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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五)反歧视

  指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少数民族劳动者等人员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内容。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例题1·

单选题】

(2008年)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不得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等有拒绝录用的内容。

  A.无许可证件的外国人

  B.勤工助学大学生

  C.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D.无身份证件者

  [答案]C

  【例题2·

多选题】

(2008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

  A.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B.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C.招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D.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E.招用未成年工

  [答案]ABDE

  二、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

外国人的就业管理。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需要申办:

就业许可证;

职业签证;

就业证(入境后15日内办理);

居留证(入境后30日内)。

  --外国人在我国申办就业许可证的程序是:

  1.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拟聘原因和所拟聘外国人基本情况的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定条件审批。

  2.经审批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办理核准发证手续。

中央级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3.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以及就业许可证。

  --申办职业签证的程序: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就业许可证书和签证通知函以及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进行职业签证。

  --申办就业证的程序是: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就业许可证书、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申办居留证的程序是: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居留证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1.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

  2.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主要是指:

  

(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例题·

(2007年)在我国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应年满()周岁。

  A.20    B.18

  C.16    D.14

  [答案]B

  四、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管理。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就业证: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其他有效文件(共6项)。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五、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等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

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3.扶持特殊人员就业

  第二节 用工管理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由劳动合同法律调整,从而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劳动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及其制定程序;

规章制度效力;

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非国有企业,并不强制经职代会讨论。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内容合法,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

  (四)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

  1.允许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2.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违约金

违约金。

  1.培训服务期

  2.竞业限制

  四、经济补偿的特别规定★★

经济补偿特殊情形及纳税。

  

(一)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形

  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违法情形时,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9.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008年)劳务派遣单位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A.用工单位所在地

  B.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

  C.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D.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答案]A

(2008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日。

  A.7       B.10

  C.15      D.30

  第三节 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特征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

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一)集体协商的特征(P241)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一)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

  主体:

工会(没有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

企业

  

(二)集体合同的类型

  1.专项集体合同

  2.区域性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1.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2.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4.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5.集体合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1.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

因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就是集体合同争议。

  2.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1)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管辖

  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的争议,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有关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

  

(2)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①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

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2006年)因()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A.履行      B.解除

  C.终止      D.签订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法律规范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其他法律依据还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及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及划分。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

特殊情形: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第三人

  3.代理人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P246)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P247)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08年)在劳动争议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A.公有住房转让

  B.住房公积金

  C.减少劳动报酬

  D.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E.仲裁时效中止

  [答案]CD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政策规定★★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仲裁管辖;

回避;

鉴定;

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内容。

  

(一)时效期间★★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是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关于仲裁申请时效期间的补充规定

  

(1)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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