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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裴宜理(ElizabethJ.Perry)在《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ShanghaionStrike—ThePoliticsofChineseLabor)一书导论中说:

“作为对马克思主义未竟事业的回应,工人问题研究者常常被‘为什么不’的问题所困扰……”(裴宜理,2001:

1),这不仅是裴宜理也是其他“工人问题研究者”深感困惑的问题,只不过她在自己的著作部分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1.“铁饭碗”与“大锅饭”的聚合效应——无集体行动

  建国后,作为对马克思主义革命学说的实践,工人阶级被认为代表了最先进的生产力而且具有着最强烈的革命性,所以成为了新中国的领导阶级。

在将这一优越的政治地位落实到社会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涯之中的时候,我们看到了工人阶级有别于农民的生存方式:

在30多年的计划经济,几乎工人阶级的全部成员都被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单位”所容纳,并因此而获得了全面的职业和生活保障。

与这一生存方式相联系的就是工人阶级成员在这一制度环境中被型塑出的特殊的行为方式,即以自己对集体的效忠来换取生存和发展资源。

其实,这不仅是工人的主动选择,也更是国家的制度安排①。

经由这一思想和制度建构,工人阶级在获得全面的社会保障和优越的社会地位的同时,也成为国家实现社会的工业化乃至现代化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尤其在平均主义成为事实上的主流价值核心的时代,工人毋须采取任何体制外的抗争行动即可满足自己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心理需求,这就是所谓“铁饭碗”和“大锅饭”的聚合效应——无集体行动。

  显然,我们这里所使用的集体行动概念的核心内涵是指非国家(政府或执政党)动员条件下社会行动者有目的、有组织地发起进行的表达、争取或维护自己权益的群体性活动。

基于这一界定,我们所使用的无集体行动就与李静君甚至刘爱玉所使用的collectiveinaction或“无集体行动”(Lee,1998;

刘爱玉,2003)有很大的不同,后者在使用“无集体行动”来描述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工人的生活境况及其行动选择时,其实已经注意到工人主体性的无声抗争,其前提是工人的被剥夺状态的真实存在,尤其是工人自己在清醒认识到这一状态后所产生的挫折感和剥夺感对其行为的驱动和导向,而其行为方式多为分散的、零星的怠惰、服从或退出。

我们这里提出的无集体行动旨在说明20世纪70年代以前中国工人的社会位置及其行动特质,其突出内容是工人对于制度的接受和顺应,不存在或基本不存在工人在认知层面上对制度的置疑和否定及在实践层面上对规范的抵制和反抗,这一状态大致延续到对工人阶级地位造成巨大冲击的一系列制度变革肇始并扩展的1990年代前后,这之后我们将看到工人集体行动的萌生。

  当然,中国在“文化大革命”前后并非完全没有工人运动,但这些运动要么由国家动员而起(裴宜理,2001),要么不是单纯的工人抗议行动(陈峰,2005),故我们在此不做详细的讨论。

  2.总体性地位受损的可能结果——集体行动

  1979年的改革开放不仅在观念层面上动摇了平均主义的价值,而且开启了制度层面的变革:

农村在70和80年代之交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城市于90年代中期开始推开国有企业制度变革,通过改革以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工资制度、用工制度、保障制度等为内容的企业制度体系,力图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以便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保有强大的竞争力以应对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毋庸置疑,这一制度变革使企业复归于纯粹的经济组织,从而极大地提升了一部分国有企业的效率和效能,但与此同时,它又深刻地变革了企业内部的利益和权力格局。

  1990年代以来的阶级阶层研究、工人群体研究、企业制度研究②等大多呈现了这样的结论,即将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两相比较,企业制度改革总体上更有利于前者,在企业事务中,后者无论在收入分配方面还是权力分配方面都处于失语的境地,工人阶级曾经具有的“企业主人”甚至“国家主人”的荣耀成为一段并不遥远的历史,普通工人成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的人员,其生活境遇更是艰难。

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约为2362元/月,而最低工资标准约为545元/月,是职工平均工资的23.1%,失业保险金以最高缴费年限——20年计算为419元/月(从第13个月起则统一为326元/月),是职工平均工资的13.8%,不足五分之一。

在这种总体性地位受损的情况下,工人的抗议行动开始出现并呈增加的趋势。

据政府的一项统计,1995年参加这种抗议示威活动的人数超过110万,波及到的城市有30多个;

1998年,参加这种示威活动的工人人数则上升到360万。

(陈峰,2005)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裴宜理等学者提出的问题在今天的中国仍然有其意义,只不过我们的关注点将转向工人在什么情况之下会采取集体行动?

