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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建设规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

8.《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改革与发展司2012年发布)

9.《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10.《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

1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粤建保函〔2016〕640号)

12.《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

13.《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4.《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纲要》(在编)

15.《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6.《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

17.《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18.《关于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东建住保〔2016〕8号)

第二章发展目标

第六条“五位一体”住房体系

形成以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三类实物房源为有效供应,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推进“去库存”工作为重点的“五位一体”协同发展的住房体系。

第七条新增住房规模

规划到2020年,规划新增住房供应量(含货币补贴)为47万套。

其中,新增商品住房有效供应27万套;

新增人才住房8.7万套,包括实物供应4.2万套,货币保障4.5万套;

新增保障性住房货币保障3.4万套;

新增租赁住房有效供应7.9万套,包括公益性房源1.7万套,市场化房源6.2万套。

第三章商品住房建设规划

第八条增加供应,降低成本,多渠道稳定房价

加大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规模,加快“三旧”改造项目,挖掘土地增量,盘活闲置用地,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丰富市场房源,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平衡供需关系。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完善因层施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降低住房成本。

继续实施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住房限卖、房价备案等政策,采取竞配建、竞自持、“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价、熔断”、“限价、摇号”等方式调控地价,多渠道调控商品住房价格。

第九条强化供地管控,提升居住品质,完善商品住房结构

发挥土地供应和城市规划的调节作用,结合商品住房销售、库存情况、空置率合理调整房地产用地供应面积。

以旧城、旧村改造为抓手,提高商品住房的居住品质,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供给结构。

各镇街(园区)去库存周期超过限定时间,建议下一年新增商品住房面积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第十条优化商品住房库存周期,确保在合理区间运行

结合东莞市商品住房库存量特征和空置率情况,优化商品住房的库存周期。

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缓解库存量较少或不足的情况。

到2020年,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

第十一条加强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合理控制商品住房供应规模

加强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建立商品住房供地与库存、价格挂钩办法,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衔接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商品住房库存周期少于6个月的,应适当增加用地,加快供地节奏;

对于库存周期在6-12个月的,应适当增加供地;

对于库存周期在18个月以上的,应适当减少供地。

优化“三旧”改造品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统筹平衡商业、居住、工业等改造规模。

规划到2020年,新增商品住房有效供应27万套。

第十二条完善交通和公服设施配套,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优化空间布局

在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空置率较高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现功能共享,引导房地产市场均衡布局。

推动房地产项目的组团式发展,将松山湖(生态园)、南城、长安等重点镇街(园区)的发展优势向外延伸。

重视深圳对东莞房地产市场的溢出效应,优化临深片区的住房布局,增加住房供应。

规划新增商品住房主要集中在大岭山镇、松山湖(生态园)、中堂镇、厚街镇、石排镇、凤岗镇、大朗镇等地区。

第四章人才住房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高层次与基础型人才住房并举

人才住房分为高层次人才住房和基础型人才住房。

高层次人才住房是配租配售给特色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性住房,分为租赁型高层次人才住房和产权型高层次人才住房。

产权型高层次人才住房原则上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

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高层次人才住房,原产权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型高层次人才住房和产权型高层次人才住房的建设比例合理搭配,确保高层次人才住房的开发建设实现资金平衡。

基础型人才住房是配租给基础型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规划到2020年,新增人才住房8.7万套,包括高层次人才住房实物供应2.9万套(租赁型高层次人才住房0.75万套,产权型高层次人才住房2.15万套),基础型人才住房5.8万套(实物供应1.3万套,货币保障4.5万套)。

第十四条新入户人才纳入公租房货币补贴范围

鼓励人才扎根东莞市就业创业,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入户东莞市未超过三年的人员(以下称为“新入户人才”)可申请住房保障,对其家庭收入、资产不作限制。

将符合条件的新入户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发放范围,结合新入户人才的特性和我市的住房租金水平,初定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人,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五条加大人才住房的供应量和吸引力,优化空间布局

(一)优化高层次人才住房的规划设计。

高层次人才住房的房源筹集以政府主导,市镇共同推进,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高层次人才住房的房源筹集按照“盘活一批、新建一批、配建一批”的思路,以盘活存量、统筹资源为主,同时结合适量、示范性的新建或配建。

租赁型高层次人才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型高层次人才住房项目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时,优先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并确保优先落地。

市级筹集的高层次人才住房项目各类户型的面积、构成和比例由市住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二)完善基础型人才住房的规划设计。

基础型人才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为成套住房或宿舍型住房。

基础型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基础型人才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优化人才住房的空间布局。

人才住房的规划布局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规划相对接,重点加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核心创新平台、节点的人才住房项目建设。

规划新增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实物供应2.9万套,空间布局为城区片区4500套,松山湖片区21000套,滨海片区1500套,水乡新城片区600套,东南临深片区600套,东部产业园片区800套。

