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上海绿化和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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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上海绿化和容Word下载.docx

督促运营企业按照作业规程中转、处置生活垃圾;

检查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执行情况,人员进出的限制情况,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应急预案编制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应对能力等情况。

(二)污染监控。

检查运营企业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污染物控制和处理计划的制订、落实情况;

污染物排放数量和规范排放情况;

运营企业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基础要求。

督促运营企业按时、按标准提交各类运营信息;

督促运营企业保持场区内外环境整洁;

督促运营企业接受公众监督。

(四)其他依法应当监管的内容。

具体监管内容和评分办法见附件《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评议细则》。

第七条(运营质量标准)

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符合运营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运营企业职责)

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运营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中转、处置生活垃圾,履行规定的义务;

(二)根据规定维护和保养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三)定期对设施周边的环境影响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

(四)制定中转、处置设施运营年度计划,汇总上年度运营情况,定期编制设施运营的报告;

(五)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管理部门提供运营财务成本资料;

(六)制订中转、处置设施的应急处置方案;

(七)对运营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八)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重大事项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半小时内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众监督)

运营企业应当在设施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众显示屏,显示设施运营状况。

有条件的运营企业可以向市民开放运营场所,接受市民对设施运行情况的预约参观。

第十条(信息资料报送)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的监控平台,将运营企业所有在线监测的项目接入平台,实现同步共享。

市废管处应当建立全市性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信息监控平台,实时掌握全市设施的运转情况。

运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将环境检测报告、年度运营计划、运营报告、应急处置方案报送相应的监管部门。

其中,运营设施为市属生活垃圾设施的,报送市废管处;

运营设施为区属生活垃圾的,报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按时填报信息与数据。

第十一条(监管报告编制)

市废管处应当根据运营监管情况,每月编制运营监管报告并报市绿化市容局;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运营监管情况,每季度编制运营监管报告,并于下季度开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绿化市容局,同时抄送市废管处。

市废管处应当根据全市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情况,每半年编制全市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报告,报送市绿化市容局。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

市废管处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市绿化市容局组织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运营监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第十三条(行政处理)

运营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失职处理)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的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第十五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是指由市统筹规划建设,为以中心城区为主的相关区县提供生活垃圾中转、处置服务的设施;

以及为全市提供废弃食用油脂处理服务的设施。

其他的设施为区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

第十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评议细则

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评议细则

1、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监管评议细则

项目

分项目

监管要求、指标

检查评分办法

一、规范作业(50分)

1、计量管理(5分)

(1)运营方不应让车牌号与IC卡不相符的垃圾运输车进入厂区;

对混装有非生活垃圾的进厂车辆,如明显可见,应制止其进厂卸料。

(2)除非监管方发出特别指令,运营方不应该接收不符合服务协议中规定种类的垃圾。

(3)做好物料(垃圾或垃圾处理后的残余物)进出厂的计量工作。

(1)若发现运营方让车牌与IC卡不相符的垃圾运输车进入计量系统,每车次扣1分;

未制止混装垃圾进厂,每车次扣1分。

(2)未经监管方同意,让非许可的垃圾进入焚烧系统的,每次扣3分;

拒不接收监管方发出特别指令的垃圾,每次扣5分。

(3)未对相关物料进行计量,每发现一次扣2分。

2、作业规程(35分)

