片。

【分散均匀性】分散片照下述方法检查,分散均匀性应符合规定。

检查法取供试品2片,置20℃±

1℃的100ml水中,振摇3分钟,应全部崩解并通过2号筛。

【微生物限度】口腔贴片、阴道片、阴道泡腾片和外用可溶片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检查,应符合规定。

附录ⅠB注射剂

注射剂系指药物制成的供注入体内的溶液、乳液或混悬液及供临用前配制或稀释成溶液或混悬液的粉末或浓溶液的无菌制剂。

注射剂可分为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与注射用浓溶液。

注射液

系指药物制成的供注射入体内用的无菌溶液型注射液、乳液型注射液或混悬型注射液。

可用于肌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等。

其中,供静脉滴注用的大体积(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100ml)注射液也称静脉输液。

注射用无菌粉末

系指药物制成的供临用前用适宜的无菌溶液配制成澄清溶液或均匀混悬液的无菌粉末或无菌块状物。

可用适宜的注射用溶剂配制后注射,也可用静脉输液配制后静脉滴注。

无菌粉末用溶媒结晶法、喷雾干燥法或冷冻干燥法等制得。

注射用浓溶液系指药物制成的供临用前稀释供静脉滴注用的无菌浓溶液。

注射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溶液型注射液应澄明;

除另有规定外,混悬型注射液药物粒度应控制在15μm以下,含15~20μm(间有个别20~50μm)者,不应超过10%,若有可见沉淀,振摇时应容易分散均匀,不得用于静脉注射或椎管注射;

乳液型注射液应稳定,不得有相分离现象,不得用于椎管注射,静脉用乳液型注射液分散相球粒的粒度90%应在1μm以下,不得有大于5μm的球粒。

静脉输液应尽可能与血液等渗。

二、注射剂所用溶剂必须安全无害,并不得影响疗效和质量。

一般分为水性溶剂和非水性溶剂。

(1)水性溶剂最常用的水性溶剂为注射用水,也可用0.9%氯化钠溶液或其他适宜的水溶液。

(2)非水性溶剂常用的非水性溶剂为植物油,主要为供注射用大豆油,其质量应符合“大豆油(供注射用)”标准;

其他还有乙醇、丙二醇、聚乙二醇等的水溶液。

三、配制注射剂时,可根据药物的性质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如渗透压调节剂、pH值调节剂、增溶剂、抗氧剂、抑菌剂、乳化剂、助悬剂等。

所用附加剂应不影响药物疗效,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使用浓度不得引起毒性或过度的刺激。

常用的抗氧剂有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焦亚硫酸钠,一般浓度为0.1%~0.2%;

常用抑菌剂为0.5%苯酚、0.3%甲酚、0.5%三氯叔丁醇等。

多剂量包装的注射液可加适宜的抑菌剂,抑菌剂的用量应能抑制注射液中微生物的生长,加有抑菌剂的注射液,仍应用适宜的方法灭菌。

静脉输液与脑池内、硬膜外、椎管内用的注射液均不得加抑菌剂。

除另有规定外,一次注射量超过15ml的注射液,不得加抑菌剂。

四、注射剂常用容器有玻璃安瓿、玻璃瓶、塑料安瓿、塑料瓶等。

容器的密封性,须用适宜的方法确证。

除另有规定外,容器应符合有关注射用玻璃容器和塑料容器的国家标准规定。

容器用胶塞特别是多剂量包装注射液用的胶塞要有足够的弹性,其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五、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缩短注射剂的配制时间,防止微生物与热原的污染及药物变质。

静脉输液的配制过程更应严格控制。

制备混悬型注射液、乳液型注射液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粒子大小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注射用无菌粉末应按无菌操作制备。

六、灌装标示装量为不大于50ml的注射剂,应按下表适当增加装量。

除另有规定外,多剂量包装的注射剂,每一容器的装量不得超过10次注射量,增加装量应能保证每次注射用量。

标示装量/ml增加量/ml

易流动液黏稠液

0.50.100.12

10.100.15

20.150.25

50.300.50

100.500.70

200.600.90

501.01.50

接触空气易变质的药物,在灌装过程中,应排除容器内空气,可填充二氧化碳或氮等气体,立即熔封或严封。

七、熔封或严封后,一般应根据药物性质选用适宜的方法灭菌,必须保证制成品无菌。

注射剂在灭菌时或灭菌后,应采用减压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容器检漏。

八、注射剂的细菌内毒素或热原等应符合规定。

九、除另有规定外,注射剂应遮光贮存。

十、加有抑菌剂的注射剂,在标签中应标明所加抑菌剂的名称与浓度;