规划新增的基础型人才住房1.3万套实物供应,空间布局为松山湖片区8300套,滨海片区2750套,东部产业园片区1950套。

第十六条提高人才住房的建设效率

人才住房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

新建人才住房项目应逐步推行EPC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模式,大力推广使用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等技术,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全面提升人才住房品质。

组建具有东莞市特色,兼顾高层次人才住房建设管理的安居运营机构,市政府对安居运营机构提供政策和资本金(全额注资)支持。

安居运营机构负责全市(除松山湖园区外)高层次人才住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力争到2020年筹集高层次人才住房不少于8000套。

市属土地配建的高层次人才住房由安居运营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鼓励各镇街(园区)筹集的高层次人才住房通过股权注入、明股实债、委托代管等方式与安居运营机构合作,提高对高层次人才住房的运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加强企业自建高层次人才住房的管理

严控企业自建高层次人才住房,按照“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原则,报市住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已批准实施的企业自建高层次人才住房项目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配租、配售。

企业自建高层次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须由各镇街(园区)报市住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严肃查处违规配租配售、骗租骗购高层次人才住房等行为。

第五章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建立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保障方式

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住房保障的工作部署与要求,结合东莞市实际,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建立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保障方式符合未来的发展。

规划到2020年,新增保障性住房3.4万套,包括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0.4万套,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3万套,均为货币保障。

住房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保障性住房可配租房源较紧张的镇街(园区),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与供应。

第十九条置换或转化空置房源,盘活存量资源

采取放宽公租房申请条件、降低公租房租金标准等方式,提高现有公租房的使用效率。

探索将租金高、需求低地区房源整体置换至租金低、需求旺盛的地区,使得房源空间分布与需求相一致。

通过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统租、改造社会存量物业、试点商业用房改建租赁住房等相关手段,积极盘活社会资源。

第二十条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标准和程序,完善制度建设

通过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方式宣传保障房政策,扩大宣传力度。

简化前期申请手续,在后期进行严格监管。

考虑采用分类设定保障年限,提供周转性保障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保障住房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优化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取消新就业职工关于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工作地等条件限制,放宽外来务工人员关于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

鼓励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创新创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记录视同在莞工作及缴纳社保记录。

第二十二条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覆盖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将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发放范围,由市属住房租赁企业统一向主管部门代领租赁补贴,以租金优惠方式全额返还保障对象,尽可能扩大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受益面。

第六章住房租赁市场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建设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

建设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定期发布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等。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源,须先进入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

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主体参与、差异化供应、规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发展不少于10家的住房租赁企业,新增租赁住房有效供应不少于7.9万套。

第二十四条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供应主体

(一)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力争在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录,支持进入名录的住房租赁供应主体享受房源筹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指导住房租赁供应主体成立东莞市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协会。

(二)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引导成立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三)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至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减问题。

(四)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

鼓励村集体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村服务。

鼓励并扶持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中村”租赁住房微改造,实施专业化运行管理。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城中村”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村集体投资“城中村”消防治安、环境卫生及水电燃气管网改造的,镇街(园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力争在2020年前各镇街(园区)至少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充分保障承租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居民凭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凭证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入住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承租人申请积分制入学、入户时,可按规定享受一定的积分。

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入户人才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可向租赁住房所在镇街(园区)申请就近安排到公办中小学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第二十六条加大对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扶持力度

(一)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筹集房源。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统租和改造闲置厂房、酒店、村民住宅等社会物业,对于统租成片村民住宅改造为面向新入户人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的租赁住房,财政承担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综合整治费用。

试点新供应商品房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

试点推出“只租不售”的租赁住房项目,允许采用分期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优先面向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商业用房等改建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

(二)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

公安部门参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以原设计的“卧室”“起居室”或改建后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床位出租,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的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允许符合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租赁企业租赁合同的,提高提取比例与额度。

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

(三)支持市属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闲置政府物业以优惠价格优先统租给市属住房租赁企业。

委托市属住房租赁企业统一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负责房源分配、入住、退出以及租金收取、维修管理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收集闲置、转租等违规行为的线索和证据。

给予市属住房租赁企业融资成本予以一定的贴息补助,或提供低利息的贷款。

授权市属住房租赁企业受理、审查新入户人才的住房保障申请,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查。

降低市属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考核标准。

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入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额外上调3000元/年.人;

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标准30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空间布局

规划新增7.9万套租赁住房的空间布局为城区片区供应22000套,松山湖片区供应33000套,滨海片区供应7000套,水乡新城片区供应3500套,东南临深片区供应7500套,东部产业园片区供应6000套。

重点加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核心创新平台、节点的租赁住房筹集与供应。

第七章住房发展空间指引

第二十八条城区片区建设指引

城区片区包括南城街道、莞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高埗镇和石碣镇。

发展定位为高品质居住中心。

通过提高居住开发密度,加快城市更新改造,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完善设施配套等措施,推进商品住房建设,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

