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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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罚款30-80元;

五、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各类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三违”认定标准(共计435条)

一、顶板(44条)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顶板无支护时进入空顶区者。

2、采掘工作面支护密度未达到措施要求。

3、采面回柱时,不使用规程、措施中规定的专用长把工具者。

4、支柱卸液时用手捂卸液孔。

5、顶板维护、回撤未执行先支后回的。

6、使用的锚杆长度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二)一般“三违”

1、支柱超高使用。

2、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对支柱进行接顶。

3、不能及时支护,造成人为空顶时间较长。

4、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规定。

5、找顶、帮不按规定使用长把工具。

6、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

(由于漏顶的除外)

7、作面端面距超规定,未及时加强支护。

8、工液压管路系统使用铁丝代替U型卡。

9、用锤或其他金属物砸单体支柱。

10、锚网巷道未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责任人)。

11、单体液压支柱未挂防倒绳或防倒绳断股严重。

12、支柱初撑力20米范围内出现2棵及以上达不到措施要求。

13、进入煤壁工作时无前探掩护或支柱液压系统不完好。

14、站在开动溜子上接顶。

15、棚腿有一个不起作用或支在浮煤上。

16、新架棚接口不严密。

(间隙超过10mm)

17、支护棚距超措施规定。

18、架棚接顶不实,未连锁,角度未迎山。

19、找帮不彻底,监护不力,在危岩、煤壁旁工作。

20、不按设计施工造成巷道尺寸不合格。

2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标准。

22、未使用乳化液浓度监测仪。

(手动液压泵除外)

23、泵站压力低于措施规定。

24、巷道特殊段未按措施要求进行支护。

25、网子压荐、联接不合格(5米范围内2处)。

26、支柱支到浮煤上达不到初撑力要求的。

27、柱子角度支设不符合措施要求,工作范围内连续出现2棵及以上。

28、支护使用不合格的锚杆。

(长度、丝头)

29、戴帽点柱柱帽太小等致使支柱不起作用。

(大小以规程、措施要求为准)

30、更换漏液支柱时不打替柱。

31、打注锚杆时,使用的锚固剂顺序颠倒者。

32、迎头5米范围内有三处锚杆托盘松动。

33、锚杆托盘下面垫矸石、煤块。

34、锚固剂不用专用箱存放。

(纸箱或木箱)

35、锚杆间排距循环内有两个及以上超规定。

36、锚喷巷道永久支护一平方米内露网露筋一处及以上。

(淋水除外)

37、喷厚、挂网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活矸未找就喷浆。

38、喷层厚度不够。

(范围内0.25m2)

二、通防(47条)

(一) 

严重“三违”

1、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

2、瓦检员发现有害气体异常,不及时向调度室、矿值班领导、安全科、通防科及现场安监员矿领导汇报者。

3、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检测有害气体的责任者。

4、填报通风报表、牌板、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

5、擅自关停风机者。

6、擅自进入栅栏区、无风区、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者。

7、井口、井下电气焊作业时未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措施者。

8、擅自调设通风设施,影响正常配风量,及私自调整监控报警数据。

9、发现透水征兆强行作业的。

10、采掘工作面风速、风量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二) 

一般“三违”

1、因施工需要断开、改变消防管路不及时恢复。

2、故意涂改通防牌板的。

3、井下气体监测失误不准。

4、风筒过度节漏风。

5、擅自关停喷雾或调小喷雾造成降尘效果差。

6、溜子、皮带等各转载点运转时不开喷雾降尘。

(特殊情况除外)

7、采面支架降柱、移架时不开喷雾降尘。

8、瓦斯检查不执行三对口制度。

9、未按规定的时间填写通防牌板。

10、对甲烷断电仪的检查未按规定制度执行。

11、工作面甲烷传感报警仪不能正常使用。

12、不按规定挂设断电仪探头及便携仪。

13、检修电器设备、信号不进行瓦斯检查。

(主要进风大巷正常供风时除外)

14、井下风门不闭锁或闭锁不起作用。

(反向风门除外)

