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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租赁面积”是指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租赁面积。

1-6“租赁期”是指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租赁期。

1-7“开业日”是指本合同第4-8条规定的,甲方根据购物中心对外营业条件自主决定并宣布的购物中心开业日。

1-8“服务公司”是指甲方指定的对购物中心进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

1-9“该单元”是指本合同第2-1条所述的房屋。

1-10“物业服务费”是指本合同第6-6条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

1-11“租金”是指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租金。

1-12“交付日”是指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甲方将该单元交付乙方的日期。

1-13“租赁意向书”是指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铺承租意向书》。

1-14“租赁用途”是指本合同3-1所规定的该单元租赁用途。

1-15在本合同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乙方”是指乙方和/或其受让人、继承人、代理人、雇员、佣人、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承运人等(简称乙方当事人),本合同对乙方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对乙方当事人亦同样适用。

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履行遵守的规定,乙方当事人亦应履行遵守。

乙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过失或疏忽应被视为乙方本身的行为、过失或疏忽,而应由乙方对甲方及第三方承担责任。

1-16“合同期”是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日之间的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期、免租期、租赁期。

第二条出租房屋情况

2-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号楼“”购物中心层号单元(简称该单元)。

该单元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2该单元的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租赁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该单元的使用面积(包括该单元内的内墙、立柱的面积);

(2)该单元的墙体面积(该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全部计入该单元的墙体面积,与其它单元的分隔墙的一半计入该单元的墙体面积)。

该单元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费或其他根据该单元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规定的租赁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

2-3如乙方认为该单元的实际面积与第2-2条规定的租赁面积存在误差,乙方应在交付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且应一并提交提出异议所依据的资料;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及资料后,如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测量机构对该单元的面积依据第2-2条的构成进行最终测量。

如该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与上述第2-2条规定的租赁面积存在误差,并且该误差超过±

5%(含±

5%本数),则以租赁面积计算的款项应以该单元交付时该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进行调整,且测绘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如该误差不超过±

5%,则以租赁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不作任何调整,且测绘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或未以上述方式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所依据的资料明显不成立,视为乙方无异议。

处理异议期间,不影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执行;

各项费用暂按第2-2条规定的租赁面积进行计付,待测量机构交付测量数据后依据本条第一款内容处理。

2-4甲方作为该单元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该单元未设定抵押。

2-5该单元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所列标准及甲乙双方交付该单元时所签署的交付表为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单元之验收标准。

2-6乙方明确知悉,本合同第2-1条所述之该单元位于的楼层实为甲方自行编排;

若不同于实际楼层,乙方承诺不因为该编排之楼层与实际楼层之间有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权利主张,亦不因此而拒绝、拖延履行及类似方式履行本合同。

2-7该单元的平面图(见附件一)只作明确位置之用。

2-8乙方在此确认,合同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购物中心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但甲方应在名称变更后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无须就购物中心、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2-9双方同意,甲方将该单元交付乙方前,“星街坊”购物中心需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取得“星街坊”购物中心房地产权证非交房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租赁用途

3-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单元作为供乙方摆放及经营_____品牌的(行业或品类)的商业经营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服务、商品经营等规定。

3-2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四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4-1甲方应于200年月日将该单元交付乙方。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单元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下称“交房通知”),交房通知应载明该单元交付日。

4-2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未能于第4-1条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该单元,乙方同意给予甲方90天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向乙方交付该单元的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若甲方在宽限期满后向乙方交付该单元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

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对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自甲方在宽限期满后的第31日起,甲方应按照下述公式向乙方计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保证金金额×

0.05%×

宽限期满后的第31日起(包括该日)至实际交付日止(不包括该日)的天数

上述逾期违约金应由甲方于该单元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后30天内支付给乙方。

4-3该单元的租赁期年,起始日为年月日,截止日为年月日止。

4-4乙方应于第4-1条规定的日期前往服务公司办理该单元的交接手续。

在办理该单元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单元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和服务公司无义务将该单元交付给乙方。

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该单元,双方签署房屋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该单元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4-5如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在交付日办理该单元的交接手续,则该单元仍视为已由甲方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收取租金和各项费用。

如交付日后的期间是装修期,则装修期仍从交付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乙方在交付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该单元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而无须向乙方退还。

