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矿山环境与恢复治理调研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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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3公顷

发生在龙形市

泥石流

3

348万元

湘阴渡镇

地面塌陷

15

10

3540万元

马田、复和、高亭乡、湘阴渡、金龟镇、樟树乡、黄泥乡、塘门口镇等乡镇

其它

14

9.21

870万元

包括地面沉降8个、地裂缝3个,矿山突水3个

占用破坏土地资源

152

100

占用及破坏土地289.53公顷

林地140.46公顷,农田15.98公顷,其它耕地41.12公顷,其它91.97公顷

水土污染

85

55.92

32.52公顷

主要为煤矿

一是采矿活动压占、破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和土石环境。

据统计全县矿山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总计达289.53公顷。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矿山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尤以林地为重,达到140.46公顷,占破坏土地资源的48.51%,林地中以煤矿占用破坏土地为主,达到137.34公顷,占此项的97.78%。

地面变形则损坏了土地48.63公顷。

全县占用和破坏农田和耕地总计57.10公顷。

固体废料场、地面变形、矿山建设工程皆有占用农田的情况,共占用15.98公顷,主要为地面变形和固体废料场占用农田,其中能源矿产占比重最大。

永兴县开采的各矿类中,占用破坏土地主要为能源矿产,占用破坏土地资源为276.49公顷,占总破坏土地资源的95.49%。

(详见永兴县矿山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统计表表2-2)

永兴县矿山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统计表表2-2单位:

公顷

用地工程

占用土地类型

采矿场

固体废料场

地面变形

矿山建设工程

小计

合计

农田

0.72

14.78

0.29

15.78

15.98

0.20

其它耕地

7.73

15.45

17.24

40.42

41.12

0.16

0.54

0.7

林地

33.22

13.50

90.62

137.34

140.46

1.30

0.50

1.07

2.87

0.25

草地

11.8

4.90

66.25

82.95

91.97

5.18

0.17

3.37

8.72

0.30

53.47

48.62

174.40

276.49

289.53

6.64

0.87

4.98

12.49

0.55

Ⅰ+Ⅱ+Ⅲ

54.59

179.68

注:

Ⅰ示能源矿产(即煤矿),Ⅱ示非金属矿产(含化工及冶金原料、建筑材料、特种非金属),Ⅲ示金属矿产。

二是采矿诱发地质灾害,对人员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由于大规模的矿山开采,造成了永兴县地质灾害多发频发。

矿山露天开采切割山体会影响山体及斜坡稳定,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井下开采形成地下采空区,会导致形成塌陷,随着岩石风化后强度进一步降低,产生蠕变,破坏了岩石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地面塌陷,使地面房屋开裂甚至倒塌,道路中断;

另一方面,由于矿山排放的废渣常堆积于山坡或沟谷,为泥石流提供了丰富的物源,在暴雨诱发下极易发生泥石流、矿渣流。

近几年来,矿山地质灾害共发生地面塌陷16处,塌陷面积25公顷,滑坡、崩塌11处,泥石流(矸石流)5处,治理率不到10%。

因灾死亡4人,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2600万元。

三是矿业活动对水资源、水环境的影响。

采矿破坏地下水水均衡系统,导致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数十米甚至上百米,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破坏了整个地下水均衡系统,改变了地下水自然流场及补、径、排条件。

永兴县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系统影响主要是矿山大量抽排矿坑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导致原有的水井干枯,泉水断流,影响了人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马田煤矿与油市二矿影响较大)。

其次是矿山企业废水的排放污染,其废水排放去向主要为水库、河流、溪沟、堰塘、水田等,年总排放量达1236.00万立方米,全县废水年循环利用量246.23万立方米和年治理量达到980.07万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16.93%。

所排废水中一般污染物为硫和悬浮物,灌溉农田有污染,但总体污染程度较轻。

四是采矿破坏了人居环境、自然景观。

由于部分矿山开采不规范,技术落后,矿山开发对人居环境、自然景观破坏性影响十分突出,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基岩裸露,在交通沿线、城区、旅游区、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区,显得更为碍眼。

县内矿山企业多,开采方式有两种:

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露天开采占用土地面积多,对植被和原有地貌破坏程度大,而大部分采场又没有及时复绿,岩石裸露和水土流失严重;

矿坑大部分没有进行回填,留下了大量的深矿坑;

矿坑周围也没有作警示标志,对当地居民的安全也带来隐患;

地下开采:

地面工程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大,大部分矿山煤矸(废)石随意堆放在山坡上,占用大量的林地、耕地,破坏植被,矿山开采同时产生大量的“三废”对当地生态环境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矿山开采活动对当地的人居环境影响严重。

二、我县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现状

我县自首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责任,恢复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一是多项制度,严格矿山准入、准出条件。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严格制定了一系列矿山准入、准出条件,新立和生产矿山一律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三同时”制度,健全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实行矿山面积和服务年限统一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提高准入门槛,对矿山环境破坏大、治理恢复难度大的开采项目不设置采矿权,不发采矿许可证。

对关闭或停办矿山一律实行闭坑制度,井口、设备、工棚按“六个不留”处置到位,矸石堆覆土,土地复垦等等。

二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严把矿山恢复治理验收关。

组织技术单位完成了“全县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摸清了家底,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对各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严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关,严格现场踏勘,对没有治理工程的矿山一律不予通过验收,不予办理备用金的抵扣转存或退付手续;

实行多部门会审制,需矿山所在地村民、村委、乡政府的审查意见;