15、风筒不反压边,风筒漏风超规定,100m内有两处漏风。

(迎头20米范围内除外)

16、矿安排停风期间井下设备不停止运行的。

17、停风,未按规定时间撤出人员的。

18、接风筒、维修风筒时未通知迎头带班区队长及现场安监员就私自掐风筒。

19、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

20、过风门未执行开一关一,用车辆撞风门。

(连体风门除外,运送长材料经矿值班同意)

21、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定。

22、采掘工作面打眼时未执行防尘措施。

23、喷浆料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有干料,喷浆时粉尘太大影响支护质量。

24、注打锚杆、锚索等人为出现火花。

25、迎头支护、打眼、装煤、刷帮等不开水幕。

26、喷浆时防尘措施执行不力。

27、采掘工作面放炮后、攉煤前不洒水降尘。

28、迎头放炮不联接爆破喷雾或喷雾不起作用。

29、木厂、仓库、大绞车房、压风机房院墙内、井口房、通风机20米范围内,等候室、矿灯房、自救器室及通道内吸烟或明火。

30、砌垒密闭墙未按措施进行捣槽。

31、井上人为原因造成明火的。

32、工作面老塘内遗留的木料,能回收而未及时回收的。

33、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责任者。

34、井下延接风管时没有执行挂“有人工作,不准送风”的牌子,没有人看风阀门。

35、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6、巷道、硐室丢弃棉纱、棉布等易燃品。

37、私自移动消防设施。

三、机电(54条)

1、带电搬迁电气设备作业者。

2、带电检修皮带机、溜子等设备转动部位者。

3、停电检修时不挂警示牌或无人看护馈电者。

4、带电检修设备等。

5、擅自修改和调整开关保护定值的。

6、甩掉“三大保护”供电者。

7、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8、工作监护期间离开监护现场或从事与监护无关工作的。

9、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

10、开关监护人违反停送电规定随意或约时停、送电者。

11、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12、检修刮板机、皮带机期间误发信号者。

13、未办工作票擅自工作或已办工作票未送回,电话联系送电者。

14、带压拆卸液压、风、水管路、液压缸及液压元件者。

15、拆卸有压力容器者。

16、在井下拆卸矿灯。

17、起吊重物吊点吊具、连接装置等达不到安全可靠。

18、未联系好就停送电的责任者。

19、私自在非包机范围内的开关等接负荷的。

20、耙装机不停电进入耙装区域者。

21、耙装机司机不停电离开耙装机。

(二)一般“三违”

1、停电检修设备不挂牌。

2、开关接线盒喇叭口松动。

(向里旋进超过半圈)

3、开关停电时未闭锁手柄,送电时未闭锁大盖者。

4、接线盒接线没有密封圈、缺螺丝。

5、接线盒压线松。

(大咀以抽拉线窜动,小咀用手旋进压紧螺母超半圈)

6、操作不当拉坏电缆。

7、设备、设施无包机牌或包机牌不清楚。

8、电缆钩上挂杂物。

(带电电缆)

9、电缆设备有浮尘、积尘超过1mm厚度。

10、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开关、设备损坏。

11、不认真巡查设备,不填巡查日志。

12、液压管路、风水管路维修不坚持挂牌监护制度。

13、各类司机误操作造成不良后果。

14、钻机钻进过程中,人员通过钻杆后方或站在钻机后方。

15、钻机与套管连接处固定不牢。

16、非钻探人员进入钻探地点拆卸设施、设备等。

17、潜水泵运行时人站在水区或清理泵窝的。

18、倚、靠、坐,运转中的皮带、喷浆机、绞车、电机、变速箱等设备上休息。

19、悬吊点强度不够起吊重物。

20、用水冲刷电器、设备。

21、在井下擅自关灭矿灯。

22、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维修。

23、设备有故障本班不认真检查处理,故意向下班交接不正常设备。

24、设备及备用件未能按要求及时到位,影响工作。

25、皮带、溜子等电器、设备检修、检查、运转记录有误或记录不全。

26、新安、延接设备、设施不经验收使用。

27、漏煤眼放煤工正常放煤时脚踏操作手柄。

28、在运行的设备或矿车上卸物料的。

29、风镐与风管连接处缺“U”型卡。

(或连接不合格)

