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联通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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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联通招投标管理办法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各类项目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省分公司下发的江苏联通[2014]613号《关于印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江苏联通[2012]361号《关于印发《江苏联通小额及特殊需求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江苏联通[2014]74号《关于印发《江苏联通采购与招投标审批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招标应遵循“规则在先,实施在后”以及“公开招标为常态,邀请招标为例外”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管理平台上接受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与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公司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可通过中国联通物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等实施。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范围
第六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协商物资采购部门意见并确定有关采购方式的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应对拟定的采购方式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的意见。
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
以立项代可研的,应当在立项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
第七条达到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限额及以上的,属于强制性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必须招标,未达到限额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愿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实施,但一般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1、建设工程类
单项合同估算超过50万元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超过20万元的房屋维修、装修项目(当地政府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经营、维护支出类
单项合同估算超过20万元的维护、经营支出,包括宣传品制作、广告项目、维系物品等。
3、其它成本费用支出类
单项合同估算超过20万元的办公设备、物品等。
4、小额物资的支出类
1)单次超过5万元的工程或维护物资采购;
2)单次预算超过1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房屋维修、装璜项目(当地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3)单次预算超过5万元的宣传品制作、广告项目、办公设备、礼品等;
4)对于单次项目预算未达到前一至三款中规定金额,但拟与对方进行长期合作的,应组织框架入围招标,但框架入围有效期应不超过两年;
5)对于市分公司负责的日常营业厅装修工程,为了提高实施效率,5万元以下(含)的营业厅装修可由基建部门选择入围装修单位实施,根据实际工程量决算审计后确定最终合同金额。
5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营业厅装修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方式,向3家及3家以上入围单位发出报价邀请,由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中选意见,并在结果确定后中标。
10万元以上的营业厅装修工程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九条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招标形式和程序
第一十条招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同时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一十一条招标组织可以采用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两种形式。
属于国家强制性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为主。
第一十二条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时,应当由物资采购部门统一委托具有相应代理资质等级的代理机构,双方应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招标项目,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一十三条招标主要程序
(一)招标需求与准备;
(二)招标;
(三)投标;
(四)开标、评标、定标
(五)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招标需求与准备
第一十四条根据招标内容,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应先办理相关手续,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一般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启动招标活动:
(一)集中招标:
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安排,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和时间成本,招标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将一年内多个项目的同类产品集中进行汇总采购需求,确定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启动招标。
(二)非集中招标:
一般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必须在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启动招标。
第一十五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
需求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需求明细、采购预算、技术或业务要求(技术规范书)等,并附项目立项、可研及资金落实相关报告(费用预算批复、公司签报或公司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一十六条招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方案,包括:
标段划分、招标类别、投标人范围、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标原则、合同关键条款等内容。
(一)标段划分
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说明标段划分的目标和依据,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定义。
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或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间接指定中标人。
(二)招标类别
一般按如下维度区分招标类别:
1、招标方式:
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执行规范:
分为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公司实施的强制招标项目,适用于法律法规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要求。
3、实施方式:
分为集中招标和非集中招标。
4、组织形式:
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三)投标人范围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明确拟邀请的投标人的名称及数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明确资格审查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评审方法和标准
1、资格审查分为: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可采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2、评标方法分为: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审价格法等。
3、评标标准一般应包含下面内容:
(1)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勘察设计团队人员;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技术支持与保障;投标价格;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2)监理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监理大纲;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投标价格。
(3)施工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投标价格;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组织供货计划;售后服务。
(五)中标原则:
公司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基本原则确定中选人。
采购项目划分标段或标包的每个标段或标包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中标人,并明确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对于无法划分标段且须多个投标人中选的项目,要明确中标人的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或对应的实施区域。
(六)合同关键条款是指影响供应商报价、签约、执行的关键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比例、设备交付方式、保修要求、罚则等条款。
采购合同一般应采用法律部门制订的合同范本。
第一十七条招标方案应由招标实施单位提交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实施,属于“三重一大”的项目,需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一)项目式采购需求由业务部门负责发起。
业务部门在发起项目式采购需求前,必须通过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投资计划未下达前急需实施的项目必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策通过后方可发起需求、组织采购。
(二)对一年内多个项目的同类产品,物资采购部门汇总各业务部门及分公司的采购需求,根据年度采购目录和计划组织集中式采购与招标,以框架协议+订单形成采购结果。
(三)采购需求通过采购管理系统由需求部门-物资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完成审批。
(四)需求部门在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发起_采购需求单时,应按要求完整填写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资金落实的相关批复文件,采购物品名称及规格型号,预计采购数量及采购预算金额,技术规范文件或要求,供货地点、时间、接收人等。
(五)采购方案应按照以下授权体系完成审批程序,方可由物资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1、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非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后,再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按自审批流程完成。