注射用无菌粉末,应标明所用溶剂。

【装量】注射液及注射用浓溶液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示装量为不大于2ml者取供试品5支,2ml以上至50ml者取供试品3支;

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及注射针头抽尽,然后注入经标化的量具内(量具的大小应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在室温下检视。

测定油溶液或混悬液的装量时,应先加温摇匀,再用干燥注射器及注射针头抽尽后,同前法操作,放冷,检视,每支的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量。

标示装量为50ml以上的注射液及注射用浓溶液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F)检查,应符合规定。

【装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供试品5瓶(支),除去标签、铝盖,容器外壁用乙醇擦净,干燥,开启时注意避免玻璃屑等异物落入容器中,分别迅速精密称定,倾出内容物,容器用水或乙醇洗净,在适宜条件下干燥后,再分别精密称定每一容器的重量,求出每瓶(支)的装量与平均装量。

每瓶(支)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应符合下列规定,如有1瓶(支)不符合规定,应另取10瓶(支)复试,应符合规定。

平均装量装量差异限度

0.05g以下至0.05g±

15%

0.05g以上至0.15g±

10%

0.15g以上至0.50g±

7%

0.50g以上±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注射用无菌粉末,可不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可见异物】除另有规定外,溶液型注射液、溶液型注射用无菌粉末及注射用浓溶液照“可见异物检查法”(附录ⅨH)检查,应符合规定。

【不溶性微粒】除另有规定外,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溶液型静脉用注射用无菌粉末及注射用浓溶液照“注射剂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附录ⅨC)检查,均应符合规定。

【无菌】照“无菌检查法”(附录ⅪH)检查,应符合规定。

附录ⅠC酊剂

酊剂系指药物用规定浓度的乙醇浸出或溶解而制成的澄清液体制剂,也可用流浸膏稀释制成。

供口服或外用。

酊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含有毒剧药品的酊剂,每100ml应相当于原药物10g;

其他酊剂,每100ml相当于原药物20g。

二、含有毒剧药品酊剂的有效成分,应根据其半成品的含量加以调整,使符合各该酊剂项下的规定。

三、酊剂可用溶解法、稀释法、浸渍法或渗漉法制备。

(1)溶解法或稀释法取药物的粉末或流浸膏,加规定浓度的乙醇适量,溶解或稀释,静置,必要时滤过,即得。

(2)浸渍法取适当粉碎的药材,置有盖容器中,加入溶剂适量,密盖,搅拌或振摇,浸渍3~5日或规定的时间,倾取上清液,再加入溶剂适量,依法浸渍至有效成分充分浸出,合并浸出液,加溶剂至规定量后,静置24小时,滤过,即得。

(3)渗漉法照流浸膏剂项下的方法(本版药典一部附录ⅠO),用溶剂适量渗漉,至流出液达到规定量后,静置,滤过,即得。

四、酊剂久置产生沉淀时,在乙醇和有效成分含量符合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情况下,可滤过除去沉淀。

五、酊剂应遮光密封,置阴凉处贮存。

【装量】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F)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规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检查,应符合规定。

附录ⅠD栓剂

栓剂系指药物与适宜基质制成供腔道给药的固体制剂。

栓剂因施用腔道的不同,分为直肠栓、阴道栓和尿道栓。

直肠栓为鱼雷形、圆锥形或圆柱形等,供成人用直肠栓;

阴道栓为鸭嘴形、球形或卵形;

尿道栓一般为棒状。

除普通栓剂外,栓剂因释药速率的不同,有快速释药的栓剂如中空栓及持续释药的缓释栓之分。

栓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栓剂常用基质为半合成脂肪酸甘油酯、可可豆脂、聚氧乙烯硬脂酸酯、聚氧乙烯山梨聚糖脂肪酸酯、氢化植物油、甘油明胶、聚乙二醇类或其他适宜物质。

二、因油脂性基质如可可豆脂在阴道内不能被吸收形成残留物,不作阴道栓用基质。

常用水溶性或水能混溶的基质制备阴道栓。

三、除另有规定外,供制栓剂用的固体药物,应预先用适宜方法制成细粉,并全部通过六号筛。

根据施用腔道和使用目的的不同,制成各种适宜的形状。

四、根据需要可加入表面活性剂、稀释剂、吸收剂、润滑剂和防腐剂等。

五、栓剂中的药物与基质应混合均匀,栓剂外形要完整光滑;