30、耙装机主付绳、钩头绳断丝超限未发现或继续使用(按措施规定)。

31、设备保护不全运行的。

32、备用设备不完好,影响正常使用的。

33、运输设备时,连接口该封堵而未封堵的。

四、提运(81条)

1、造成斜巷跑车者。

2、矿车运行时,蹬车、跳车、扒车者。

3、提升安全设施、钢丝绳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4、提升装置,安全设施不齐全、失修或不起作用时,仍然进行提运工作。

5、斜巷提升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者。

(行人与有责任的把钩工同等处罚)

6、绞车提升时闯红灯。

7、把钩工在绞车运行期间离岗、蹲岗、坐岗。

8、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者。

9、不发信号开绞车、皮带机、溜子、割煤机等或不按信号操作。

10、绞车主、副钩未挂好就提升运输。

11、上下井口信号工离岗、脱岗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

12、井口上下信号工提升期间换岗的。

13、提升、运输超挂车辆者。

14、皮带运转时打开防护网者。

15、绞车离合闸带或刹车闸带断裂提升者。

16、不按信号开车或错发信号者。

17、把钩工操作不当致使安全设施挂着车皮者。

18、蹬乘运行中的皮带的。

19、跨越运转中的皮带者。

20、皮带运行期间人从机头底部通过者。

21、大绞车司机误操作的。

22、人与其衣服等与各类设备、机械转动部分相接触者。

23、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开机者。

24、上下井口信号工错发信号。

1、别、撬提放车中受力钢丝绳。

2、在直道推车时身体跑到车前侧。

(倒车、调车除外)

3、推车时两车间距不够。

4、轨道大巷维修轨道等两侧不设警示灯或警示牌。

5、启动溜子未点动启动。

6、备用网子、木料等放在溜子、皮带上。

7、用溜子、皮带运送材料。

(有措施批准的除外)

8、溜子司机工作不认真精力不集中造成物料、断链拉入溜子底部。

9、溜子皮带司机在运行时离开机头、溜头超出10米范围或干与开溜子皮带无关工作。

10、工作范围内使用的材料、工具使之误入溜子、皮带机等。

11、溜尾缺压柱或地锚不起作用。

12、皮带机跑偏严重磨架腿。

(连续3处以上含3处)

13、缓冲托辊皮子磨光未及时更换。

(2处以上含2处)

14、皮带运行期间清理架下落的煤。

(工具超过皮带架中部)

15、皮带运转时用钎子等别皮带。

16、皮带等设备保护不全或有一种不起作用继续使用。

17、人行道放置设备、物料等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

18、绞车钢丝绳固定点卡绳不牢或螺栓松动。

19、绞车司机蹲着开绞车或坐在高度不足的板子上开绞车(有专用坐位除外)。

20、钩头绳卡螺母掉或松动未发现。

21、单手开绞车。

22、绞车有咬绳、爬绳现象。

23、不按顺序摘挂钩。

24、车辆未停稳摘挂钩或提拉钢丝绳。

25、提升矿车销未闭锁。

26、绞车闸把、离合固定螺丝不起作用。

27、井上下绞车拉车时用脚踩绳。

28、没有车辆通过时,提前打开挡车设施。

29、斜巷吊车留有余绳或有余绳松车。

30、缺少把钩工。

(按定员定编)

31、斜巷吊车期间在下方危险区行人、工作、停留等。

32、斜巷吊车期间人员横跨钢丝绳。

33、绞车钢丝绳受挤压变型未经机电部门鉴定后继续使用。

34、绞车、耙装机固定不牢,螺丝松等。

35、坐在正常提升运输的轨道上休息。

36、各类司机、岗位工,工作期间电话闲谈与工作无关事情。

37、轨道未按设计要求铺设。

38、轨道失修造成车辆掉道。

(后果严重者,按严重“三违”处罚)

