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6666070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旁听。

本局及本局依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场所可容纳人数限定旁听人员数量。

第六条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两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过行政许可或者法制工作;

(二)参加过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培训,掌握听证基本知识。

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项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记录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该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该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举行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属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主持人由本局主管局长决定是否回避;

属本局依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由该组织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和听证前的准备

第九条本局及本局依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承办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发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等内容。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者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

申请听证的人员较多时,除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外,听证承办机构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代表产生办法,根据拟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

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十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听证承办机构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及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地点。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

听证承办机构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限内递交意见和申请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递交书面听证申请的,应当受理,并在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递交听证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递交听证申请但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终止听证程序;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既未递交听证申请,也未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终止听证程序,并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听证承办机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送听证会代表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情况;

(三)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依据;

(四)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要求查阅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听证所需时间自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或者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听证结束之日止,不计算在法定行政许可期限内。

听证承办机构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三章听证

第十四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十五条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劝阻、告诫,不听从听证主持人劝阻、告诫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权限等内容,并附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证据,进行申辩、质证、质询;

(三)听证辩论;

(四)听证主持人征询最后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

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九条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听证过程情况(包括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代表人提出的意见,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制作听证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情况,听证参加人发言过于冗长或者与听证主题无关的,记录员可予以归纳记录,但记录的内容应当符合发言人的原意;

(二)对各方存在的争议及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当详细记录;

(三)记录应当完整,符合法定的要件和程序。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记录员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提出行政许可建议,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局主管局长。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经过;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初步审查意见及听证的审查情况;

(五)行政许可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局主管局长、本局依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听证笔录中的各方意见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其中合法、合理的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未经听证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得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事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属于本条前款第(三)项情形需要延期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应当于举行听证3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决定由听证主持人作出。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听证承办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举行依法或者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听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