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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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Word格式.docx

名誉权即依法执行公务时人格不受到侮辱、诽谤;

依法执行公务后不受到诬告、陷害等。

警察权益的保护方式很多,主要可分为警察权益的自我保护、社会保护、行政保护、法律保护四个方面,而警察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整个警察权益保护体系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笔者现从法律层面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

 

一、当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

近几年来,民警在正常执行公务时,往往遭到不明真相的群众耻笑、谩骂、围攻、殴打,民警被误告、诬告、诽谤、诬陷、寻衅报复,乃至蒙受不白之冤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直接产生了两方面的危害:

一方面,严重侵害了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给身处社会矛盾旋涡、长期超负荷工作的民警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伤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使部分民警不敢挺直腰杆执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队伍的稳定和战斗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安执法力度和能力,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危害了法律尊严和法治威信。

(一)暴力袭警、群体抗拒执法的现象严重

从近年发生的袭警案件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抗法发展;

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

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

从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看,当前的抗法事件集中发生在一线民警的执法过程中,而且暴力化倾向日趋突出。

违法犯罪分子暴力抗拒执法和袭击警察的行为主要包括:

采用围攻、拳打脚踢、持刀恐吓、持械殴打、使用枪支、驾车冲撞、爆炸、投毒、等暴力手段攻击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二)恶意投诉、诬告陷害执法民警的事件不断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仅舟山市就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就达35起,民警被侵害后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后果的有12人次。

2006年舟山市110指挥中心共受理群众投诉100余起,经查情况不实的有70余起,占总数的70%。

2006年舟山市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共接到投诉、举报50余起,失实和查无实据的占74.7%。

在这些不实投诉中,有无理取闹的,有发泄私愤、威胁报复的,有为逃避打击处理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故意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进行无端攻击的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也给民警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严重挫伤了他们的执法积极性。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剖析

通过综合分析,笔者认为,作为“强势群体”的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一)立法不够完善

1、处罚性条款缺乏震慑力。

从当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没有专门就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人身权利受侵害而制定处罚条例。

虽然《人民警察法》首次将警察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纳入法制轨道,规定了五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则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刑法》一样将警察作为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来看待,却忽视了警察群体作为国家机器的特殊性和执行公务的风险性,对此考虑不够全面、处罚力度偏轻,导致当警察受伤时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分子予以重惩,使得此类案件的惩处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2、保护性条款操作性不强。

我国对警察权益的保护虽然有法可依,但是比较分散,没有突出警察权的司法特别保护并且缺少可以具体实施操作的条文。

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

袭击人民警察的;

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但在具体实践中,对警察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警械武器进行正当防卫的规定仍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使警察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导致动作相对滞后,人为地错失了先发制人的良机。

(二)执法环境欠佳

1、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积聚。

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阶层利益大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积聚,许多诸如城市拆迁、土地征用、下岗、上访等原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作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然而然地站在维稳的“风口浪尖”,直接面对应付矛盾冲突的发生,因此,遭遇围攻、辱骂、暴力抗拒现象的增多,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化倾向日益加剧,犯罪分子与警察的暴力对抗程度不断加大,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遭受诽谤、侮辱的情况屡见不鲜,暴力袭警的事件时有发生。

2、社会舆论导向的失误和偏差。

一方面,近年来,尽管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发生了警察违法违纪案件,而这却成为一些新闻媒体炒作的“热点”,有的媒体报道失实或过分渲染,对人民群众起了误导作用,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而广泛的抨击声,致使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和执法权威,以及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由于警察作为执法者、社会管理者,与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打交道,既当“保护神”角色,又少不了“得罪人”。

在社会舆论的误导下,使得长期以来,社会上有相当部分群众已形成了一种偏见:

认为近年来,上级公安机关对队伍建设抓得较严,公安机关内部年年搞教育整顿,一般老百姓对警察动点手指头,公安机关不会处理,反而会责怪民警,而民警一旦被投诉、被告轻则被调查,重则还会受批评,因此“警察不敢跟我吵,一吵他就会完蛋”。

于是在生活中,经常有人无风起浪、小题大做。

(三)群众法律素质问题

1、不少群众对警察的要求和期望值过高。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着打击犯罪、依法办案、保护人民和为民办事、热情服务、全心为民的两大职能作用。

但是由于基层公安机关在治安保卫任务非常繁重和警力、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承受社会公共性服务和群众求助的一些事务。

不少单位或群众在不了解、理解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下,只强调“有困难,找民警”,并产生警察不仅要有求必应,而且对任何事情都能够胜任,应该胜任的片面认识,导致对警察的期望值过高。

所以,每当公安机关难以实现一些单位或群众的求助时,一些群众对警察的失望、不满意油然产生。

有的人甚至认为公安机关及民警是在不作为、不履行职责而进行投诉,造成不良影响。

2、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的片面性。

一些群众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够全面,特别是对有关公安工作、法律程序、违法违规处罚时限等法规一知半解。

每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自身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时,虽然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接收处理,但他们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只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一面。

当自己的投诉得到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或自己违法违规得到处罚时,由于没得到自己希望的结果,反而认为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执法不公,产生不满情绪而信访上访,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大量信访上访投诉不实的情况,侵害了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四)公安机关自身原因

1、部分民警综合素质不够。

当前公安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民主法制日益健全、但是部分民警的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个别民警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水平不高,执法形象不佳,没有认真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忽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和感情上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硬横推”的问题,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

有的民警甚至存在执法不严、办事不公及违法违纪的问题,给公安机关抹了黑,致使部分群众对警察不够信任。

当民警在执法时,遭到不法分子的攻击,也不出来主持公道,更不配合支持工作。

一旦发生民警因执法蒙冤时,也跟着推波助澜,使警察蒙冤时失去群众舆论的支持。

还有部分民警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查缉战术差,没有敌情观念,执行出警巡逻盘查任务时,往往存有麻痹轻敌思想和侥幸心理。

