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理条例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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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以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终止察看;
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申请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
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奖助学金、各类先进称号及助学贷款的评定资格;
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助学金、各类先进称号及助学贷款的评定资格。
在一学年内第二次受到处分者,加重一级处分,以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节违纪处分具体内容
第六条对有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等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于治安罚款、治安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于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合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团体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组织罢课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声誉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凡采用扑克、麻将赌博或其他方式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殴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打人至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但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策化者或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不得酗酒滋事。
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加重处理。
(八)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观看、传播、制作、销售或出租黄色淫秽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除追回冒领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四)无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自习、早操,考试、试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按每天6学时记旷课时数,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在一个学期内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实习岗位)或逾期不归者,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实习岗位)不归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查询并上报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及时通知家长,有关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实习岗位)一周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离校(实习岗位)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其成绩无效,按“○”分计,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考试违纪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及时张榜公布。
(二)学生参加校内学业考试发生违纪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4.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考试纪律者。
(四)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等国家级考试发生违纪,首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评选各类优秀、奖学金、助学金资格。
(六)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
(七)违纪学生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违纪学生是入党、入团积极分子的,建议党团组织取消其入党、入团资格。
(八)违纪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建议免去现职务。
(九)每违纪作弊一次,本学年德育测评扣4-10分。
(十)考试违纪处理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四条盗窃、抢劫、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盗窃财物价值在200-5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盗窃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大功率电器等禁用物品,禁止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禁止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又需处分者,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十七条对在违纪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申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处理归口部门为学生处。
同一事件涉及到若干部门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处分等级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行文下发。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行文下发。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行文下发,开除学籍的学生需报教育厅备案。
(四)对学生违纪处理系部要提供的材料有:
1.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2.有关旁证材料;
3.系部或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4.系部处理意见。
(五)处分决定书应注明: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4.作出的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将处分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从2012年9月12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