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应当另外予以赔偿。

4-6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单元,乙方应如期返还。

租赁期满,乙方是否享有续租权,由甲乙双方在距租赁期届满之日的4个月之前协商决定,超过上述期限双方协商不成的,则乙方不享有续租权,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如经双方协商,乙方享有续租权的,则双方应在距租赁期届满之日的3个月之前签署续租合同,超过上述期限双方无法达成续租合同的,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4-7购物中心的营业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每日上午10:

00至晚上22:

00,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甲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有权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对营业时间作出调整。

乙方如需延长营业时间,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因延长工作时间而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延时的空调费、水电费等。

乙方需在租赁期间持续营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于购物中心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

4-8购物中心的开业日暂定为年月日,甲方保留经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开业日的权利。

乙方应确保该单元于购物中心开业日对外营业。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5-1在乙方租满根据上述第4-3条规定的租赁期并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合同期内给予乙方自该单元交付日起月的装修期,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装修期内甲方免除乙方租金,但乙方必须支付本合同第6-6条所规定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本合同第6-10/11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5-2如乙方实际租赁期限不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和/或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及购物中心的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装修期内所减免的所有租金和其他费用。

5-3自租赁期起始日即年月日起,该单元的租金按照下述第()项规定计算:

(1)固定租金:

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日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月固定租金为人民币元。

(计算公式:

人民币每天每平方米X租赁面积X365天/12月)

(2)提成租金:

月提成租金为乙方于该日历月营业额的%。

(3)固定租金、提成租金二者取金额较高者:

a固定租金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日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月固定租金为人民币元。

b月提成租金为乙方于该日历月营业额的%。

5-4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距本合同第4-8条确定的购物中心开业日15日(即日)之前,向甲方预付该单元一个月的固定租金及物业服务费。

其后各月应付的固定租金,应由乙方于当月的1日或之前向甲方付清(如当月1日为节假日的,于1日前的工作日支付)。

如预付的第一个月固定租金对应的期间结束后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固定租金应根据上述第5-3条规定的固定租金的日租金标准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5-5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提成租金的期间内,乙方应于每日向甲方提供与当日营业额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额记录等,以供双方核对并计算提成租金。

自装修期期满后,如某个日历月的月提成租金高于上述第5-3条规定的月固定租金,则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有关月提成租金与月固定租金差额部分之付款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付清该等差额部分(适用本合同第5-3条第种计租方式),或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有关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的付款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付清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适用本合同第5-3条第2、第3种计租方式)。

5-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营业额报表(如要求),保证前述营业额报表的真实完整,并加盖乙方财务章确认。

如甲方对乙方营业额报表有异议,需在收到数据信息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函件后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若甲乙双方无法就该异议达成共识,则甲方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若审计结果与乙方提供的数据相同,则审计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若审计结果与乙方提供的数据有差异,则审计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同时并应补足差额部分租金。

如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回复,或不配合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不提供营业资料、不全面提供营业资料、虚假营业资料),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阻碍导致不能进行审计或不能作出审计结论或审计结论有瑕疵,则以甲方确定的营业额为核定租金的依据。

5-7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人民币电汇至甲方书面指定之帐号,或以甲方届时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如甲方同意乙方以银行票据或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在甲方财务部门的工作时间(8:

30-17:

30)内支付。

乙方付款所发生的任何银行手续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帐号信息:

单位:

北京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5-8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费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6-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元。

乙方根据租赁意向书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可用于抵扣保证金中同等数额的部分。

在合同期间,乙方应保证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该保证金的数额为相当于三个月的固定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的总额。

如租金及/或物业服务费的数额在本合同期内增加,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补交三个月的租金及/或物业服务费的增加部分。

6-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乙方将全部履行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如因乙方擅自中途退租,和/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致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权利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可全部没收保证金而无须归还乙方。

本合同其他条款对保证金有约定的,亦依据其规定执行;

如因执行相应规定造成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在三日内补足,逾期应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6-3本合同履行期间,除非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自行以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

6-4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已结清该单元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税费等费用、办妥以该单元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单元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恢复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单元且满足上述条件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POS机有关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6-5如甲方和/或服务公司因乙方装修该单元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和/或服务公司有权从装修押金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甲方和/或服务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乙方装修结束后应通知甲方和服务公司,经甲方和服务公司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押金在扣除因乙方装修该单元给甲方和/或服务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装修期后乙方如需对该单元再次实施装修的,适用上述规定。

6-6乙方应于合同期内向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支付该单元的物业服务费。

该单元目前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计算,即该单元的每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

6-7乙方应于租赁期内向甲方支付该单元的推广费,支付时间同租金的缴付。

该单元目前的推广费按照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计算,即该单元的每月推广费为人民币元。