2、采购估算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特大型项目的采购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后,再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按自审批流程完成。
3、采购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在100-1000万元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案,公司总经理授权采购部门分管公司领导组织物资采购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需求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再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按自审批流程完成。
4、其它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方案通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为:
物资采购部门-需求部门-需求部门分管公司领导-采购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完成审批。
(六)采购与招投标专题的会议汇报材料,由物资采购部门进行汇总编制。
主要包括以下二部分:
1、采购需求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需求背景、网络现状、建议方案、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及风险评估等。
采购需求相关资料由需求部门提供。
2、采购方案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
采购方式、评价方法、报价方式、供应商中选原则、合同关键条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等。
采购方案相关资料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编写。
(七)物资采购部门应贯彻规则在先,实施在后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公司对采购过程组织评审,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采购结果评审意见进行确定。
(八)采购结果的确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非公开招标项目,以及评标过程中存在异议的项目,其采购结果评审意见由物资采购部门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由会议进行审议,再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完成自审批流程。
2、采购预算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含采购估算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结果评审意见由物资采购部门报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确定后再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完成自审批流程。
3、其他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采购结果,其评审意见通过采购管理系统由物资采购部门-需求部门-需求部门分管公司领导-采购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完成确定。
(九)物资采购部门应在采购结果确定后将采购结果及相关记录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十)根据《中国联通江苏省分公司局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局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省分办理的按规定必须进入有形交易市场的招标采购工作和基建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其采购方案应在有形交易市场协调落实后,按照公司授权体系审批确定,并在物资采购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不需要进入有形交易市场招投标的局房招标采购工作,由物资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十一)局房项目采购工作应按照以下授权体系进行审批:
1、300万元以下的局房项目采购工作,按照公司确定的职责分工,由相关负责部门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完成采购需求和采购方案审批后组织实施。
2、300万元及以上的局房项目采购工作,由相关负责部门按本规定流程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采购需求及采购方案,经会议审议决策后组织实施。
(十二)成本费用类物资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和审批程序。
采购需求发起前采购预算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超预算需求必须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十八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招标方案审批通过后、开标唱标前,将招标方案及相关审批记录送相关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一十九条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批准后的招标方案执行,不得在招标过程中调整招标方案。
如果需要对招标方案的关键内容进行调整,由招标实施单位中止本次采购,重新组织编制招标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其中:
需求部门负责编制技术规范书,招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商务文件并形成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要求、业绩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二)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法律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第五章招标
第二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除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联通采购与招投标网()上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载明。
(二)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可以组织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进行审查。
实施集中采购资格预审的原则如下:
1、实施集中资格预审可以一次性实施也可定期实施,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示;
2、集中资格预审的结果,可应用于集中招标,也可应用于后续的若干非集中招标项目,但需要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示;
3、集中预审公告应当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集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或招标实施单位应当继续完成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
第二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应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对于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解答,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六章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提交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哄抬或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则中标无效。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招标实施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对于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招标实施单位应组织投标人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实施开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式实施公开开标唱标。
开标唱标应当符合如下原则:
(一)投标人少于3人的,不得开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划分标段的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该标段不得开标,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对于采用电子开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并发布电子开标记录。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正常开标唱标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正常开标唱标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电子投标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三十四条招标实施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制作开标记录表,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表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各投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资格预审及评标工作由招标实施单位组织资格预审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负责,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由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的抽选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其他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或招标代理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评标程序原则上分为五个阶段:
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委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撰写评标报告。
一般项目或评标规则较简单的评标,可适当简化评标程序。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如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所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且标明排序。
物资采购部门或招标代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招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相关规定,提交公司领导或招投标专题会议确定结果,中标人的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标段、区域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八条物资采购部门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后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经公示确定后,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所有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按照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