(1)卸料大厅指示牌、指示灯准确无误。

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作业车辆有序进出作业。

(2)保持垃圾料坑处于负压状态,渗滤液处理系统做好防臭措施。

(3)将炉温(上断面)控制在850℃以上(包括850℃)。

(4)外运渗沥液、飞灰、炉渣的作业车辆应密闭,杜绝行驶中散落、泄漏。

(5)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约定值以内。

(6)每台焚烧炉年运行时间不得少于8000小时。

(7)月度内每炉进炉垃圾日均处理量不应超过核定处理量。

(8)活性炭,石灰,各类酸碱及其它相关耗材的吨使用量(与进炉垃圾量相比)不得少于约定值,且各类耗材的品质需达到设计要求。

(9)一次风温度控制在约定值以上。

(1)若发现卸料大厅指示牌、指示灯不准确,每发现一次扣1分,大厅内车辆作业混乱的每发现1次扣1分。

(2)料坑门在不应开启的时间开启,每次扣0.5分,发现参观通道有明显的恶臭情况,且确为焚烧厂恶臭气体外溢造成,每次1分。

发现渗滤液处理系统出现泄漏,地面有污水积压,各应密闭工艺环节未做到密封的,每次扣1分。

(3)出现炉温(上断面)低于850℃,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包括10分钟),每出现一次扣3分。

(4)外运车辆不密闭运输,出现散落、泄漏的,每车次扣1分。

(5)炉渣热灼减率每超出约定值1次扣3分。

(6)运行天数每少20小时,于当年12月扣1分。

(7)发现进炉垃圾量超过核定处理量,且造成当月炉渣热灼减率超标的扣3分。

(8)月度内每发现各类耗材的吨使用量与约定值相比少3个百分点的,每3个百分点扣1分。

发现耗材品质有低于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2分。

(9)发现一次风温度有低于约定值的,每次扣1分。

3、安全措施(10分)

(1)运营方应确保厂区运营过程中的财产、人员安全。

(2)对重大财产、人员安全、群访事件应在30分钟内向监管方报告。

对一般运营事故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识规范,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4)运营方应每年举行一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习。

(1)若因运营方的原因出现焚烧厂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每次扣10分。

(2)发现迟报、瞒报,每次扣5分。

(3)无安全管理制度扣3分;

安全标识不规范扣0.5分;

发现有不执行工作票的每次扣2分。

(4)未举行演习的,于当年12月扣2分。

二、污染监控(40分)

1、焚烧烟气排放(18分)

(1)烟气各排放指标(包括重金属)应在厂内在线监测、运营方自行委托监测、环保部门监督性检查、监管机构委托监测的过程中均达到排放标准。

(2)在线监测系统的标定应客观真实。

(3)二恶英监测未达到标准。

(二恶英≤0.1ng/Nm3)。

(1)发现有指标出现超标的,每次0.5分。

重金属有超标的,每次2分。

(2)发现在线监测系统标定有虚假行为的,每次扣18分。

(3)每次不达标,于当年12月扣15分。

2、污水

(6分)

(1)渗滤液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最终处置。

(2)渗滤液直接外运的,应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最终处置。

(3)渗滤液处理后各排放指标需达到设计值。

(1)若发现运营方未将污泥全部、直接运送至指定的最终处置场所,每发现1次扣3分。

(2)若发现运营方未将渗滤液全部、直接运送至指定的最终处置场所,每发现1次扣3分。

(3)若有一项不达标,扣1分。

3、炉渣、飞灰(6分)

炉渣、飞灰必须进入指定的最终处置场所。

飞灰运输需符合危废运输标准。

飞灰在厂区内稳定化处理的,需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

若发现运营方未将炉渣、飞灰全部、直接运送至指定的最终处置场所,每发现1次扣4分。

发现飞灰运输不符合运输标准,每次扣2分。

发现飞灰稳定化处理末达到标准的,每次扣3分。

4、恶臭(10分)

做好恶臭气体的污染控制。

没有落实相应除臭措施的,每发现1次扣1分。

恶臭环境监测结果未达到协议要求的标准,每项扣2分。

三、基础要求(10分)

1、报表报送(3分)

日报:

(1)烟气排放数据。

(2)炉温(上断面)日变化曲线。

(3)垃圾焚烧量。

(4)炉渣和飞灰的外运量。

(5)污水排放检测数据。

运营方应在每日下午二点之前向监管代表提交上日的运营报表(书面及电子邮件)。

每迟交一项扣0.5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

周报:

炉渣热灼减率报告。

运营方应在每周一下午二点之前提交炉渣热灼减率报告。

月报:

(1)炉渣与飞灰处置单位的接收凭证。

(2)月度运营工作总结。

运营方应在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提交上月炉渣与飞灰处置单位的接收凭证;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提交上月的运营总结报告。

年报:

(1)下一年度的进厂垃圾分月计划。

(2)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维修计划。

(3)年度运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财务报表)。

运营方应在每年十二月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进厂垃圾分月计划,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维修计划;

每年第二十个工作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营工作总结报告。

2、经营管理(2分)

(1)按时按标准填报《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2)厂区(包括道路、绿化)不应有裸露垃圾,每日定时对卸料平台、厂区进行清洁保洁。

(3)运营方向社会、媒体发布有关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信息,应事先征得监管方同意。

(1)末填报的每次扣2分,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每次扣1分。

(2)卸料平台、厂区环境状况未达保洁要求,每次扣1分。

(3)若运营方擅自发布,每次扣2分。

3、接受监督(5分)

(1)因运营方责任原因造成媒体曝光,在重大检查和活动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2)运营方对于监管方日常工作,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1)每出现一次扣3分。

(2)如出现运营方工作人员阻碍监管方的正常工作,拒不接受检查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此项目分值不设上限,发现一次扣一次)

2、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监管评议细则

一、规范作业(49分)

(2)未经监管方同意,让非许可的垃圾进入填埋系统的,每次扣3分;

2、作业规程(39分)

(1)摊铺设备正常使用,垃圾摊铺层层高不得大于0.6米。

(2)合理使用设备进行压实,压实密度大于约定值。

(3)对每日的作业单元及时进行覆盖(一般使用HDPE土工膜),如用土覆盖,厚度不得小于0.2米。

(4)雨污分流正常,及时正常导排渗滤液。

(5)垃圾中期覆盖面应做好覆盖(0.3米厚的土覆盖层加HDPE土工膜)。

(6)场区道路应控制尘土飞扬。

(7)填埋区道路运营结束后需进行保洁及检修。

(8)场区内不应露天存放渗滤液;

因暴雨造成的积压雨水,应在三日内导排至强排通道。

(9)生活垃圾作业平面应控制在0.8平方/吨以内。

(1)未投入设备进行摊铺,每次扣1分;

发现层高大于0.6米,每次扣2分。

(2)发现压实密度小于约定值,每次扣3分。

(3)发现未进行日覆盖的,每次扣5分;

覆盖土层厚度小于0.2米,每发现一次扣2分。

(4)雨水无法引导,导致单元内积水,每次扣2分。

导排过程中渗滤液进入自然水体,每次扣6分。

(5)发现裸露面,每次扣4分;

发现覆盖层厚度不够,每次扣2分。

(6)道路有尘土飞扬,经警告无改善,每次扣1分。

(7)未进行保洁、检修的,发现一次扣2分,保洁未达到基本无垃圾的,每次扣1分,道路检修未达到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每次扣1分。

(8)发现存放渗滤液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积压雨水未在三日内排净的,监管方经计算暴雨强度及运营方的导排能力,确因管理失误而未在时限内完成的,每次扣3分。

(9)运营方自行扩大作业面或增加平台的,每次扣2分。

3、安全措施(5分)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识规范。

二、污染监控(36分)

1、渗滤液收集排放(10分)

2、恶臭(19分)

没有采取相应除臭措施的,每次扣2分。

除臭效果不明显的(经监管方运营方现场确认)每次扣1分。

3、蝇密度控制(7分)

落实苍蝇的控制措施,做好灭蝇工作,蝇密度控制在10只/笼.日以内。

运营方对于监管方放置的灭蝇笼,不可进行损坏。

(灭蝇笼内有超过30只的,统一约定为30只)