2、警力不足装备落后。

基层派出所在出警或巡逻时人数过少,赤手空拳处警现象并非少见,这也正是暴力抗法者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

目前,不少基层公安机关因警力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一般为两人。

而暴力抗法者若人数较多,或民警没有携带武器警械或不敢使用武器警械时,容易使被处理者意识到抵抗或者逃跑可能更有利时,警察的装备差不齐就会助长对方袭警的决心。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法律保护对策与思考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多层次、多方位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

(一)从立法进行保护

1、增设“袭警罪”。

近来暴力妨碍公务和暴力袭警案件的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2003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曾有35位人大代表提起“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议案。

2005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瑜委员建议修改刑法增加“袭警罪”。

2005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针对暴力袭警案件专门做出批示要求:

“对暴力袭警及用暴力阻挠执法者,要依法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安定。

”因此,立法增设“袭警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为了特别强调某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予以特别惩治,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少见。

并且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把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侵袭警察(或警务人员)的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尤为必要。

对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有效保障警察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说:

目前我国增设袭警罪可以通过4种途径:

(1)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

(2)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碍公务罪作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3)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议,在其中增设袭警罪;

(4)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规定袭击警察是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情节。

2、通过立法对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进行完善。

在公安工作的实践中,人民警察执法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规范。

民警进行盘查、查验证件、传唤拘捕、使用武器警械等执法活动时,缺乏全国统一有法律强制力的装备配置、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

相比较,西方国家的警察在进行盘查、查验证件、传唤拘捕等执法活动时,有全国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执法语言、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

警察应该携带哪些武器、警械,执法时怎样发布命令,被盘查拘捕者应该怎样配合,都规定得清清楚楚。

若被盘查拘捕者有可疑动作或暴力行为时,导致警察使用警械武器致其伤亡,则后果由被盘查拘捕者自负。

即使仅仅用语言威胁、谩骂执法的警察,也会遭到指控。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立法,弥补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让人民警察在执法时有详细规范的法律依据、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并且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更大的执法自卫权,为正常执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例如,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实施细则》,对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加以规定。

制定《人民警察查缉战术实施细则》,对人民警察盘查、查验证件时的执法语言、执法动作、被盘查人应遵守的行为方式加以规定;

制定《人民警察值勤装备配置和值勤战术规定》,对人民警察出警、巡逻盘查时应携带的警械武器加以规定,对值勤战术加以规定。

(二)通过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应依法公正地受理、处理涉及人民警察执法的案件。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的生命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

民法通则还规定,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也就是警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法规的过于理论性,当警察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一些法院就以其他公民与警察主体地位不平等为由拒绝受理,进而将一些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开展司法救济的途径给堵死。

其次,应强化人民警察的法律诉讼意识。

在立法还没有将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做出专门有效的保护时,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公然藐视和挑战国家法律的暴力抗法、侮辱陷害警察等行为人追究相应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

如上海市公安局大力支持“警告民”,仅2000年就有3名民警通过民事诉讼向侵权者成功索赔人身伤害赔偿金。

这样突破了过去仅仅是安慰受到伤害的警察而对侵权行为忍让迁就的做法,保护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积极争取司法部门支持,改进执法形象。

(三)依靠法律援助手段

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公民,应享有国家宪法赋予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切公民权力。

当人民警察在自己的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后,有权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因此,我们应该给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人民警察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他们有充分有效的救济权利。

2005年,舟山市公安局成立了人民警察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到了2006年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件较上年同期下降35%,2007年较去年同期下降68.8%。

目前,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已成立了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许多地市公安机关也有了民警维权委员会。

但是,这个维护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目前仅限于各级公安机关的纪委、监察、督察、法制部门,为了切实维护好民警的执法权益,在当前的情况下,出于矫枉过正的需要,保护委员会应该升格为由地方政法部门主要领导挂帅的维权委员会,将司法、监察、宣传部门等部门扩编进来。

还可以组织律师志愿者队伍,为民警维权提供个案代理、法律咨询。

还可以建立公安民警心理健康医疗制度,设立“民警维权基金”等,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承担起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

(四)大力推进警务法治化。

改善执法环境,遏制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现象,不仅要依法严惩不法之徒、大力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增强民警自身防护能力,更需下大力气改善警察自身形象,大力推进警务法治化进程。

首先要保证执法一线的警力,配强配足一线执法民警的装备。

其次要强化民警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切实加大一线民警的思想教育、业务技能和实战技能培训力度,不断增强民警的自我防卫意识和实战技能。

再次要制定民警出警或巡逻盘查时的装备规范、查验证件、拘捕和使用武器警械的具体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

最后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允许民警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果断使用警械、枪支,对挑衅法律权威者严惩不贷,给基层一线民警配发录音笔和数码照相器材,供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使用。

加基层执法监督和民警维权装备建设。

在所有治安派出所安装内部监控录像系统,将派出所处理治安、刑事案件、调解治安纠纷、羁押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全过程均纳入数字录像监控的范围,在加强对民警执法过程有效监督的同时,为可能发生的民警被侵害案件提供最直观的证据。

当然,除了加强自我保护而外,来自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护才是至关重要的。

群众需要警察的保护,而警察同样需要群众的保护。

只有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广大遵守法律法规的群众的保护下,在整个社会的关心与支持下,警察才会在执法中更加深切地感受到自身权益的安全与保障,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所以要改善执法环境,遏制袭警发生,不仅要依法严惩不法之徒、大力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增强民警自身防护能力,更需下大力气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关系。

而要实现这一点,根本之策在于大力推进警务法治化进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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