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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六、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七、招标过程资料整理归档。

 

委托招标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委托代理人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委托代理人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委托代理人开展招标工作;

4、对委托代理人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5、授权由委托代理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6、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7、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依法解除本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8、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委托代理人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0、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委托招标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解释;

3、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备案情况向招标人报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招标人审查同意;

6、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

7、不得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

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积极提供;

9、委托代理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10、委托代理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委托代理人专有。

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招标人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委托代理人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1、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

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 

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 

率)

服务类型 

中标费率 

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1%

0.2%

10000——

0.05%

以上

0.01%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

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

1.0%=1万元

(500-100)万元×

0.7%=2.8万元

(1000-500)万元×

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

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

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

招标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 

送: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

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

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

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

10—50亿元的为0.008%;

50—100亿元为0.006%;

100亿元以上为0.004%。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

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

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

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doc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

(‰)

100

万元

500

1000

5000

1

亿元

>

投资估算

投资额

1.0

0.8

0.6

0.4

0.2

0.1

2

可行性经济评价

2.5

2.3

2.0

1.7

1.5

1.3

3

编制工程设计概算

1.2

4

编制工程预算(钢筋按定额含量)

工程造价

3.0

2.8

2.2

5

编制竣工结算(钢筋按定额含量)

3.5

3.2

2.7

6

编制工程标底(钢筋按定额含量)

2.4

7

编制工程量清单

4.0

3.8

8

审核概算

送审工程造价

1.6

1.4

1.1

0.9

0.7

9

审核预算、标底

3.6

3.4

2.6

10

审核竣工结算

11

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

元/T

12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13

9.0

4.48

5.36

3.24

(1)图纸经济比选咨询

0.08

0.06

0.04

(2)合同造价条款咨询

(3)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

7.0

5.6

4.2

1.8

(4)材料、设备价咨询、参加材料设备评标

2.1

1.9

工程造价争议鉴

鉴定标的(%)

2-3

14

常年造价咨询顾问

每人每年

25000-30000元

15

计时咨询(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资格证人员)

(1)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元/日

900-1000

(2)高级工程师

700-800

(3)工程师

500-600

16

造价信息咨询

(1)咨询工程造价

元/数据

20-100

(2)建材价格行情

远/数据

10-20

(3)建材供求信息

元/条

100-400

说明:

①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标底、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②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

如第10项审核竣工结算送审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3.6‰=0.36万元

(500.100)万元×

3.4‰:

1.36万元

(1000—500)万元x3‰=I.5万元

(3000一1000)万元x2.7%0=5.4万元

合计8.62万元

③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④复核竣工结算时,可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另加收3—5%,具体幅度由委托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的,由受益方支付;

审增审减率超过5%的,由编制方(如已由建设方审查,由为审查方)支付。

⑤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

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CH-01-0501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规范文本)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编号

甲方(招标人,委托人):

招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总投资额(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

甲方为顺利、依法完成项目的招标工作,已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壹】比选;

【贰】比选失败后直接确定;

【叁】其他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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