若发现月度平均蝇密度高于10只/笼(包括10只),扣4分;

若发现月度平均蝇密度高于20只(包括20只),扣7分。

发现灭蝇笼有损坏,数据缺损的,每次扣2分。

(运营方指证,确非运营方过错的除外)

三、基础要求(15分)

1、报表报送(4分)

(1)渗滤液收集排放情况(包括污水排放指标)。

(2)垃圾处置量。

(3)沼气收集利用情况;

运营方应在每日下午四点之前向监管代表提交上日的运营报表(书面及电子邮件)。

月度运营工作总结。

每月第八个工作日之前提交上月的运营总结报告。

迟交扣1分,未提交扣2分。

(1)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维修计划;

(2)年度运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财务报表)。

运营方应在每年十二月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维修计划;

每迟交一项扣1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

2、经营管理(3分)

(2)厂区(包括道路、绿化)不应有裸露垃圾,每日定时厂区进行清洁保洁。

(3)运营方向社会、媒体发布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信息,应事先征得监管方同意。

(2)厂区环境状况未达保洁要求,每次扣1分。

3、生活垃圾中转码头(中转站)运营监管评议细则

具体项目

一、规范作业(60分)

1、日常管理(30分)

(1)运营方不应让车牌号与IC卡不相符的垃圾运输车进入中转场;

对混装有非生活垃圾的车辆,如明显可见,应制止其进码头卸料。

(2)除非监管方发出特别指令,运营方不应该私自接收非服务单位的垃圾。

(3)对车辆每日进行清洗,确保车辆整洁。

(4)高峰作业后,对垃圾作业车辆行驶道路及卸料大厅进行冲洗保洁。

(5)卸料大厅应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地面冲洗水不得进入垃圾压缩系统。

(7)设施设备有日常保养、维修记录,大修计划需提前10日报监管方。

(8)压缩过程中产生渗滤液应进入指定场所。

(9)压缩过程无滴漏现象,确保密封性。

未制止混装垃圾进码头,每车次扣1分。

(2)未经监管方同意,让非许可的垃圾进入中转系统的,每次扣3分。

(3)未对车辆进行清洗的,每车每次扣1分。

(4)非作业高峰时段发现道路、卸料大厅地面保洁不到位,每次扣1分。

(5)卸料大厅无必要防护设施的,每次扣3分。

(6)发现有人为将地面冲洗水冲入垃圾压缩系统,每发现1次扣2分。

(7)无保养、维修记录的每次扣1分。

大修计划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每次扣2分。

未经许可,私自进行大修的,每次扣5分。

(8)若发现运营方未将渗滤液全部、直接运送至指定场所,每发现1次扣3分。

(9)发现有滴漏的,造成环境污染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

2、除臭措施落实(15分)

(1)除臭设施正常启用,抽取风量达到设计标准,除臭用品及时更换。

(2)在运输专用道沿线,卸料平台,压缩车间,渗滤液收集系统等场所定时喷洒除臭剂。

(1)风量达不到标准的,每次扣2分。

除臭用品更换不及时的,每次扣3分。

(2)未进行喷洒,每次扣3分。

除臭药剂量达不到标准的,每次扣4分。

3、安全措施(15分)

二、污染监控(25分)

1、恶臭控制(15分)

场区恶臭控制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场界恶臭不明显。

恶臭环境监测结果未达到相关环境标准,每次扣2分。

发现场界有明显的恶臭情况(经监管方运营方确认),且确为中转设施恶臭气体外溢造成,每次1分。

2、蝇密度控制(10分)

(1)垃圾计量情况

(2)渗滤液收集排放情况

(3)恶臭日报;

运营方应在每日下午二点之前向监管代表提交上日的运营报表(书面或电子邮件)。

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提交上月的运营总结报告。

2、经营管理(6分)

(3)运营方向社会、媒体发布有关运营信息,应事先征得监管方同意。

(3)若运营方擅自发布,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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