39、轨道缺螺丝或100米内缺道钉2处,道木间距超规定2处或悬空2处。

40、装运设备、配件、物料未绑扎或绑扎不牢,未使用专用车。

41、使用不规范的专用车装运设备、配件、物料。

42、掉道车辆用机车或绞车硬拉复位。

43、推车时手离开矿车,矿车滑行。

44、车速快,使矿车相撞掉道。

45、不掩矿车。

(井底车场除外)

46、不搬道岔强行过车。

47、推车后道岔未及时复位。

48、矿车装运物料超出规定高度、宽度。

(特殊情况批准除外)

49、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50、走非人行道一侧或在非人行道侧休息。

(因工作除外)

51、悬挂回头滑子下有人工作。

52、运输提升时,磕头虫不能及时复位。

53、提升后,安全设施不能及时复位。

54、提升时,因操作安全设施不当,造成矿车掉道。

55、提升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安全设施损坏的。

56、耙装机耙装时,有人工作地点与回头轮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57、耙装机腿子吊起,人员在耙装机下工作。

五、放炮(49条)

1、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三保险”、“清点人员”的责任者。

2、放炮警戒距离与躲炮距离违犯规程、措施规定的责任者。

3、放炮后检查迎头发现瞎炮或工作中发现瞎炮不及时按规定处理瞎炮者。

(带班区队长、班长、群监员、放炮员、安监员)

4、采掘工作面出现丢炮的放炮员。

5、因管理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炸药、雷管丢失的责任者。

6、偷带炸药、雷管升井者。

7、放炮警戒人员脱岗、睡岗者。

8、装配引药不离开导电体。

9、放炮警戒人员警戒不力,造成人员误入警戒区。

(误入人员同罚)

10、与装药、联线无关的人员还没撤出就装药、联线。

11、放炮母线不够长度。

12、放炮联系不清就响炮。

13、有瞎炮未及时发现有人正在工作。

14、打底眼时没清到硬底。

15、随意抛撒火药用品。

16、私自转借火药用品。

(二)、一般“三违”

1、炮头(引药)与炸药、雷管混装在一个药包、炸药箱内。

2、装引药未使用专用工具。

3、引药装好后,未入箱上锁离开装药地点或转交他人看管。

4、装药人数多于措施规定。

5、装药与打眼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6、采掘非爆破工运送雷管。

7、采掘运送炸药无爆破工护送。

8、雷管箱、炸药箱存放雷管、炸药未上锁。

9、火药箱放置地点违犯规程规定。

10、在迎头还没有装完期间就离开,将火药交给下班。

11、装药未使用水泡泥或炮泥封泥长度不够。

12、装药期间把炸药、引药放在溜子上。

(包括所有导电部位)

13、装药时把脚线连在网子上,没有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着炮棍装炮泥。

14、放炮母线放炮前,放炮后不扭结,淋水朝湿地方扭接角线未悬空者。

15、采面、迎头装完药后脚线未扭结,或与设备、电气设备、采掘机械网子等导电体接触。

16、雷管角线未联完就联母线。

17、用放炮器打火检验母线。

18、使用母线接头超规定。

19、做好的引药不扭结。

20、回风流中未按规定距离安设水幕就放炮。

21、炸药库炸药、雷管不按规定位置存放,废弃物品不集中码放乱丢、乱放。

22、进行电雷管导通时不在专用的电雷管防爆桶内做导通的。

23、发给区队的爆炸材料雷管脚线破皮、不导通、炸药受潮板结。

24、放炮警戒时无警戒牌或不拉警戒线。

25、放炮后未认真进行检查就进入现场工作。

26、放炮时耙装机照明灯未撤到安全距离。

27、坐在炸药箱上。

28、放炮警戒人员干与警戒无关的工作。

29、放炮后及扒装过程中残药未及时发现。

30、不按规定方向装药。

31、不按规定进行领退火药。

32、放炮员必须将当班领用、消耗、剩余数量向当班安监、带班人员汇报并签字,否则,放炮员、安监员、带班同罚。

33、在残眼上加深炮眼的。

六、管理(33条)