实行专家评审备案制度,从专业的角度把握验收关键。

全县共完成生产矿山分期验收煤矿74期次,关闭矿山闭坑验收合格8个煤矿。

三是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实施民生工程。

极积争取国家财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社会项目资金,开展国有煤矿沉陷区和废弃国有矿山的治理和棚户区改造。

几年来,国有煤矿沉陷区投资3亿多元,安置4000多户长期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准备投资7亿多元安置8000多户居民,国土资源部门整合资金280多万元对县内废弃国有矿山进行土地整理、植被恢复等综合整治,并且为我县新增农用地26公顷。

四是明确责任,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全过程监管。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实现责、权、利的明确和统一,落实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现有生产矿山100%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通过修建挡渣墙、沉淀池、截排水沟、引水工程、土地复垦、防渗处理、地下充填、塌陷坑充填和搬迁等治理措施,今年督促各煤矿企业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达120万元,累计投入达1716.54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三、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政策性法规,只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条文中作了部分规定。

据此,各产业部门相应制定了一些与矿山环境保护有关的政策性法规。

然而,虽有国家、产业部门的法律规章,但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片面理解“发展才是硬道理”,在具体执行和细则管理上往往存在偏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矿业开发普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普遍缺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意识。

二是矿山地质环境新老问题日积月累隐患多,治理责任难落实。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矿山特别是原国有煤矿或国有废弃矿山遗留下沉重的地质环境包袱,历史欠账太多,地质环境新老问题是积月累,而且矿山采空塌陷涉及面广,治理难度非常大。

国有煤矿沉陷安居工程只限于极少部分居民安置,大部分居民长期受灾害威胁(如马田镇井岗村12、13组和忠和村20组、21组受原马矿采空塌陷影响房屋开裂日益升级);

现有矿山不合理开采引起地表水及地下水疏干、地表开裂、地面塌陷、矿碴泥石流等灾害,造成村民房屋开裂、缺水等系列地质灾害问题日趋严重,不断引发村民上访等矿农纠纷。

妥善处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产开发利用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三是矿山开采技术落后,作业不够规范。

一方面矿山开采本身缺乏技术指导,矿山虽有开发利用方案,但在开采过程却行其事,无规划滥采,生产中和闭坑后均留下了无法恢复的影响,有的甚至其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不足以支付最终治理费用;

另一方面由于片面追求效益,基本未设置矿山环境监测与保护机构,更谈不上投资矿山环境保护。

特别是乡镇及个体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往往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乱采滥挖严重,使原本就很脆弱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加剧。

四是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由于矿山环境预测滞后,也没有系统的环境预警系统,矿山企业生产人员、管理者对矿山环境问题缺乏应有的防治知识,造成了矿山环境问题在开发过程中,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轻环境效益和发展质量;

在发展战略和计划中,重经济项目轻矿山环境项目;

在项目决策中,重经济评价轻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而治理却远远赶不上矿山对环境的破坏。

五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投入不足,政府专项资金缺乏。

目前矿山企业基本没有专门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环境成本也未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后,矿山企业没有或缺少资金进行治理。

永兴县从原来的180多个煤矿整合关闭到目前的56个,对灭失责任人的废弃无主矿山数量多,治理需要费用大,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县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矿产资源财政收入提取适当比例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

但目前县财政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一直处于微投入,仅依靠上级补助部分极有限的专项资金开展工作。

同时,由于治理资金渠道单一,数量相对有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县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主题,以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矿山复垦为重点,以国有煤矿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为契机,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为突破口,全面推动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城市化建设、生态县建设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进行宣传。

增强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对采矿权人和矿山作业人员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训,转变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保护、重效益、轻环境的观念,树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思想,提高矿山自身环境保护技能。

争取全社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这项造福子孙的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各方面开展矿山治理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领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十分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把它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国土、环保、林业、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分工负责,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在县市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各级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以此提高各级职能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各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

对难以落实责任单位的关停矿山,应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治理。

三是积极探索治理新技术和新方法,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程。

结合本地实际,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探索依靠市场机制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新路子。

一是把矿山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

各地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与矿产管理合一的优势,以矿山治理推进土地开发,以地生财,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筹措资金。

此治理方法的目的是利用废弃矿山的土地,即在消除关停矿山的安全隐患并进行绿化后,把平整后的土地作为工业、农业或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是把矿山整治与景观保护相结合。

根据我县的实际,尤其是便江风景区范围内,有必要结合旅游开发的实际需要进行景观保护。

目前,永兴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水平还比较低。

每一个矿区存在的不同的生态环境问题,所以要针对不同的矿区进行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在治理过程中根据宜林、宜景、宜垦、宜渔、宜草等不同情况,拟定具体方案,切忌盲目照搬硬套,一定要灵活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和综合配套技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开展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规划,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我县矿山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和破坏规律。

根据矿山环境的特点和规律,结合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到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当中,为我们全面开展矿山的治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在当前治理经费紧缺的情况下,更应根据各关停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影响程度分出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做好矿山的治理工作。

矿山企业作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结合规划和本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保护和治理好矿山地质环境。

积极筹建矿山环境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精选有关参数,确定指标体系,建立数据库系统和信息网络,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保障矿山环境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矿业可持续发展。

五是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

要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

对于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而责任人灭失的,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治理;

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由政府补助和企业分担;

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

鼓励社会捐助,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

对废弃的无主矿山,不论是国有还是私营,如果确实没有恢复治理资金来源的,应以政府为主体建立起矿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从县级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

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社会资金。

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机制。

六是以点代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试点工作。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标准和管理制度,选5家矿山企业先行示范试点建设,按照“规划统筹、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方法,逐步进行治理,带动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营造出“开发与环保并行不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矿山企业与当地居民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平共处”的氛围,促进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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