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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群众安全防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装备保障

6.3通信保障

6.4协议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科学应对民用航空安全事故,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救助遇险人员,保护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救援的重要作用。

(2)依法处置。

有关部门(单位)在应对处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依法处置,依法实施。

(3)统一领导。

坚持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进行救援,做到科学调度,及时救援。

(4)分级负责。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设置两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层级,减少管理环节,提高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效率。

(5)立足现实。

根据本省现有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救援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应急援助力量,尽量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需求。

(6)平战结合。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加强消防、医疗救助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定期进行开展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做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航空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民航湖南监管办主任、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场集团)总经理任副指挥长,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民航湖南空管分局、相关航空公司、华南蓝天航油湖南分公司、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国际(地区)航班发生航空安全事故时,增加省外事侨务办、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口岸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机场集团,由省机场集团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湖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应急指挥机构为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地方人民政府、驻湘部队、武警部队和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2.1省航空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

研究制定全省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指导省内各市州和各机场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应急结束;

指令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设备的调配。

2.2.2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执行省航空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策;

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审核各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检查各机场应急救援保障情况;

指导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处置善后工作。

2.2.3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机场集团组织、指导省内各机场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协调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协助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安全事故。

省公安厅(含省消防总队)组织对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现场实施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及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组织、协助、参与火灾扑救,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民航湖南监管办负责省内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报告情况并传达有关指令;

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安监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组织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省卫生厅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交通厅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航空器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省民政厅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省通信管理局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地区的通信联络畅通。

省气象局协助提供气象监测、气象预报信息和技术支持。

省军区司令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与应急救援;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工作。

省武警总队组织调动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协同公安部门加强现场警戒和控制。

民航湖南空管分局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情况按预案规定程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及时了解机长意图和事故发展情况,并报告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发布有关因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及时提供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所需要的气象情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华南蓝天航油湖南分公司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处理残损航空器油品。

有关航空公司负责提供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国籍、性别、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资料情况;

负责将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指挥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口岸办组织协调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等部门人员参与国际(地区)航班的应急救援工作。

2.3.1各机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机场所在地市州以及航线空域经过的市州设立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即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之外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所在地市州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指令;

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结束的建议;

报告现场情况和请示紧急事项;

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

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

组织开展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

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成立由飞行、机务、航管、通信、导航、航油、场道、安检、运输、消防、医疗救助、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的民用航空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1.1民用航空安全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程度、范围、人数、原因以及对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3.1.2省内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电话报警平台,在接报后应及时核实信息,按程序报告相关的应急指挥机构或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1.3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库。

对本省民用航空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设施设备、物质保障及相关专家进行有效地整合、管理,以便省航空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情况,调阅数据,提高预防预警能力。

3.2.1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飞行部门严格飞行标准和操作程序;

机务部门做好飞机过站、航前航后检查及维修工作,确保飞机适航;

航油部门确保油品质量;

安检部门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按规定对旅客和货物进行上机前的安全检查;

安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收集、排查重大隐患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其它保障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航空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加强对航空运输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3.2.2各级民用航空安全应急救援机构接到有关可能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逐级上报至省航空应急指挥部。

3.2.3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有关市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应通信联络畅通。

省航空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救援专家之间保持可靠的联系。

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多渠道预警报警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

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Ⅳ级)、较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Ⅲ级)、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一般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Ⅳ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4.1.2较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Ⅲ级):

指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的航空器紧急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4.1.3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Ⅱ级):

指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可能发生航空器失事等航空器紧急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4.1.4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Ⅰ级):

指已经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空中解体、相撞、起火、严重损坏等航空器紧急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各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向上一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相应的下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4.2.1Ⅳ级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并报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参与处置。

4.2.2Ⅲ级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并报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发展报请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4.2.3Ⅱ级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所在地市州航空应急救援指挥部。

4.2.4Ⅰ级

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机场对8公里范围内已发生的航空器坠毁、爆炸、空中解体、相撞、起火、严重损坏等航空器紧急事件采取紧急措施,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施救。

对已发生距机场8公里之外的Ⅰ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事发地市州民用航空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工作。

4.3.1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速度进行核实,并按分级标准确定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

4.3.2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请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决定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4.3.3预案启动后,省航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实行统一指挥与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进行响应。

4.3.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航空安全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应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4.3.5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由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应急响应行动示意图

4.4.1发生航空器紧急事件的信息报告渠道主要是空

中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非航空器紧急事件的信息报告渠道主要是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4.2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或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

到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在启动本级预案的同时,报告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4.3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出和接收、应急救援指令的下达都必须记录或录音。

4.4.4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民用航空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向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4.4.5现场情况包括:

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

造成财产损失情况;

人员疏散情况;

待救援人员的数量及待救援人员危险程度;

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

现场医疗救治情况;

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

4.4.6如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省涉外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4.7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航空安全事故,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在报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同时,及时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队伍、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都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调度。

4.5.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紧急疏散现场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并转移至安全区,由医疗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急救。

4.5.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现场存在危险物质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险的物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4.5.3需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或需征用、调用社会物资,报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6.1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4.6.2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4.6.3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按预案规定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

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

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水上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事发地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在确保现场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航空安全事故信息由民航总局公布,省航空应急指挥部与民航总局协调后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公布。

记者赶赴航空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省航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发生Ⅳ、Ⅲ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经全力救援后,由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应急结束。

发生Ⅱ、I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经全力救援后,由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向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报告,报请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结束。

5.1.1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现场的残损航空器及残留物及时进行搬移和清除,组织协调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1.2事发民航运输企业按法律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急救以及家属安抚等善后处理;

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航空安全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5.2.1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协助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对事故展开调查。

5.2.2事故调查工作包括:

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5.2.3事故调查组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参与、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结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在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经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报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其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评估意见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机场集团应加强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工程抢险和技术保障等队伍建设。

各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要求配备消防救援队伍和设备,配备医疗救护人员和设备,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的组织领导。

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储备与应急救援工作相应的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建立装备档案,在档案中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建立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定期更新和检查装备。

省机场集团应开发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开发和建立全省突发应急救援公共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以便预警和决策时调用。

各机场应与当地人民政府救灾机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机关、运输部门(包括水陆空)、驻湘部队等单位订立应急救援互助协议,就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

7.1.1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1.2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进行防范事故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处置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发生航空安全紧急事件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1.3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模拟演练,开展综合演练、单项演练或桌面演练,检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实战能力。

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机场集团、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航空器:

指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航空器紧急事件:

主要指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航空地面事故以及涉及航空器的其他事件。

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主要指爆炸物威胁、建筑物失火、危险品污染、自然灾害、各种医学应急情况以及其它事件。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

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位置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机场集团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机场集团印发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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