1、无措施施工者。

(谁安排谁负责)

2、接受违章指挥者。

3、安排非岗位人员操作设备。

4、无证私自操作设备。

5、机电设备运行期间,溜子、泵站、皮带机、绞车、转载机司机,把钩工睡岗者。

(睡岗包括打盹、迷糊、躺倒等)

6、安全员、瓦检员、带班区队长、区队长井下睡岗。

7、井下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

8、因违章造成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9、各类违章指挥者。

10、凡在工作期间违反“三大规程”的严重行为,经安全部门或副矿级以上领导认定的,均列入严重三违。

11、对严重三违不制止的带班区队长、班长、安全员(在现场时)。

12、井下施工现场有害气体超限或变化较明显,不及时汇报相关单位及领导。

13、带班区队长提前离岗(早于工人离开施工现场)。

1、皮带、溜子司机蹲岗、坐岗(运行期间)。

2、当班出现机电等特殊问题不与当班安监员汇报。

3、岗位工未按规定现场交接班或现场存在隐患问题交接不清(特殊情况交接班除外)。

4、收尺验收时不按规定要求把关。

5、所带徒弟违章。

6、对现场隐患,已安排处理,而未执行。

7、执行口头措施及传达口头措施者(紧急情况除外)。

8、安排一人同时操作多岗。

9、出现工伤、一般及以上事故、设备影响等特殊情况不及时汇报安全科、调度机台、值班矿领导(10分钟内)。

10、未学措施或考核不合格上岗。

11、安排矿灯不亮的人员看护馈电或干其它工作。

12、非岗位工井下睡岗者。

13、不能按时、按要求整改隐患。

(安全检查整改表、各类隐患)

14、在危险地方休息。

(应有证人)

15、机台、炸药库等检修、检查、运转、运行记录有误或记录不全。

16、井上下重要机台、变电所等值班期间睡岗。

17、窜岗、脱岗、空岗。

(特殊情况汇报调度室)

18、参加班前会未下井,未参加班前会下井。

(三)失职类违章

班长、带班区队长、技术员、安全员、调度员等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况被其他管理人员发现查处的均为“三违”:

(各级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1、本人在场出现严重“三违”的。

2、本人在场出现五人及以上违章作业的。

七、其它(12条)

1、井口搜身不认真,造成违禁物品上下井,喝酒者入井。

(搜身人员与喝酒人员同罚)

2、喝酒下井。

3、上班干私活。

4、携带烟火入井。

(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除外)

5、高空(2米以上)、危险地点作业不挂安全带。

6、井下打架、骂人。

7、区队值班人员离岗,未向调度机台汇报。

(十分钟内除外)

8、给违章者通风报信。

9、撕扯涂改安全信息资料。

10、非木厂专职人员加工材料的。

11、井上下各种管路未除锈就刷漆的责任者。

12、打扫卫生直接用水管在上山顶冲地面。

八、特殊规定(3条)

1、如“三违”认定标准中未涉及到的,井上下作业违背正在执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矿各级管理人员人员可根据违章性质情节认定为一般“三违”或严重“三违”。

2、“三违”认定标准以外的员工非规范行为可暂不按“三违”处理,由安全科建立登记台帐。

由安全矿长召集矿长、分管生产、技术、机电领导及生产科室负责人月末对非规范行为进行认定。

3、各级管理人员,在填写“三违”时,严格对照“三违”认定标准填写,否则,由安全科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关于安全质量隐患计价回购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质量标准化工程建设,提升“四个质量”,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推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安全隐患价格标准和回购制度。

做到:

制造隐患有代价,发现隐患有价格,治理隐患有报酬。

一、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安监员)在正常的检查、督察工作中,凡在安全质量上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查出人填列单据或在信息单上注明,进行计价回购;

二、A类隐患价值300元;

B类隐患价值200元;

C类隐患价值100元;

D类问题价值50元(A、B、C类以外的问题为D类问题,主要是文明生产)。

未按规定整改的,价格加倍;

三、安全检查人员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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