近期重点推进东江滨水区、南城国际商务区的住房建设。

第二十九条松山湖片区建设指引

松山湖片区包括松山湖(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和石排镇。

发展定位为创新中心。

发挥松山湖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引领作用,统筹协调周边镇街的发展,完善公建配套,推进商品住房、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推动非商品住房去库存,缩短库存周期,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

近期重点推进松山湖(生态园)、中子科学城、东莞火车站地区的住房建设。

第三十条滨海片区建设指引

滨海片区包括长安镇(长安新区),沙田镇(虎门港),虎门镇和厚街镇。

发展定位为滨海居住新城。

通过适度安排用地供应,推动旅游发展,提升组团综合功能,发挥对中心城区疏解作用的措施,推进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

近期重点推进滨海湾新区、东莞港、虎门北站地区、威远岛的住房建设。

第三十一条水乡新城片区建设指引

水乡新城片区包括麻涌镇、中堂镇、望牛墩镇、洪梅镇和道滘镇。

发展定位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

围绕打造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国际商务目的地,通过推进城市更新改造与环境综合治理,完善设施配套,布局片区高品质环境、高效率交通、高品质公共服务,形成水乡新城与特色小镇共同发展的住房建设格局。

重点推进商品住房建设,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

近期重点推进水乡新城的住房建设。

第三十二条东南临深片区建设指引

东南临深片区包括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和樟木头镇。

发展定位为深莞惠城际住房协调区。

通过适度安排用地供应,对接深圳居住需求,完善配套带动高端消费等措施,重点推进商品住房等建设,推动商品住房去库存,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

近期重点推进赣深高铁塘厦站地区的住房建设。

第三十三条东部产业园片区建设指引

东部产业园片区包括常平镇、谢岗镇(银瓶新区)、东坑镇、桥头镇、企石镇、横沥镇和黄江镇。

发展定位为现代居住社区。

通过着眼重大产业项目,提供多层次住房,满足产业配套和外围的住房需求,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推进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化解非商品住房库存,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

近期重点推进广东东莞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原东部工业园(企石辖区)的住房建设。

第三十四条重点镇街建设指引

(一)重点调控大岭山镇、望牛墩镇、黄江镇、塘厦镇、清溪镇的房价,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快对望牛墩镇、松山湖(生态园)、万江区、横沥镇进行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化解地区库存压力。

(三)增加大岭山镇、松山湖(生态园)、中堂镇、厚街镇、石排镇、凤岗镇、大朗镇等地区的土地供应规模,满足住房建设需求。

第八章行动计划

第三十五条商品住房行动计划

(一)加快近期住房项目建设。

重点推进东城立新社区、麻涌镇大步村、寮步富竹山村、厚街宝屯村四个“三旧”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合计用地面积14公顷,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

(二)分年度推动商品住房建设。

按照20%、25%、25%、30%的年度分配比例,分年度推进商品住房建设。

2017年建设商品住房约540万平方米,2018年建设商品住房约675万平方米,2019年建设商品住房约675万平方米,2020年建设商品住房约810万平方米。

考虑到商品住房市场受宏观政策影响较大,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可根据当时的政策背景、土地供应状况等因素,上下浮动20%。

第三十六条人才住房行动计划

(一)高层次人才住房行动计划。

2018年,组建兼顾高层次人才住房建设管理的安居运营机构,新增高层次人才住房房源不少于2000套;

2019年,新增高层次人才住房房源不少于2000套,累计新增不少于4000套;

2020年,新增高层次人才住房房源不少于4000套,累计新增不少于8000套。

规划期内非市属安居运营机构累计新增房源不少于21000套。

(二)基础型人才住房行动计划。

2018年,新入户人才货币补贴2万套;

2019年,新入户人才货币补贴2.6万套;

2020年,新入户人才货币补贴3.35万套。

加快续建幸福花园、松涛美寓、生态园公租房和大学创新城公租房项目,积极筹建虎门港坭洲岛公租房项目和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公租房项目,规划期内累计新增基础型人才住房1.3万套。

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行动计划

2017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1400套;

2018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2600套,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10000套;

2019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3800套,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10000套;

2020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5000套,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10000套。

第三十八条住房租赁市场行动计划

2017年,积极推进市属住房租赁企业试点项目的启动;

2018年,建立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全市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新增筹集的房源力争不少于1.9万套;

2019年,全市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新增筹集的房源力争不少于2.0万套,累计新增不少于3.9万套;

2020年,全市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新增筹集的房源力争不少于4.0万套,累计新增不少于7.9万套。

第三十九条去库存行动计划

(一)出台《加强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联动调控工作方案》,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应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

(二)出台《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重点推动非商品住房去库存,降低库存周期,确保商品房库存量在合理区间,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鼓励将非住宅商品房改造为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以及非销售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公益性用房,允许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进一步核实非商品住房的库存情况,剔除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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