塞入腔道后应无刺激性,应能融化、软化或溶化,并与分泌液混合,逐渐释放出药物,产生局部或全身作用;

并应有适宜的硬度,以免在包装或贮存时变形。

六、缓释栓剂应进行释放度检查,不再进行融变时限检查。

七、除另有规定外,应在30℃以下密闭贮存,防止因受热、受潮而变形、发霉、变质。

【重量差异】栓剂重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均粒重重量差异限度

1.0g以下至1.0g±

1.0g以上至3.0g±

3.0g以上±

检查法取供试品10粒,精密称定总重量,求得平均粒重后,再分别精密称定各粒的重量。

每粒重量与平均粒重相比较,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1粒,并不得超出限度1倍。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栓剂,可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融变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照“融变时限检查法”(附录ⅩB)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检查,应符合规定。

附录ⅠE胶囊剂

胶囊剂系指药物或加有辅料充填于空心胶囊或密封于软质囊材中的固体制剂。

胶囊剂依据其溶解与释放特性,可分为硬胶囊(通称为胶囊)、软胶囊(胶丸)、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和肠溶胶囊,主要供口服用。

硬胶囊系采用适宜的制剂技术,将药物或加适宜辅料制成粉末、颗粒、小片或小丸等充填于空心胶囊中。

软胶囊

系将一定量的液体药物直接包封,或将固体药物溶解或分散在适宜的赋形剂中制备成溶液、混悬液、乳液或半固体,密封于球形或椭圆形的软质囊材中,可用滴制法或压制法制备。

软质囊材是由胶囊用明胶、甘油或其他适宜的药用材料单独或混合制成。

缓释胶囊系指在水中或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的胶囊剂。

缓释胶囊应符合缓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控释胶囊系指在水中或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恒速或接近恒速释放药物的胶囊剂。

控释胶囊应符合控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肠溶胶囊

系指硬胶囊或软胶囊经药用高分子材料处理或其他适宜方法加工而成;

可用适宜的肠溶材料制备而得,也可用经肠溶材料包衣的颗粒或小丸填充胶囊而制成。

肠溶胶囊不溶于胃液,但能在肠液中崩解而释放活性成分。

胶囊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胶囊剂内容物不论其活性成分或辅料,均不应造成胶囊壳的变质。

二、硬胶囊可根据下列制剂技术制备不同形式内容物充填于空心胶囊中。

1.将药物加适宜的辅料如稀释剂、助流剂、崩解剂等制成均匀的粉末、颗粒或小片。

2.将速释小丸、缓释小丸、控释小丸或肠溶小丸单独填充或混合后填充,必要时加入适量空白小丸作填充剂。

3.将药物粉末直接填充。

4.药物的包合物、固体分散体、微囊或微球。

5.溶液、混悬液、乳液等也可采用特制灌囊机填充于空心胶囊中,必要时密封。

三、小剂量药物,应先用适宜的稀释剂稀释,并混合均匀。

四、胶囊剂应整洁,不得有黏结、变形、渗漏或囊壳破裂现象,并应无异臭。

五、胶囊剂的溶出度、释放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

必要时,内容物包衣的胶囊剂应检查残留溶剂。

六、除另有规定外,胶囊剂应密封贮存,其存放环境温度不高于30℃,湿度应适宜,防止受潮、发霉、变质。

【装量差异】胶囊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20粒,分别精密称定重量后,倾出内容物(不得损失囊壳),硬胶囊用小刷或其他适宜用具拭净,软胶囊用乙醚等易挥发性溶剂洗净,置通风处使溶剂自然挥尽,再分别精密称定囊壳重量,求出每粒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

每粒的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粒,并不得有1粒超出限度1倍。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胶囊剂,可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崩解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ⅩA)检查,均应符合规定。

凡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胶囊剂,可不进行崩解时限的检查。

附录ⅠF软膏剂乳膏剂糊剂

软膏剂

系指药物与油脂性或水溶性基质混合制成均匀的半固体外用制剂。

因药物在基质中分散状态不同,有溶液型软膏剂和混悬型软膏剂之分。

溶液型软膏剂为药物溶解(或共熔)于基质或基质组分中制成的软膏剂;