会利用什么样的手段展开集体行动?

  工人的抗议性集体行动反映出社会矛盾乃至社会冲突的存在,深入认识这类集体行动内在逻辑的必要性十分突出,它有助于在学术上拓展相关的理论解释、在实践中建立有关的预警机制。

河南省Z市Z厂工人因工厂兼并事件而展开的集体行动,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长时段的案例。

  二、个案事件回溯

  Z市Z厂是一个年产5万吨多种高级文化及工业用纸的中型国营企业③,创建于1958年,有职工860余名(在职人员680余名,退休人员170余名),厂区占地超过69000平方米,厂房建筑20000平方米,有7条全部机械化的流水作业生产线和1条铁路专用线,至1988年的30年间,生产不断发展,年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计划,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医疗、养老等项福利都有可靠的保障。

1988年企业除上缴税款100多万、利润200多万元之外,还库存价值100多万元各种机械设备的零配件和维修工具以及原料木浆400多吨。

厂内不欠职工资费,厂外不欠银行贷款,全厂基本没有债务。

  1989年后,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开始亏损。

这期间上任的3任厂长都没能扭转工厂衰败的局面,除了库存物资以及8辆汽车被变卖之外,前后欠下银行债务达2000余万元。

到1995年4月,Z厂被列入Z市环保治理重点单位停产治理,工人的工资也因此停发,为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上访、申诉零星地持续到2000年甚至以后。

  1996年7月,第4位厂长C上任,尽管不乏扭转工厂困难局面的可能④,但C似乎没有采取恢复生产的积极举动,相反开始谋划出售工厂的土地。

1997年6月,C出售建有成品仓库土地的消息传出,大批工人聚集到工厂表示反对,Z市一轻局W局长到场宣布,卖地必须经过职代会同意方可进行,这一风波方告平息。

1996年9月,一家隶属于河南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的F公司表示有意兼并Z厂,该公司先是自称国有企业后又改称国有控股企业,F公司于1997年10月6日向Z厂提交了《兼并可行性报告》,随后于1997年11月15日向口岸办公室提出《兼并申请书》,并在第二天即获得口岸办公室“同意兼并”的批复,其速度之快不同寻常。

  1997年11月26日,Z厂召开了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选择接受F公司与另外3家企业的兼并事宜。

F公司在会上宣读了《兼并可行性报告》,以优厚的条件赢得了职工代表的认可,经表决,55位职工代表一致通过,接受F公司的兼并方案。

C厂长当即与F公司的代表签署了《兼并协议书》,并写好了Z厂给Z市一经局的《被兼并申请书》。

1998年8月24日,Z市政府下发决定,同意兼并。

经评估,Z厂总资产为8830万元,总负债为5940万元,负债率为67.2%,净资产为2890万元,在兼并协议生效之后被划归F公司所有,Z厂则成为F公司纸业分公司,C厂长当上了F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在2800元左右,他指派的纸业分公司经理的月工资则在1800元左右。

此后,Z纸业分公司从事了3项主要的经营活动:

一是把造纸厂的34.4亩土地给了银行作抵押,算作“清偿债务”;

二是把造纸厂的车、钳、刨、铣等主要生产、维修和加工设备加以变卖,算作“盘活资产”;

三是把造纸厂的三个车间(三条生产线)出租给私人造纸,算作“搞活经营”。

全厂800多名职工,除去被承租车间老板招去打工的以外,绝大多数依然下岗在家,与兼并前的情况差不多,批次不同、数额不等(100至170元)地断续领取过生活补助费。

  1999年8月,F公司同时出台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关于公司战略方针实施意见》,另一个是《关于加强劳动管理的实施意见》,前者的核心内容是“对整个厂区进行全面开发,形成一个集住宅小区、餐饮、服务、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区”,后者的基本内容“第一是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取消内部劳动合同;

第二是分年龄段让职工一次性选择公司提供的就业及安置方法”⑤。

这样两个意见与兼并之初F公司的承诺及工厂职工的预期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职工普遍表示不满,遂在原职代会的组织下开展“反兼并欺诈,救厂护家园”的运动,提出了职工自主选择工厂出路以及检察机关查处兼并工程中的“违法行为”的要求,但未能获得积极的回应,于是工人以把住工厂大门的形式表示自己掌握工厂产权的资格和能力。

