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就业工作二级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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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就业工作二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校党委书记对学院就业工作负总责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对就业工作负领导责任,为第二责任人,就业职能部门领导对学校就业工作负直接责任,为第三责任人。
第二条成立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专职人员、各二级学院分管就业工作院领导为成员。
各院成立学校就业工作小组。
第三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并承担对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的“计划、指导、服务、督查”职能,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的学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条就业指导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生优荐”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建立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全校公布各专业就业率,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创就业指导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工作局面。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的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保证就业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二)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学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创新;
(三)统筹、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参与、支持、配合学生就业工作;
(四)检查、督促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对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评。
第七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拟定毕业生就业办法措施,制定《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及总结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二)组织全校就业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参加进修、培训,提高就业指导水平;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并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生就业工作;
(三)会同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生源统计和上报工作;
(四)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接待全校学生就业咨询;
(五)负责就业指导网站的建设,推进网络“双选”工作的开展;
(六)联系各级人才机构、企事业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资源库,开拓就业市场;
(七)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了解社会需求状况,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八)组织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
(九)做好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建设工作;
(十)协调各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以及档案、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一)做好高职毕业生的派遣工作和毕业生档案的寄送工作,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十二)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跟踪调查,掌握毕业生离校后的发展情况以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面的意见,为教育教学决策服务;
(十三)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十四)组织对各院就业指导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评估;
(十五)负责学校就业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
(十六)处理其他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事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二级学院就业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学院下达的《就业实施办法》,成立就业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学生就业工作;
(二)对本院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毕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咨询、择业心得交流会等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三)负责本院毕业生生源汇总、毕业资格审查、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核对工作;
(四)组织填写和审核本院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做好毕业生鉴定、毕业生政审、就业协议书的初审和登记工作;
(五)开展本院专业的市场调查,及时收集、反馈、传递毕业生就业信息;
(六)组织本院毕业生参加学校及各类现场招聘会和网上双选活动,并负责联系与本院专业相关的招聘单位,组织开展部分专场招聘会,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满意就业;
(七)负责本院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本院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
(八)建立本院毕业生就业基地,多方位开拓就业渠道;
(九)开展就业工作研究,做好就业工作总结,进行本院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为学院招生、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全体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条学校就业领导工作小组和就业指导中心每年度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各二级学院就业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对就业政策执行到位、工作重视、就业率高的二级学院及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就业工作比较薄弱、就业率不达标的院及个人,取消学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就业工作考核的具体事务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考核结果报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