混悬型软膏剂为药物细粉均匀分散于基质中制成的软膏剂。

乳膏剂系指药物溶解或分散于乳液型基质中形成均匀的半固体外用制剂。

乳膏剂由于基质不同,可分为水包油型乳膏剂与油包水型乳膏剂。

糊剂系指大量的固体粉末(一般25%以上)均匀地分散在适宜的基质中所组成的半固体外用制剂。

可分为单相含水凝胶性糊剂和脂肪糊剂。

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软膏剂、乳膏剂、糊剂选用基质应根据各剂型的特点、药物的性质、制剂的疗效和产品的稳定性。

基质也可由不同类型基质混合组成。

软膏剂基质可分为油脂性基质和水溶性基质。

油脂性基质常用的有凡士林、石蜡、液状石蜡、硅油、蜂蜡、硬脂酸、羊毛脂等。

水溶性基质主要有聚乙二醇;

乳膏剂基质可分为水包油型乳化剂和油包水型乳化剂。

水包油型乳化剂有钠皂、三乙醇胺皂类、脂肪醇硫酸(酯)钠类(十二烷基硫酸钠)和聚山梨酯类等。

油包水型乳化剂有钙皂、羊毛脂、单甘油酯、脂肪醇等。

二、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基质应均匀、细腻,涂于皮肤或黏膜上应无刺激性。

混悬型软膏剂中不溶性固体药物及糊剂的固体成分,均应预先用适宜的方法磨成细粉,确保粒度符合规定。

三、软膏剂、乳膏剂根据需要可加入保湿剂、防腐剂、增稠剂、抗氧剂及透皮促进剂。

四、软膏剂、乳膏剂应具有适当的黏稠度,糊剂稠度一般较大。

但均应易涂布于皮肤或黏膜上,不融化,黏稠度随季节变化应很小。

五、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应无酸败、异臭、变色、变硬,乳膏剂不得有油水分离及胀气现象。

六、除另有规定外,软膏剂、糊剂应遮光密闭贮存;

乳膏剂应密封,置25℃以下贮存,不得冷冻。

【粒度】除另有规定外,混悬型软膏剂取适量的供试品,涂成薄层,薄层面积相当于盖玻片面积,共涂三片,照“粒度测定法”(附录Ⅸ

E第一法)检查,均不得检出大于180μm的粒子。

【装量】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F)检查,应符合规定。

【无菌】用于烧伤或严重损伤的软膏剂与乳膏剂,照“无菌检查法”(附录ⅪH)检查,应符合规定。

附录ⅠG眼用制剂

眼用制剂系指由药物制成的直接用于眼部发挥治疗作用的制剂。

眼用制剂可分为眼用液体制剂(滴眼剂、洗眼剂、眼内注射溶液)、眼用半固体制剂(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眼用固体制剂(眼膜剂、眼丸剂、眼内插入剂)等。

也可以固态形式包装,另备溶剂,在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

眼用制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滴眼剂中可加入调节渗透压、pH值、黏度以及增加药物溶解度和制剂稳定的辅料,并可加适宜浓度的抑菌剂和抗氧剂。

所用辅料不应降低药效或产生局部刺激。

二、除另有规定外,滴眼剂应与泪液等渗,并应进行渗透压摩尔浓度测定。

混悬型滴眼剂的沉降物不应结块或聚集,经振摇应易再分散,并应检查沉降体积比。

滴眼剂每个容器的装量,除另有规定外,应不超过10ml。

三、洗眼剂属用量较大的眼用制剂,应基本与泪液等渗并具有相近pH值。

多剂量的洗眼剂一般应加适当抑菌剂,并在使用期间内均能发挥抑菌作用。

多剂量洗眼剂每个容器的装量除另有规定外,应不超过200ml。

四、眼用半固体制剂基质应过滤并灭菌,不溶性药物应预先制成极细粉。

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应均匀、细腻、无刺激性,并易涂布于眼部,便于药物分散和吸收。

多剂量包装的装量应不超过5g。

五、眼内注射溶液、眼内插入剂及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通伤用的眼用制剂,均不应加抑菌剂或抗氧剂或不适当的缓冲剂,且应单剂量包装于无菌容器内。

六、包装容器应不易破裂,并清洗干净及灭菌,其透明度应不影响可见异物检查。

七、眼用制剂的含量均匀度等应符合要求。

八、除另有规定外,眼用制剂应遮光密封,置阴凉处贮存。

九、多剂量包装的眼用制剂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

【可见异物】除另有规定外,滴眼剂照“可见异物检查法”(附录ⅨH)中滴眼剂项下的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眼内注射溶液照“可见异物检查法”(附录Ⅸ

H)中注射剂项下的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粒度】除另有规定外,混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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