  1999年10月28日,在工人一周左右象征性占领工厂行动的压力作用下,F公司C总经理召集Z纸业分公司特别职代会,试图说服职代会代表表态支持上述两个“意见”,在讨论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C总经理表示可以就兼并事宜重新表决。

结果在出席特别职代会的55名代表中,有50名职代会代表赞同与F公司脱钩,脱离兼并,赞成维持兼并局面的5人据称除C总经理之外均为Z纸业分公司干部。

因为这一事件具有象征意义,这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又被称为“1999年10月28日职代会”。

此后,Z市政府委派主管市经贸委包括企业兼并方面工作的政府秘书长L,带领6人工作组进驻Z公司展开调查,L认定F公司无违法行为,并以“改革不走回头路”为理由,要求Z公司职工继续贯彻兼并决议,致使1999年10月28日的脱离兼并决议未能付诸实行。

于是,“1999年10月28日职代会”代表造纸厂工人收回了造纸厂的土地证,并且到市政府上访,希望得到政府方面的支持,但被有关部门以同样的“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为由拒绝。

  2000年6月7日,“1999年10月28日职代会”组织展开“执行职代会决议,收厂收权”的行动,占领了造纸厂,并将F公司进驻Z厂的人员全部赶出工厂。

8月8日,数百名公安和武警被调集进入Z厂,解除了Z厂职工的占领,保护F公司从Z厂厂区撤走档案,“收厂收权”行动随之终止。

在此前“1999年10月28日职代会”的主要成员、Z厂原副总工程师LJQ被公安机关拘捕。

  同年9月,Z市政府再次派工作组进入Z厂,随后由Z市总工会主席召开全厂职工大会,选出新一届职工代表与工会委员会大会,其人员构成与“1999年10月28日职代会”相近,并由工会行使管理权,暂时管理工厂事务,LJQ被职代会缺席选入9人董事会。

2001年1月7日,在新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努力下,Z厂与F公司达成协议,解除兼并协议,双方正式脱钩。

  2001年2月13日,Z市ZY区法院开庭审理LJQ案件,公诉人诉其不满F公司兼并Z厂,自组“1999年10月28日职代会”,干扰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造成9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同年5月23日,LJQ被取保候审,但该案此后再未重审。

  2003年7月,Z厂成立了一个经济实体——CM公司及其董事会,准备接受原Z厂的资产和债务,重新开展生产。

2004年1月,CM公司董事会通过与政府和F公司的谈判,最终将原Z厂的资产从F公司过户到CM公司,重新开始生产。

  在对Z厂工人集体行动做这样一个历时性扫描之后,以下我们转入概要的分析。

  三、集体行动的动因——生存资源剥夺

  斯科特(J.C.Scott)于1976年出版了其有关农民问题的一部著作——《农民的道义经济学:

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它从现实出发考察了农民的生存状况与反抗活动之间的关系,作者指出,在“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下,农民追求的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这一观点可以为我们观察当今弱势群体包括企业转制过程中下岗/失业工人的利益表达行动乃至抗议行动提供有益的启示。

其实,访谈过程中工人的叙述,已经明显表露出他们对于生活要求和预期的朴素甚至卑微,而同时也表露出他们对于政府政策的顺从和配合。

  YXL⑥:

咱总的来说,咱还是爱祖国、爱政策——国家定的一切政策。

但是在这反对这个贪污啊,或者是——,反对这个——,咱不是——。

咱这真是,也吃苦也吃的不少了,过去也是苦日子过来的,干啥都想节约一点。

  访:

你说改革开放好,但如果要是这些人这么搞下去,咱们就好不了?

  CSF⑦:

为什么我说呢,没有一个好领导,没有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真心想办法把这个职工……这个……。

咱们这个厂的工人,这个工人能有碗饭吃,就中,对不对?

咱们也不要求太高。

  客观说来,工人并非不想重新获得更为优越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但在转型期里总体性地位受损的情形之下,生产工人由于社会资本的匮乏——关系网络狭窄、文化水平不高、年龄优势不足,他们的利益追求目标只能局限于获取基本的生存资源以保障自己和家庭的基本生活。

但当生存资源剥夺达到危及工人及其家庭的存续的程度时,工人在严重挫折感的驱动下便有可能采取集体性的抗争行动。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出两类不同的生存资源——耗损性生存资源和产出性生存资源:

前者指称直接用于支付工人本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部分开支的现金或弥补日常生活部分用度的实物,它们在使用后即不可再生,一般只具有即时性功用,通常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或方式加以填充或弥补,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困难职工补助、街道困难户救济等现金或实物支持,由于制度设计或监控等方面的原因,它们要么数额不大,要么不是规律性发放,工人在实际生活中一般都通过打零工、做小买卖等方式来赚取维持自己或家庭全部保障的主要收入;

后者指称为工人共同拥有的、构成工人所在生产单位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器尤其是土地等不动产,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借款等动产,它们通常无法通过其他手段或方式加以填充或弥补,正因为这类资源在工厂的运转和延续进而在工人的生存和发展方面持续地发挥作用,所以具有延展性功用,不断地为工厂和工人提供再生产的条件,也因此而在工人心目中具有了极端重要的价值。

  从Z厂的个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两类生存资源的剥夺对工人的态度和行为导向的具体作用。

  1.耗损性生存资源剥夺与不公正感

  Z厂职工所遭受的耗损性生存资源剥夺集中表现在基本生活费的拖欠上。

尽管1995年Z市法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是140元/月,而兼并协议规定的却仅有100元,但F公司连这一微薄的生活费都没有足额和按时发放:

从1997年11月至1999年底,只发放了三次生活费,其中竟又遗漏了50名工人⑧。

  WAY⑨:

统筹还没有交,拖欠也没有兑现……

  GAR⑩:

……拖欠的工资,当时兼并的期间,不是有牵扯到,就是欠大家生活费,他只发了三次吧,俺们的最后,到现在还没有给,他当时承诺,报销药费,报销啥的,结果把药条都收走了,也没有给报销……

  WAY:

报药条也没有报销,也没有给俺们……这都是在他的兼并协议里签的有啊,发这个厂欠工人的工资,他统统没有兑现,把工人的工资给你补齐,医药费给你报报……

  这就是说,F公司基本上没有信守当初在兼并Z厂前做出的发放生活费、报效医药费的承诺,而这两个项目应当是工人尤其是上了一定年龄的工人所急需的生活和健康保障项目,其拖欠和克扣必然引起工人强烈的反对。

不仅如此,F公司承诺兼并后给全体职工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项也没有按照协议实施。

如F公司本应为职工缴纳200万元社会统筹,但实际上只交了40万元,还欠160万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根本没有缴纳。

其实,Z厂自己的资产就可以转化为一定的收入,即使不能完全满足保障职工生活的需要,也不至于让职工陷入绝收的困难境地。

据资料记载、F公司在兼并Z厂后依靠出租Z厂造纸生产线、门面房和能源获得的租金每月就有13万元(11)。

  当Z厂工人发现自己下岗后的生活处于这样一种困难境地而其他一些社会群体的生活却处于截然不同的状态,在挫折感产生之后和对这种不平等状态原因的思考,加深了工人的不公正感或不公平感,它的产生正来源于对以基本需求为基础的分配公正的强烈渴求(12)。

  LJQ(13):

他们就感觉到,这个事情的选择啊,这种、这种愤愤不平,开始觉悟起来——就是这样子。

通过现在这几年的话,也是感觉到,因为这几年丢了工厂了,工人们都成了资本家底下的雇佣工人,而且过去那种稳定、安定的这个、这种、这种背景已经失去了……。

  这里我们只须引用很少几个数字以及工人的关切就可以完全体会到,以LJQ为突出代表的工人的态度及在这一态度驱使下的行为。

2000年前后Z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1000元,接近Z厂下岗工人月基本生活费的10倍;

原Z厂厂长、现F公司总经理C的月工资为2800元,Z纸业分公司经理的月工资也达1800元,分别是同期Z厂下岗工人月基本生活费的28倍和18倍。

还有工厂兼并前后管理阶层的营私舞弊行为(14)。

可见,工人们的公正观是建立在纵横向对比的基础上的,原有优越社会地位和稳固生活保障的丧失、现实比较劣势地位的凸现以及管理阶层的以权谋私强化了工人的不公正感,再加上工人们40多年计划经济体制内的主人翁观念和社会公正观念的塑造过程,就不难解释工人对于现实收入分配乃至再分配的不公正性的判断,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做出的置疑和反抗。

  2.产出性生存资源剥夺与不安全感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许多处于相同甚至更加严酷的生活困境之中的工人并没有选择公开的集体抗争行动,它从反面说明了工人对于根本的生活保障和职业安全的重视,而这种生活保障和职业安全的根本来源就是产出性生存资源。

  按照兼并协议的规定,F公司应当在Z纸业分公司成立之后,注入流动资金,建设新厂房,购买新设备,建保税仓库,实现重新安置职工上岗、恢复生产并投产新项目的目标。

这应当说是工人当初接受兼并、忍受不公正待遇的重要因素。

目前的机器设备、厂房材料虽然部分闲置、部分被出租给了个体老板,它们并不构成工人现实的生存资源,但只要工厂还在,只要工人还保留有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就有可能拥有一个有保障的未来。

在这里,工厂不仅是一种物化的存在,也是一种符号象征,是工人全部安全感的最终源泉。

那么你们希望什么呢?