6-8如合同期内甲方提高物业服务费、推广费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诺按照书面通知中载明的实施时间按照新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

6-9乙方应于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单元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一次性付清该单元装修期内的的物业服务费(计算公式:

本合同第6-6条规定的每月物业服务费X装修期月数)。

装修期满后各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乙方于当月的1日或之前向甲方聘请的物业公司付清(如当月1日为节假日的,于1日前的工作日支付)。

装修期满后,如果支付的第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对应的期间自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物业服务费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6-10除本合同规定的上述费用外,合同期内有关该单元的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和本合同附件二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本款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标准,应以甲方和/或服务公司的书面通知/规定为准。

6-11上述第6-10条所述之“非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本合同第4-7条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

乙方如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供应空调,应向甲方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甲方或服务公司书面通知的标准(详细内容参见租户手册)支付其所要求供应空调时段的费用。

6-12租赁期内,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专用收银系统。

乙方同意,乙方将根据甲方届时通知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专用收银系统的押金和月使用费,并遵守与该专用收银系统使用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具体事宜见本合同双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

第七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甲方负责购物中心的维修和保养,但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及乙方当事人的行为对购物中心造成的损失及损坏的赔偿责任。

7-2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或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默许他人对该单元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装修、改建、增建或增设、拆除、拆减等改变行为。

7-3按规定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方或服务公司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或服务公司书面同意的范围内对该单元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装修、增建、增设或改建、拆除、拆减等改变行为。

因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店铺玻璃外墙及消防、空调系统等可能影响该购物中心主机电系统的工程进行任何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拆除、拆减等改变行为,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承建商,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及责任。

其它的涉及乙方经营所需的该单元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拆除、拆减等改变行为由乙方自行选择工程承包商完成,但乙方选择的工程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相应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确保该单元装修工程符合环保、消防等规范要求并独立承担因此而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7-4乙方对该单元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或改建、拆除、拆减等改变,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

7-5乙方应负责保持该单元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该单元内易耗品(如灯泡)的更换或添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7-6乙方如发现该单元及列于本合同附件二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服务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

服务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及时安排维修。

如乙方或其雇佣的人员、承包商或代理人、承运人等乙方相关人擅自处理/或不及时通知物业公司,由此造成与此有关的损坏、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事故等情形,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7-7若在合同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单元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承担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和/或甲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

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7-8若在合同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单元之相邻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或甲方或服务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确需的协助。

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与其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

甲方不就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与费用。

7-9甲方或服务公司,出于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单元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

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或服务公司及受雇人员可不经联系乙方而径行进入该单元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

如因本款规定的原因,致使该单元发生损坏或使乙方发生损失,甲方、服务公司及受雇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10乙方如要求在该单元沿街的门面安装乙方之标识(店招),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遵照甲方统一的要求进行设计与安装(详细内容见装修手册)。

乙方并自行承担设计、安装和维护、管理该等标识并应购买保险。

乙方应在返还该单元时自行将安装标识的部位恢复原状。

如乙方要求在购物中心的外墙或购物中心内部公共区域部位安置广告标识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上述标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且因其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11乙方的广告标识的内容须与该单元租赁用途及乙方经营的商品品牌、名称不相违背,且广告发布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依据相应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若任何第三方对乙方提供的广告招牌/广告灯箱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商标、著作权等)提出争议,则因此而引发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1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单元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房屋的交还

8-1乙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的17:

00时之前向甲方和服务公司交还该单元。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逾期不交还该单元,乙方除应按每日每平方米元(提示:

按最高日租金与日物业服务费的3倍计算)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外,还应承担该单元在占用期间内的物业服务费、水、电等一切其他费用。

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单元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2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单元前,应自负费用对该单元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单元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

乙方如对该单元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拆除、拆减等改动,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单元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逾期未将该单元恢复原状,甲方可以代为处理或聘请第三方代为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或于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

如届时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将该单元恢复原状的,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单元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等改动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

8-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单元时,如甲方发现该单元和/或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乙方应按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上的时限赔偿损失,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如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

8-4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没有向甲方交还该单元,则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第8-1条规定的占用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以外,还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七日后开启该单元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该单元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商品、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单元,并将该单元腾空收回。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

对于乙方遗留在该单元内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

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将无任何义务返还该等物件或/和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8-5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未因本合同之规定事由被终止而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单元,及/或致使该单元被第三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或该单元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

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空调等费用。

第九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9-1合同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该单元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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