希望,您看,我说大概有几个可能性?

是希望到新的厂房去上班?

还是希望买断工龄,你给我几万块钱,咱们算完?

还是希望我提前退休,你发给我生活费?

到底工人都希望什么呢?

  HFQ(15):

工人的期望并不高,工人的期望就是保住咱们这一片土地,重新恢复生产……

  YXL:

叫他执行协议……

  HFQ:

嗯,执行协议,他协议写的特别好,你要是说,真的要是不脱也可以,你要执行协议,你要是脱了,你就把这个厂还是还给俺,就是这,工人的希望也……,他象他许愿的那一些都没有再投,一下都没有再投了。

就是恢复生产?

嗯。

都不相信,都不相信了。

你履行协议,工人的最起码要求,市政府的要求就是这……叫他履行协议,恢复生产就是这两项。

你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啊,

你有啊,你不是说……

当初的协议上他是规定的这一块还是继续造纸的?

那协议上说的是扩大再生产。

  可见,工人并非没有对发展的渴望,这就是工人们念念不忘的“扩大再生产”,只不过在屡遭现实打击的情形下,发展理性逐渐让位于生存理性,而当生存理性也遭遇到现实的挑战——企业管理者的欺诈、政策约束的无力——之时,工人最后的选择就只能是以具体行动表现出的主动抗争。

  ZSL(16):

后来他们在这里头一捣鼓,就是说要推荐经理了,就是来管这个事,厂里这块地……就是说工人下岗工资呢,就是说最低生活费他也不给,后来就是工人说,就是他这个变卖土地的,就是变相的卖土地跟人家合资,后来工人不愿意,所以说矛盾激发就在这里。

  其实,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甚至办理病退都是不少地区企业转制过程中常见的做法,而这里,我们却很明显地看到,在获得眼前的物质利益与长远的生存保障之间,Z厂工人的另一种选择——对“老无人所养”的防范,而这样一种选择与当初F公司在“兼并协议”中的承诺,以及工人认为政府理应提供的监管是密不可分。

  ZSL:

就是说他们一直说要把我们的土地要卖,你在这种情况下你再迟迟不解决,就给你说的那样,他要万一给它卖了咋弄?

工人跟你说,一个是老无人所养,再一个这个是国家财产,属于国家的财产,属于国资啊,你这个属于个人的侵吞啊,所以工人就一致不答应。

不答应就是说,当时去市委了,到了那个接待办。

  工人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这一担忧的根源乃至行动的直接触发点就是1999年F公司试图实施的两项企业经营战略——《关于公司战略方针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劳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公司战略方针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对整个厂区进行全面开发,形成一个集住宅小区、餐饮、服务、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区”,而按照工人的理解就是卖地转产。

看他的动机不纯,工人都看出来的,他就是想卖地,啥也不是。

  GAR:

他就是想,主要是搁在卖地,他就是搞房地产呢,他就是卖、卖,把这个厂卖空了,那咋办呢?

那你咋办?

他地皮卖了了,他卷着钱走了,你找谁呢?

……

关键是他想卖地。

……。

哦,你把地卖了,那我以后生存咋办?

……我还得依靠这个厂,父母都在这个厂,我也在这个厂,我要为长远考虑……。

  《关于加强劳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基本内容“第一是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取消内部劳动合同;

第二是分年龄段让职工一次性选择公司提供的就业及安置方法”,按照工人的理解就是要甩掉包袱,特别是将年龄在40岁以上的工人推向社会,而这些工人正是Z厂的主体,也是人力资本最为薄弱因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人群,其反应的激烈毋须解说。

……这个是开发生活小区……就是这个……还有那个职工分段的,那个找不到了。

哦,分成年龄,40岁以上的做什么?

40岁以上的吧,他说了是……什么,哦,40岁以下的就是跟厂里签订合同,40岁以上的,想干的是按照那个临时工的待遇,但是原文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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